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晓雅:西方犯罪学视阈下的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9 次 更新时间:2014-01-09 11:15

进入专题: 犯罪学   贪污贿赂   不同交往   相对剥夺   中和技术  

付晓雅  

 

【摘要】在与亲密群体的交往中,公职人员学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度和动机;文化目标和制度性手段之间的不相适应,导致公职人员紧张情绪的产生;相对剥夺感的存在,心理不平衡加剧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动因;为了顺利地实施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人运用了将自身行为合理化的中和技术,减轻了对自身行为的罪恶感,瓦解其心理防线,强化犯罪心理,从而顺利实施犯罪。

【关键词】不同交往;紧张;相对剥夺;中和技术

 

贪污贿赂犯罪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中的顽疾,它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的十八大郑重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我国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因和外因,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总体观之,我国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研究尚不成熟,特别是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相关解析多是列举式的,这种研究现状很难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提供科学的指引。西方犯罪学罪因理论研究历史悠久,流派众多,成果丰硕,很多理论可以用来解释贪污贿赂犯罪,本文拟以西方犯罪学部分理论为视角,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进行的解析,旨在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同仁对此类犯罪问题的重视。

 

一、不同交往理论---与亲密群体的交往中学会了贪污贿赂犯罪

不同交往理论由美国现代最著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在他的《犯罪学原理》中,他把这一理论概括为九个命题。主要包括,犯罪行为是学习得来的;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等。[1]

美国心理学家班都拉用“社会学习”来概括这种现象。他认为,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通过观察犯罪行为而学习获得;人们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深受社会环境中有关因素的制约。他进一步指出,人们并不是生来就知道犯罪行为的全部技能,而必须学习这些技能。通过观察学习和亲身经历两种方式获得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模式。一定的环境前提会增加以后违法犯罪行为方式的可能性。[2]也就是说,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外在环境是“鼓动者”,其中之一为示范性鼓动者,即在他人的示范性作用之下发生的。

心理学派的代表人物考夫卡和勒温等人则把环境或个人看做是一种整体的存在,任何具体的心理和事件都在这个整体的制约下发生和变化[3]。人在职场当中,自然需要遵守职场的规则,当个体处于群体之中,其个人特性通过群体成员个体加工融合为一种群体心理,并积淀为一种群体心理环境。它是群体成员通过模仿、暗示、顺从等心理影响,使成员行为趋于一致。群体是一种形态,群体中客观的人际交往,为不同成员表达个体态度创造了条件。在犯罪群体和亚文化群体中,往往充斥着大量与法律或主流文化相悖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客观的人际互动、对群体的依赖,促进了不同个体态度与行为的相互学习,激活了个体潜在的犯罪意向。[4]

不同交往理论能够用来解释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贪污贿赂犯罪人并非天生而来,贪污贿赂犯罪也并非一蹴而就。相反,很多公职人员在刚刚参加工作时,也都怀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一定的成绩,这也是他们时常得到提拔重用的原因。但后来他们却堕落成为腐败分子,这其中有自己的主观因素,也有社会氛围,即周围环境特别是官场文化和潜规则的消极影响。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在社会生活中同样适用。受到官场亚文化的影响,一些公职人员逐渐向歪风邪气妥协,违法犯罪,或与其他犯罪人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坑害国家利益。原湖南郴州宣传部长樊甲生犯罪后说:“在县里任职时,我坚持逢年过节不收礼,建设项目不打招呼……,到市里任职后,开始我仍然坚持这些自己定的原则,但一段时间后,发觉自己这样做,生活圈子会越来越小,工作圈子里的人也觉得你不近人情,与一些领导的关系也不便沟通。”最终他没能守住原则,从逢年过节收礼到来者不拒,对领导也由不送礼发展到送礼金。“工程领域都是这样,大家都在‘拿’,也没有什么后果,我就在诱惑下随了大流。”这是被称为“绿化贪官”的重庆江北区绿化工程处的罗开静的抱怨。而湖南省常德市委原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彭晋镛则说:“看到别人都在弄钱,我不捞钱,感到孤独。”进而他十分错误地认为:“人人皆醉,不能唯我独醒;多人皆腐,不能唯我独廉。”这些话虽然有为自己开脱的嫌疑,但也道出了很多公务人员犯罪的外在原因。即在交往中,在与亲密群体(同事、领导)的频繁接触中,不少职人员逐渐接受了亲密群体的犯罪态度,学会了犯罪的手段,增强了犯罪的内驱力。当外界的影响作用超过了内在的信仰时,态度便无法决定行为,当个体与周围的人不太一样时会感觉不舒服,由于群体压力而引起的个体行为或信念的改变是客观存在的。[5] 在群体的影响或压力下,个体时常会放弃自己的意见或违背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言论、行为保持与群体一致。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这种方式去适应社会。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中,在金融、建筑、组织人事等领域往往一带一串,一挖一窝。[6]犯罪分子心照不宣,你行我效,互相学习,这便是不同交往理论最好的注脚。

