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贤治:盗版与地下印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43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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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贤治 (进入专栏)  

盗版与地下印刷,作为出版业的一种现象,不问而知要受到普遍的责难。列举责难的理由可以有种种,或者涉及权益,或者关于道义,也有纯然出于观念上的,因为毕竟这是非法的勾当。但是,似乎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段来说,盗版乃出于不得已,甚至可以看作是出版商的一种抗争;而有些图书经过盗版的途径,竟成了散播异端思想的强有力的风媒。

一般来说,盗版与地下印刷是紧密相关的。这种现象的产生,在历史上不外乎如下几个原因:一,政治文化专制。整个言论出版界即所谓公共舆论空间形同一座大监狱,个别出版物简直打入死牢,未经许可出版,实与劫狱无异。二,行业垄断。出版作为一种产业,市场是受控制的,官办私营,限界森严。尤其是特许制的实施,致使一般出版商生意日蹙,甚至危及生计,只好逼上梁山。三,专一追逐利润。上述两个原因,虽然不能说与经济利益无关,但是在客观方面明显地存在着制度的限制,有一种外在压力;而在这里,则无须冒任何政治风险,仅出于如贪婪一类的内在欲望的驱使而已。

在西方,盗版可以上溯中世纪,除了因为逃避教会和政府的淫威之外,与印刷术的发明亦大有关系,不然无“版”可盗。至于中国,盗版多在明清之际;若从版本学的角度看,不只刻本,还有抄本,时间仍可以往前推。始皇帝焚书坑儒,泽及后世,使士子商人不得不避其锋。后来的王位继承人又有新的发明,大兴文字狱之余,动员社会力量编修文史图书,搞钦批本,官批本,统一“正本”以垂范将来。清乾隆皇帝编纂《四库全书》就是显例,剜削,抽毁,删改,将盗版合法化,那手段的恶劣,是胆子最大的出版商也无法想象出来的。

在中世纪,整个欧洲被置于宗教神学的统治之下,通行的只有一部《圣经》,图书遭到普遍的敌视。其实,全社会有一本书也就足够了,古人不是说凭半部《论语》就可以治天下了吗?就算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偌大中国来来去去也不过是一本书。无奈世间少不了好事者,总想著书立说,而且贩卖有徒,及至谷腾堡的印刷技术大行其道,图书这东西终于日渐滋繁起来,使得统治者看得头痛,不得不设法对付。宗教裁判所镇压异端是有名的,而由教皇颁布的《禁书目录》同样臭名昭著。这份目录从保罗四世开始,直至1966年——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恰好在同一年爆发,焚书是重要的标志之一——宣告撤消,数百年间不断加以替换补充。其中不但列有书目,而且有一份作者名单,至庇护五世,名单更加详细,还建立了一个禁书会,将有关的禁书政策付诸实行。对于《圣经》,教会拥有绝对阐释权,宣布经由圣热罗姆修订的4世纪的拉丁语本为唯一真正的版本。这样,其它版本自然在扫荡之列。1542年,教廷明确规定所有图书的书名页必须印有主教授予的“准印许可”字样,否则不得印行。马丁•路德翻译的《圣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做版本文章。历史学家杜兰说“古腾堡使路德成为可能”,固然是说机械印刷促进了宗教改革思想的传播,但也意味着承认盗版及地下印刷从中所起的作用。路德的德语《新约》,两年中共授权印行了14版,而盗版的即达到66种。

1521年,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发起第一次图书检查运动,下令巴黎最高法院严密监视印刷所和书店。不可思议的是,强权总会遇到不屈服的对手。里昂的出版家埃蒂安•多莱编辑出版拉伯雷、马罗的著作,还出版了伊拉斯谟的《战斗的基督徒手册》,出版时,特意选择一把砍刀图样作为自家的商标,挑战教会和政府的意图不是太明显不过了吗?结果,宗教裁判所把他活活烧死在巴黎莫贝尔广场的火刑柱上。路易十四上台后,专制手段变本加厉:从1667年起,限制书商和印刷商的从业人数,连印刷器材的买卖也受到控制,装书的包裹需要查验,印刷作坊得定期接受检查,如发现违反者,随即关进巴士底狱。从前的图书管理仅限于下达法令,至1701年,法国政府便正式设立图书管理局,便有了专司图书检查的机关。英国、德国等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群起效尤,因为这样一来,实在省事而有效得多。在这种严厉的管理制度下,启蒙思想家的作品只能按地下方式出版;但当地下印刷也受到限制时,这些作家唯有将书稿送到纽沙特尔、日内瓦、海牙或阿姆斯特丹的出版商处,然后“出口转内销”。但是,要在这类荒诞剧中担当一个合适的角色颇不容易,伏尔泰便曾否认是自己的书的作者,还谎称说是过世作家的作品,甚至针对这些书进行公开的批判。对此,有人形容说,“这是一种讲了一些东西而免于被送进巴士底狱的艺术。”只要从事著述,就必先掌握这种艺术。据统计,在十八世纪,至少有4500种书是随意杜撰人名和地名出版的,这就给后来考证这个时代的出版物的作者、出版地、印数等,增加了许多困难,致使考证本身成为印刷媒介史研究的一项既不能绕开,又繁琐缠人的基础性工作。当时,这类地下出版或由境外秘密进口的传播启蒙思想的书籍被称为“哲学的”(philosophical);连带被当局视为非法的“坏书”,都被出版商和销售商统统称为“哲学书籍”,这种行话,其实指的就是“危险的书籍”。这些书籍是偷偷地在斗篷下出售的,所以又有人把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称为“斗篷下的哲学”。“哲学书籍”风险太大,为抵销风险成本,价格相应要昂贵许多;书商一般不愿囤积这类书籍,于是变着法子与普通盗版书进行交换,交换比例通常是1 :2、2 :3、3 :4。以盗版及地下印刷换取危险思想,也当不失为一桩好买卖。

