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洋:雅典政治中的制度设计与运作

——在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的讲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86 次 更新时间:2013-06-1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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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洋  

实际的政治运作和制度的设计总会有差距和偏离。对于政治分析而言,重要的是考虑这种偏离是否到了妨碍取得预设效果的地步。和其他任何国家、任何政体一样,雅典政治中的制度同样遭到滥用,但是这个滥用不妨碍它们起到实际维护民主政治的作用。

黄洋 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历史系和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古典学系,主要研究领域为古希腊史。著有《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世界文化史》《希腊史研究入门》等,在《世界历史》《历史研究》等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陶片放逐法、平民领袖、“诬告者”与雅典民主政治,通常古代史家不会这么讨论,因为这几个问题看起来没什么紧密关联性。但我想,能否把这几个问题关联起来,首先力图准确把握这几种制度在雅典民主政治中所起的作用,然后提出一些常见的误解,加以分析。一个制度设计,和它实际的运作,总是会有偏离,并不会完全相同。我的目的并不是对制度各自做专门的研究,而是把它们放在雅典民主政治的背景中去考察。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讲到:‘平民领袖是人民的谄媚者’。所有政治领袖,要想被公民接受,获得他们的投票,唯一的方式就是‘讨好’他们。所谓‘讨好’,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贬义的,是毫无原则,甚至是恶意的讨好;另一种是通过维护人民的利益来讨好他们。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政治领袖,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平民领袖,而且必须是平民领袖。”

陶片放逐法

一般认为,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所制定的法律。它最早付诸实施是在公元前487年。现在有据可查的被陶片放逐法放逐的案例总共有七八个。

陶片放逐法的施行大体集中在几个年代,一个是在公元前480年代,施行得比较密集;一个是公元前471-公元前443年之间,断断续续地实施。公元前443年之后就没有相关事例的记载了。直到公元前417年,有一个名叫希帕布罗斯的人被放逐。据普鲁塔克的记载,他的被放逐,简而言之就是一种政治操纵的牺牲品。陶片放逐法能够被政客利用,打击或者消灭自己的政治对手,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利用,仍然需要进一步分析。文献记载之外,还有考古材料可以证实这一点。考古学家在雅典城发现了11000多片用于陶片放逐法投票的陶片,上面刻有投票者想要流放的人的名字。其中有191片在雅典卫城的北坡上发现的陶片,全部刻有地米斯托克利的名字。发现者美国考古学家布隆涅(Oscar Broneer)认为,这些陶片未经使用,而且经过对照,发现是14个人的笔迹,很可能存在作弊行为。学者们据此断言,这是政治阴谋的证据。地米斯托克利的政敌事先把这些陶片刻好名字,然后在实施陶片放逐法时,分发给雅典的公民,让他们投票给地米斯托克利,以此来达到操纵结果、消灭政敌的目的。

无论文献记载还是考古资料,都反映了陶片放逐法被政客操纵、用于打击政敌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这一制度呢?如果陶片放逐法能够被操纵,是否意味着这个制度实际上完全受到扭曲,在雅典民主政治中根本不起任何积极作用呢?

我们先来看制定陶片放逐法的初衷。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告诉我们,制定这个法律,是因为人们对有权的人的怀疑和不信任。庇西斯特拉图最早是一位民众领袖和将军,因为他有权力,所以他就当了僭主,建立起僭主统治。《雅典政制》也说到,从放逐希帕科斯起,连续三年,雅典人放逐的都是僭主的朋友。从第四年开始,他们放逐权势太大的人。也就是说,这时不管这个人是不是僭主的朋友,只要权势太大就可能遭到放逐。

我们知道,雅典民主政治是在推翻僭主制后建立起来的,它自然就把僭主和僭主制当成敌人。公元前501年,雅典人为刺杀僭主的两个贵族阿里斯托格同和哈莫迪俄斯塑造雕像,树立在市政广场上。这是新近确立起来的民主政府所做的最早的事情之一。文献记载说,这是最早为凡人树立的雕像,之前的雕像都是为神和传说中的英雄塑造的。很显然,雅典民主政体把他们当作英雄。这充分说明,民主政治把僭主制看成自己的敌人,因此要竭力避免它,并且消灭任何有可能建立僭主制的人。所以亚里士多德的记载是合理的,陶片放逐法的首要目的是避免僭主政治的复辟。