另一个印证不同交往理论的现象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年轻化。据资料显示,2005年至2010年间,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35岁以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12.9%。2005年至2010年,浙江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35周岁以下的有230人,占总数的16.03%。从江苏省丰县检察院近几年办案情况来看,40岁以下干部犯罪的比例已高达57%,其中35岁以下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达61.1%。[7]更该引起重视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李继华的一份调查报告,调查显示,自1998年至2000年10月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该检察院反贪局查处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占查办案件总数的17.6%,他们犯罪时的平均年龄只有25.6岁,据此,他提出了“26岁腐败现象”。年轻的公职人员,才刚刚踏上工作岗位,本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但是他们却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成为令人不耻的罪犯,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在与同事、领导交往的过程中,耳濡目染了权钱交易的行径,逐渐接受了公权私用的错误观念,形成了以权谋私的动机,最终陷入贪污贿赂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

 

二、紧张理论

紧张理论是由一系列理论组成的。其中默顿的失范理论最为有名。默顿是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针对犯罪原因,他提出:获取财富和合法手段在不同阶层和地位的人中是不同的,尽管社会认可的成功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是达到真正成功的合法手段却因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别。当人们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成功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或手段去实现成功的目标。[8]

默顿认为,个人的许多欲望并不一定是“自然的”,而是“文化引起的”,根据默顿的观点,任何社会的文化都有两个特征。一是确立目标。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种目标而奋斗。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文化的不同,这种目标的内容可能有时不同,但是在所有的社会中都有这样的目标。在美国社会中,最重要的文化目标是获取财富,人们通常把积累起来的财富看成是个人的价值观和长处,并且给那些有大量财富的人以很高的声望和社会地位。[9]二是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所有的人都应该利用这样的手段达到目标。这些手段是以文化中的价值观为基础的。文化中规定的手段具有强制性,如果不按这种手段去做,就有可能产生越轨行为构成犯罪。根据默顿的观点,当社会成员接受文化上确定的目标,并且能够用制度性手段去达到目标时,就不会产生紧张及越轨行为。但是当个人无法利用制度性手段去达到目标时,就会在传统目标与制度性手段之间产生失调现象或不平衡状态,此即为默顿所称的“失范”。在这种“失范”状态下,个体体验到心理压力或者失范性紧张,这样的人就会采取一些社会适应方式来缓解压力或者紧张。其中最常见的适应方式为“创新”,即接受社会认可的目标,但是拒绝使用制度性手段去实现目标的适应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其他的手段,包括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许多犯罪就是采取这种适应方式的结果。当一个年轻人渴望获得财富和名声,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和地位而认为这样的目标不可能实现时,就产生这类紧张。

另一个有影响的紧张理论是相对剥夺理论,也称相对贫困理论。该理论由朱迪斯·布劳和彼得·布劳夫妇提出来的。长期以来,犯罪学家们一致认为,收入不平等有助于对紧张与犯罪率的认识。布劳夫妇将失范观点和社会解组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相对剥夺理论。其基本观点认为,那些和富人一起居住在城市地区的下层阶级成员,最终会产生一种不公平感和不满意感,即相对剥夺感。集体性的社会不公感与收入不平等直接有关,这种社会不公感会在穷人与富人相邻的社区产生。受到相对剥夺的人们,会自然而然地被激怒,并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发泄他们的敌意。[10]可见,相对剥夺通过比较而产生,一般人评价自己生活的好坏,并不是根据客观的条件,而是和周围的人相比较。但是人们在塑造自己行为,形成各种态度时,所取向的常常不是自己的群体,而是别的群体。[11]周围的人就构成所谓的参照群体。[12]

