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丰: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权利要素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00 次 更新时间:2013-11-22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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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丰  


在当前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要真正实现市民化,需要保障其一定的社会权利,提高其市民化的需求和能力。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与住房问题是其能否在城市扎根的关键。社会保险的跨地区转移、提升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对农民工的城市化非常有利,大力推进农民工流出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有利于农民工居住地的城市化。

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群体市民化现状

农民工市民化实际上就是农民工逐渐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它涵盖几层含义:一是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居住地、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的量等方面的变化,以上提到的变化基本上是能够看见的。具体来说,就业方面由从事农业劳动变成城市劳动,居住场所由农村转到城市以及拥有和市民一样的社会权利。二是思想意识和价值观以及行为方式上的变化,此变化是长时间积淀的过程,这一层次的变化是在前一层次基础上实现的,唯有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居住,且在工业化的城市文明作用下,才有可能改变其思想和价值观以及行为方式,最终转变成市民。

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遭遇到了制度、法规政策、思想观念上的阻碍,农民工市民化情况不如人意。我国学术界关于农民工市民化有以下几种观点:汪春广等学者提出的农民工“半城市化”,程峰等学者提出的农民工“虚拟城市化”等。这些学者的观点传递出的相同信息是现今中国农民的市民化程度不高,农民工尽管在从事非农业性工作,可是却不能融入到城市当中,变成处在城市边缘的群体,变成了兼具“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诸多研究结果显示,只有21%的农民在城市工作超过五年,农民工回流到农村的比例高达76%。由此可见,农民工最终实现在城市永久工作和到城市居住所占比例不高,很多农民工不能在城市永久落脚,其市民化更无从谈起。

农民工市民化和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

社会权利的含义与延展权利。根据胡斐尔德对权利的定义和划分,权利分为自由权利、需要权利、自由支配权利以及豁免权利,其实社会权利就是具有代表性的需要权,就是对实物和服务提出要求之权利,其实现要有他人承担一定义务,离不开他人的配合。所以,社会权利实际上是透过非市场力量,尤其是通过政府相关机构的作用来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

社会权利包含什么权利与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实际上社会权利的实现要以丰富的物质为基础,所以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而导致的社会权利的实现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各个地区的社会权利所涵盖的实际内容也不一样。笔者认为社会权利大致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和住房等。

农民工市民化和社会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一,市民化的农民工需要有和城市人相当的社会权利,这些权利的获取是其市民化的重要表现。现代城市公民要在平等契约基础上拥有一些社会权利,有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这些社会权利应该是自由权、居留权、参政议政的权利、自决权、教育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等。公民权、参政权与社会权利是展现公民身份的中心权利,如果以上权利的给予是基于公民资格,则农民工拥有这些权利就能够认定其具有公民身份。

第二,农民工获取社会权利能够提高其市民化的需要和能力。给予农民工一定社会权利能够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其中要构建城市和农村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转移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各种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城市的廉租房制度,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难题;城市社会救助向农民工开放;让农民工孩子享有和城市孩子一样的受教育权利。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障能够提升其市民化的需求与能力;当农民工脱离农村的时候,切断其和土地的连接关系;大力推动农民工走进城市且最终融入到城市之中。

农民工向市民转化过程应该拥有的主要社会权利

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与住房问题是严重制约其实现市民化的重要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民无论是工到城市打工,还是回家从事农业,实际上都是城市和农村各种推拉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这些力量是一直变化着的。总体来说,城市对农民工的拉力基本表现在能够让农民工有更高的收入与更广阔的提升空间,而城市推力基本就是城市和农村不同的户籍、就业、养老保障和教育等制度性制约因素。但农村的推拉力在这些年变化剧烈。从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末,在农村起主导作用的是推力,各种农产品慢慢实现了商品化,从而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农村的拉力主要是在家庭和情感上,亲情血缘一直是连接农民工和家乡的纽带。到了21世纪,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以及对“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重视,大力推进工业对农业的回馈,比如我国开始对农业实行补贴与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改革。

