张伟:“人民”和美国的宪法政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9 次 更新时间:2014-02-12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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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阿克曼的《我们人民》一书试图说明“人民”才是宪法政治中充满力量的行动者。在他看来,人民具有自我立法的能力,能通过革命或“革命式改良”的方式立宪、建国。

这和法国大革命的、纳粹的及苏俄的“人民”概念大异其趣——在他们这里,人民或是成为“乌合之众”、“暴民”的代名词,或是被政客拱送至神坛之上,虽能享用政治修辞意义上的至高地位,但实则被褫夺权利。

事实上,将人民偶像化是窃取人民主权推行专政的主要手段。但人民的复活唯有在宪法政治中才有可能——通过革命或“革命式改良”以立宪或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阿克曼以美国建国史中人民的数次出场洗涮了其“乌合之众”、“暴民”的污名,这不但还原了共和制的精髓,也阐明了人民与革命之间的关系:人民的偶像化和革 命的污名化同属一个硬币的两面。在宪法政治的论域中祭出“人民”的大旗,也就意味着革命为期不远。搬出“人民”,却又拒绝或者惧怕革命,实则是叶公好龙。这是篡取人民统治权的政客将人民偶像化的逻辑延伸,其目的正是要销蚀人民本身的行动力。

如何处理“人民”是宪法政治的关键,阿克曼对此小心翼翼。作者把建国史分割为早期、中期和现代三个阶段,他试图打破国父崇拜,指明美国的宪法政治并非如柏克主义者认为的那样,奠基于法律精英们日复一日的判 例积累。在柏克主义者眼里,英国宪政就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典范之作,认为宪法政治就是台一旦启动则绝不会停止的“永动机”。阿克曼对此不以为然,“在二元主义者的眼里,柏克式的审慎堕落成了蒙昧的精英主义,他们忽略了美国人民最伟大的宪法成就,却为此而沾沾自喜。”在他看来,这种观念实质是把常规政治中的选 民政治等同于人民的统治。与此同时,还假设常规政治中的议会制、官僚制、统治精英永不腐化。柏克主义者对英国宪政模式的崇拜,忽视了美国建国的前提是“弑母”,即以革命的方式建立了一个与母国迥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其中尽管不乏政治精英们的见风使舵、推波助澜,但事业的成功取决于高级立法者——人民。

“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不是一个固定的、有组织的主管机关。一旦它被设立起来行使日常的、常规的职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公务活动,它就失去了人民的品质。人民按其本性就不是什么行政机关,即便在一个民主制国家中,也从来不是什么主管部门。另一方面,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必须拥有政治决断和行动能力。即便人民仅在少数关 键时刻拥有且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果决意志,它也具备了这种意志能力,能够应对涉及自身政治存在的根本问题。”

明智的阿克曼拒绝引用纳粹法学家施密特上述关于政治宪法学以及人民永远保留制宪权的论述,尽管他的论点就是如此。作者将美国宪法政治的演进历史划分为三阶段。其事实的对应正是独立战争、 南北战争以及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这种看似机械的划分,是作者力图揭示宪法政治的力量在于“人民”准确把握住了“决定时刻”:独立战争使得殖民地人民脱离英帝国的宰制,以立宪的方式建立起了三权制衡、联邦制的共和国;而南北战争则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使建国期间遗留的政治平等问题得以解决,弥补了建国的道德缺口;而“新政”时期的治国原则及时调整挽救了美国的衰落。阿克曼在破除国父崇拜的同时也认为总统、国会、最高法院均无力代表“我们人民”——即政客们休想用政治修辞篡取人民的统治,这意味着美国政治制度中“三权制衡”并非固定化的造物,而是围绕建国原则适时变化。在他看来,常规政治尽管重要,但必须服从人民制宪时确立的统治原则,这是真正意义上回归人民主权,即人民意志并非毫无征兆和不可控制的暴民运动——尽管经常表现出暴力化的特点。“乌合之众”、“暴民”同人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政治困局是否有决断力通过制宪(修宪)来纾解。

事实上,本书将“人民”视为宪法政治的动力来源。这也是作者念兹在兹的宪法政治的“二元主义”: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必须永远保留进行革命及“革命式改良”的行动力;而在日常政治中,他们应以公民的身份积极参与政治治理。其实“革命式改良”一语就有为革命正名但又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含蓄。当然,阿克曼笔下的“人民”绝非陈词滥调式的偶像崇拜——虽被高置祭坛却无法发声,而是成为能在“决定时刻”行动的主权者。

宪法和人民是什么关系?宪法政治中为何要保留人民的革命权能?在阿克曼看来,普通法学者只能提供一个守法即正义的答案——恪守成文法规这一“法利赛主义”构成对宪法政治的致命危害,也是消解人民作为行动者的权能。犹如南北战争中按照宪法及 《密苏里妥协案》,奴隶州有保留奴隶制的权力。但是开国之父在以自由立国的同时,也在《独立宣言》中明示政治平等的愿景。而宪法政治如想脱离此种困境,必须以违反不适时的宪法条文的方式获得建国原则的一以贯之。林肯总统正是以超脱宪法解释教条主义,并未将希望寄托在最高法院和国会能及时朝向自由和政治平等上,反而是手持《独立宣言》,成为站在旷野吁求人民支持的“武装的先知”,成功开启了“中期共和国”的政治事业。阿克曼在本书中一反“约法-先知-人民” 的犹太-基督教宪法政治构造中的固定模式,将“约法”和“人民”置于同等地位。在他这里,革命并未吃掉自己的孩子“人民”,而是立宪的必由之路。革命的冲动不再被视为是和宪法秩序的建构相冲突的了,相反,宪法是成功革命的自然而然的高潮。