默顿的失范理论和布劳等人的相对贫困理论非常适合解释下层犯罪。因为在下层阶级群体中的紧张是极为严重的。但是紧张理论能否解释贪污贿赂犯罪呢?一些人对此进行了研究,并获得了肯定的结论。认为它同样可以解释上层社会中的精英犯罪,诸如贪污贿赂罪。美国当代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阿格纽认为,即使对最富有的美国富人而言,如果他们不能实现“无限制的目标”时,他们也可能感到紧张。不管人们的富裕程度如何,当他们为自己确立的目标很高以致使他们不可能实现时,通常都会感到紧张,一些富翁把自己与那些获得更大成功的同辈朋友进行比较后,也会产生相对贫困心理,产生紧张情绪、也会使用非法的手段实现自己“不现实”的成功目标。[13]奥斯丁和赫伯特的研究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他们认为,相对剥夺的确是相对的,人们对相对剥夺的认识几乎与经济和社会现实无关。个体总是习惯于将自己与那些收入高、享受多的个体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产生不公平感甚至愤怒感。由于相对剥夺而产生的紧张情绪如影随形,为缓解紧张情绪,实施越轨和犯罪行为便不足为怪。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货币拜物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我国的文化目标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功利色彩。在市场经济观念的作用下,金钱至上思想逐渐被繁衍出来,占有财富的多寡成为衡量一个人社会地位和身份的主要标尺。在这种文化目标的指引下,为了获取财富,一些人选择了违法犯罪的手段,这也就是默顿所说的“创新”。一些公务人员同样难逃这个魔咒。而且由于他们一般所受的教育程度较高,因而对成功的渴望较普通人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公务人员的待遇并不高。据201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布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河南、湖南、湖北三省万名公务员年工资收入平均比企业员工高3700余元。71%的科级公务员年收入在2.5万至4万元之间;48.7%的副处级公务员年收入在4万到5万元之间;正处级公务员中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占56.2%。[14]可见,希冀通过合法的工薪收入很难实现成功的目标。不能通过合法方式和手段获取财富,紧张感始终压抑着他们。于是乎,一些利欲熏心的公职人员并将掌握权力作为捞取财富的手段,用权力为自己获取最大化经济利益。[15]正如范·科利文所说的那样:一个腐败的公务员把他的公共职权看作是一个买卖,他寻求收入的最大化。因此,他的公职就成了最大化收入的单位。[16]福建省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因买官卖官、收受贿赂被判处无期徒刑。他的“官念”是:“千里来当官,为了吃和穿”、“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了没本钱。”[17]他的话反映了不少公职人员的为官从政的真实心理。

由于工作的关系,公职人员经常接触私营企业主或者外资企业代表等高收入群体,这些人财大气粗,挥金如土,密切的接触容易使公职人员将他们作为自己的参照群体。待遇较低,与高收入群体间收入差距大,相对剥夺感在公职人员队伍中便有了滋生的土壤。一方面手中控制着的各种利益分配、资源运用与调控的重权给公务人员带来了职业的优越感。另一方面,他们的收入却使他们无法真正地优越。他们想通过正常的工资收入跻身于富裕阶层的行列,成为成功人士的可能性极小。在贫困的煎熬中,在成功无望之时,一部分公务员的心理开始失去平衡。位尊权重却收入低微的现实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失落感、不公平感,相对被剥夺感在他们心中蔓延。长期“位”尊“俸”优,学识、才能和“表现”在社会中均属上乘的他们,很难接受这种既悖“公平”又伤自尊的社会分配的现实。[18]失落、失衡情绪的大量积聚导致强烈的补偿冲动,一种找回平衡的心理油然而生。于是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收取一些费用,便成为一种自发的、非正规的自我补偿行为,尤其是面对那些靠政策优惠、政策漏洞发财致富的服务对象,简直就有一种讨回公道的含义。[19]权力与金钱的矛盾激烈地作用于内心,意志薄弱的人禁不住诱惑,不能抵御和克服外在的消极影响,遂产生权钱交易的思想,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利益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产生践踏法律和敢于冒绞首危险的巨大动力,开始利用掌握的权力换取个人物质利益,从而达到对占有财产的心理平衡。[20]

那么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是不是就能防止他们产生紧张心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参照群体理论,人们会把自己与那些在经济或社会地位方面取得更大成就的同辈朋友相比较,当发现自己的同辈朋友干的比自己好时,即使本人干的比较好,也会产生紧张感。近年来,虽然公职人员的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他们选定的参照系是社会高收入群体,所以他们的相对贫困感并不能随收入的增加而减轻。对此种现象马克思有过形象的比喻。他说:“一座小房子不管怎么小,在周围房屋都比较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需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程度地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服,越发不满,越发感到受压抑。”[21]这是对具有相对剥夺群体心理的最精辟地描述。即使某一群体本身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如果改善程度低于其他参照群体的改善程度,相对剥夺感也会产生。[22]中和技术理论主要用来解释少年犯罪,但同样也能解释职务犯罪的成因。

