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样样全”的法院到底缺失了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32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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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对于我国的法院而言,今年是大事不断的一年,在连续几起冤案暴光之后,我们又看到了一群吃喝嫖赌样样全的阜阳中级法院法官。这个法院有一群法官,不仅用当事人的钱吃喝嫖赌;而且还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官之间互相介绍参加吃喝和受贿;侵呑执行款 24万元达8年之久;强奸当事人的妻子、奸污当事人的母亲;就在阜阳原市委书记王怀忠案发不久,阜阳中院一位前任领导还不知廉耻、公然为亲属操办规模相当惊人的婚礼,连基层法院也携礼祝贺;中级法院集体收受毒贩的“运作费”;随意捏造事实制造裁定书;中院领导对群众举报官官相护、欺骗党的纪检组织······

继阜阳中院经二庭副庭长薛懿因侵吞执行款24万元达8年之久落网之后,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郭斌也被安徽省检察院派员调查并遭停职。郭斌向颍州区法院对《半月谈》和记者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3月2日,阜阳中院副院长朱亚、执行庭长王春友、经二庭长董炳绪被纪委“双规”,其中两名法官的妻子也分别被刑拘、“双规”。此后不久,经一庭庭长陈和平和执行庭一位工作人员也被“双规”。

此前阜阳中院原刑一庭庭长巫继成。收下一位想给丈夫办假释的女人卖地的几千元后,在办公室里,这位有着20多年庭审经历的法官强奸了她,其犯有重刑的丈夫随后假释出狱。一名案犯强奸、轮奸多位少女,巫继成与他的母亲发生性关系后,大力相助让他差点逃出法网。至少与6名当事人亲属发生性关系的巫继成,去年11月因强奸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近年来阜阳中院落马的法官还有:原刑二庭副庭长李先义,被检方从办公室、住宅搜出巨额财物,因徇私舞弊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执行庭副庭长尚杰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看看这一桩桩罪恶,这哪里象是报道一个人民法院,它更象一部关于香港黑社会的电影、电视, “盗亦有道”,黑社会还讲个义气,这些法官比任何剧本描述的黑社会还要黑上一万倍,就比当年日本鬼子进村的三光政策要好一点。正如现任阜阳法官领导所说“这使全院干警都蒙受巨大耻辱,感到无脸见人,不是共产党法官能做出的!”当地领导说:“我们要利用这一政策彻底清理法官队伍中的污泥浊水,彻底清理历年来管理工作中积存沉淀的问题垃圾,彻底清理埋藏在法院建设中的定时炸弹”,但是,正如群众所说“阜阳中院已是局部“化脓”而非表面“红肿””,已经成个别人的腐败走到了群体性腐烂。可以说,这样的法院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清理,这个法院本身就是埋在我们党和国家身上的一颗定时炸弹,有它的存在,阜阳人民就会感到暗无天日、不知所措,阜阳就会民怨沸腾、稳定难维,党和政府在阜阳人民心中的威信就会丧失贻尽;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这么腐败,阜阳的人民就会感到山穷水尽、走投无路,就会失去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阜阳那群腐败法官不仅是对阜阳人民犯了罪,而且是对党和国家犯了罪,对社会主义法制抹了黑。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它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的这段话最近被作为名人名言反复引用。我在这里再一次引用这段名言,想说明,如果说曾经也是发生在阜阳这片土地上的、也带出了一系列腐败案件的毒奶粉案件是污染了奶粉市场,毒害了人民的身体,那么,这种群体性司法腐败则毒害了人民的心灵和精神,污染了社会稳定、和谐的源头。

阜阳当地领导说,这个事件“反映出我们少数法官、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极为低下 ”;媒体说“吃喝嫖赌样样全”,是因为“ 阜阳中院法官群体道德缺失”。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息发达、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连偏远山区的文盲农民也不再会说“政策是好,就是下面的歪嘴和尚念错了经”,这种说法是封建社会愚民政策之下的草民们的感慨。现在,人们都知道,人性的弱点并不因地区和部门而有差异。如果一个部门出现群体性腐败的大面积馈疡,一定是偶然与必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定是体制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司法腐败积重难返是因为司法体制和相关体制积弊太多。阜阳中院的问题是当今各级法院众多腐败问题的一个极端典型,也是体制问题在一个地区的火山爆发。我们必须对以下几个制度方面进行系统的完善,来解决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的问题。

