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东:盗版有理(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11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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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东 (进入专栏)  

我的《盗版有理》一文在新浪网和《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报》所用的标题是“我用盗版有理”。对于标题的这个改变根本就没和我商量。这一改变后来被有些人解释成是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故此加了两个字,把口气放缓了。其实我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什么“错误”。我差点跟他们急,这真是岂有此理。但经手此事的是我的小师妹,因而没法急)发表之后,还是引起了一些反响。有反对的,也有赞同的。反对的如金山的总经理雷军先生,说我的文章虽是一气呵成、气势磅礴,却都是“歪理”。我笑而不答,软件商看我的文章还能不是“歪理”吗?但你已经感到了迫力,这就行了。支持者当中的朋友就不用说了,法学家、经济学家也不用说了,最有意思的是竟然有八杆子打不着的搞音乐的把我的文章用特大号字放在音乐网站上,并来信感谢我对于他们的事业的帮助。

本来我不是专门搞这个问题的,只是应朋友之请敲敲边鼓(都说我写文章下手黑,故此老是叫我干这种得罪人的活)。但搞了也就一下子托不开身。这不,前些日子又去北大法学院参加了一个“学术讨论会”。说是学术讨论会,其实辩论的成分很浓。那么,谁输了谁赢了?这我说了不能算。但我个人的感觉是,我没当律师可真冤,我要当了律师,中国一大半律师的饭碗都得砸。总之,那些反对“盗版有理”的法学权威和政府官员们受到了一次很好的教育,那些支持“盗版有理”的IT业评论家和律师们得到了一次很好的鼓舞。故此,我的这个“盗版有理”还得接着说。实在是不得不说,因为这帮反对“盗版有理”的,虽然不一定能在辩论会上辩过我们,但钱是大大的有,又有中外权贵支持,做广告、发文章……。最近在电视上看到又有个骑自行车深入乡村基层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也是风头出足,有一大帮人跟在后头献花。这个国家如果光听他们的一面之词,恐怕要走到邪路上去,总得“兼听则明”吧。

“盗版有理”是不是全都是“歪理”?就算你不信我的,总不能一点也不信联合国的吧?咱们看看联合国是怎么说的。1999年11月7日 的《联合早报》发表了一篇介绍联合国今年的《人类发展报告》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今年由联合国发表的《人类发展报告》就对科技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令人争议的课题和观点。与一般舆论不同的是,这份报告并没有对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1995年知识产权贸易相关方面(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或缩称TRIPS)协定作出很高的评价,而是一直强调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局限性。

报告承认,创新是人类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过程,它促进人类的生产能力和文化的昌盛,也是人类追求知识扩展的核心所在,所以立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有必要的。

可是报告也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若是过度严厉,反而限制了软件业的竞争甚至创新活动。实际上,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新规定,已经导致贫弱国家无法享用到新科技的好处,进一步扩大了全球贫富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

1.专利只惠及少数的先进工业国

报告解释说,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或申请专利目前只惠及少数国家。在全球目前所有的专利中,高达97%由先进工业国拥有。单单在1995年,超过一半的全球版费和特许费就只付给美国一个国家。相反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并不了解如何应用知识产权,结果在它们申请取得的专利中,超过80%是属于工业国居民所有。

由于较严厉的知识产权法令提高了科技转移价格,发展中国家要进军电脑和医药等知识型工业,就面对了极大困难。

例如中国、埃及和印度等国家的成药工业在知识产权的贸易相关方面协定生效前,准许成药生产过程,而不只是最终产品的专利申请。这样的措施让这些国家工业可根据不同方式来生产药品,成本比原来的品牌企业低。可是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却规定专利申请必须涵盖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而且期限长达20年,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将来不能再以低成本生产专利品。

在有关协定的影响下,巴基斯坦必须为Glaxo Wellcome的一种抗爱之病药物购买生产专利,结果这种药物在该地售价高达3000美元,远非多数发展中国家人民所能支付得起。反观印度因不用立即落实有关协定,当地公司暂时无须申请生产专利,结果类似药物在印度生产后,却以低于巴基斯坦的超过一半价格出口到其他国家去。由于印度到下个世纪初也必须履行有关协定,严厉的专利法令到时将显著限制了像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成药业发展。

