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超:新媒体环境下当代中国网络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8 次 更新时间:2013-10-1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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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超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监督成为当前我国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监督方式,网络监督所具有的便利性、广泛性和交互性的特点使其成为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也提高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然而,网络监督在现实发展中存在着法律不健全、权威性缺失等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其效能的发挥,因此,要从健全网络监督的法规,为网络监督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将网络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提升网络监督的权威性;加强网络监督平台建设、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系统;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网络监督的制度化建设,推动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以互联网和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其数字化和互动性的优势,改变了传统大众媒体的传播模式和内容生产方式,也改变了大众传播中传者和受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已经进入“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编辑、人人都是传播者、人人都是通讯社”的时代,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言论表达空间。而伴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也成为当前我国一种高效而快捷的监督工具,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在当下的中国,“互联网成为公众传递信息、表达意见、评论时政、释放情绪的一个主要渠道,网络舆论对公众议程设置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公众对网络政治监督的政治效能感逐步增强,网络政治监督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得到公众青睐,越来越成为公众对政府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的利剑”。毫无疑问,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新媒体环境下中国网络政治参与的一个新议题。

新媒体环境下中国网络监督的兴起及其积极影响

所谓新媒体是指相对于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外的新的媒体形态。新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体的限制,迎合了人们在网络时代获取信息和传递信息的需求,为人们传递和接收信息提供了新的平台,具有交互性、复合性和集成性等特点。新媒体的不断涌现不仅颠覆了大众传播系统的传播模式,也改变了大众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众的关系,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网络监督是指网民通过互联网为保证社会公共权力机关在所担负职权的正当范围内运行而对其进行监视、检查、控制和纠偏的各种活动,其实质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传播媒体对公权力行使监督的行为。按照监督主体来划分,当前我国的网络监督可以分为官方网站举报监督和民间网络曝光监督两种模式:官方网站举报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在电子政务网站中新开辟举报专栏,借助网络平台受理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监督;民间网络曝光监督是指普通民众利用互联网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借助网络无阻碍传播营造社会舆论,从而引发官方关注与回应的监督方式。

一方面,网络监督成为新的监督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中国网民队伍的扩大,网络对中国政治生活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由于互联网在中国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中发挥了民意表达和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2007年被称为中国“网络民意年”,2008年被称为“网络舆论年”,2009年则被称为“网络反腐年”。2013年1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北京发布了《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比2011年底提升了3.8个百分点。用户逐渐移动化,手机微博用户的规模为2.02亿,庞大的用户规模巩固了微博网络舆论传播中心的地位,微博正在重塑社会舆论生产和传播机制。

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也以其独特的信息传播优势改变了人们政治参与和监督的方式,在人们的政治参与和监督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9年1月初,人民网与《人民日报》“社会观察”版对网络监督进行了一次联合调查,参与调查的网友中有50%的人认为网络监督非常必要,87.9%的网友非常关注网络监督,更有93.3%的网友认为在遇到不良社会现象时,会选择网络曝光。正是由于网民参与的广泛性,使得网络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使得虚拟的网络变成了一个现实的监督平台。

另一方面,网络监督获得政府的认可与支持。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新举报网站,网站更新的首日,网民反映强烈,网站一度被点击瘫痪。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强调: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2008年6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努力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200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将网络纳入举报渠道。2009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的《中共党建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的词条。这也是网络监督得到政府认可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

2010年12月发布的《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中提出,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完善举报网站法规制度建设,健全举报网站受理机制及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为公民利用网络形式监督权力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2013年2月,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的负责人表示,2013年检察机关反腐工作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媒体网络对反贪工作的助推作用,对人民群众和媒体网络揭露的腐败现象作出回应,从而更加有效地发现和查出贪污贿赂犯罪。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中央、省、市和县四级联网的纪检监察信息管理系统,有效整合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资源,也标志着网上举报正式纳入官方权威反腐渠道。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政治观、民主观,改变着政治参与的模式和方法,改变着政府决策的行为,为国家的政治文明、政治发展创设了新的环境。”网络监督的兴起为中国政治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

第一,网络监督成为反腐败的重要力量。腐败问题是在各个国家政府都存在的现实问题,政治监督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腐败现象呈现出多发易发的状态,传统的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等政治监督形式并不能有效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借助互联网的技术优势,网络监督已经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网络监督中网民能够迅速而快捷的进行交流和沟通,从而对权力腐败展开监督。