十七世纪中期以后,法国盗版及地下印刷之风日炽,仅巴黎就有100家出版商从事地下出版业,甚至连阿维尼翁这个法兰西王国中的教皇领地也干起了这种行当。由于政治思想类的禁书最受欢迎,印刷商和销售商除了直接盗版,还经常在一些貌似正统的著作中夹塞带有新思想的言论,极力利用政府尚未明确下令禁止之前的机会加紧出版和销售“异端”著作。为了平缓这股盗印风,从1718年起,政府开始采取“默许”的政策。所谓默许,在法国检查制度中是一种介于“准许”与“不许”出版之间的状况,即不属公开批准,也不予以禁止。由于许多书得到默许在国外出版,国内发行,于是那些被认为“有问题”的书只要注明是国外出版的,就有希望蒙混过关。默许制相当于一道夹缝。在夹缝中间,出版界养成了一种由作者在图书出版前私下拜访检查官的风气;许多书,在国外以及边境地区的一些独立领地争先出版“伪版本”。对于18世纪,法国有一个奇特的说法,称之为“伪版书的时代”,便是缘此而来。

马尔泽布在大革命前曾经这样说:“由于法律禁止公众不可或缺的书籍,图书业就不得不在法律之外生存。”这话只是说对了一半。在一些特别专制野蛮的国家里,书商根本无法施其技,也就是说,在法律外面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图书业”。像俄国,拉季舍夫的笔记作品《从彼得堡到莫斯科旅行记》问世后,叶卡捷琳娜二世说作者在书中促使人民仇恨政府,是“比普加乔夫更坏的暴徒”,随即下令没收焚毁该书,并将作者逮捕,判以死刑,后改为流放西伯利亚,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该书流传下来的种类多达70多种,都是手抄本,算得是变相的盗版罢,但是比起正式出版物已是倒退了大大几百年。车尔尼雪夫斯基写于1863年的长篇小说《怎么办》,在杂志发表后即由沙皇当局下令查禁,直延至1905年出版,几十年间也都是以手抄本的形式流传。在苏联时代,图书遭禁之多,作者命运之惨,比较沙皇时代,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许多著作,得先在国外出版,然后在国内出版,如帕斯捷尔纳克的《日内瓦医生》,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布罗茨基的诗集等等,都是这样兜圈子出版的。一些被镇压的作家和诗人的作品,根本无由面世,连高尔基的《不合时宜的思想》,也被迫耽搁了将近一百年。在这个国家里,地下出版物可以说从来不曾中断过,当政治相对“宽松”的时候,还曾显得相当活跃。但是,不管如何折腾,毕竟不成气候,无法形成像西欧一样的市场规模。著名小说《阿尔巴特街的儿女们》作者雷巴科夫说:“没有1985年3月,读者将无法看到这部小说。”自戈尔巴乔夫于1985年上台后,尤其在苏联解体之后,国内加速自由化,以致最后开放党禁和报禁;只有到这时候,许多地下出版物才纷纷露出水面,不复有从前的禁忌了。

有意思的是,苏联好些禁书,其中包括被马恩列斯批判过的哲学社会科学著作,还有现代派文学作品等等,被当成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上官方或准官方的“修正主义货色”,在六十年代前后被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国内尚有许多“右派”和“反动权威”的著作被禁止销售和阅读时,得以以“灰皮书”、“蓝皮书”的式样供“内部发行”。据北京知青回忆,在那个荒芜的岁月里,他们都非常庆幸能辗转读到这批翻译书,从中吸取不少思想营养。这种方式的国际文化交流十分特殊,作为一段故实,在翻译出版史上是应当列作专章介绍的。

总之,政治专制主义是万恶之源。只要专制政体存在一天,就一定少不了书报检查制度;只要书报检查制度仍在运作,也就必然出现地下印刷和盗版书。有文章称书报检查制度是专制制度的忠实仆役和老悍妇,特点是狠毒和没有灵魂。其实,这老悍妇的脾气只是从主人那里学来的罢了,专制制度天然地欠缺人性,它的恶辣具有一种覆盖性,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专制政体里,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就说盗版,表面上看来,它可能并非直接来自检查制度,而与专业垄断有关;实际上,经济垄断与政治专制是双胞胎,同为特权现象,都是同一种制度的产物。法国革命的宣传家西耶斯在《论特权》中写道:“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驰。”但是,没有法子,特权就是法令,所以在专制国家里,一味鼓吹“法治”并非是什么好事情。