发展中国家可选择规定专利所有者必须交给这些国家企业生产执照,但移交过程颇为费时,而执照费相信也不菲。即使这些国家对有关专利行业实施价格管制,跨国企业还是可以通过夸大生产成本来避免为专利品标低价。例如在印度的跨国企业有时就以高出成本一倍甚至十倍的价格出售其专利品。由于跨国企业的盈利著眼于全球,而不只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它们都无意为了这些国家而标出低价。

  

实际上,发达国家以前并不是凭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文而壮大起来的。例如从战后到80年代中期,日本大力发展工业的成本就因知识产权法令执行松散,而比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低得多。可以这么说,许多目前强力支持严厉保护条文的发达国家,以前在建立本身的工业时,也都执行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令,只是到了成为科技出口国后才改为采取强硬立场的。

幸好到目前为止,1995年协定仍然允许有条件性的采用复制专利品,对于反向工程并没有宣布禁止。所谓反向工程,就是指解开电脑程序来了解其运作方式,从中取得创意灵感。由于微软软件系统已在电脑界逐步成为标准,反向工程对小软件制造商来说已变得日益重要,毕竟它能确保这些制造商所生产的软件能兼容微软软件。假如有关协定日后经检讨后不准反向工程,那么具有竞争力的软件将会锐减,而且还可能造成全球电脑互不兼容的混乱局面。

2.先进国窃取土著传统草药知识

报告还指出,1995年协定的另一弊病就是没有重视地方土著的知识产权,使其他人或机构可以代他们获得专利权。有关协定的条文忽略了各地创新的出现和共享中涉及的多样性文化因素,比如哪些可以拥有,或是应该怎样拥有等问题。就因为这样,发达国家过去都能悄然地盗窃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占为己有。

例如目前已有超过一半的配药由植物或人造植物化学样本制成,预料这样的成药今后将有增无减。这种生物成药业每年可带来带来超过400亿美元的收入,而发展中国家拥有大约90%的全球生物资源,按理应该从这样表现强劲的行业中获得庞大收益。

不幸的是,药品公司的勘探人员多年来都没有考虑到地方土著对药用植物的长期种植、研究、保护甚至认识,而是自行带走植物材料和记录它们的药效资料。在没有请示当地人民的许可下,药品公司擅自利用这些植物研究记录来制成高利润的药品。这样的做法,说得难听一点,是盗窃了别人长期拥有的知识来谋取暴利,是一种变相的工业间谍行为。

在非洲的马达加斯加岛,一种红润的长春花含有抗癌物质,而由此制成的药品每年就为美国跨国企业Eli Lilly带来一亿美元的销售额,但马达加斯加却几乎分文都没有获得。

通过这些成药知识产权事例,报告说明1995年协定突显出三大问题。首先,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文是建立在保护工业机械之类专利的基础上的,它能否有效的应付像具备新特征的生物基因工程专利,是有待商榷的。其次,当前的药物科学研究是在强调占有权的体制中进行的,任何研究酬劳都只与短期利润挂钩,而不是取决于研究会否促进生物科技的多元化。至于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目前的环球知识产权保护条文只倡导一种拥有权和创意的概念,受惠的多是私人和企业研究者,而不是公共学院或地方社群。

例如1995年的泛密西西比医疗中心事件中就充分显现出第三个问题。两名医疗中心研究员当年在美国获得专利来应用姜黄治病。可是用姜黄治病在印度已有千多年的历史,在当地是一种常识。印度为了说服当局撤销有关专利,不得不呈上书面证据——本梵文古书,由此充分反映出有关知识产权法令已造成一种文化系统强加在其他文化传统的尴尬局面。

在缺乏有效的法令下,越来越多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或地方组织选择与药品公司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例如Merck公司就同哥斯达黎加的INBio机构达到协议,每年由Merck付110万美元给对方,让它能够研究当地的一万种植物和昆虫样本。只要其中一种样本能造出成功的药品,那么哥斯达黎加将可从中获得2到3%的专利费,也就是说每年可获益200万到300万美元。