刚开始履职时,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具有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懂得按照职业道德办事,谨记遵纪守法的处事规则,也想要做一个纯洁高尚的人。当他们初涉犯罪时,因自身行为与内心传统价值观念相违背而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深受良心谴责,事后常自责悔恨,有负疚感。但随着犯罪数额的增大和犯罪次数的增多,其心理防线逐渐放松乃至彻底崩溃,犯罪活动肆无忌惮。这一演变过程与中和技术的运用不无关系。贪污贿赂犯罪人的物欲动机在以权谋私的心理驱动下变得十分强烈,以至于把反对动机(自尊、恐惧、名誉等)压抑下去。在动机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寻找“合理化”的理由来进行自我安慰,减少或解脱心理压力。][24]运用中和技术,贪污贿赂犯罪人为自己的犯罪找到了种种理由,如“众人皆醉,我更要醉”,“老实人吃亏,不拿白不拿”、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的徐晶贪污公款90余万元,其中30万元是给她在国外读书的女儿支付学费,她说自己这样做是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甘肃省庆城县原县委书记张畅钰则称,如果自己拒收贿赂,可能伤害了民营企业家的自尊心,万一导致项目夭折,自己会成为人民的罪人。还有的人借口“公仆消费”、“我不贪,别人也贪”、“贪污是为了搞好上下关系”等等。公权私用的借口不一而足,这些理由一方面帮助他们否定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损害,否定了自身的责任,将他们内心固有的社会价值观念逐渐消解,另一方面也巩固和强化了其犯罪心理,致使犯罪愈演愈烈。

实际上,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虽然侵害的不是某个具体人,但却是全社会劳动者,掌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取的财富,既然不会使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那么它只能是来自社会财富总量中一部分。[25]否认自己行为没有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危害,甚至给自己的犯罪戴上耀眼的光环都是在自欺欺人,是强化犯罪心理的自我安慰。菲利说过,每一个人,即使是纯洁和诚实的人,有时也会产某种不诚实行为或犯罪行为的闪念。不过对于诚实的人来说,正是由于其体格和道德状况正常,这种犯罪念头(同时唤起了犯罪严重后果的)才擦着正常意识的表面,仅仅打了一个闪电而没有产生雷声。对于那些身体或者道德观念不正常的人来说,这种念头存在下来,并抵制住了不太强的道德感对此念头的反感,最终战胜了。[26]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职人员本该利为民谋,但却变成了公权私用,为人民服务变成了损公肥私。在犯罪得逞后,他们毫无愧疚感,并不因犯罪行为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而感到不安。可见中和技术在帮助犯罪人说服自己,义无反顾地进行犯罪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结语:邓小平同志早就告诫过我们:“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27]惩治职务犯罪需建立在清醒的认识和科学的分析之上。西方犯罪学中的不同交往理论告诉我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公职人员逐渐认同了犯罪,接受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度,形成了犯罪的内驱力;紧张理论提醒我们在对文化目标认同的同时,不愿意采用制度性合法的手段实现目标,紧张情绪加剧了犯罪的倾向,相对被剥夺感的产生使公职人员心理失衡,愤怒感加剧,最终产生补偿的冲动,引发犯罪;中和技术理论则回答了为什么犯罪人缺乏罪恶感和负疚感,公职人员又是如何突破了防止贪腐犯罪的心理防线。西方犯罪学理论系统而有力地诠释了贪污贿赂的致罪原因,这些理论为贪污贿赂犯罪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我国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

 

付晓雅,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注释】

[1] [美]埃德温·萨瑟兰:《犯罪学原理》(第11版),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108。

[2]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二版),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0-964页。

[3] 朱智贤:《心理学大词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

[4]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第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5] [美]戴维·迈尔斯著,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译:《社会心理学》(第8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176页。

[6] 郭哲,尹冠林:《论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思维模式》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

[7]温晓辉:《贪污贿赂犯罪年轻化心理分析》,资料来源:

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011/t20101104_462192.html,2011-11-2.

[8]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二版),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5页。

[9]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42页。

[10]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二版),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7页。

[11] [美]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96页。

[12] [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1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二版,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8页。

[14]朱建华,丁奕,罗媛媛:《公务员比企业员工年收入高3700元》,资料来源:

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11-07/17/content_4856232.htm.2012-02-13

[15]罗显华:《权力寻租成因及对策》,载《时代人物》2008年第3期。

[16]刘海年:《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页。

[17] 2010年2月20 日《检察日报》。

[18]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分析,http://www.zsnews.cn/Column/2010/10/20/1544698.shtml。

[19]朱正余:《转型期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与贪污贿赂犯罪》,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4第5期。.

[20]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9页。

[22]刘亮:《相对剥夺感与“精英犯罪”》,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9期。

[2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二版,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52页。

[24]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25] 刘金国:《权力腐败的法理透析》,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

[26][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2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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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杂志》2013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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