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5 次 更新时间:2013-07-1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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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公民权利、民主意识的觉醒,法制观念日益增强,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并左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这也是我国政治民主化,法律进步的体现。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体现着民主与政治的关系,两者间的价值平衡,功能协调,资源分配,制度分配是现代法治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舆论即是较多的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意见、情绪等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而许多言论都具有鼓动性,常常表现出一定的行为倾向。舆论具有自由性,这正是公民具有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而舆论的互动性对舆情的产生、传播有着重要的作用。舆论也是有积极与消极之分的,积极的舆论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而消极偏激的舆论作用会干涉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危害司法独立,社会稳定,损害法制国家应有的法律权威,以及民众的法律信仰。舆论诉诸一般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厚的到的色彩。因此要积极发挥民意舆情的积极作用。而司法更具有公正性,公正的司法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同时要求我们要尊重司法程序的运行,不能随便干涉司法行使的过程、效果,要想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就不许一方面尊重民意,另一方面又要不拘泥于民意,做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随着信息社会的高速运行,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也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舆论自身的独特性与司法公正在不同的社会价值观下具有不同的特点与责任,舆论作为一种道德强制力与司法的独立会产生深刻的冲突,因此冲突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在社会现实中,许多人以网上发帖引起网友关注赢取社会舆论同情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这种做法制衡在一定时期内发挥舆论作用,产生理想的效应,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也就不可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当某桩案件在造成严重的后果并被曝光后,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抨击,群众会呼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而这样做会给判案的法官一种先入为主的感觉,进而对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产生偏差,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或因为民愤而左右司法的后果,使舆论超越对法律的干预。这些现象就体现了过分的舆论作用或消极的舆论作用对司法的干扰作用,即为舆论与司法的冲突,玉林代表的是民众的声音,一方面,我们应为现如今舆论力量的强大而感到欣慰,因为它体现着我们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而另一方面,我们应注意要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使它能够作用与司法的公正。

众所周知的“许霆案”正体现了舆论与司法的相互作用关系。许霆盗窃一案从初审被判无期到重审改判五年,着这一过程中,许霆因盗窃17万而被判无期,这显然是轻罪重罚,而当在舆情的压力下,我们也不愿看到司法屈从于舆情,最终因为一个荒唐的理由推翻一个合法的判断,这将是司法的耻辱。我想,最终对许五年的判决体现了民情舆论的力量,更体现了我们的法律人敢于在规则的约束下求得平衡之类的勇气与智慧,也让我们看到了舆论与司法相平衡的力量。2009年,湖北的“邓玉娇”案再次让我们看到了舆情与司法的相互调和。针对邓刺死官员一案,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在该案发生以后,舆论认为邓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能否认邓的致人死伤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只是其防卫行为过当,在本案中,网络舆情对案件的关注热情起了不可替代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公众也有各自情绪化的表达,对正当防卫的理解有失偏颇。因此,可以看出我们的司法之所以会失去群众与民心,不外乎是权力的干涉和人情的干扰。但我想,对于邓玉娇案情的判决一定是从司法与道德的层面上相综合而得出的结果,其结果只要是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能够顺民心,合民意,处置得当,相信大多数人会表示赞成和拥护。

通过以上的分析与案例,让我们看到了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的结果。对此,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司法程序及结果的公正性,我们要尽力找到舆论与司法的平衡点。在面对震动社会各界的热点事件,我们在用自己的声音实现对司法权的引导督促,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诉求之外,更要忠实于司法的独立性。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舆论的力量很强大,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对立法的推动以及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我们更应该理性的看待舆论监督,学会利用舆论监督,促使公诉人更好地行使权力,完善司法的公正性。针对舆论与司法的某些对立面,我想我们最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加强普法,引导人们正确的看待法律。作为舆论工作的主角,新闻媒体更应当担负起这个特殊行业应有的道德和职业责任感,新闻媒体的首要中则是报到时间的客观真相,而不是媒体依靠那些报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进而获取经济效益。法治社会首先是理智的社会,理智的社会需要的是理性的声音,因此,我们每一位公民更要树立一种理性的意识。而对于司法,我想我们国家的法律人首先要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促进我国法律体系与制度的不断完善,其次,法律人的心态一定要保持理性化,而不被民众情绪所左右。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巨大的转型时期,社会发展也呈现复杂化的态势,由此而产生的腐败问题较多,舆论监督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因此,我们要辩证的看待舆情与司法的关系,发挥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社会结构的复杂化要求司法机关做到公正公平,这也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促使舆论推动我国司法趋于透明化,公开化,促使其沿着法治的轨道正常运行。一方面,司法腐败引人注目,需要借助舆论监督进行防治,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没有司法公正,公民的权力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不到公正有效的调整。

目前,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已引起广泛关注,二者处于激烈的博弈中,但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的公正,最大程度的降低舆论对司法裁决的负面影响,新闻舆论工作者和司法机关无比各司其职,不断完善自身,才能建立起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媒体应当对司法诉讼进行公正评论,媒体从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并对所做的评论负法律责任。更要严格界定媒体报道内容,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不得侵犯其他主题的正当合法权利,对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报道。对于立法机关从自身角度讲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完善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其次,保证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程序公开,确保信息能够准确,有效的传达于群众;最后,司法机关更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案件中值得商榷的法律问题主动公之于众,接受舆论监督。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此过程中,二者更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进而形成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并共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逐渐建立一种法律至上道德并重的社会。

面对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尽管在许多方面舆论与司法之间仍然有种种矛盾,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们法治国家加强普法,引导人们正确看待法律的情况下,我们会逐渐找到二者的契合点。为了这一天的来临,我们没一个公民及司法机关都应当尽自己的努力,实现我们所期待的良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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