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飞:干部政绩考评的可能方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2 次 更新时间:2014-01-22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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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显然,将绿色原则引入到干部考评体系中,将绿色政绩作为考评干部的重要尺度,不仅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任务,而且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重要课题。

干部政绩的绿色考评,即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政绩考评,是指依据绿色原则(生态化原则,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与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程序,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绿色科技创新等指标纳入到干部政绩考评范围中,同时考察干部在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空间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中的作用,并将之作为奖惩依据的一种考评内容与方式。可将之形象地称为绿色政绩考评。

 

绿色政绩考评的战略意义与政策体系

在我国,推行绿色政绩考评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目前,我国已将政府的职能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这四者对生态文明建设都有重大影响。在经济调节中,如果忽视生态经济价值规律和生产安全,那么,必然导致盲目的发展,最终会酿成生态环境问题。在市场监管中,如果忽视生态安全标准,那么,不合格的食品和药品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社会管理中,如果忽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对造成环境污染或可能诱发环境污染的责任者听之任之,那么,只能加剧社会不稳定。在公共服务中,如果没有将生态建设作为公共服务,那么,只能进一步加剧市场经济的外部不经济性。可见,只有将绿色政绩考评纳入考评体系中,使干部真正承担起应有的生态责任,才能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指标的强化和生态指标的弱化所形成的强烈反差,导致了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发展的不可持续行为,甚至出现了为追求政绩而牺牲自然生态环境所导致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将绿色政绩考评纳入到干部考评体系中,才能形成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而才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围绕着干部绿色政绩考评,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尝试,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政策体系。早在1999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要求将之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中组部,在浙江省、四川省、内蒙古等地开始进行将环保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评体系的试点工作。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看待绿色政绩考评,将之作为了考评干部的重要内容。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在干部考评中必须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进一步提出,要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将之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评中,在干部考评中必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进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在已经明确提出绿色政绩考评的原则和要求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如何贯彻和落实之。

 

推行绿色政绩考评的标准与体制

推行绿色政绩考评是一个涉及到多领域的复杂问题,必须整体协同推进。

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当代中国,正确政绩观的基本要求是:第一,用全面的观点看政绩。这就是既要看经济指标,又要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看当前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看经济总量增长,又要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第二,用实践的观点看政绩。实践的观点事实上就是实事求是的观点。第三,用群众的观点看政绩。坚持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为人民谋求政绩、靠人民创造政绩、政绩由人民共享、由人民评价政绩。这样,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就必须把绿色指标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标准。

完善绿色政绩考评的标准。为了强化绿色政绩考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完善绿色政绩考评的标准体系。在这方面,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在《2004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提出了干部政绩考核的五大标准:原材料消耗强度(万元产值的主要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强度(万元产值的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强度(万元产值水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强度(万元产值的三废排放总量),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尽管这一标准体系略显简单,但是,便于操作和比较,具有其可行性。其实,更为简单易行的方法是,采用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当然,目前急需创新这种否决的机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能简单地对超生地区或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简单的否决,重点是要否决那些管理超生现象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者,或者是侵害人民群众其他正常权益的责任者。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重点否决的是由于决策不当或庇护环境事故肇事者而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者,或者是掩盖环境事故真相的责任者。这样,才能促进干部开展创造性的工作。最后,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高度来看,建立人口均衡型社会、资源和能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安全型社会、灾害防减型社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五大刚性约束指标,因此,必须将之作为绿色政绩考评的基本标准。至于其具体的指标,可以根据国家提出的“十二五”时期人口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发展、综合防灾减灾等主要指标体系进行地区水平上的分解。

完善绿色政绩考评的体制。能否将绿色政绩考评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关键取决于能否建立和健全科学而完善的考评体制尤其是监督体制。第一,坚持科学化原则。考评政绩是一个科学认识和评价的过程。只有科学设计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完善考评信息收集、处理、反馈的科学程序,才能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此外,由于绿色政绩考评涉及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治理都是非常专业的问题,因此,应该组建独立于政府的专业性考评机构和考评监督机构。第二,坚持民主化原则。确保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参与权、知情权、评价权和监督权,把评判干部政绩之大小、优劣的标准和权力交还于人民群众,把领导干部政绩评议结果的审核权交予人民群众。显然,建立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考评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尤其是推进绿色政绩考评的关键举措。第三,坚持法制化原则。推行绿色政绩考评,必须要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起来,必须确保上级部门尤其是组织部门的考评主体地位。在此前提下,必须推进绿色政绩考评立法,建立“干部绿色政绩考评法”,或在“干部政绩考评法”中列入绿色政绩考评的内容和要求,这样,才能确保绿色政绩考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遍性。可见,绿色政绩考评体制是否科学和完善,是关系绿色政绩考评成效的关键。

 

【本文为2013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基地特别委托项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研究》(批准号:13JDKDD001)的阶段成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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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论坛2014年1月(下),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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