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勇:场合恰当与手段非恰当的纠结——基于“湖南贿选”的合理想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0 次 更新时间:2014-01-06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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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勇 (进入专栏)  


“湖南贿选”媒体曝光,共识网很快(2013/12/29)在显要位置“推荐”栏以“旧文新读”转载了《瞭望东方周刊》(2008/01/23)的《黄志杰:湖南人大代表贿选黑幕》一文;接着,我又在凯迪网读到《斩断伸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金钱黑手”》(作者剑萧红)。两篇文章剑指“黑金”,即批判资本主义金钱腐蚀的意味相当明朗,而后一篇文章属于政治表态,革命大批判的味道十足。

这使我想起拙文《思想擦“句”而过的时代》(台湾《新地文学》2012/06第20期;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12/03/28)的相关语:执政党是批判资本主义起家的;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基石中,“批资”依然是个浓厚的基因。于是,这旧和新两篇文章毫无阻碍地进入网民视野,它们也站在了批资的道德高地。

我还注意到,在这样的批判中,相关政治术语悄悄得到了置换,比如在剑萧红的文章,就把当下包括人大选举的政治运作视为全然而健康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体现了,仿佛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已相当成熟,以人大选举而言,重要任务就是要警惕“黑金”的腐蚀了。

果然是这样么?

这里,我并不着眼于“反腐”“违纪”一类带有道德审判的用词,而是以“恰当”“不恰当”分析“湖南贿选”及其社会现象。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执政党推行“三个代表”,一大批资本家即企业家纷纷入了党,或进了人大和政协,成了红顶商人。一句话就是进入体制内商人才有前途。当年有关红顶商人胡雪岩的小说十分流行,其实就是提倡:你欲经商成功,就要投合权力——弄顶红帽子。这于执政党与商人两全齐美,一是执政党以时俱进(90年代相当时髦的政治用语)扩大了群众基础,有了新鲜血液,于是执政党在一些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置党支部团支部,不仅知识精英,商业精英尽收囊中。一是商业精英如此与政治结盟其实就是与权力结盟,为拓展事业如虎添翼。正如黄志杰文章举证:“老板代表” 说,“企业要做大做强,如果我当了人大代表,可以融资,在纳税之类的事情上也有很多好处,工商、公安就不敢随便找我们了。”此红顶老板的实话实说,其实正反映了90年代以来我们社会的社会现实和实业环境:凡没有政治背景,大小民营企业寸步难行。投靠有权力的官员是拥有政治背景的捷径,官权与商人结谊看重的当然是商人有钱,商人能搞到钱,在商人是求得保护,为的私利,说来说去仍是钱。

“羊毛出在羊身上”,“辛苦用力不寻钱,用“钱寻钱”而寻大钱,”于是为能进体制背靠体制,商业精英们用钱做一搏。其实花的钱都是银行的,谁能通过政治权力把银行的钱划到自己名下,归自己支配,谁就是天之骄子。此时商业精英所能把握的是金钱这个权力,在人大政协这类背景下进行“权力寻租”即“金钱寻租”。除了怀有政治野心的个别人,大多数红顶商人只是求得囊中有钱、在社会上顺遂风光,金钱腐蚀成了他们轻车熟路。从这个意义上,他们改造了执政党。政府给钱,谁不想有积极回报的给钱?钱是公共资金,而具体受益者就是相关的政府官员。

从心理上,那些经商大亨进了人大政协这类官方组织,也觉得跟党政官员的距离大大缩小,比如请官员吃饭和娱乐也容易得多,可以在“发展私营经济”的好听名义下结盟,双方各美其美。换句话说,他们获得了一个恰当的场合。

但是,把全部责任推给他们——许多地方抓反腐也是这样抓的。向社会大肆宣布他们的资本“原罪”,让他们承担资本“原罪”(当年重庆唱红打黑就是这样有选择地惩罚大商人),虽能博得一部分民众的欢呼,可显然是有失公正。在中国这样的权势格局——政治语境下,哪一个骤富的经商者没经过这样的“暗箱操作”?他们把占不少比例的钱财暗中打点去了,相关官员才是“无本万富”(要是认真调查,拥有最多房产的正是各级党政官员,与1950年代以前把多占地视为地主或绅士相比较,当今社会是多占房者仍是握有权柄的官员)。

