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松燕:公民塑造:国家建构的重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9 次 更新时间:2013-11-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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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松燕  


【内容提要】“公民”由三个层面构成:个体层面关注个体的自由与权利,更多体现利益需求;社会层面关注群体生活的自愿性、多元性和共容性,体现认同需求;政治层面关注公权力与私权利间的平衡和基于这种平衡之上的权威维护,更多体现秩序需求。由于“公共”传统的相对缺乏、精英政治统治的政治文化、共和国建构过程的历史轨迹所造就的路径依赖、相关制度环境供给的滞后、全球化开放时代形成的复合风险社会等原因,使得我国社会中的公民角色相对缺位。因此,公民的塑造理应成为国家建构的重点,形成国家―社会―个人的合力。其中,国家需承担制度的有效供给者和公民教化者的职责,社会承担社会网络建构者和公共道德底线维护者的职责,个人承担规则遵守者和公共道德实践者的职责。

【关 键 词】公民/缺位/塑造/国家建构/社会/公共生活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进步与衰败并存的时代:有人欢歌于利益的凸显、显著的丰饶和开放的尺度,也有更多的人忧虑于社会的原子化、道德滑坡、法律不彰等乱象和各种权威地位的下降。与之相对应,社会信任濒临解体,公众信心也呈现离散之势。上述种种固然可以从利益分化、社会结构变迁和收入分配政策失调等视角去总结得失,但从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能动性的要素——“人”的角度来看,这个时代问题的核心是公民的缺位。具体来说,从对倒地的老人扶不扶的争论,到落实村委会组织法的乌坎事件,以及环境保护的启东事件、什邡事件,还有互联网上不断揭出的表叔、房姐等腐败事件,虽然事件极其多元,围观和在场的人也非常多,但是,舆论喧嚣中政府与个人之间日渐紧张的张力,究其原因,在于私益嚣张而公益废弛,隐隐失落了可将私益连接起来进行沟通的公共价值纽带,由此形成了“公民”的匮乏。更进一步说,我们稀缺的不是抽象的人民和与领导者动员相联系的群众,而是一个个具体而独立却又以一定的气质和风貌联系起来的公民。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公民的缺位?又如何才能使公民复位呢?这一系列的追问,问的不仅是我们生活在当下的意义,而且是我们共同体发展的道路和未来。

 

公民的三个层面

为什么说公民的缺位是我们时代问题的核心呢?首先就需要对“公民”做一简要讨论。

一提到公民,我们往往首先想到宪法,凡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就是该国的公民,因此,公民概念的核心指公民享有一种面对国家的资格、地位或权利,相应地,“公民”就成为一个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的名词。然而,这不是“公民”的全部内容。尽管“公民”必须与“国家”结合在一起才有意义,但是,公民与其同胞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无论对于公民,还是对于国家,都像空气于人一样不可或缺。之所以如此,首先就是因为每个人都是内嵌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只有在社会关系中,人的存在才有意义。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人与人构成的各种关系中且彼此影响,对自我的判断都基于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的认知,并以这个认知形成对自我的定位、对他人的判断,由此以言行对社会关系中的他人产生影响。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敏锐地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其次,人又是以群分的,群分的标志是一个疆界相对清晰的共同体,群分的目的是分配资源和分担风险。在人类历史上,共同体疆界既可以是地域性的,也可以是种族性、文化性、宗教性、兴趣性的,等等。但近代民族国家诞生后,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一般与一个国家的地理疆界相吻合。这个疆界成为判断共同体成员身份的重要边界,只有在疆界确定的共同体内,拥有相同身份标识的社会成员,才围绕资源和风险来确定制度化的分配机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人是内嵌于社会关系当中的,但在现代社会中,公民个体在法定权利义务体系内的自由则构成社会关系网络和政治体系合法性的逻辑基础。

因此,“公民”由三个层面构成:个体层面的公民关注个体的自由与权利,更多体现利益需求;社会层面的公民关注群体生活的自愿性、多元性和共容性,更多体现认同需求;政治层面的公民关注公权力与私权利间的平衡和基于这种平衡之上的权威维护,更多体现秩序需求。利益需求、认同需求和秩序需求,又通过具体的“人”对资源分配和风险分担考量的思想和言行,形成了一个共同体的共享价值、传统文化、习俗和规则。这些反过来又涵养着共同体成员的气质和风貌,由此形成一个共同体的国民性,代代相传。所以,个体的公民、处于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和处于政治关系中的公民,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民生活的三个层面,个体公民的意志自由服从于社会—政治关系所构成的共同体逻辑,而在共同体逻辑中,分配显然居于首要的位置,而分配本身需要大大小小的权威中心来实现,如家庭、宗族、社会组织和政府等,这些权威中心按照成员范围、资源和风险特点等形成不同的分配权能。其中,家庭、宗族、社会组织等构成横向的社会关系的权威中心,不同层次的政府按照公权力构成纵向的政治关系的权威链条。这些权威中心和权威链条为人们的利益、认同和秩序需求提供形成、满足、转化或放弃的边界,以此维护共同体的生命和未来。而个体公民也据此来处理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民的缺位及其原因