但还有另外一个逻辑。雅典民主政治的前提是公民共同体的理念,其基础是公民对政治决策过程的参与和分享,它强调公民之间近乎绝对的平等,任何个人都不能凌驾于众人之上。因此,从这个民主政治观念的逻辑出发,个人无论好坏,其权力或权威一旦膨胀,就会对民主政治集体议政的制度形成威胁,因此才有了这条非常奇怪的法律。被放逐的人可以是大好人,可能没有任何过错,甚至可能是英雄,像地米斯托克利那样,但是因为他的个人权威太高了,就会对集体议政和决策的民主政体形成威胁。雅典人采取的办法是用陶片放逐法放逐少数权力或威望太高的个人。它采用选举的方式,而通常在一个较大的群体里,选举出来的都是名人。所以陶片放逐法放逐的常常是一些声名显赫的政治家。这不是对坏人的一种惩罚,它的根本目的也不是惩罚被放逐者,被放逐者的财产可以保留,只是在流放期间不能回雅典,不能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施加影响。因此,陶片放逐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民主政治的安全和稳定。

当然,陶片放逐法也能够被政客操纵,但是无论设计和制定的政治制度和政策是多么完美,总存在操纵的空间。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政客都试图操纵制度和政策,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所有政客都这么做,这是政治的本意。我们不能从道德层面上来衡量政治和政客。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就是操纵和反操纵的问题。所以不能因为某个制度被操纵,就说它是失败的。

我们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是,一项政策或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被操纵,在被操纵的情况下,它是否就偏离了本来的目的,以至于完全达不到目的。实施陶片放逐法时进行的是大规模的公民投票,理论上,所有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都可参与。在投票过程中,政客所能操纵的主要是自己的支持者,可以想见,他们只是投票群体的一小部分。刻有地米斯托克利名字的191片陶片完全有可能是他的政敌所为,所有西方学者都这么认为。但还有另一种可能,和公民大会的决策采取举手投票不同,陶片放逐法采取书面投票。但雅典公民中的大部分可能都不识字、不会写名字,得请别人写。为了投票顺利进行,国家有没有可能做一些组织工作呢?虽然没有相关记载,但我认为,完全有可能,而且类似的组织工作似乎是必要的。所以即使在卫城北坡上发现的地米斯托克利陶片,也不能肯定是操纵的证据。

即便这191片陶片是操纵的证据,我们来看操纵能够如何进行。地米斯托克利的政敌派人散发陶片。但除了他们的党羽和支持者外,其他投票的公民会盲目接受吗?雅典公民的政治意识可能还要大大强于现代人,他们习惯于经常参与政治活动与政治决策,习惯于充分讨论和比较独立地作出政治判断。因此,政客并不能完全操纵,决定投票流放谁的选择主动权主要还在那几千个公民手中。基于这样的分析,我觉得操纵是有限的。当然,普鲁塔克记载了尼基阿斯和阿尔基比阿德斯为避免自己遭放逐,联手动员他们的支持者,放逐希帕波罗斯的事件。但这样的操纵也主要是可能遭到放逐的候选人之间的斗争。陶片放逐法对于个人权威的威慑力并没有被消解,因此,它仍然是维护民主制度的有力武器。

平民领袖

第二个问题是所谓平民领袖问题。我们仍然从上面提到的被放逐的希帕波罗斯谈起。修昔底德在记载到公元前411年的寡头政变时,说寡头政变的阴谋者。

“把其余的人视为民主政治,而打算攻击他们。他们杀死了某个名叫希帕波罗斯的雅典人,一个邪恶的人,他被陶片放逐法放逐,不是因为害怕其权力和声望,而是因为他是无赖和城邦的耻辱。”

在修昔底德看来,希帕波罗斯是一个邪恶的人,他是一个无赖和城邦的耻辱。修昔底德用“无赖”这个词,很明显带有强烈的偏见。寡头派是在攻击民主政治的时候,杀死了希帕波罗斯,说明他是寡头派的眼中钉,其实,希帕波罗斯是民主政治的领袖,他是有影响力的。贵族派政治家把民主派政治家说成是无赖,是邪恶的人,以丑化他们。修昔底德就是这方面的行家,我们读《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时可以发现,他对自己喜欢的政治家伯利克里的刻画非常正面;把自己不喜欢的人,像克里昂就刻画成一个小丑形象,从中我们也能看出修昔底德的政治立场。其实像克里昂、希帕波罗斯都属于真正的民主政治、下层人民的领袖。古典文献基本上都是站在上层社会的立场,具有强烈的贵族色彩,这些文献都把像希帕波罗斯、克里昂说成是demagogos,很多古典文献把它翻译成“煽动家”或“惑众者”,是贬义的。去掉这种贬义,在有些情况下它可以翻译为平民领袖。修昔底德认为伯利克里是一个好的政治领袖,其他就是所谓的“煽动家”了。他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二卷里有这么一段话,是对伯利克里的总结:

“伯利克里因其声望、见识和著名的正直而能够自由地控制大众,是他领导他们,而非被他们领导,而且由于他不为着不正当的目的谋求权力,他不用说讨好他们的话……因此名义上是民主政治(demokratia),实际上则是第一人的统治。但其继任者相互更为平等,每个人都想占据第一的位置,因此转向讨好人民(demos),将事务拱手交给了他们。”

就是说,后面的政治家为了争第一,“讨好”人民,因此让人民掌握权力。他们成了谄媚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讲到:“平民领袖是人民的谄媚者”。修昔底德的记载对后世影响很大:雅典的政治领袖分两种,一种是好的,到伯利克里为止;另一种就是伯利克里的继任者,是“煽动家”、“惑众者”,是平民领袖。1970年,美国一个著名希腊史家写过一本书,《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新政客》,他显然是受到修昔底德的启发。他在书中把伯利克里的继承者称为新政客,认为他们的出身背景、领导方式等跟老政客不一样。文献记载克里昂和希帕波罗斯都是皮革匠出身,很低微,是暴发户。但我们需要注意到,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是贵族派对他们的攻击,以贬低他们的社会地位。

对于“平民领袖”,我们要分析到底是不是两类政治家之分,是不是有一类就是“煽动家”、“惑众者”。为此,我们要分析在雅典民主体制下那些政治领袖发挥作用的方式。实际上,他们领导的方式和现代政治家很不一样,比如奥巴马,他领导美国人民是因为他有一个职务:美国总统。职位赋予他权威和权力。可是在雅典,所谓的政治领袖并不担任国家元首这类职务。那些政治领袖都是业余的,他们没有固定的政治官职。当然也有少数职位由竞选产生,例如十将军,就是选出来的,可以连任。其他绝大部分官职都是抽签决定的,任期只有一年,不得连任。从职能来说,十将军是负责统帅军队的,并不是政治职位,没有正式的政治权力。但因为是可以连任的极少数重要官职之一,十将军可能拥有较高威望。担任十将军者可以利用这种威望,在政治上施加影响。伯利克里从公元前445年到公元前429年去世为止的16年间,年年连任十将军,这是他有如此大的威望和影响力的一个原因。可是很多雅典的政治领袖,不一定年年担任将军,也有很多担任将军的人在政治上没什么影响。因此除了利用担任十将军的威望以外,通常来说,产生政治影响力的方式,就是作为一个普通的雅典公民,在公民大会上提出政治方案。公民大会的决策一般先由个人提案,经五百人议事会列入公民大会议程,然后在公民大会上讨论和投票通过后,最后才成为国家政策。所有的提案都出自公民个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提案,然后在公民大会上阐述,说服公民大会接受。如果一个人的提案一再被接受,那么这个人就成为政治家了,雅典的政治家说到底就是这样产生的。所以,哪个政治家不需要讨好雅典人呢?即使是十将军,也没有政治决策权,也得到公民大会上阐述自己的政策,只是因为他有威望,大家接受的可能性大一些。我们知道伯利克里也因为人民对他的政策不满而被罚款。因此,包括将军在内的所有政治领袖,要想被公民接受,获得他们的投票,唯一的方式就是“讨好”他们。所谓“讨好”,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贬义的,是毫无原则,甚至是恶意的讨好;另一种是通过维护人民的利益来讨好他们。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政治领袖,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平民领袖,而且必须是平民领袖。可能政治领袖的个性和做事方式有区别,但都受制于雅典的政治体制,对于修昔底德认为伯利克里和后来的政治领袖不同的看法,古代作家即已提出异议。普鲁塔克写道:

“修昔底德认为伯利克里的统治带有明显的贵族色彩,‘名义上是民主政治,实际上是第一人的统治’,但许多作家认为他第一个带领人民采取了分配盟邦土地、发放观戏津贴和公职津贴的措施,因为他的政策,他们养成了坏习惯,变得奢侈和不服从命令,而非节制和自足。”

这段记载非常有意思。普鲁塔克倾向于援引更早的文献,因此他的有些记载是非常可信的。根据普鲁塔克的记载,伯利克里也讨好人民,因为他的对手、雅典的贵族客蒙想尽办法讨好人民。为此,