而我们听到的,多是某某老板因经济问题被抓了,而相关的官员受到什么处置,则没有下文。不是检察机关不去查,而是不宜或不敢去查,因为涉及的都是县科处级领导干部,从领导体系,县委或市委才有资格决定查处他们;更多的情形是,从稳定出发,主要领导一句话就把“线头”给掐了。这里有主要领导“稳住阵脚”的工作考虑,更多的恐怕是与涉案者的金钱和情感交易。所以,这里还有受贿的另一方,一个愿意行贿,一个愿意受贿。政府官员自属系统,不是来自更大权力,是难以得到查处的。

因此,我们不但要诘问行贿的红顶商人,诘问受贿的政府官员,更要诘问产生这种种贪腐行为的体制。

把行贿受贿的相关人士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是必要的。结合这起“湖南贿选”案,据联合早报网(2013/12/30)《湖南省纪委立案 调查衡阳贿选案》载:“中共湖南省委已批准省纪委对衡阳贿选案立案调查,对涉案的431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立案,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省检察院也已对事件立案调查。”这等于说,这431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违犯了选举的相关明规则,即进行黑金交易的。众多涉案者在恰当的场合行使了不恰当的手段,终于东窗事发。

但是,把责任全由他们兜着,也还是不公平,因为他们都是在一定的政治体制背景之下进行这样的金钱交易。涉案的人之多之广,绝对保密不可能,简直在公开或半公开状态,可见行贿受贿的两方安之若素。既说明了衡阳人大的政治生态,还掩盖了一个什么问题呢?

那些不算高明的非恰当手段正是在恰当的场合频频发生的。

当“市场经济”或称钱成了我们主流意识形态的有机成分,甚至进入了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金钱当然能助威政治权力(“中国可以说不”、“中国赤化世界”一类论调由此而来),但政治权力却不可能像先前全封闭时代那样操控金钱了,也就是说,政治权力不可能像毛时代全方位操控手下的干部那样,操控进入体制的商人了。这里,有“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软”即打不开情面的因素,更有商人内心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品格上的原因。我们不能设想,那些商人整天只会考虑如何行贿,在人品人格上一无是处,其实他们心里明白,什么是正直和正义,他们心里还是有底线的,只不过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不坏是办不成大事的(当年林彪就说过“不说假话就办不成大事”)。越进入这个体制的深层地带,就越能知道许多官员在会上冠冕堂皇说一套,背地里却敞开贪婪之口,敞露贪婪之心,贪腐官员的倒台和不倒台,全在于他们的后台的成色。有不少官员,明明大家知道其人是个大贪,却连连高升。因而因贪腐下台的官员倒赢得诸多同情,于是贪腐像臭豆腐,闻着臭,吃着却香,官员都想赌一把。仍以“湖南贿选”说事,行贿受贿的都认为“大家都得了钱,我得一点”也就心安理得,又不是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只不过同意人家做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算什么呀!红顶商人的钱不花白不花!大家都没了底线。

进入体制的商人,想“黑钱”花“黑钱”,其实也是想办一件几件实事的,从个人角度是实现个人的事业,从社会角度是做某项公益事业。这是当下相当普遍的现象。他们这样做当然触犯的党纪国法,一不小心就被逮住做了反面教员。

但是,在中国这样的政治生态中,进入“恰当场合”仍是举业做事者的首选,类似“湖南贿选”大面积腐败之事必定大量发生。

从“湖南贿选”及其处理——把涉案的官员公之于众,应该说比以前是进了一步。接着我们来考量湖南当局高调处理这起案件的深层意蕴了。

往更深层想,“湖南贿选”及其处理还暴露操控反操控的角力。湖南当局高调以“贪腐”定罪,正像我们常常见识的,犯政治罪错的官员往往以经济腐败罪发落,这么多人卷入这场行贿受贿案,其实表明衡阳当局操控的失败,或者叫操控的力不从心。失察和失控,无论是地方当局,还是最高当局,对此都不会容忍的。

