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公平观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03 次 更新时间:2013-05-0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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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摘要:研究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不仅可以澄清我们在社会公平问题上的错误认识,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而且有利于我们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妥善处理当代中国收入分配改革和发展中涉及的社会公平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建国以来,我国历代领导集体结合当时的具体实际对公平观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真正地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公平观;效率;收入分配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释的公平观

公平是人类自古至今孜孜追求的社会理想。但是,究竟什么叫“公平”呢?判断“公平”与“不公平”的标准是什么?提到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论述公平的。

(一) 马克思关于公平观的论述

资产阶级经济学带有极大的虚伪性,他们以“人的平等”的公平观为公开的旗帜,实际的经济运行中,他们口头上讲一切公民,或一切社会成员的平等,但在实际经济的运行中绝不肯让出半点阶级特权。同资产阶级理论的虚伪性相反,马克思历来认为公平作为一种观念只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有什么样的历史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公平观,衡量公平的标准也不尽相同。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的“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时曾这样反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的关系吗?”[1]马克思不但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看待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公平,而且还预见了在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以后,在“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的历史关系下,分配中通行的只能是以劳动计量个人消费品的公平观。并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历史条件下,还不可能产生以需要计量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公平观。

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是围绕着人在社会中的分配关系展开的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由于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生产关系又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因此分配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它本身并不存在与人的主观价值取向直接相关的公平还是不公平的问题,因此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不过是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现存分配关系的一种评价。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公平的时候是这种分配关系与他们的利益要求相一致;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不公平的时候是指这种分配关系与他们的利益要求不一致,因此社会公平主张是人们对现存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公平观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因为公平概念本身具有将同一尺度应用于每一个人的含义,因而尽管一种分配关系实际上只是对某一社会集团有利却往往被说成对其他社会集团也是公平的。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尽管各社会集团对公平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无论哪个集团都把公平作为争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口号,这样当一种分配关系已不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仍说它是公平的,实际上是在将其保守方面加以神圣化。而当一种分配关系还适合生产力发展时说它是公平的实际上是在将其革命方面加以神圣化,因此马克思认为公平观对现实的经济关系具有维护或破坏的作用,它反作用于生产力促进或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二) 恩格斯关于公平观的论述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在批判普鲁东提倡的“永恒的公平时”,给公平下了一个经典性定义,他说,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 [2]212公平,作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不存在某种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公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三)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主要内涵

第一,公平是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表现,不能离开经济关系到人们的头脑中寻找公平的标准。经济关系决定公平的标准,不同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公平标准,不存在抽象的公平,公平总是具体的。第二,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公平的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亘古不变的公平。第三,不能仅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判断公平与否。

二、第一代领导集体对公平观的继承与发展

1949年新中国建立,随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逐渐确立,并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一直将实现社会公平作为目标之一。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公平观直接继承了马克思的公平观,在其基础上又吸收了中国古代的一些朴素的平均思想如“大同思想”“均田地”等。具体表现为:经济上,实现人民生产资料占有和分配上的公平。毛泽东认为,只有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按劳分配,才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分配的公平。后来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等运动不仅初步实现了公有制,而且分配方式较以前也开始变得公平。

但是建国初期,由于教条式地理解和搬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某些理论观点,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错误地采取了公平分配优先均中求富的绝对平均主义策略,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人民物质匮乏一直处在温饱水平线之下并且错误地发动阶级斗争,社会秩序紊乱。

三、第二代领导集体对公平观的继承与发展

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遭遇迷茫之际,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为了继续追求社会公平,创造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收入分配公平观。邓小平高瞻远瞩敏感地抓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指出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重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 生产力发达物质丰富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并且强调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同时富裕,指出“要求同步富裕,同等富裕也是不现实的”,而实行“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3]的方式,激励人们千方百计摆脱贫困、创造财富。打破公有制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只有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当家作主,实现消除各种差别和人人平等。其实质是理论探讨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实现社会物质丰富与公平共享的统一。简而言之,邓小平的公平思想,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二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经典作家的思想和理论里没有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这一社会公平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辩证内容,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实践过程中提出了这个思想和理论从而丰富和发展了经典作家的社会公平理论。邓小平的这些公平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接受了改革开放实践的检验。这些公平观大大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生产力的长足发展。

四、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公平观的继承与发展

江泽民也强调“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使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才能体现效益原则,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才能保持社会稳定,也才能成功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4] 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5]即以按劳动结果和经济效益分配为主并结合劳动者对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和知识的贡献进行分配。

为了更好实现社会公平又提出三次分配机制,妥善解决财富分配公平、共享社会成果,即初次分配按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次分配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同时也注重政治制度上保障社会公平,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五、新一代领导集体对公平观的继承与发展

2005年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发展。”[6]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7] “和谐”是社会主义公平观的理论创新。随着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必然会造成许多矛盾和社会不和谐,影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持久发挥。任何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社会都不能依靠牺牲公平来谋求所谓的效率,针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中央提出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要求,但必须要明确的,我们强调的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不能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由,阻碍经济的发展,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既不能靠牺牲效率来谋求所谓的公平,也不能靠牺牲公平来谋求所谓的效率,而应该在效率中求公平 ,在公平中促发展。