给予的社会权利要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就需要提升城市对农民的拉力。农民工最终变成城市公民,核心不是其在城市呆多久,而是农民工要终结流动生活后所选择的最终归宿,也就是留在城市还是乡下。很多农民工多年以后又回到农村是被逼无奈,我们从阻碍农民工在城市落脚的众多因素来审视,养老与住房问题是核心因素。若农民工无养老之忧,农民工才能不再深深依赖农村的土地;若其城市住房问题得到解决,农民工居住地的城市化才可能实现。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等虽然对其市民化进程有帮助,可这只是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若农民工的养老与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多农民工终究还是会选择返回农村。

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机制。若农民工不再以土地来养老,那就要让农民工实现社会养老。当前,社会保险对农民工实现市民化推力不够,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保险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以及领取的金额太低。一是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无法提高农民工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从而不能提升农民工市民化的积极性。所以,若要让社会保障能够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当务之急就要让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能够实现跨地区转移。我国人保部颁布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规定若农民工离开就业所在地,遵循不“退养老保险”之原则,要加快实现跨地区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险是否可以实现跨地区转移,核心问题是各个地方的利益是否能协调均衡。因为中国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极不均衡,不同地方在缴费数额和领取标准等都有很大不同。二是提升养老金数额领取标准。众所周知,中国当前的综合实力还不能让农民工的退休金额满足其城市生活的费用,不过就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来说,应该提升到高于回农村务农所得的收益,唯有这样才能遏制住农民工大量返乡务农。

推进农民工流出地县城和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想要实现农民工所居住地方的城市化,让农民工不再把最终居所放在农村,就要让农民工在农村以外的地方有属于自己的住所。也有专家提出给农民工建造经济适用房和完善廉租房制度,以解决其住房难题。可目前状况是,对于农民工所聚集的当地政府来说,无足够资金,就缺乏给农民工建造保障性住房的内在动力。有关国家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中央预算安排的公共投资项目里面,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非常慢,到2010 年仅完成投资467亿元,完成率仅为30.3%。各省市地方政府对当地民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都没有积极性,更不用说为外来务工农民盖保障房了。此外,很多农民工要在城市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难度还是很大。据统计2010 年农民人均年收入5919元,除去各种花销剩余的钱大概能买1平方的房子(2010年中等城市的房价大约为3050元/平米),更不用说用这些收入去买大城市的房子了。

所以,应把目光投向小城镇,尤其是农民工输出地的小城镇。根据人保部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民工非稳定就业占中国农民工的58%,流向东部南部和沿海地区的农民工就业数量达到了整个中国农民工的72%。2006年跨地区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当中,流向东南沿海地区的所占比例是81.7%,流向中部地区所占比例是8.1%,流向西部偏远地区所占比例是9.2%。若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就是将农民工能在务工所在地永久落脚是不切实际的,并且这样做对于全国统筹发展也是不利的,这样会更加拉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若让农民工在流出地附近的城镇推进市民化不但对于农民工自身,并且对于农民工所在地政府也具有操作的可行性。

而对农民工自身,在农民工流出地附近城镇有效推进市民化无论是在经济收入还是在情感方面都有好处。从市民化经济成本角度看,小城镇房价不高,日常生活成本也不高。并且在个人情感方面,农民工在其家所在的附近城镇不会有“人在他乡”的陌生孤寂之感觉,与此同时也非常容易保持和亲朋好友相互间的联系与支持,离家近也能够更好地赡养父母。

对于农民工流出所在地地方政府来说,外出务工人员返回本地,对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与此同时也不会因为户籍问题而引发众多利益冲突。所以,要有效推进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住房难题,我们要把眼光转向农民工流出所在地附近小城镇,中央和各级政府需要加大对这些农民工流出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加快推进农民工流出地区的保障房建设,让更多的农民工心甘情愿并且也有能力在流出地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逐步实现农民工居住地的城镇化,最终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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