从执政党数十年的操控史,都证明明“操控” 之手从未放松过。在毛时代,共产党由在野而执政,作为一个正常国家,像刘少奇做过国家官僚体制正常运作的努力,有意或无意逸出或叫挣脱毛的绝对权力——毛的操控,毛却以“走资本主义当权派”加“叛徒、内奸、工贼”对刘定罪。后来毛起用了许多“走资派”,也不是基于这些人对走资本主义道路“改悔”了(以当今中国现实比照,当时大陆并没有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他们对毛表示忠心,诚心表示接受毛的而不是别的什么人的操控。这正是毛的内在目的。毛时代后期,权力大面积世俗化利己化了。全国上上下下大大小小的“走资派”复出,都感激零涕地誓言“执行毛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内里却利用权力为家人谋利益、为亲朋好友“开后门”,接受一般群众求办事的礼(那时送麦乳精等食物;自然也接受亲朋好友的好礼),拉关系结人缘比过去更有恃无恐,谁又说“走资本主义道路”了?干部们都学刁学精了,学会如何变通政策为自己服务。但在会议表态上,都坚定不移跟“一把手”,谁又会监督一把手?因而一把手可以轻易地一手遮天,地方许多“常委会”的意见其实就是体现党委一把手的意志。

尤其在人事安排上,这种操控密不透风。在准许谁做县处级干部,由组织部具体操作,组织部听从仍是一把手意见(要一把手签字),党内下达文件确认。只是到了近些年,有些行政上的职务(如县长、人大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还需要“会议选举”才获充分的合法性。多皮门多皮风,这就增加了变数,因为这不是举手能解决,而是要划票,当局深知“心口不一”是普遍现象,说不定组织上定的人反而没选上,于是利用各种场合强调“组织意图”,要大家服从“组织意图”,否则就是“政治不正确”——成为政治事件了。正式选举之前,开临时党支部会议,就是告诫党员代表或党员委员,把贯彻组织意图当作政治纪律,不允许有个人意见,服从大局。尽管这样,还是免不了发生意外——组织操控有时失效。

我所在县1980年初期(当时思想比较活跃),在一次人大选举县长中,不是候选人的某个资深中层干部,经几次复选(他本来就不是县长候选人,被一些人大代表联名推荐竟遥遥领先,组织上仍意欲选掉他),反而以高票当选,县委书记急出了病而住院。县委书记必须承担这次政治事件的后果。这位新县长其实也只是做了两年县长就平级调到另一个林场做场长去了。以后没再发生这种违背组织意图的选举。1990年代一方面“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强化操控,县人大政协选举都实现了“领导意图”或叫“组织意图”,不过,权力寻租、权力变现急剧地泛滥,当然不是在人大政协的会议场合,而是事前与主要领导搞好关系,只要主要领导点头,大家再不了解的人、品质有很大缺限的人都能“高票当选”,人大政协选举只是过一下“形式”。“人大举举手”“政协喝喝酒”,大家一肚两明。

其实“举举手”也是有着其独特的内容的。因为时代在变,人的民主意识在增强,总会有一些代表(委员)不满自己的被忽悠状态,他们身在体制内却不一定会按“领导意图”行事,他们都有一定的思想素质,而且有一定的行政水平和号召力,像《黄志杰:湖南人大代表贿选黑幕》一文提到的市人大代表刘跃中以一句话发动否决法院报告的动议,结果出现让市县委难堪的一幕。于是在有选举任务的例会,对人大代表十分优待,不但吃好住好,还发像样的纪念品(包括高级服装)。县人大代表中很多来自乡村,他们就看重这样的“实惠”,自然照上面的旨意划圈。结果“组织意图”实现,鞭炮响得欢,担负这一工作重职的干部们都松了一口气。这叫会办事。这些具体运作的琐事当然不会写进“大会报道”里,而大会报道总会亮出“人大代表以高昂的政治热情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也就是与前面提及的剑萧红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概念了。真正说起来,这也属于贿赂人大代表,可又有谁提出异议呢?在这样恰当的场合,手段的不恰当被容许了。

不少高票当选的官员很快被查处,人们又欢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赞扬法制的严明。大家有没有去反思:在选举时为何大多都投赞成票?选举前“临时党支部”的统一思想,实现“领导意图”——对这样凌驾于法定的“选举办法”的选举纪律还不是照样在运行吗?(可以美其名“加强党的领导”。)