“他不得不匹敌客蒙的声望,赢得人民的支持。他的钱财敌不过客蒙,后者以此赢得穷人的好感。他每天向需要的雅典人提供一顿饭,为老人提供衣物,撤掉田庄的栅栏,以使任何人都可取其果实。伯利克里被这种对人民的讨好所胜过,因此转向分发公共财富。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他这么做是听从了欧阿村社的达摩尼德斯的建议。”

客蒙十分富有,可以向普通公民散发家财。伯利克里知道用这种办法敌不过客蒙。他就把国家的财物分发给普通老百姓,以此取得老百姓的好感。也就是说,他也讨好民众,只是讨好的方式不一样而已。

“诬告者”

“诬告者”同样是一个标签。雅典人的政治标签太多了,所以在研究和分析时,我们要特别注意,这些标签带有它的偏见和倾向。

所谓“诬告者”,我们要从梭伦改革的一项法律说起。梭伦制定的法律中有一条,就是公民拥有第三者起诉权。这在历史上是一个革命性的创举,直到现在,我们都还在利用梭伦的创造。古代的法律中,通常都规定只有受害人才能对施害人提出控告,但如果两者地位相差很大,受害人处于明显劣势地位,他常常是不敢控告的,因为可能非但不能讨回公道,甚至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第三者起诉权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施害行为提出控告。它的重要性在于,任何人可以对于伤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到了今天就演化成我们的检察院制度,由检察院充当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其起源就是梭伦的改革。在民主制度下,第三者起诉权就变成所有公民对任何违法、伤害城邦利益的事情都可以起诉,这意味着民可以告官,任何官都在民的监督之下,这是一个非常彻底的监督机制。因此,雅典社会的健全和完善,对种种违法、伤害国家和城邦的行为的打击,公民自觉自愿的起诉是很重要的部分。国家有时候也任命一些官僚进行指控,像检察官一样,但大部分都是由公民自愿提出指控的。

雅典的诉讼分为因私诉讼和因公诉讼,和我们现在法律中的民法与刑法诉讼的分类不同。所谓因私诉讼,就是针对私人间的纠纷;牵扯到公共利益的诉讼才是因公诉讼。因公诉讼总体上是依靠公民自愿充当起诉者的。因为是自愿,所以需要鼓励,否则大家没有积极性。鼓励措施是部分因公诉讼中,被告若被判有罪,受到罚款或财产充公的处罚,原告可以获得处罚的一部分作为奖励。举例来说,盗取或破坏城邦财产,逃避纳税,违法贸易都属于此类,这些案件的罚款,其中一半要奖励给起诉人。还有比如拖欠城邦的债,到期未还。公民可以对此提出控告,房产及其他财产充公后,其中四分之三就奖励给起诉人。还有诸如外邦男子与雅典妇女同居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将外邦妇女冒充公民自己的女儿嫁给雅典公民。这种都要受到罚款,罚款的三分之一奖励给指控人。这个政策非常有意思,控告的积极性很高。但也会产生一个问题,从公元前5世纪后期起,特别是喜剧和公元前4世纪的演说里面,出现了“诬告者”。现在的学者认为,在公元前5世纪末期,一批职业诬告者出现了,他们专以诬告别人来赚钱。

但这些诬告者真的都是坏人吗?他们不起好作用吗?恐怕文献带有明显的偏见。任何时代的人都会利用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为自己牟利,肯定也有诬告的情况。但总体而言,在民主制度中,他们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作用,而且可以说这是必不可少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就不能纯粹说他们都是坏人,都是卑劣、道德低下、唯利是图的人。

和陶片放逐法一样,问题在于诬告在多大程度上被滥用,是不是因为被滥用,这个制度就不起积极的作用了。法律里的明文规定,哪怕它肯定会被滥用,我们也要考量它被滥用的程度和它发挥的建设性的积极作用,哪一个更大。其实雅典法律也有规定,作为一个自愿的起诉者,可以去告任何人。但是对诬告者,除了公民大会的检举,然后起诉到法庭进行审判之外,如果起诉者在法庭获得的陪审团支持票数不到1/5,就要被罚款。苏格拉底审判的时候,陪审团有500人,起诉者至少要获得100票,否则就要被罚。这个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人们随便的诬告。所以法律对诬告者的防范是有规定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政策的滥用。总体上说,公民的起诉权是起到严格监督的作用的,对所有的人,包括官僚都是一种监督。因此,我觉得它也是政治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

最后,如果要有结论的话,就是实际的政治运作和制度的设计总会有差距和偏离。对于政治分析而言,重要的是考虑这种偏离是否到了妨碍取得预设效果的地步。和其他任何国家、任何政体一样,雅典政治中的制度同样遭到滥用,但是这个滥用不妨碍它们起到实际维护民主政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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