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立联:照顾再生育的城乡差别是对“二元”制度的肯定和保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5 次 更新时间:2013-08-14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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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立联  

马德富先生在爱思想网发文:农民放弃生育二孩,国家储备并给予补偿,城镇愿意生二孩的申请,并付一定费用。如此以来,城里的人生多了,城市人口也就多了,人口城镇化自然也就高了。 事实上,马先生的这种建议并不新鲜,如果对人口学较为熟悉或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来龙去脉以及争论稍微熟悉的话,只不过马先生换了一种方式,也就是以推进农村人口城镇化的名义提出来的。所以,更应值得警惕。

生育政策是一个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热点问题。严格生育政策的后果已经显而易见,要求调整生育政策的呼声铺天盖地,有关部门面对这种呼声已经或正在做出回应。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更好的选择方案而不是更糟糕的建议。

生育政策的放宽并不是如马先生所认为是一很简单的。事实上,在严格生育政策的大框架下,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政策总和生育率都是非常之低的,如果不把民族地区计算在内的话。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大多数地区实际生育率均比政策总和生育率要低一些,表明生育政策或许是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但生育政策的影响已远低于社会经济制度与政策对生育率的影响。因此,我和王学义教授、沈茂英研究员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解决中国人口问题并非生育政策一放就灵”,要把解决中国人口问题的重点放在改善结婚、生育的环境条件上。所以,既要关注生育政策的调整,更要关注超低生育率背后的人口学问题、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与政策问题。否则,中国人口问题不可能朝着正确解决的方向前进。

流动农民工是不完全的城镇化或者可以说是伪城镇化过程的背后就是“二元化”制度问题,不仅是城乡问题,还有区域问题,“二元化”的本质上是对农民权利的歧视,即使照顾再生育政策上农民占的比例更高一高,其基本原因也是建立这个制度之初的农民既没有社会保障,农村生产问题基本是靠农民自己解决。照顾再生育对农民的照顾,是基于农村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农民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农民养老靠自己,城镇养老靠国家。制度创立之初,中国城镇人口的95%以上都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就业,退休都有社会保障。民营企业的崛起还是在乡镇企业发展之后,而乡镇企业是农民自己的创造,民营企业的发展则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这个意义上,农民照顾再生育比例高一点,不是对农民的恩赐,而是对“二元”制度的肯定和保护。

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于环境的巨大变化,“发展是最好的避孕药”得到了充分的诠释,生育意愿下降已是不争之事实,不管是农村还是在城市,但要说农村生育下降、城市生育意愿回升则没有任何调查所证实,即使面对政策规定的条件,也不能认为农村降、城市升。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城乡生育意愿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城乡生育意愿都能实现,即使是以现行生育政策为依据,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别显示出生育行为受到社会经济条件与环境的巨大影响远超生育政策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或许生育政策不应受到过度关注,应关注的是为什么谈不上恋爱、谈不起恋爱、结不起婚、生不起孩子。

生育环境的急剧恶化,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虽然其原因不同,后果也有差矣,但其对中国人口问题的影响则是一致的。武断地认为农民要放弃生育指标城市居民要赎买生育指标既是不现实的,即使存在部分农民放弃生育指标的事实也不能整体上认为农民生育指标已经够多了,用不完了。事实上,在城市也一样存在有生育指标的不愿意生育的问题,我们也不能由此认为城市也已存在生育指标过剩的问题。从人伦、生育意愿、家庭秩序等方面来说,现行政策规定的生育率只有低的,没有高的。所以,整体上不认为生育指标的过剩问题,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因此,构想城乡生育指标转换没有任何现实性。

不仅如此,城乡生育指标转移,也就是农民放弃生育指标获得补偿、城市居民赎买生育指标支付一定费用,还隐含着对农民的歧视,即使是以提高人口素质的名义提出来的。城市居民素质是否必然高与农村,农民素质是否必然低于城市,不同的参照体系有不同的答案,或许从人口受教育角度来看农民要低一点,但人口受教育程度并不一定等于人口素质。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人口素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管理问题,给农民权利,农民一样会创造出让世界称奇的奇迹,乡镇企业的崛起以及乡镇企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贡献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积累、回报将会给出一个让人意外的答案:农民的创造性不必比城市居民低,或许更有创造性也不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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