这里我以本人一次“政协选举”说事。几年前我是市政协委员,一次例会要选举若干副主席。市组织部早就定了,只是由这次会议过一下选举形式。我不认识更不了解即将做副主席的委员;没哪个委员跟谁过不去,而是选举会主持人自己弄错了,连选了两次还是“不合法”,于是委员们被告之要进行第三次选举,简直玩弄我们政协委员(前两次都是按主持者的布置进行“选举”),我们几个委员实在烦了,干脆弃权。应该说弃权是正常的。倘若上纲上线,我们这样的行为就是反对或抵制“操控”。事后,有人告诉我,市统战部长对我“弃权”大为恼怒,向我所在县政协调查我。接受问责的应该是这次选举的主持人(包括这位统战部长),我弃权反而要被问责,太搞笑了。我是场合恰当手段也恰当,而他们手段不恰当反而通行无阻。他们没做好工作反而追查“坏人”搞破坏(跟发生灾祸进行张扬的庆功表模的思维一个样),这就是我们习焉不察的现实。

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其概念(理论上如何如何正确),与实际操作是两个路子。这就是我们的行政格局的表与里,人心只会愈加沉沦,社会风气只会愈加败坏。“湖南贿选”就是其苦涩之果。

人总是基于自己的文化结构和生活经历去“想象”的;所谓“想象”,在我则是回忆、反思和分析,于是看到或是察觉“第三种现实”。“第一种现实”是主流媒体所宣示的现实,即主流现实,或叫让人相信的大放光彩的现实,“第二种现实”是社会集团或社会成员实际展示的与第一现实相悖的现实,自然谈不上大放光彩。是不是由于世界观价值观不同而把唯一的现实视为几种现实呢?不是这样的。比如在20世纪中期乡村大饥荒,“无产阶级世界观”看到的是一个人民意气风发社会欣欣向荣的社会,“资产阶级世界观”才会看到我们社会的阴暗面。包括毛泽东,谁都看见了社会真实的一面即阴暗面,只不过为了政治的需要做人为取舍罢了。对体制中人,为着自身的利害关系,自然跟着“指鹿为马”“白马非马”了。而我们的体制又不做认真反思,反而一次次强调要占领舆论的制高点,于是派生出两种对立的社会思维来。

两种对立的社会思维相交或相互影响,于是产生“第三种现实”。仍以这次“湖南贿选”为例,在一个恰当场合(人大政协),以非恰当手段——非恰当方式力图实现人恰当的利益诉求,我以为相关老板的行贿中包含着他们正当的利益诉求,但他们用了非恰当的方式,而且把此非恰当的方式正常化而变本加厉。

以不正当手段来表达或达到自己正当的利益诉求,比如前些日子报道的:山东残疾青年冀中星7月20日在北京首都机场引爆炸药事件(南方都市报),这正是当下中国很普遍的现实,我称之为“第三种现实”。以恰当(能涵盖正当)和不恰当(能涵盖不正当)为角度进行社会扫瞄,我们可以发现,不管官方还是坊间,人们都为拥有一个恰当场合而殚精竭力,其实就是为自己争权利,这种权利既是非物质形态的权力、名誉、地位,也是物质性的的贪婪和享受。人们都不会满足于权力、地位本身赋予的各种待遇,而是想方设法追逐更多更多大的物质享受,于是操起了“非恰当”伎俩。重庆薄熙来就是这样的,一切大大小小的“老虎”都是这样的。

一个正常健康的社会是不应该有“第三种现实”的。它显示了恰当场合与非恰当手段的纠结,它频频出现,是我们社会存在已久的病相。官方十分恼火是基于其操控失败,对新产生的可能摆脱他们操控的社会要求(通过个人体现)惊恐不安,于是抓住其腐败行径,谱写一个反腐的进行曲,而把“体制问责”这一问题搪塞过去。如今问题再不应回避,那种听从“操控”(能进入恰当场合)而发生的种种腐败行径(非恰当手段,不一定与金钱有关系),在过去年代被视为正常(如封官许愿),而在21世纪的今天被视为腐败的行为,是不是也应该进入被曝光问责的行列呢?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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