网络反腐是广大网民和政府机关通过网络对各类腐败行为进行揭露、曝光、追踪和评价的行为,具有匿名性、传播速度快和影响广泛等特点。网络反腐是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反腐形式,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大众传播资源从垄断变为“我即媒体”,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以自身为媒介的公共空间,公众可以直接利用网络表达意见并进行交流互动,由此产生了网络公众舆论。网民随时随地都可以把有关的信息在网络上曝光,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反响,从而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网络的隐秘性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监督者对于人身安全等问题的后顾之忧,降低了监督的安全成本。网络反腐的主要途径包括:通过网络举报腐败行为、对网络行为进行曝光、对腐败行为发表评论以及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近年来,因为网络曝光的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多,网络反腐对于现实的反腐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从南京“天价烟”事件到徐州区委书记“一夫二妻”,再到最近的“微笑局长”杨达才、番禹“房叔”蔡彬等等一系列的反腐事件,都与网民们锲而不舍的揭露和批判分不开。如果没有网民们的揭露和举报,没有网络的热议和网络舆论的发酵,纪检机关就不会如此迅速作出回应,贪官们也就不会就此落马。相比正常渠道的检举,网络监督的舆论优势使得政府部门的办案效率大大提高,网民们借助网络的力量实现了对权力腐败的监督。网络反腐甚至成为了一个热门词汇。一项调查显示,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的排序中,第一有效的为网络曝光(35.8%),其他依次为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和向公安部门举报(0.5%)。

第二,网络监督提高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是现代政府管理中重要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完善决策信息系统和智力支持系统,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党的十八大又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然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决策能够解决政府信息缺失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降低决策成本的同时还可以提高决策的可接受度。

网络监督的兴起促使公众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就目前的实际而言,公众通过网络行使监督和参与政府决策的门槛是比较低的,一般来讲,公众的网络意见在总体上比较粗糙,而决策性的意见则要求比较细致,而且公众的网络意见一般都是建设性的,并且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才最终上升为政策。尽管公众的网络意见直接形成政府决策的事件相对较少,但是,政府会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将网民反映的意见作为民意的基础,将其当做参考性的意见。从理论的角度讲,一方面,公众在参与政府决策中更深刻和清楚地了解了政府决策的过程,扩大了自身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民意调查,也可以吸收到各种群体与阶层的意见,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公众通过网络所形成的网络舆论尽管不必然影响政府决策,却是政府在决策时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且,公民关于政府公共政策方面监督性的意见往往能够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只要公众就公共政策问题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一般往往不需要长篇大论直接就可以达到效果。在厦门PX事件中,公民通过网络媒体参与事件的讨论,使得该事件进入政府政策议程,并参与到整个事件的进展中,影响政府决策的具体规划,到最后政府做出了将该项目迁址的政策方案,都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第三,网络监督推动了官民互动。交互性是新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最大的特点,从2005年起,以各类Web2.0网站的涌现以及博客大众化为标志,中国互联网传播进入了Web2.0的新阶段,Web2.0的本质是“参与式的架构”,这一本质使得网络社会中“一人一媒体”和“所有人向所有人”的传播变得更加简便和容易。在网络社会中,可以形成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互动关系,海量的信息可以同时呈现,人们可以通过借助搜索引擎的帮助查询自己想要知道的各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展开讨论,因而,从理论上讲,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对一个话题的讨论可以容纳无数人的发言。某件事件在网络上一经发起,往往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汇集相当规模的网络民意,呈现出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局面。最为重要的是,所有信息的呈现都是即时的,网民们可以在浏览相关主题之后进行发言,因而围绕一个话题所产生的信息量在短时间内可以迅速激增。新媒体在为网民提供自由交流平台的同时,也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提供了一个非常便利的平台,对于网络监督中公众反映的事件,政府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公布处理过程和结果,政府和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实现零距离接触,这就有效克服了传统信访过程中“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官僚作风,推动了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与对话,增强了官民之间的交流互动。

以云南“躲猫猫”事件为例,在“躲猫猫”事件中,网民对于事件的关注所形成的网络舆论得到了政府的回应,政府在面对舆论危机的时刻,也抛弃了以往遮遮掩掩的方式,而是主动公开信息、公布案情以及案件调查的结果,积极回应网民对于事件的质疑,最终使“躲猫猫”事件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网络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及其原因

