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荣:互联网条件下的话语表达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2 次 更新时间:2013-07-28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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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荣  

〔摘要〕互联网的出现为中国公众的政治参与和意见表达提供了一个快捷高效的言说平台。但是,网络空间话语表达的虚假性、低俗性、私利性及非理性等乱象表明,其并不是一个完全规范的公共交流空间,根源在于网络参与者公共精神不足、网络道德缺失以及有关部门网络监管不到位。为了保障我国互联网文明有序的发展,我们应该通过提升网民公共情怀、净化网络道德环境、完善法律法规有效治理话语表达乱象,打造一个健康的网络公共话语平台。

〔关键词〕 互联网,话语表达,乱象,成因,治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全体公众的积极参与。而政治参与的前提之一就是公民拥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话语表达权利。传统媒介由于先天的低效率和信息滞后等原因使得公众在社会参与和展示自我意愿方面存在着渠道不畅、难于表达等缺陷。互联网的出现为公众的政治参与和意见表达提供了一个快捷高效的言说平台。然而,网络空间话语表达的乱象表明其并不是一个“天然”的完全规范的公共话语平台,这个虚拟世界也必须有边界和限度,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本文试图分析我国互联网中的话语表达乱象及其治理问题。

一、互联网条件下话语表达的乱象

20世纪末互联网在我国的出现,弥补了公众政治参与方式有限和话语空间“狭小”的缺憾。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就自己感兴趣的公共性事务发表看法,也可以在倾听别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和理性对话。可以说,正是互联网的崛起激发了我国公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对话交流意识。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刚刚起步,仍存在着诸多需要克服的消极因素,特别是网络空间话语表达的乱象提醒人们应该对当前虚拟公共空间的发展保持警惕。

(一)虚假性的话语表达。公众在网络空间就公共性话题协商交流时,必须坚持“真实陈述”和“真诚表达”〔1〕(P3)的原则。由于中国传统上缺乏公众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和方式,互联网甫一出现就激发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话语表达热情。然而,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匿名、开放、传播迅速等特性,使得它较现实世界更容易出现虚假信息和谣言。近些年来在网络上出现了许多不切实际、胡编乱造、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根据《人民日报》的报道,仅2012 年 3月中旬到 4 月中旬有关部门就清理掉超过 21 万条的各类网络谣言。特别严重的例如,2010 年 2月山西地震谣言使得部分群众情绪紧张,走出家门,露宿街头,影响了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数百万人的正常生活;还有所谓的“世界末日论”、“抢盐风波”等。这一系列虚假信息传播事件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损害了我国互联网的公信力,引起了广大网民和网络工作者的愤慨。可以说,互联网从来就不是一个绝对的个人私密空间。任何跟帖、博文和微言,看似个体的私人感受和话语表达,其实都是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的,随时都有可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网民的围观。正如阿伦特所说,在公共空间里,具有最大程度的公开性“,任何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东西都能被所有人看到和听到”〔2〕(P32)。因此,在网络公共空间,公众应该谨言慎行,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低俗性的话语表达。互联网是一个公共话语空间,也是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任何一个参与互联网的人的言谈举止都会影响到周围的人。因此,网络空间中的公众应该以文明的言行表达对公共性事务的关注,并遵守基本的社会公德和人伦道德,正如某学者所指出的“,作为某一集体的成员,我们打算如何生活,有关与此的伦理———政治的自我理解,至少必须与道德规范相一致”〔3〕(P25)。互联网的无限开放性,使得出现在这个公共空间里的人和事总是比现实世界更为复杂。近些年来,网络空间不时出现的淫秽色情、污言秽语、人身攻击等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网络公共环境,而且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也造成了无形的干扰。另外,网络媒体文化低俗,充斥着针对他人的非理性谩骂和无端指责,语言粗鲁、侮辱人格、侵犯名誉等现象也比比皆是。目前,网络搜索引擎每天可以搜索到成千上万的网络脏话。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社交网站用户认为自己在网络社交中变得粗鲁,一言不合就口出秽语,在网络社会与网友对话时,言谈远不如现实生活中那么礼貌。可见,互联网作为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交往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中公开自由的言说和表达,但必须受到社会公共道德的约束。因为“民主要保持健康,或者说,个体要成为公民,其条件是个体自愿地与某种道德内涵达成妥协”〔4〕。

