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律:仇和现象背后的理论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40 次 更新时间:2005-06-18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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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律  

江苏宿迁市委书记仇和的激进改革在中国新一轮的改革中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反对者的声音无疑是强有力的:仇和的激进改革实质上是侵犯人权,在一个尊重公民权利的法治社会里,“用人治来代替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来推进民主”的做法是在某种形式上开历史的倒车。而本地民众和一些务实的人士则认为,“干部如果能有他品质和才干的一半,就大有希望了。”如此巨大的反差,争论至今尚未平息,在新世纪中国的政治风波中,的确也是一个罕见的现象。

在已经发表的各类文章中,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对改造当地落后面貌的实际效应出发,对仇和的行为进行遮遮掩掩的辩护:因为在当前强调法制的前提下,仇和的做法似乎并非代表历史发展的主流。而反对的作者们当然理直气壮,但他们在强调法治和制度比人治更好,更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沿着合理的道路前进这些原则上正确的理论外,并未相应地对在各种立场和角度肯定仇和的做法,以及民众中很自然流露的“清官情结”做更深入的理论梳理,这就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这里牵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仇和的行动是否必要?是否有可取之处?而这一问题本身又涉及到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考虑:即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成千上万个类似的干部,他们的行为也许是合法的,但对改变当地的落后面貌却毫无作用。而在当地引起更大反差的是,前任官员也和仇和一样独断专行,但却卖官成风,把当地的经济和政风搞得一团糟,于是群众对此现象作了这样的总结:原来的官员也收钱,但都进了他自己的腰包,仇和收钱,却给城市搞了建设。或许问题就在这里。几乎所有关心国事的中国人都知道:应当从制度中生长出民主的权威,但目前的制度本身却有一个十分重大的缺陷:它可以默认官员的无所作为,也可以默认官员们假公济私,中饱私囊——只要不把事情搞得太大,上级一般不会追究。然而,当类似仇和的官员通过类似的手段搞发展的时候,事情就闹大了,因为他涉及的已经不止是平头百姓的利益,而是所有官员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仇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某种官场的“潜规则”。无庸讳言,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得罪百姓是无所谓的,各省揭露出来的各种欺骗上级,甚至欺骗到中央一级的行为已经多得数不过来,仅就《南方周末》上面的例子就可以开办一个专辑。但得罪官员就不一样了,这一点所有的人其实都心知肚明。在官场中,最要命的事情就是得罪各类官员,因为毕竟在目前的制度下,只有他们才是决定一个人官场命运的关键因素。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仇和的感慨了:为公才改革,为私谁改革!遵循这样的思路,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目前制度的缺陷在于,它还不能有效地推动干部积极地做好事,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干部做坏事。于是,一位主政官员个人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了当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作为一个任期有限的干部,他可以选择混,也可以选择捞钱,当然,也可以照章办事,做一些谁也认为正确,但对改变局面基本上没有实质性效果的事情。而风险最大的做法,则是要改变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从困境中寻找一条生路。而这样做的时候,最大的问题是,有利于这样做的“制度”在哪里?于是,仇和的行动是否必要,是否有可取之处,在一个“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就显得更为错综复杂,令人迷惘了。

也许一个谁也不愿意点破的问题是,我们并非没有各种制度,比如各种有利于改革的法规,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文件,甚至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是明明白白地写在那里的。没有哪一项规定反对改革,没有哪一项规定不要求官员廉洁自律。然而,谁要是认为这些规定都能得到认认真真地执行,以为照此办理就可以万事大吉了,那即便不是弱智,至少也是故作天真。其中的滋味,没有亲历过的人大概很难想象。仅就目前全国各项管理工作做的较好的地区而言,对一些拖欠职工各种福利费用乃至工资的单位,上级的处罚决定也仅仅是不让这些单位的领导买小车,不准出国考察而已。如此的处罚,比起仇和式的激进改革个人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是不成比例的。因此,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民主,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由规定转为具有实质意义的东西,显然还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于是,下一个问题就来了,在完善的民主制度建立之前,谁来推动民主?或许,合适的答案应该是通过人民群众。不过这种大方向正确的解释并不能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问题,世界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民众在民主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没有发挥学者们所认定应该发挥的那些作用。西方民主制度的创建原本是为了保障人们所享有的自由,因此一个首要的因素是社会应给每一个人提供足够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却又是建立在“法律之下有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这种制度之间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就会出现。问题的症结在于,最初的规则是怎样制定出来的?毫无疑问,民主制度是自由人创建的,但要保证个人的自由,却必须要有若干先决条件。其中,个人的经济独立和政治自由人的身份是不可缺少的。即便按照这样的基础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具有浓郁的自由性质,这种自由与民主也是建立在相反的平等原则基础上的。自由观念强调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的个体都应由于其共同的人性而受到平等对待。在这种基础上,平等与差异共同存在并得出不同的结果。与之相对的是,民主的基础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德国学者卡尔•施密特认为,市民身份假定了“在由具有相同地位的人所组成的社会中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因为平等权只有“当同一性存在时才真正有意义”1。这样梳理的结果是,民主制度的创建最初只是一部分拥有“自由”的社会成员参与的,也正是这样的推理才会使古希腊和近代英国在民主参与的问题上有所限制。