何时才是人民出场的决定时刻,迄今为止,所有的学术研究都未能给出答案。本书对《独立宣言》这一缔造美国的“创世纪”没有尽情书写,这可能与作者的重点在于解析普布利乌斯的《联邦党人文集》有关,也与作者试图摆脱与激进派的关联有关。事实上,本书对宪法政治中人民、革命的讨论,其根源皆在《独立宣言》中。

《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杰斐逊在美国民主化运动中的激进形象一直遭受着“法利赛人”的猛烈攻击,将他等同于暴民政治的代言人亦时时见诸报端。他曾说:“人按其本性天然分成两类,一类人惧怕人 民,不信任人民,想夺取人民所有的权力,把它们交给社会等级高的人;另一类人与人民打成一片,信任和看重人民,认为人民是公共利益最诚实可靠的,尽管不是最明智的受托人。”而如何对待“人民”成为杰斐逊断定其政党属性的关键:“虚弱怯懦的人惧怕人民,因而天生是托利党。健壮勇敢的人热爱人民,因而天生是辉格党。”

在《我们人民》一书中,杰斐逊出现的并不多。但细心的读者会在本书的结尾部分发现阿克曼隐匿的意图和雄心:即将人民回归至《独立宣言》的“创世纪”背景中,并试图让异教的与犹太-基督教的自由帝国“和解”。“我自己也为成为承担起这一责任的时代中的一员而自豪,最终我们通过宪法来巩固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实现了《独立宣言》的允诺。……就现代精神而言,两股西方的传统正在争霸,这一事业为这一斗争所提出的自我定义这一持续存在的问题 提供了宪法解决方案。第一种传统可以称之为希腊城邦的辉煌,坚持政治参与的生活作为人类最高贵的典范意义。第二种传统称为基督教对世俗社会主张的疑虑,坚持认为灵魂的得救是私人问题,并坚持国家的强制性权威代表了对最高人类价值的最大威胁。……美国宪法并没有以另一部分为代价而让一部分人取得一场轻而易举的胜利。它建议用这一冲突来为创造性的综合提供能量。”

阿克曼对宪法政治中“革命”的辩护是通过褒扬阿伦特实现的。在他看来,阿伦特的《论革命》一书被美国宪法学者忽视,是因为学术界充斥着太多的将政治革命等同于社会革命的庸俗理解。“比尔德派以另外一种方式来理解‘人民’——其典型代表是 要求面包的巴黎群众,而不是对公共喜好进行深思熟虑地考量的宪法集会。”不消说,抛弃革命的意识形态,正是堵绝人民的重新立宪之路。革命与宪法,正是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到普布利乌斯的《联邦党人文集》的对照物,阿克曼的意旨是用为革命声辩的方式重新确立起“人民-宪法”的政治关联。

承认人民自我立法和自我治理的能力是施行宪法政治的首要前提。在阿克曼看来,“对希腊哲学家来说,最好的政体起源于那些具有半神一样的洞察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神秘的建国者。如果你的政体足够幸运,刚好遇到一位莱克格斯或者梭伦,那么你加入后来的一些公民进行改变的努力将是徒劳无益的。当然,希腊人对于急剧的 政体变迁十分熟悉,但他们把这种决裂和政治衰落,而不是与政治复兴和创造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他并不认为异教的帝国会如同施行宪法政治的帝国一样,在因为常规政治的腐败、公民政治德性的退步灭亡之后,人民还能以革命的方式再行立宪、建国。

阿克曼论述的核心在宪法,尽管是用人民的去偶像化和革命的去污名化方式来实现的。但绝不能因此将他归入民主激进主义者或者革命导师的队伍。在他看来,托洛茨基式的“不断革命论”和罗伯斯庇尔式的“革命健忘症”均无力建构起宪法秩序,反而促使社会陷入暴力与野心的无限循环中。美国宪法政治的演进证明了普布利乌斯的真正成功之处在于以确立宪法最高权威的方式 实现了人民革命的目的,亦即回答了《联邦党人文集》开篇的诘问:“人的社会,是否真能通过反思和选择,建立良好政府?还是命中注定,要依赖机遇和暴力,建立政治制度?人民反复指出,这个重大问题,看来,是留给这个国家的人民,要他们采取行动,树立榜样。”

这是阿克曼将美国分为早期共和国、中期共和国和现代共和国三个阶段的真正原因。在他看来,宪法政治富含人类的觉醒和反思,而美国宪法自奠定之日起不断添加的修正案,正是以严肃的形式回应了人民的革命本能。事实上,唯有人民恢复行动力,即不丧失通过革命的方式立宪、建国的政治意志,并以此来涤荡常规政治中官僚阶层及统治精英的腐化堕落,才是实现宪法政治的必由之路。

(本文作者系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处: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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