从澳洲和厄瓜多尔到泰国和乌干达,跨国企业的生物勘探员都同地方社群达成协议,承诺分享专利来取得当地的知识,不过一般承诺给当地人的专利费都只有0.1到4%之间,而且这笔专利费多是由当地基因科研人员获得,很少惠及种植有关植物的农民以及懂得植物药效的当地居民。

3.双方在不平等的基础上谈判

报告透露,许多当地人只获得微薄的专利费,主要是跨国企业与地方社群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的。若是在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情况就完全不同。例如一家跨国企业要勘探黄石公园,美国的公园服务部经谈判后就取得其中10%的专利费,这显现出谈判两方实力对比是专利费分配比例的决定性因素。

报告说,仔细分析起来,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它们的人民在签署世贸组织的1995年协定前,很少有机会参与协定的筹备讨论工作,因此无法充分了解到专利对人民生活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冲击,如今都已普遍感受到这些以往意料不到的冲击。

1995年协定之所以包括严厉的知识产权法令,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要通过专利来谋取更大盈利,其直接后果当然是破坏了研究发现的公开性以及共享精神。随着严厉的专利条文生效,科研成果的传送已受到限制,有关科技资讯也不能再任由各间研究所所能共享的了。

问题是1995年协定能否真的带来很多经济效益,报告对此持保留态度。报告说,要落实这个协定条文,就必须修改法律、训练官员并且实验执行专利,而这些工作就已经费时又费力。同时根据世界银行今年对80个国家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较严厉的知识产权法令并没有显著提高高科技产品的贸易量。

至于新法令会否促进知识型产品的外来直接投资,调查发现除了成药业以外,其他科技产品的外来直接投资则往往取决于当地的市场大小、科研基础建设和宏观经济政策,而不是单单靠知识产权法令。

此外,较严厉的知识产权法令也并不如一般支持者所声称的,能促使跨国企业到落实国家推展研究与开发计划。调查发现市场的竞争性才是研究与开发计划的最重要因素。实际上,一些工业国家,如加拿大和意大利等,以前都缺乏严厉的专利保护,但他们都没有在吸引外资方面碰到很大困难。

实际上,公开研究成果或发明让其他人修改纠正,不寻求严厉的专利保护,反而能够进一步提高有关成果或发明的质量。例如Apache这个网际服务产品,就是由各地电脑程序编写员在空余时间共同开发而成,结果竟是市面上最可靠和时尚的产品。如今它已安置在一半的公共网络伺服器上,成为电脑程序编写教学和试验的理想工具。

所以报告认为,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现有条文明显有全面检讨的必要,但必须不是加上无法实现的新条件。经检讨后的协定条文,应该减少发展中国家取得知识的障碍,确保它们的粮食来源、本土知识、科研安全和保健服务不至于会受到威胁。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也应该要承认地方社群的传统知识产权,并规定其他人或企业使用这类知识时要给予这些社群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外,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都必须受到协定的保护。为了让贫农能够生产某些专利产品,或是促进专利产品的基本保健和教育用途,协定应该允许甚至鼓励这些产品的价格受到控制。例如治疗爱之病之类的重要药物方面,价格管制就尤其重要了。

报告总结说,只有在1995年协定经过上述的检讨改善后,任何新科技发现在今后环球化进程中才不再仅仅为了盈利而存在,而且也是真正地照顾到人们的需要了。(陈士铭节译,笔者又进行了摘编,如果怀疑我断章取义,则请查对原文)

行了,人家联合国把问题都说透了,我也就不多说了。只是提醒大家特别注意一下以下这段。

“仔细分析起来,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它们的人民在签署世贸组织的1995年协定前,很少有机会参与协定的筹备讨论工作,因此无法充分了解到专利对人民生活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冲击,如今都已普遍感受到这些以往意料不到的冲击。”

你说咱们中国的那些政府官员、法学权威是不是也是在“无法充分了解到专利对人民生活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冲击”的情况下就把协议签了,把法规定了?我看答案肯定的。因而咱们今后就等着那些“以往意料不到的冲击”吧。那么,究竟谁的是“歪理”?你自己去下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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