互联网的出现为公众监督提供了较为便利和自由的空间,网民正在成为监督公权力的新兴力量。当前的网络监督既有畅达民意和鞭挞腐败的积极作用,也存在着网络欺骗和网络暴力以及网络侵权现象等消极的一面。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的特征在推动网络监督主体广泛参与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趁机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打着网络监督的旗号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又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互动性的传播特点,那些极富煽动性和强烈情绪色彩的言论很容易干扰普通网民的判断力和分辨力,一件事件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被放大,甚至演变成公共危机事件。具体的讲,网络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网络监督权威性的缺失。一方面,网络监督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偶然性。网络监督之所以受到广大网友的追捧,就是因为人们在很多情况下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实现监督。网民通过网络对有关事项进行揭露和曝光,以期引起有关国家机关的注意,并使之采取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然而,网络监督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并使之介入调查乃至采取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都是未知的,存在着很大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同时,网络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政治参与的无序性,监督效果往往难以落到实处,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监督的有效实施,也弱化了我国监督体制的整体效能。另一方面,网络监督主体缺乏代表性。当前我国网民的主体是以学生占大多数的年轻人。根据《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就网民的职业结构而言,学生所占的比例为25.1%,从年龄结构来看,其中20至39岁的网民占到全体网民总数的55.7%,40岁至59岁的网民仅占到16.8%,从学历结构上,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网民占46.5%,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网民占到11.3%。因此,网络舆论只代表了一部分群体或者某几部分群体的意见。

第二,网络监督实施不当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在网络监督中,作为网络监督主体的网民借助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将现实世界中的问题在网络中迅速传播,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从而对相关的政府机关或者政府官员产生极大的压力,因此,尽管网络监督不具备“权力对权力”的强制性,但是,网络监督以其强大的影响力促使行政监督或者司法监督介入到相关案件的查处中,从而产生了传统监督所不能及的影响和作用。然而,网络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加社会透明度的同时,如果实施不当,也会侵犯公民隐私权。

网络监督侵犯公民隐私权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能够广泛集中民智和民意,在揭露社会腐败现象和遏制公权力的滥用等方面具有强大的威力。毫无疑问,人肉搜索的出现彰显了草根民主的崛起,也是时代进步的表现,可是,人肉搜索容易导致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中搜索的目标往往是一定的自然人,在搜索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而且这种搜索行为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权具有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侵权方式的便捷性和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2010年“日记门”事件中的女主角被网民人肉搜索,网民人肉搜索出众多疑似与局长有染的女人,照片被公之于众,有图有姓,引发围观者对号入座,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也使得被搜索的对象不堪其扰。

第三,网络监督存在滥用现象。网络信息难以辨别真伪,有一部分人往往会打着监督的旗号,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和夸大事实真相,宣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由于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有些网站和网民缺乏自律意识,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几乎所有网民都可以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或者宣泄自身的情绪。另一方面,网民表达情绪化,网民出于泄愤或者其他目的而发布的一条信息往往会引发轩然大波,更有可能让不相关的人陷入被损害或者被侮辱的境地。这种现象轻则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重则可能会引发网民情绪失控,危害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杭州飙车案一审判决后,湖北鄂州一名叫熊忠俊的网民在网上以“刘逸明”发了大量的帖子,称“受审的胡斌是替身,而非本人”,对公众舆论进行了误导,引发了网民的种种猜测,对司法部门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在经过多方调查之后,事实证明熊忠俊所说不属实,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网络监督可谓是一把双刃剑,网络舆论在监督公权力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不能无视网络监督在实际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网络监督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概括来讲,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网络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网络监督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是飞速发展的技术,而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监督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网络的发展速度,在网络监督过程中的无法可依现象无形中淡化了网民的法律意识。例如,很多网民并不认为在网络上随意发布虚假消息或者是恶意传播谣言会违反法律,因而他们致他人利益于不顾,发生网络暴力事件。另外,如果网络监督不能在机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监督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约束和制裁,也给网络监督的管理带来了难度,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信息把关人随处可在,并且一般都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新闻从业人员,然而,在新媒体环境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信息把关人,也没有非常有效的措施防范虚假的新闻和信息,网络的匿名性也造成了网民身份的虚拟化,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网络虚假新闻频发,如果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散播谣言,就容易对网民进行误导,造成恶劣影响,这也大大降低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和网络监督的效力。

其次,网络技术瓶颈的限制。网络监督的兴起是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技术的产物,同时也不能不受制于网络技术自身的限制,网络技术瓶颈对网络监督的限制主要表现在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甄别与选择、无限增长的网络信息的整理和分析、网络反腐信息系统和技术平台的构建等方面。开展网络监督最重要的前提就是确保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保证网络信息准确而畅通的传播,而网络最致命的缺陷就在于信息准确性无法核实。网络的开放性导致了虚假信息的泛滥,很多带有情绪性和攻击性的言论也导致网络舆论的碎片化和离散化,给政府机构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带来了难题。另外,目前受理网络信息的平台还不完善,舆情处理能力有待提高,受制于技术的限制以及网络信息浩如烟海等因素的影响,网络监督受理机构往往不能及时关注和处理网民的举报信息。

