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张金霞:日本的死刑执行公开制度——兼论死刑执行信息公开的限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3 次 更新时间:2013-05-0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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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张金霞  

原载《日本问题研究》2003年第1期,第51—56页,引用或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内容摘要:日本古代死刑执行经历了由公开到限制公开的过程,二战之后,日本政府对于死刑案件采取了更为保密的措施,当时日本的死刑制度处于机密状态。2010年8月28日,日本法务省首次向新闻媒体公开死刑执行的刑场,这一做法并没有公开死刑执行的过程,是死刑执行信息适度公开的一大创举。

关键词:死刑执行 过程公开 刑场公开 适度公开

The open of Japanes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and the limit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Gao yifei; Zhang jinxiang

Abstract: In Japan, the ancient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experienced from open to limited open. After World War II,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ok more confidential measures to death penalty cases while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was in a confidential status. On August 28, 2010, the Japanese Ministry of Justice made the execution ground known to public in the media for the first time, which is a pioneering work in the moderate disclosure of th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though it didn’t disclose the process of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Keywords: th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disclose the process; disclose the execution ground; moderate disclosure

迄今为止,世界上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和地区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例如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现在世界上保留死刑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就剩下58个。[ ]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具体保留死刑的原因和死刑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目前欧盟国家全部废除了死刑,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而非洲地区之所以没有废除死刑,主要原因在于非洲地区的民俗和文化不利于废除死刑。除此之外,还有宗教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非洲地区的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国内警力较弱,政治局面还不是很稳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还没有废除死刑的代表性国家有美国和日本。

在日本,虽然也是受到欧洲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的指责,日本民间对保留死刑也存在争议,但是近年来,日本保留死刑的呼声不断高涨,日本官方的民调显示,赞成死刑的日本民众超过80℅。[ ]日本的死刑执行也经历了由完全公开----甚至是作为公众的娱乐节目而存在,后来发展为秘密执行死刑,近来又公开了死刑执行的一些信息。

日本不但在死刑适用问题上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在死刑执行的程序上也格外谨慎,据统计,日本每年只有几个犯人被判处死刑,被执行死刑的数字更小。[ ]1999年,8人被判处死刑,5人被处决;2000年,14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处决。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日本曾有长达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没有处决一个死刑犯。[ ]没有执行死刑,并不表明日本社会开始宽恕死刑犯,1993年,随着在日本长期执政的自民党下台,情况便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保守党和左翼政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在执政后,先后两位司法部长签署了七个犯人的死刑执行令。其中3个犯人于1993年3月的同一日被处决,另外4个犯人于同年11月同一日被处决。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第476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在死刑的终审判决下达后6个月以内由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令,签发后5日以内应当执行死刑,但是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长们很少在6个月的期限内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除了一些案件是因为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之外,其他6个月以上还没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是因为司法部长自身的原因而突破法定期限的,而日本的司法部长们之所以不愿意签发死刑执行的命令,更多地带有世俗功利的色彩,是为了避免受到死刑存论者的强烈批评。[ ]现在,日本大部分死刑犯从死刑判决生效到死刑的执行要等2年至5年,有时将近10年的时间。[ ]

2010年8月28日,一反秘密执行死刑的传统,日本法务省首次向新闻媒体公开了东京拘留所(东京葛饰区)内的死刑刑场,并首次允许拍照录像。这在日本国内和国际社会都引起了重大反响。[ ]

一、日本古代的处死过程公开

在日本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死刑都是公开执行的,而且各种触犯死刑罪名的犯人通常都会被公开处决。然而,当日本在明治时代(公元801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之时,死刑的实践被中断了。一直到1156年,日本都是没有死刑的,这种情形根源于两个社会事实,一是在平安时代,日本社会相对来说比较和平,二是公元538年从中国传到日本国内的佛教极其盛行。尽管在这段时期内死刑从未被正式废除过,但是按律应当被处决死刑的罪犯通常被处以流放或者受到较轻的惩罚,因此在明治时代日本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1156年在京都发生暴力性的保元起义之后,死刑开始卷土重来,在随后,由武士统治的7个世纪内,死刑再次成为一种常用的刑罚。大多数犯罪—从轻微的盗窃到谋杀都可被判处死刑,而且处决方式从汤镬、火刑、钉十字架到各种不同级别的砍头,在这段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在处决死刑犯之前,将其放在马背上游街示众。死刑执行的方式是将死刑犯钉在十字架上、烧死在火柱上或者是用锯子锯死等残忍的方法,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还允许围观者帮助执行死刑。在死刑执行之后,将死刑犯的尸体器官和头颅摆放在高台之上供人们参观,或者是抬着尸体游街示众。

如殖民地时期的美国一样,古代日本的死刑不只是诸多刑罚手段中的一种惩罚技巧,还是其他刑罚手段的“基点”,而且,官员们运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强化”这种惩罚措施,因此创造出“各种不同级别的死刑。”