“公民”在中国的诞生历史并不久远,而且,其诞生还伴随着外敌入侵所带来的屈辱。因此,“公民”一词在中国自诞生之日起,就首先与民族和国家争取独立的过程相联系,其次才与国家和社会的功能分野联系起来,而且这两步之间是有时间差的。换言之,尽管建国后1954年宪法中使用了“公民”一词,但事实上,公民的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在很长时间内被掩盖在公民的国家层面当中,与之相适应的是将公民吸收其中的全能主义国家建构过程,而非基于公民平等的逻辑前提形成公民个体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平衡基础上的有限主义国家建构过程。加之我国长期政治历史积淀下来的士农工商各安其位的社会结构,与皇权治下精英主义政治统治的传统,强调的是差序化的政治责任和伦理秩序,个体的称谓更多与“草民”、“匹夫”相连,群体的称谓更多与“百姓”、“群众”相连,这样的语境和制度环境中的“公共”往往与皇权、家族、地域相联系,除此之外的社会横向联系则不被鼓励。在民族国家争取独立的过程中,国家整体又与高度抽象的“人民”概念相连,在“草民”、“群众”和“人民”之间缺少了以社团和社区形式体现的个人利益―共同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过渡地带,这个实践过程与压制自由结社的传统相结合,造成了公共利益向上提升为公共价值、向下拓展为公共道德的多元群体生活经验和逻辑的匮乏,进而使“公民”的“公”无可依托,“民”也陷入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的彷徨之中。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法制体系的逐步健全、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公民意识高涨,公民的权利要求日益凸显。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社会组织和社区发展在政策层面逐步受到重视,但在实践中步履蹒跚,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的周期,由于社会组织和社区建设制度环境变迁的滞后而明显拉长,使大量被甩出单位的人如今处于两脚悬空的“半空人”状态,难以脚踏社会公共生活的实地,从而造成“公民”在文本上的体系构造完成,而在现实生活中的缺位表现更加明显。首先,作为衡量公民社会成熟度重要指标的社会组织数量偏少。囿于现有社会组织登记有关法规的严苛要求,真正体现公民自主自治的社会组织数量更少。即便按照已登记的49.2万个社会组织[2]来计算,我国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仅为3.67个,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例如美国2008年每万人拥有49.8个非营利组织[3],英国每万人拥有27个社会组织[5],巴西2012年每万人拥有约20.9个社会组织[4]。我国社会横向联系不发达,社会成员之间横向的信任关系也不强,这也是“老人倒地要不要扶”都要引起社会争论的原因所在。

其次,衡量社会横向信任程度的社区趋于行政化,与社区居民之间缺乏共同体认同。目前,我国有58.9万个村委会、9.1万个居委会[6],即平均1971人构成1个社区,如果按照一家三口人计算,则是657个家庭构成一个社区。从理论上讲,这样的社区平均规模比较大,如果居民主体人数相对稳定,且有比较紧密的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纽带,那么,社区作为一个与人们生活最为密切的空间是能够凝聚一定共识,并发挥守望相助的社会网络作用的。但是,目前我国城市人口流动速度快、频度大,体制惯性已经使社区成为带着自治组织头衔的行政神经末梢,城市社区建设与社区居民无关化的情况比较突出,例如不少地方社区居委会的书记、主任都不是本社区居民,这就使得他们与社区居民缺乏紧密的利益纽带,其服务也更多地是看政府的指挥棒而非居民的需求走向。这使得靠社区凝聚社会共识几无可能,社区更多地被视为休息居住的场所而非社会公共事务处理和公共生活交流的空间;不少农村社区由于青壮年外出打工而空心化,一些农村社区因经济利益而相对联系紧密,但也都缺乏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的相互扶持。因此,现在我们处于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的制度化乏力期,制度、机制和激励措施匮乏,难以形成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来凝结共同体共识,而社会公共生活的匮乏反过来又加剧“公”的共识形成的难度。

最后,作为社会组织和社区共同体替代的家族联系纽带传统已经淡薄。大家族聚族而居的传统已经不复存在,城镇化、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对就业机会的追逐使得小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但是,税收、医疗、住房、福利等制度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基础,不仅在制度层面上没有起到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反而使家庭在全球化、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老龄化等叠加起来的复合风险社会中飘摇,离婚率居高不下,整个社会显示出碎片化和原子化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脆弱,这使得社会整合困难加剧,进而影响到政治稳定。