再次,部分官员对网络监督存在抗拒心理。尽管网络监督已经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然而,一些官员对网络监督产生抵触情绪,视网络监督为洪水猛兽,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抵制和封杀网络监督,有的地方官员对网络监督置之不理,对网民的意见不作回应,有些地方官员雇佣专门的删帖公司,专门删除相关的言论,从而达到屏蔽网络监督信息的目的,也有些地方官员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网络实名制,通过合法手段达到控制网民发帖和阻止网民言论的目的,还有的官员利用网络监督中的网络监督信息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想方设法逃避责任,打击报复网络举报人,甚至动用国家暴力来对待网络监督者,从而引发网民的激愤情绪,导致事件进一步升级。这种现象虽然并不普遍,但是,类似事件一旦发生就会严重挫伤广大网民的积极性,不利于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

有效推进我国网络监督制度化建设的路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新的监督形式,然而,网络监督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网络监督效力的发挥,因此,推动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和制度化建设就成为当下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具体来讲,我们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健全网络监督的法规,为网络监督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互联网是一项高速发展的新技术,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网民数量也是居于世界首位,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例如《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网络法,只是采取制定若干单项法律和规整制度的方法来管理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方方面面,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性东西多,可操作细则缺乏,法律条文多是从传统法律转来,与互联网特点结合不紧密,执行起来很难,网络发展速度飞快,而法律相对滞后。网络监督法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速度,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监督影响力的发挥。可以说,目前网络监督存在着很多的法律漏洞,网络监督的实施和开展缺乏法制化的途径,因此,政府要通过立法科学界定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知情权与隐私权等之间的界限,从法律角度为网络监督确定一个边界,让民众的声音得到充分的显现,完成监督的功能,同时,也让舆论遵循一套稳定的规范,在法律的限度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健康而公开的网络舆论监督空间。对于正常的网络监督进行打击报复的官员也要采取法律管制或者惩罚措施。

第二,将网络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提升网络监督的权威性。网络监督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反观近年来网络监督的成功案例一般都经历以下的路径:网络或者微博首先曝光——网民在传播中不断增加新的线索——传统媒体跟进,将事件的影响从虚拟空间扩大至现实社会——相关政府部门关注,进而查处问题。从这一路径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只有单纯的网络爆料而没有传统媒体的参与,是无法将网络事件演化为社会热点,而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也就不可能使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因此,网络只是一个技术工具和平台,如果没有现实监督的介入和回应,所谓的监督只能是网络媒体的自说自话,如何实现网络监督与现实监督体制的对接,也是摆在我们面前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将网络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实现网络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的现实对接,既能加强网络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的互动与配合,也可以树立网络监督的权威性。

第三,加强网络监督平台建设,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系统。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相比较传统的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具有快捷性、低成本等技术优势,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督平台的建设,既要本着“及时、公开、互动”的原则,对现有的网络廉政建设网不断增加新栏目、充实新内容、扩展新功能;又要坚持“便利、安全、保密”的原则,不断拓宽和完善网络举报监督的渠道和方法。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2000年,印度中央监察委员会发布《公民反腐败指南》,引导公民如何反腐败,公民也可以通过网上举报专栏投诉政府官员,投诉中涉及官员腐败的案件都将被记录在监察机构的档案中。同时,我们还要健全网络舆论分析系统,使其能够准确及时地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科学判断网络舆情的性质,对网络舆情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并对网络舆情的发展方向做出科学的判断和预测。

第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常态,也是民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美国早在1966年就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要求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政府机构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信息咨询、查找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无论是规范权力运行、方便公众监督还是有效防治腐败,政务公开都是非常有利的举措。要使公开透明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以便让公众更清楚地了解政府运作的过程、更广泛地参与政府管理,从而也能够更直接地监督政府的行为。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一方面要促进与公众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政策信息的公开,例如拆迁和征地问题,另一方面要及时公开公共财物的使用情况,同时,也要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列入政务信息公开的范畴,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明确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种类和期限,并将申报的内容通过媒体公布于众,接受公众的审查和监督。

总之,网络监督已经突破传统监督方式成为当前我国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监督方式,网络监督所具有的便利性、广泛性和交互性的特点对于促进反腐倡廉和发展民主政治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网络监督在现实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理性对待网络监督,加强网络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推动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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