第一,我国司法腐败的根源首先是司法程序本身不合理。正如不久前由副院长升任阜阳中院院长、党组书记的张自民所说:“分析这些人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严重违法违纪的事实,充分反映出我们的管理监督工作仍存在严重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个合理的程序应当靠程序内在体系的合理性避免歪嘴和尚念错经的情况,也就是说要通过程序机制使好人不会变坏、坏人不能变坏。现代各法治国家早已探索出了一套完整的理想的公正程序体系,那就是法官中立、控辩平衡的对抗制司法程序。

这一方面就是要求法官保持中间人的姿态,不偏袒任何一方。为此,要求审理时临时由不了解案情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以“空白”和“无知”的状态进入审判;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应当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审理,不能与外界有联络,案件从开庭到判决不能中断审理,一旦中断一定的时间案件应当“更新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庭审中应当坚持 “庭审法官不可更换”的原则,法官亲历审与判的全过程;法官在庭外不能接触当事人和相关的人,否则以违法重处;审判与执行分离,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门执行机关负责生效裁判的执行。可是,我们现在的法律就对临时组成法庭没有规定;审前阅卷了解案情仍然“有法可依”;庭审除受到审理期限限制以外,对中断期间无规定;最高法院合议庭规则规定审理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中途换人,更无所谓程序更新之说;庭审无封闭,休庭期间法官可以与任何人自由联络;“另期宣判未有期”,当庭宣判反而成了新闻;庭外接触当事人虽有禁止性规定,但无制度保障,与当事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玩)现象禁而不止;审执不分、自审自执,法院在执行中瓜分裁判结果的利益。

对抗制司法程序的另一方面就是要通过案件中的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在刑事案件中首先就是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应当确立无罪推定制度;赋予沉默权和讯问期间的律师在场权;拘捕时的立即登记与听证聆讯制度和保释权利;审讯机关与羁押机关分开;法院在庭审前不能接触被告人。庭审过程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抗调查和辩论,法官一般不参与事实调查,只当听审人对双方的事实与意见深思细察;更不能进行不必要的庭外调查。可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制度,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拘捕无严格的登记和对家属的限时通知制度,三机关事实上的联合办案使法官在毒贩刚刚被抓就开始介入案件与被告人进行交易。对抗与平衡是以司法机关的配合与保障为前提的,每一项公民的权利,对国家机关而言都意味着义务和责任。违背这种义务和责任都应当受到应有的追究。可是我们看到即使是对现有的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律,执行也不严格,对司法机关仅仅违背程序的责任追究没有法律规定。

以上所述,对于学习法律的人而言只是一般的常识,法学学者、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一再呼吁,可这些并不“伤筋动骨”的程序细节,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民意尽快完善诉讼程序,出台符合程序法治要求的立法。

第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媒体监督司法的制度。在阜阳法院,长期以来,纪检部门多次试图调查和处理其中一些违法犯罪人的问题,但是都遭到各种抵制。这时媒体进行了必要的监督。但在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现也被安徽省检察院派员调查并遭停职的郭斌居然向颍州区法院起诉《半月谈》杂志社和记者(现法院不予受理)。新闻法的空白和作为公民新闻自由权一种的媒体权利没有保障,导致的结果不是贪官怕记者和舆论,而是媒体和记者怕贪官 ,我们可以想象,《半月谈》是著名的党刊,凭借着党的威信和人民的信任的前提下行使监督权尚且困难,更难以想象一般的媒体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媒体与司法关系在我国一直缺少法律的调整,由于立法的放任使新闻监督权利无保障。但事实上,二者的关系在国际上也是有先例可循的。