出版行业的垄断来源于许可制和独占专利制的推行。垄断有多种方式,以英国为例,一是以保护本地印刷商的利益为由,限制外国书商进入本国市场,实际上防止外来思想对本土的冲击;二,由国王直接控制印刷业,指定官方出版商承办有关出版业务;除了钦定的官商,其他书商不得翻印或出版同类图书;三,授予出版特权,使受惠的书商在有限期内享有复印和销售的专有权,被侵权时还可以藉此获得各种赔偿。与此有关的是独占专利的授予,目的在禁止业已划定的范围内出版新书。1557年,玛丽女王授予一个叫做“书商公会”的行业组织以出版特权,颁发国家特许状,规定所有图书必须到书商公会注册,甚至允许公会对其他书商和印刷商拥有搜查、没收、焚毁、查封、扣押的特权,到了斯图亚特王朝,特权和专制发展为一种特许制度。至1662年,正式颁布名为“制止出版诽谤、叛国和未经许可之图书及小册子”法案,简称“许可证法”。光荣革命并没有废除特权,只是经由议会接管和延续一个由国王开其端的业已成熟到腐败的制度,事实上,权力与金钱的勾结变得更加紧密了。

行业垄断严重破坏了出版业的正常动作。在失去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作为一种恶性报复,盗版盗印使大批的出版物质量低劣。以地图的制作为例。为了确保对新发现地区的商业垄断,地图最早是保密的,只有极少数雕版印制品泄露到市场上。恰恰因为垄断和保密,带来了地图的地下印刷和黑市交易。对于市面的地图的准确性,欧洲的领航员和海员普遍持怀疑态度,以致到了十七世纪初,仍然不愿接受,而宁可使用手绘的。这种拒绝现代科学技术之举,究竟是谁之过呢?是书商不负责任,抑或当局全权垄断的结果?

然而,不管政府如何的使用铁腕,算尽机关,盗版活动一样有增无已。1695年,英国议会终于作出终止许可证法的决定。但是,这并不等于政府已经放弃了对出版业的控制;只要政府有一天不允许随意散播不利于稳定的言论,盗版与反盗版的斗争仍将持续下去。英国著名史学家汤普森在其名著《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中写到十七世纪一个销售盗版书刊而获罪的名叫斯旺的报贩,因销售小册子和一篇煽动性诗歌被捕,判定数罪并罚监4年零6个月,是同行中判刑最长的。事隔数年,又是这个斯旺,因销售“无印花税报刊”被告上法庭。书中有一段他和法官的对话:

被告——先生,我已经失业一段时间了,我也无法找到工作,我家里人都在挨饿……另一个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我卖这些东西是为了我们同胞,让他们知道议会并没有代表他们……我想人民知道他们是怎样被蒙骗的……

法官——住口。

被告——我不!因为我想让每个人都读读这些出版物……

法官——你太放肆,你要因此被判处三个月监禁,进纳茨福德感化院做苦工。

被告——我一点也不感谢你,只要我能出来,我还要卖。你记住,(看着克拉克上尉说)我第一份就要卖到你家里。

可以看出,在从事盗版和地下印刷的人物当中,并非都是同一类的自私、阴暗、卑琐的角色。

使出版业作为一种商业活动进行而免受权力的干预,这是符合新生资产阶级的利益的;然而禁令的废弛,无疑地更有利于思想的传播。接着,继《人权宣言》之后,“出版自由”作为人类最可珍贵的权利,于1791年庄严地写进第一部法国宪法。从实质上而不是从形式上最后废除出版检查制度,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但是,出版自由既已得到国际社会的确认,反动专制政府要遏制自由思想,也总得有所收敛,而不至于太横行无忌了。

自然,到了民主社会,到了书报检查制度和出版特权制度已如一堆锈铜烂铁般地被抛弃的国度,普通公民可以公然批评国家元首的地方,盗版或地下印刷的现象仍然会出现,因为金钱永远是一种诱惑。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只是个别的现象,而不复是制度化的现象,不可能对读者构成大面积的损害了。

盗版之“盗”,在古时候是跟“侠”连在一起的,从中世纪到近世,在盗版的书商中间,确曾有人表现出侠士之风,敢于制作和贩运异端的著作;即便为了金钱,也还有眼光盗印布丰的《自然史》一类卷帙浩繁的著作。不像后来的书商,只会生搬硬套或改头换面印行一些食谱、小玩艺、相面术、肉麻故事,全然失却原始造反者的强悍之气,看那种小手段,简直已经沦为偷儿了。在这里,仅就盗版史——出版史的一个重要分支——来说,用得上民间历史家九斤老太那句总结性的话:“一代不如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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