(三)私利性的话语表达。作为一个公共话语平台网络空间应该是公众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目的,以公共事务为对话主题的相互交流、辩论的社会交往及公共舆论平台。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在处理一些公共性事件中表现出无可比拟的优势,彰显了强大的威力,引发社会各方更多的期待。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互联网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可能成为弥天大谎和江湖巨骗的工具。在网络空间,某些利益集团常常会把商业目的掩饰在关心社会公共福利的意图背后,通过夸张性的虚假式宣传把自己的产品包装成能够满足社会大多数人消费需求的公共性物品,把通过精心策划的“大众舆论”变成所谓经过社会公共讨论的“公众舆论”,从而给人造成一种公共性需求的假象;一些网络骗子通过设定某些吸引人的优厚条件或以中奖、超低价商品等为诱饵骗取网民的银行账号、个人信息,造成网络参与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网络理财骗局打着“低投入、高回报”的诱人口号,通过设置网络陷阱迷惑网民;更有甚者,有些人通过建立“钓鱼网站”或伪造营业执照来博取网络投资者的信任,赚取不义之财。因此,参与网络空间的公众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而不能像处理私人事务那样只注重私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四)非理性的话语表达。在网络空间中,公众应该用理性的思考和言行就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事务发表评论和表达意见,并通过交流辩论达成社会共识,以舆论压力的形式监督政治权力的合法化运行,而不应该在一定政治目的的主导下传播非理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谣言或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煽动性言论。例如2009 年 7 月发生的新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就是由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通过网络编造、传播虚假消息引起的。他们把美国媒体报道的一名伊拉克 17岁少女因违背教规被族人用石块砸死的视频,说成是“维吾尔女孩在广东韶关被殴打致死”,并通过我国境内一些网站、论坛和QQ群进行传播和转发,然后据此发表一些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论,最终酿成一起造成 197 人死亡、1803人受伤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另外,在网络空间,我们时常能够看到一些带有倾向性或有失偏颇的宣传报道以及对事件的非理性诠释,使得某种观点得以肆意横行,让关注者逐渐丧失了自己对是非曲直的判断能力和批判能力。笔者认为,对于某些公共性事件,公众可以表达自己的批评性意见,并经过理性的交流辩论最终达成一个能为公众所接受的妥协性解决方案,但必须以不扰乱社会秩序或削弱政府权威为前提。对于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政府必须依法从严惩处,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正常。话语民主是互联网迅速崛起的基本条件,但言论自由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度和边界。

二、话语表达乱象的成因

近年来在网络空间出现的一系列“胡言乱语”现象使人们对互联网发展增加了不少担忧。网络空间话语表达的乱象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他人的声誉,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经济的正常发展,更有性质恶劣的网络谣言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因此,深刻总结互联网中话语“胡乱”表达的成因,对于我们有针对性地治理网络空间话语表达的乱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精神不足。互联网是一个公共性的话语表达平台,而不是纯属个人的私密空间,更不是实现个人私利的工具。当前,网络空间出现话语表达乱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公众公共精神不足。其一,网络空间虽然不乏关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事务,但也涉入太多个人的私下生活,例如部分参与互联网的民众热衷于表达个人的私下情感、讨论名人隐私及炒作明星绯闻等。这不仅使互联网远离了真正的公共性事务,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私人空间、扰乱了正常的私人生活。其二,网络空间的私利化。互联网本应是公众就自己所关注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进行交流辩论的平台,然而,我国部分民众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使其异化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因此,公众在参与网络空间的过程中应该培育公共精神,提升公共情怀,承担自己在公共事务中的公共责任。

(二)网络道德缺失。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以其自由开放、互动高效的优势赢得社会公众的青睐。然而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特征使人们在其中欢欣鼓舞、畅所欲言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人们道德失控和对互联网的过度迷恋。有人曾列举中国网络的十大不道德言行,包括“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制作、传播网络病毒,传播垃圾邮件,聊天室谩骂,网络欺诈,网络色情聊天,传播他人隐私,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强制广告,下载、炒作低俗内容”〔5〕。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部分网民网络道德的缺失,不仅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建设,大大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危害了社会诚信建设,侵蚀社会核心价值的培育,尤其是对广大青少年的成长和人格养成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网络道德建设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三)网络监管缺位。互联网在我国的全面推广不到 20年时间,网络技术在不断创新研发的同时,对网络参与的监控相对不足。表现有二:其一,不少网站玩忽职守,对发帖者和有关谣言审查不够或者不审查。其二,国家对网络谣言散布的监督还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条文。可以说,我国互联网技术、功能的发展和开发日新月异,然而与之相对应的网络监测机制、信息筛选确认机制、话语表达评估机制、对网络谣言的澄清机制及对网络谣言的发布者、传播者的处理机制,相关职能机构的调查、处理、反馈机制和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及时处置网络谣言、及时辟谣的机制以及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网站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却严重落后于社会本身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互联网监管技术的创新和完善公众网络参与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三、话语表达乱象的治理