1994年8月18日—20日,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 ,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相聚,研讨媒体与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规则》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制定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系统规范了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认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一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媒体有义务尊重国际公约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在这个规则规定“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具体来说,在审理前,司法机关可以不提供它自己调查的信息,调查过程也不能报道,但是,记者可以进行独立调查并将其调查结果予以发表、可以报道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的控告、可以报道程序的进展;在审理中,可以对不公开审理的原因进行质疑并要求听证,除未经同意不能录音录象外,有权旁听和报道案件,对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判和允许报道应当实行意识自治,即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满足当事人让媒体监督司法的要求;裁判后,媒体在不煽动对抗生效裁判的前提下,当然可以对裁判的合理性进行质疑和批评。司法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等制度主动向媒体提供信息。

新闻自由与司法权的关系的本质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者应当遵循权利优先的原则。 美国开国元老,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的汤姆斯·杰费逊有过一句颇为经典的名言: “如果由我来决定,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有任何迟疑的选择后者。”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虽然都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但当两者进行平衡时,新闻自由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有些法官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拒绝新闻监督就象有些贪官以稳定的名义抵制人民群众的反腐败要求一样,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打着司法独立的晃子歪曲司法独立,为司法腐败作掩护。可以想象,如果媒体能够自由监督司法,8年前的腐败早已经暴露在阳光之下,阜阳法院在刚刚出现“红肿”之时就可以对症下药,而不至于造成今天的腐烂和溃疡。

第三是国家应当重视人民群众对纠纷的诉求,以畅通的渠道解决上访问题。人民群众上访是对我们的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充满了信心和信任,是相信“阜阳无白日,神州有青天”,为什么在阜阳解决不了的问题,不可以通过上级机关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呢?纠纷出现了并不可怕,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纠纷,这不是我们国家才有的问题。但是国家应当提供多种渠道和程序来认真地受理和解决纠纷。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信访条例》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修订后的新条例将已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实施。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宗旨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条例还设置了具体的原则和制度、规则来保证这一宗旨的实现。该条例干涉畅通了信访渠道,方便了信访人的信访,专门增加了“信访渠道”一章,并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三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在信访责任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这条原则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

阜阳法院的问题的暴露正是得益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得益于受害人8年来的执着上访,才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我们应当感谢那位安徽农民张子海,“这户农民哪怕只剩一口气,也肯定会告到底”,“由于他八年来的执着与付出” ,不仅使他全额拿回法官薛懿贪污的执行款、而且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笼罩在人们渴盼已久的反腐风暴中”。这是党和政府重视信访工作的结果。

新条例出来了,我们应当谨防有些地方的政府滥用其中对方式不当的信访的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六类被禁止的信访行为,并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挂钩。但对新条例的理解和执行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上同样应当坚持“人民权利优先”的原则,否则,信访条例就会变成“拒绝信访条例”和腐败分子对付人民群众的工具。

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现在人们关心的是对阜阳中级法院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报道说“一些法官一到晚上8点后,手机都关了,不是桑拿就是宾馆,没几个回家休息的,夜生活丰富的很。他咋能不挣钱,吃了喝了还拿了。阜阳城里私人弄地盖房,法官不少,主要集中在二环路上,盖得那叫漂亮啊。他们不做生意,吸烟比俺好,手机比俺好,靠工资够吗?”这也是人民的声音,我们的纪检部门和检察院有必要查一下那些漂亮楼房的主人,他们的钱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违法犯罪所得。在程序上,阜阳市纪委、市中院党组拟定,市委常委会专门开会研究批准的《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期间主动讲清所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政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讲清本人的违纪违法问题,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积极退出违纪违法所得,属违纪性质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并视情节依纪免于处分;属违法性质的,可以从减或减轻处罚,并视情节依法免于处罚。”这一规定本身就是以地方党政部门的政策代替法律的作法,涉嫌违法,我们不能以错对错、以违法的“政策”去纠正违法,而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动出击,对于还没有发现的阜阳中级法院的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查清,依法惩处。

2005.5.1于美国丹佛大学

参考资料:

1、阜阳中院“欺农”法官薛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3/3360691.html,人民网, 2004.4.29。

2、吃喝嫖赌样样全 阜阳中院法官群体道德缺失透视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362116.html, 人民网,2005-04-29

3、《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

由作者译自:The Madrid Principl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t. CJJL,yearbook vol ,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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