英国学者理查德•伯拉米认为,只要选举权有所限制,自由与民主间的不一致就不会被注意到,就像在资本主义早期时一样。在过去,自由主义者将政治公民权与一定的教育和财产的前提条件联系起来,它们是做出“独立”决定的必要条件。根据这一想法,那些未能获得一定的学历以及经济独立性的人,便无缘领会自由主义者对善的理性探究与追求,因为他们的观点和生计都是依赖于他人才获得的。如此,他们对强调个体自主性的自由主义生活方式就不会有兴趣。自由主义者希望教育的普及和市场规律将能最终使所有的成年人都获得选举权,然而大规模工业社会的客观形势却引起了自由主义和民主间的不和。在自由主义关于一种人与人之间普遍的、形式上平等概念的基础上,将选举权扩大到所有人,就破坏了民主中所包含的实质性平等。“实际上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民群众并不属于同一类人,”2无限制的民主制度会受到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与激情的冲击,而无法通过理性的辩论进行调和,议会与政府因此都有瘫痪的危险,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有效的能够正常运转的民主制度,显然不是每一个成年人都拥有投票权那样简单。

从近代历史上看,西方国家中能够行之有效、矛盾较少的民主体系基本上是一种精英民主,它的实质是精英平等而非所有人一律平等。对于民主的理想而言,这显然是一种名不副实的民主。在这个意义上,精英民主的确不是真正的大众民主,但它却不是一种民主的“伪钞”,而是现代民主发展的一个必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作为一种政治实践的民主开始从制度和程序上逐步地完善起来。它包括一系列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民主模式:依法办事、司法独立、权力制衡、舆论自由、没有作弊的选举程序、责任政府、各种公职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等。而这一系列惯例的形成,却只能或是必须在一个“精英”确定的政治游戏规则中才能缓慢地成长定型。这似乎成为了一种民主的悖论:要真正的民主,却只能先在一个有限民主的范围内确立民主的规则,民主的原则必须在不那么“民主”的基础上产生。我不知仇和是否研究过这段历史,但他所说的话,倒和这一民主发展的历史有些不谋而合的味道。

  

如果将民主制度不仅仅看作一些抽象的原则,而是各种可行的具体的规则的话,那么我们不得不承认,制定具体规则和将这些规则以文字或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人,只能是一小部分人,不可能由大多数人来同时进行这一工作。

这不是要否认人类的各个群体在争取或推动民主进程中的作用,他们的利益诉求无疑都会在某种时期对完善民主起着不可缺少的分量。并且,正是这种不同的利益诉求,最终使现代的民主体系逐步地完善起来。然而,即便是这些不同种类的社会群体,其维护自己利益的代表人物往往从比例上看也依然是少数。中国80年代改革初期安徽凤阳的18户农民,他们的承包在当时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但从数量上看,他们依然是绝对的少数并为自己“不合规定”的行为承担着极大的风险。后来的实践证明他们的对的,对发展生产有积极作用并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后,这一做法才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合法”行为。同样,仇和在今天的干部中是绝对的少数,但他的作法对推动当地的发展有好处,则是没有疑义的。事实上,搞理论研究的人与当地的民众之间的差别十分明显,大多数当地民众对仇和的做法是认可的,而搞理论研究的则更关注这种非制度性的做法会再次开历史的倒车。严格地讲,这两种看法并不存在谁是谁非的问题,而有着内在的互补关系。也就是,既要有改革的实效,又要最终能合乎法治的要求。要把这种内在的矛盾统一起来,就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平台。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关注的要点不是他的做法是否合乎现行制度的各种规定,而是应该考虑将其做法的合理部分尽可能地用法治的方式固定下来,并且让他今天不得不用“非法”方式来实现发展改革目标的做法,能够在今后用合法的方式来达到。

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在当今的中国,完全没有监督的干部应该说越来越少了,仇和受到如此之多争议的现状,就十分鲜明地传达了这样的信息。但一个让人无法理解的事实是,在受到监督的干部中,真正受到制约的干部却往往是仇和这一类型的,想干一些实事的干部。因此,在目前的监督体制中,或许除开惩戒性的监督外,我们更应该关注一种建设性的监督机制的形成。仇和的关于干部的公推竞选,任命前的公示,对干部的施政过程进行监督等等做法,不仅得到很多置疑仇和人士的肯定,而且对中国建立起自己的民主机制无疑是具有建设性作用的。这样的措施,对他再次回到“专制”的治理方式显然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是对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专制的否定。这些具体的措施,不仅表明了仇和本人的价值取向,即他的作为是为了推动真正的民主而不是与之相反,而且也为中国的民主进程做了扎扎实实的一份工作。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我们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必须使民主从理念到现实逐步地充实起来,并在民众中形成一整套民主的程序与惯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与公开制度相对应的政治文化,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实际的民主制度。如何做到这一点,却并没有现成的答案,仇和的做法,是不是一种成功的做法,当然是有争议的,但人们不能否认的是,他的一些做法的确为今天的干部任命和相应的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可供参考的思路。一句话,任何一个国家能够行之有效的民主体制都是一个创新的制度构建过程,它需要充分调动和利用人们的想象力和创新能力。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各种尝试的适度宽容是完全必要的。

或许,关于仇和现象争议中最有价值的正是这一点。

【注释】

1 Richard Bellamy, rethinking liberalism, A continuum Imprint, London, 2000,,p69.

2 Richard Bellamy, rethinking liberalism, A continuum Imprint, London, 2000,,p70.

作者为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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