虽然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话语民主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其是一个社会责任缺失的地带。相反,它更需要公众自觉的责任担当。正如有学者所言:“民主是正义的和不可阻挡的……然而,民主自身中存在的侵蚀公民德性的、妨碍人变得卓越和伟大的因素,又使民主需要不断克服其内在危机。”〔4〕因此,为了保障互联网文明有序的发展,我们应该有效治理话语表达乱象,打造一个健康的网络公共平台。

(一)提升网民公共情怀,引导其理性表达。网络公共空间应该是一个以公共利益、公共关怀为目的的“公意”空间,而不是实现个人私利的“众意”工具。互联网中的话语表达乱象说明我国对公众公共理性的教育严重不足。可以说,正是理性价值判断的错乱使得大量的网络参与者在浏览信息时不加选择或没有能力进行判断。治理网络空间的话语表达乱象需要我们培育网络参与者的公共情怀和理性精神。首先,政府应该通过扩大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普遍参与来提升网络参与者的公共情怀。近年来,党和政府多次就一些公共性议题通过网络征求公众意见,例如“物权法”的修订在网络论坛收集到几十万条的网民回复“,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也通过网络征集到上百万条的网民建议。还有这几年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事件都得到了网络参与者的高度关注,在网络民意的高压态势下,最终几乎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这一方面说明了公众的公共参与热情高涨,另一面也提升了网民的公共情怀。其次,我们应该鼓励网民以理性思考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关注,用他们彼此能够接受的“共善”观念来审议公共事务,使网络空间成为凝聚公共意志和公共关怀的言说平台,而不是把网络当作个人娱乐和交易的工具。例如,我们可以在网络实名制的条件下评选诚信言说、文明表达的网络道德模范,也可以对于违背网络管理条例且屡教不改者给予惩罚。这不仅是对网民参与网络公共事务的一个制约,也可以大大提升网民关心公益的公共情怀。

(二)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净化网络道德环境。网络空间应该是一个对所有公民开放的既立足于私人领域却又超越私人领域的社会交往平台和公共言论空间。网络也使人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更加方便和灵活,话语表达更加畅通和自由。然而,上述话语表达乱象等不良网络参与行为严重影响了网络环境建设,侵扰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及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故加强网络道德环境建设势在必行。首先,互联网企业和网站要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前不久国信办网络新闻局负责人曾经明确指出,互联网作为一个公共信息平台,互联网企业和网站不得给造谣、传播淫秽色情或诽谤他人者提供传播渠道,并表示网络话语表达乱象,网站难辞其咎。因此,互联网企业应该秉持网络媒体的社会良知,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重视网络传播技术研发和网络信息管理,斩断网络话语表达乱象“出场”的源头。其次,提升网络参与者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网络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在于网络参与者自身道德素养的提升。网络空间的有序发展是以网络参与者高度的道德责任感为保障的,离开网民的道德自律互联网将是一个杂乱无章的世界。网民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具体表现为一种以慎独为基本特征的自律性道德;同时,坚持网络道德自律,首先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网络协议,履行网络职责,加强道德修养、自觉维护网络秩序。〔6〕创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公共空间,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应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不良网络信息,履行网络公共责任,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的良性运行。

(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网民的法制意识。网络空间应该是公众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言说平台,言论自由是其基本原则。但自由不等于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网络参与者在享有自由表达的同时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网络空间都不是不受管束的“虚拟真空”,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网络空间的“胡言乱语”是一个法治国家必须采取的合理行动。首先,相关立法机构和政府应该针对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监管制度。尽管我国也有一些关于互联网的管理条例和法规,但有些明显已经过于陈旧,不能满足当前互联网发展的需要,而且大多是关于互联网的宏观管理规定,并没有对网民的网络言行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网民的网络非法行为往往无法可依。因此,我们应该制定更多关于相对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参与者的言行。另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网络空间应该实行实名制,要求网络监管员对网络参与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2012年 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大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并建议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从技术策略、机制体制等各个方面,积极介入对互联网的监控和管制,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其次,网络参与者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网站管理者应该通过大力宣传网络管理法律法规、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和奖励诚信言说等措施使网络参与者明白,网络空间的话语表达与现实社会一样,不仅应该接受国家法律的监管,更需要网民的道德自省和法律自觉,使自己在享有自由表达的同时不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因此,根治网络空间话语表达的乱象,一方面需要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网民提升法制意识,从根源上治理网络话语表达的“失序”行为。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2〕〔美〕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M〕.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

〔3〕〔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倪玉珍.有节制地热爱民主〔J〕.读书,2013(3).

〔5〕司徒夏雪.我们的网络世界还缺什么?〔N〕.中国青年报,2007-03-04.

〔6〕谭 霞.论网络环境建设与网络道德自律〔J〕.中州学刊,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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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理论探索》2013年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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