现代国家对公共价值、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倡导,以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为前提,“公民”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基础要素,不仅和政权建设一样构成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而且还决定着政权建设的质量。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正是“公共”传统的相对缺乏、精英政治统治的政治文化、共和国建构过程的历史轨迹所造就的路径依赖、相关制度环境供给的滞后,加上我们所处的全球化开放时代形成的复合风险社会,使得国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缺乏“公”的实践和价值培养,“公民”由此也在公共事务处理中缺位。

 

公民的塑造:政府―社会―个人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今,一直处于国家建构过程中。建国后的前30年主要是政权基础架构建设,后30年是政权建设的继续完善时期。但是,政权建设的逻辑基础即主权在民的主体性要素未能同步构建,政权建设的完善过程和结果如何,乃取决于公民主体建设。因此,现阶段,国家建构的重点理应更多地放在公民塑造方面,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的塑造就是共同体的塑造,不是单方力量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立足于每个人都内嵌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这一现实,从每个人期望被公平对待和尊重的基本公共需求出发,制定一套完整的公民塑造战略。在这个战略中,政府、社会和个人等不同的主体应当承担起不同的责任,形成相互补充的合力,为塑造一个生机勃勃的公民共同体共同努力。

(一)政府双重职责:制度的有效供给者和公民教化者

政府对于公民的塑造功能主要体现在有效的制度提供和公民教化方面。其中,制度供给职责尤为关键,因为合理的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生态,使人们对于行为的边界清晰化,构成社会行为规范的刚性边界,界定公共生活的空间。而教化职责乃是各国政府都负有的重要责任,体现为各种维护社会核心价值和公共道德的政治社会化手段。

公民塑造的必要条件是维持公民的大致平等。这个大致平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平等,即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二是基于形式平等之上的福利均衡,避免因贫富分化过于严重而造成共同体的失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公民资格是通过创造公民来管理社会变迁过程的一种战略,这种战略本身的目标是可变的,因此,公民资格和公民的各种权利并不只是成员资格纽带的表达,而且还随着环境、期望和公民的实践而变化。”[7]政府制度提供者职责的落实需要在现有的社会情境和制度环境中,首先需要以明示的一体遵行的规则和开放的制度设计来促进公民平等的制度化、常态化。

需要强调三点:第一,在平权时代,政府提供的制度应包括明示行为后果的规则内容和规则制定的过程规则两个部分。前者是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内容,不允许有特权例外,除非这个特权例外能够增益或至少不损害公共利益。惟其如此,才能使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有明确的预期,维持社会稳定,增强公众对规则和社会关系的信任,进而使公民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规则制定的过程规则指的是规则内容得以确认的程序性规则,其正当性在于充分整合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成员的价值和利益,主要是一个公民参与问题。在当下的中国,这个规则尤为重要。例如新年伊始,关于闯黄灯扣6分的交规细则出台及迅速暂停执行,引发了公众质疑和广泛讨论。其原因恰在于人们对规则内容与规则制定过程中公众作为利益相关者意见的程序性缺位的双重不满。第二,制度执行上的一视同仁,拉近规则文本与落实之间的距离。在一定意义上,有规则文本而没有执行比没有规则文本更有害公民的平等内核。第三,对公共生活提供鼓励性制度环境。这需要政府中的决策者以统治精英和普通公民这两种基本角色来抛弃对结社的负面看法,以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为导向,相信公众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能力,变革滞后的社会管理制度,使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切实成为社会成员自发组织起来的关系纽带,进而使人们在社会组织和社区等群体生活中相互了解、理解,相互教育,在团体内分享知识、经验和规范,培育出更大范围的社会合作和为公共利益奉献的精神。

其次,政府应切实承担起有效的公民教化职责。在共同体中,政府具有凝聚共同体的核心作用,通过提升共同体物质水平、固化法律文化认同、升华想象的共同体,来强化共同体认同。塑造公民的关键是形成关心公共利益的社会氛围,而公共利益则是基于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一是应当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加强以宪法和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的公民教育,而非单纯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二是应当加强公共生活观摩和实践教育,例如组织公众参观人民代表大会和面向公众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强化潜在公民们对公共生活的理解和热爱。政府的相关倡导应以增强公民的权利行使能力为目的,将维护公民的权利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切实可行的选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不同层次的国民教育中加强国家认同和鼓励(潜在)公民对公共事务参与的课程,并引导学生在这个方面的参观和实习中养成参与的习惯。2.设定定期的仪式,如公务员对宪法宣誓、设立公民日等,使公民通过对仪式和相关程序的熟悉来践行国家制度,强化公民的国家认同。3.开拓试验空间,探索国家―公民之间协商合作的模式,使利益相关的公民或关心公共事务的公民参与到真实的协商程序当中。这对于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来说,能够通过公民对彼此利益的理解来引导利益矛盾趋于缓和与解决,并教育公民增强公民责任感,塑造公共精神。这种方式除了解决实际问题之外,还通过提供公共场所和公共话题、疏通渠道,动员和约束人们的道德资源,成为理解政治、认同政治的有效手段。4.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和网络来设置公共议题,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增强公共讨论功能,使公民在对公共事务的相互争论中辨析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和关系的处理。5.处理好传统习俗与西方现代化模式之间的关系,挖掘和发挥传统习俗教化的优势,以家庭为单位凝聚社会共识。

