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王书金无罪不等于聂树斌有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7 次 更新时间:2013-06-3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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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进入专栏)  

2013年6月25日,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二审终于又开庭了。在中断六年之后,河北省高级法院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该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次审判中的论辩堪称别开生面:作为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坚持说自己就是凶手,作为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却坚持说被告人不是凶手。但明眼人都知道,这是醉翁之意,是项庄舞剑。其实,人们之所以关注这次审判,主要也不在于王书金是否有罪,而在于聂树斌是否有罪。

1994年8月5日下午,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郊区路边的玉米地内被人强奸杀害。警方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抓获犯罪嫌疑人聂树斌,并获得有罪供述。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聂树彬有期徒刑15年,定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人的口供。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核准死刑。两天后,年仅21岁的聂树彬即被执行死刑。

十年之后,在河南被抓获的系列强奸杀人案的被告人王书金供认自己曾经于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郊区一路边的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了一个女青年。他讲述的作案过程和一些细节与康某被强奸杀害案吻合,他后来也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2007年初,王书金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随后,他以公诉方没有指控其强奸杀害康某为由提出上诉。7月,河北省高院二审开庭,但一直没有做出判决。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本来就不相信自己那个老实巴交的儿子会强奸杀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更不断进行申诉。河北省政法委虽然于2007年成立专案组进行复查,但是一直也没有给出正式的结论。该案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拖延至今。

据说,在6月25日的法庭上,公诉方给出了王书金不是康某案凶手的4个理由。第一,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西郊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没有供述这一细节。第二,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西郊案的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除颈部有花衬衣缠绕外,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供述的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第三,王书金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西郊案实际情况不符。第四,王书金关于被害人的身高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公诉方还称,康某案发生时,王书金正在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而且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有不少群众围观。因此,王书金可能当时就知晓了该案的一些具体情况,后来被抓获时便谎称自己是该案的杀人凶手。

王书金究竟是不是康某被强奸杀害一案的真凶?笔者不得而知。根据公诉方提供的情况,我不能肯定说王书金就是真凶,因为本案中确实存在着他谎称凶手的可能性——假如他真是一个如此老谋深算之人!然而,根据上述情况,我也不能肯定说王书金就不是真凶,因为真正的罪犯在供述强奸杀人过程时出现上述细节误差也不足为奇——请不要忘记,王书金的供述是在案发十年之后,而且他还实施了另外三起强奸杀人案和两起强奸案,记忆中出现事件纠缠与细节换位等误差是很难避免之事!总之,根据现有证据,我既不能肯定王书金就是强奸杀害康某的凶手,也不能肯定王书金就不是强奸杀害康某的凶手。如果做粗略的概率分析,我认为他是真凶的概率应该在60%左右。换言之,他是真凶的可能性略高于他不是真凶的可能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用概率表述,被告人为犯罪实施人的可能性至少应达到90%。按照“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只要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法院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在本案中,既然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之真凶的概率仅为60%,那么二审法院就应该认定王书金在康某被强奸杀人案中“无罪”。不过,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聂树斌案怎么办?有人以为,只要法院不能认定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聂树斌案就不能翻。对于这种观点,笔者绝难苟同。法院不能肯定王书金是凶手并不等于说法院就能肯定聂树斌是凶手。换言之,王书金无罪并不等于聂树斌有罪。在此,笔者有必要说明认定错判的证明方法和标准。

认定错判有两种证明方法:一种是直接证明法;一种是间接证明法。所谓直接证明法,就是用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原审认定的被害人生还,如我国湖北的佘祥林案和河南的赵作海案;第二种是否定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例如,美国的“无辜者行动”主要就是通过对强奸案或杀人案中的生物物证的重新鉴定来证明错判,包括用DNA检验结论来否定原来的血型鉴定结论,也包括用确定性DNA检验结论来否定原来的非确定性DNA检验结论。所谓间接证明法(主要是反证法),就是通过证明他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来间接地证明原审被告人无罪。这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其他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自己是原案的真正罪犯,如聂树斌案;第二种是他人检举揭发的材料证明原案另有“真凶”,如黑龙江的石东玉冤案;第三种是在他人处所发现了原案的重要证据,从而认定原判有误,如云南的杜培武冤案。

在运用反正法间接证明错判的情况下,证明他人是“真凶”和证明原案为错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排除了共同作案可能性的情况下,两个嫌疑人面对同一犯罪指控的概率是此增彼减的。在康某被强奸杀害案中,如果王书金为真凶的概率是60%,那么聂树彬是凶手的概率就是40%。既然王书金那60%的概率都不足以认定其有罪,那么聂树斌这40%的概率就更不足以认定其有罪了。当然,笔者没有直接审查这两起案件中的证据,因此上述概率分析纯属理论探讨。

由于王书金另有五案在身,所以无论能否认定他是康某案真凶,法院判其死刑都是无可厚非的。不过,笔者希望最高法院不要仓促核准死刑,因为王书金的供述毕竟还是聂树彬案再审的“新证据”——尽管已经出现了八年!

借此机会,我再次建议最高法院以此案为契机,推进司法制度的改良,挽救司法公信力。具体说,最高法院可以邀请三至五位法学专家组成聂树斌案的复查组,在全面公开地审查本案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启动再审的决定。这种案件复查组具有“半官方”性质,即查办经费来自官方,查办人员来自民间。然后,最高法院可以总结经验,以涉诉上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改良为进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成立半官方性质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并可以参照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制定相应的规则。

顺便说,为了减少认定和纠正错案的阻力,我们也应该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改良。笔者建议,认定错判可以遵循“无过错原则”,但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遵循“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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