六、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公平观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 我国收入分配公平观存在的问题

按照邓小平社会主义公平观的理念,现阶段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从理论上说,按劳分配适合当今的中国国情,可以而且应该予以坚持。但在实践当中却出现了分配不公的现象。分配不公平直接表现为不同群体的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分化严重,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各种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的收入越拉越大,尤其是一些国有垄断企业像石油、电信、银行等的收入普遍高于普通企业。而在企业内部,管理者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也完全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二,整体上看,农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在绝对收入方面,如果考虑到社会保障如教育、医疗、养老等隐形收入方面,农民更是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第三,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东部沿海的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相比,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在拉大。也因此,“孔雀东南飞”的现象仍在持续,也就造成了今天所谓“东部像欧洲,西部像非洲”的尴尬境地。

(二)关于改进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措施

针对上述的不公现象,国家领导人已经认识到了分配方式的不公是其根源所在。 因此,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分配原则;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的基础必须是公平,反过来和谐也是公平的表现形式。如果能够实现人与人、阶层与阶层、地区和地区之间的和谐相处,即使社会公平程度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那也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因此,“和谐”是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最新理论创新,是对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最新理论总结。要想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必须要做到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形成科学的分配政策。社会分配方式是直接调节社会公平的杠杆。目前的分配方式不公平,调整目前的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的分配制度势在必行。首先,要维护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正义: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法打击过高收入,依法调高过低收入,保障各个城市的最低收入标准的实行情况;对于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状况,尤其是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计,并进行舆论监督。其次,重点在于以国家为主导的二次分配:要切实落实“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分配原则,保障分配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经济和政治权利,拉近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政治距离,以有效保证社会公平。

第二,正确处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关系。此原则对中国近30年来的生产力的突飞猛进贡献良多。以前将“公平”摆在后边,只是作为一种附庸的“兼顾”,因此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到了今天,我们的生产力当然也要继续发展,但应该把“公平”放到突出的位置。要注重效率,同时更加注重公平。甚至在这个特殊的时候,可以把公平放到前面,为了公平可惜牺牲某些效率,以解决目前越来越突出的社会公平问题。孔子两千年前的那句“不患寡而患不均”至今仍不失其大智慧。

第三,提高公共管理机关的廉洁程度,建设廉洁政府。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建设社会公平的主导是政府。因此,政府的行政水平成为社会公平与否的关键所在。目前,民众对政府的最大要求就是要公平、廉洁。党政干部必须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才能真正做到公平。试问,如果政府都不公平,何来社会公平?

七、对未来社会收入分配公平观的展望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国情使得我们的公平观变得复杂了。社会分配公平问题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不同的公平观对分配格局的性质的结论也不相同。人们在讨论社会分配公平间题时所持公平观并不相同,有些甚至是带着双重公平观进行论战。不同的公平观是以各自不同的公平标准为标志的。

一般来讲,在收入分配上,社会默认并流行世界的有两种公平观。其一,是以“人的平等”为衡量公平的最终标准,不考虑个人收入的来源、方式以及地区差别、职平差别,只看个人或家庭收入和社会总收入的关系,抽象地谈“穷人”和“富人”的平等。当今国际上衡量社会分配公平度的最流行指标--洛伦茨曲线和基尼系数即是这种公平观。洛伦茨方盒中的对角线和基尼系数的零值表示“人的平等”完全的实现,社会分配最为公平。这种公平观对分配常常是从分配规模上进行价值判断。其二,是经济运行过程中实际存在着的建立在对收入分配发生现实指导作用的经济关系上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不是从伦理道德出发,而是存在于客观经济利益的要求。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以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为公平标准。这种公平观对分配常常是从分配功能上进行价值判断。不了解这两种公平观,就无法把握对分配现状性质的认识。洛伦茨方盒的对角线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注定永远只能是书本上的理想状态。

曾有人断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是唯一公平的。”但笔者认为,这一论断有待商榷。一方面,当前中国民众将不公平更多地归因为个人绩效因素而非外部因素(如机会不公平);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民众对不平等的态度更加正面和积极;中国最弱势的群体-农民-反而更倾向于接受当前的不公平,但随着未来经济的高度发展,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未来判断公平的标准应该是两种公平观的结合,主要依据第二种公平观,但相比以前我们应适度地向第一种公平观倾斜,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更加强调人的尊严。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庄重承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和谐。当务之急就是政府需要从注重追求效率转变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让低收入者不再感到和中高收入者之间有条难以跨越的鸿沟,感到被“抛弃”。但这决不是替代第二种公平观成为判断公平与否的唯一标准,强调这两种公平观的结合,既不是依据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是依据单纯的伦理道德,而是以经济关系为主,适度地考虑伦理道德,这样的判断结果才能赢得更多的支持者,这样绝大多数人尤其是低收入者才会感觉到公平。我们应该用这种公平观来观察和评价分配领域中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我国目前的现实发展状况,在原有的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础上,打造新的社会主义公平观。在新公平观的指导下,以社会的首次分配为突破口,同时加大对国民二次分配的调整,以更快地实现社会公平,早日实现共同富裕。当然这种公平观是历史的,只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我们的公平观应该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7]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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