(二)社会的双重职责:社会网络建构者和公共道德底线维护者

我国政治在历史上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乃是法制基础上的道德政治,一个弱小的、信任度低的社会是难以支撑这样的追求的。就当代的时空环境而言,一个由负责任的公民组成的社会,便是这一追求和伦理秩序在公共生活中的体现,而“公民社会的核心由一种社团的网络构成,对组织化的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制度化的解决问题的讨论机制”[8]。因此,社会之职首在组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次在以舆论维护公共道德底线,进而形成社会风气,重复、固化、维护最低的公共生活底线。

首先,巩固社会公共生活的家庭基础,确认家庭结构、家庭价值观的社会基石作用。倡导和探索以家庭为单位而非以个人为单位的社会稳定,不仅是对我国传统的传承,而且是对社会原子化的矫正,与我们提倡以个体为基础的权利观也并不矛盾。个人的权利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完整支配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但不是社会关系和信任网络建立的充分条件,而家庭则是一个人社会存在的勾连细胞,家庭中的角色是一个人其他社会角色的基石,是冰冷的法律条例之间的弹性所在。

其次,依法行使公民的结社权和社会自治权,促进不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成长。人都是内嵌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而社会网络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即人们根据喜好形成一个个群体,群体内成员之间往往具有强连接关系,而群体与群体之间则存在着弱连接关系。强连接引发行为,弱连接传递信息。[9]这种强弱结合的社会关系因信息的流动而连接起来,不仅在信息流转中增强人们对价值的共享程度,而且使人们承诺—兑现的互惠行为不断重复,形成共识和经验的累加。简言之,社会自组织是公民生存的结构性基础,是社会稳定繁荣的主体要素。因此,普通公民之间的参与网络对社会的健康和公民福祉关系极大。[10]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以即时互动为特征的互联网飞速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一个纵向节点锐减和扁平化加速的社会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的群体化以及群体的重叠化增加,语言本身已经成为行动力,信息分享与行为影响的同频共振效果日益明显,社会自发联系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社会网络结构的动态性已经开始强化,多元化和碎片化的表象下是重叠共识的形成过程。这为社会自组织提供了核裂变般的助力,既能够加强公民自教育,又能够促进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社区组织成员间的频繁交谈,在撕裂僵化的旧公共空间的同时,带来新的社会公共网络建构的路径,形成这个时代的社会风气。

(三)普通人向公民转化的个人责任:规则遵守者与公共道德实践者

社会公共生活和政治公共生活在现代国家是向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的,公民资格权利的价值在于其平等性,也在于其可选择性。一个人可以选择行使积极权利,承担起公民责任,也可以选择拥有消极权利,不介入政治公共生活。普通人是不是转化为公民,不在于任何形式性的宣告,而仅在于选择行为。因此,在当前这个开放性的社会关系格局中,个人选择成为公民,即是对同胞权利的尊重和对共同体秩序的遵守,由此形成以家庭为根基、社会自组织形式为纽带、国家政治生活为伦理秩序追求的社会力量,支撑共和国的强大复兴。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公民的塑造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国家提供公平规则和履行教化之责,需要社会自组织来捍卫社会网络和公共道德底线以及社会成员个人践行规则和道德。假以时日,一个价值共享、具有较强权利行为能力的公民共同体,将展露其团结、稳定和繁荣的景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2][6]民政部.社会服务业统计季报(2012年第4季度).

[3]http://nccsdataweb.urban.org.

[4]http://www.ncvo-vol.org.uk.

[5]Leonardo Letelier. Journey into Brazil's Social Sector.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winter 2012.

[7]Giovanna Procacci. Poor Citizens:Social Citizenship versus

Individualization of Welfare. Colin Crouc, Klaus Eder, Damian Tambini.

Citizenship, Markets, and the Stat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49―50.

[8]Jürgen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1996:367.

[9]古乐朋、詹姆斯·富勒.大连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53.

[10]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

来源:《探索与争鸣》2013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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