直到18世纪,公开处决在日本出现衰落的趋势,当时的军事统治者害怕人们知道太多的刑法知识会威胁到其统治权威,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逐渐对死刑的执行采取保密措施,以保持法律的威严。所以当时虽然许多死刑仍在公开执行,但是日本的官员们已经开始在东京的刑场颁布限制公众围观的命令了,乡村地区由于距离东京较远,所以对公开执行死刑没有限制。[ ]到1882年,日本的死刑执行就必须在监狱的刑场内执行了,监狱看守和其他国家官员是仅有被允许在场的人,而且将绞刑作为唯一合法的处决方式。

日本古代死刑执行经历了由公开到限制公开的过程,促使这种过程发展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日本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其统治权威而向公众限制对于死刑执行的知情权;二是政治因素,是当时日本政府对于国际社会对其死刑执行公开进行谴责的政治回应。总之,日本死刑执行由公开向保密的转变过程中没有公众情感的因素。

二、日本秘密执行死刑的产生

二战之后,日本政府对于死刑案件采取了更为保密的措施,当时日本的死刑制度处于机密状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会提前告知死刑犯处决的日期和时间。日本的死刑犯直到处决前一小时左右才会被告知处决的日期和时间。大多数死囚在监狱里面的时间都是在焦虑不安之中度过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哪一天突然就被处决了。(2)死刑犯的亲属在死刑执行完之后才会被告知。并且死刑犯的家属若是24小时之内不去收尸的话,死刑犯的尸体就处于无人理睬的地步。(3)日本民众事先不会被告知任何关于死刑犯处决的消息。日本不会公布任何关于死刑执行的消息,不会公布死刑犯的姓名、案由,也不会公布死刑执行的数据。(4)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提前也不会被告知处决的消息,只在处决的前一天才会得知处决的消息。原因是担心若是事先告知的话,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会找理由请假。同时,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不得将执行处决任务的情况告诉其他任何人。(5)除了执行死刑案件的工作人员和必须在场的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死刑执行。参加死刑执行的人限制为以下几种人: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事务官、绞刑架所处之监狱的典狱长以及一些处决小组的成员。(6)执行完死刑之后的绞刑架不准参观,即使是在绞刑架已经不能再使用的情况下,公众和媒体也不能参观。唯一的一次绞刑架允许参观是在2003年7月,9名国会议员被允许参观了未被使用的新的绞刑架,但是在参观的过程中不准拍照,甚至不准素描相关设施。(7)在下达死刑判决之后,死刑执行完毕之前,日本政府会对死刑犯的会见和通信实行严格的限制。除了死刑犯的近亲属或者是辩护律师,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与死刑犯见面或者通信。即使是上述两种人,接触死刑犯的次数、持续时间以及内容仍然会被严格限制。(8)学者和记者不能获得死刑案件的卷宗,包括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法庭记录。

日本的国家官员很少解释秘密执行死刑的原因或者为之提供正当化的理由,根据大卫•约翰教授(David Johnson)对日本检察官的访问,[ ]接受采访的日本检察官给出以下理由:

(1)保密有利于犯罪人的利益。日本检察官对媒体宣称:我们不得不考虑被处死刑的罪犯的感受,死刑使他们颜面扫地,我们并不认为仅仅因为他放弃了生命,他就放弃了他的脸面或者他的隐私。如果我们事先通知囚犯其即将被处决,那么就会更加残忍,因为这将对他造成极大的痛苦,他们可能会因此而陷入绝望,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

(2)保密有利于刽子手的利益。绝大多数的狱卒非常讨厌执行死刑,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觉得死人的血液非常的污秽,会给他们带来不吉利,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亲手杀死自己的同胞,即使是出于法律的正当理由。日本检察官宣称,如果事前通知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会使他们陷入困境。

(3)保密是一种日本的传统和东亚的特色。日本的传统文化倾向于对死刑执行采取秘密的方式,而且,道德真理因文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亚洲各国在公开与秩序之间所作的折中妥协不同于西方各民族国家。

(4)受美国的影响。美国一直以来的死刑执行都实行不同程度的公开,日本检察官称,美国的死刑执行公开给美国带来的是在监狱外呼吁“请宽恕死囚犯”和“释放他们”的游行队伍、媒体对于犯罪和国家的暴行所具有的病态的迷恋、在处决过程中公众对于死刑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的失望等糟糕的情况。

从表面上看,日本国内的民众更加倾向于支持死刑。在最近的民意调查中,81%的日本被调查者表示他们支持保留死刑,只有6%的人表示死刑应当废除,[ ]但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日本的死刑政策导致的。由于死刑政策上对于死刑执行的保密性,日本学者在死刑问题上的研究甚少,无论是作为一个一般性的刑事司法政策还是作为特定案件中的一种制裁措施,在日本几乎都不存在公众对死刑的抗议之声。日本公众在死刑方面的角色更多的是一种对于日本当局的刑事政策的消极赞成者,而不是死刑判决和处决的催化剂或者激发者。

三、日本死刑执行的刑场公开

日本法务省于2010年9月27日首次向新闻媒体公开了东京拘留所(东京葛饰区)内的死刑刑场,并首次允许拍照录像。规定前往拍摄的媒体必须统一搭乘拉上窗帘的巴士,确保刑场的确切位置不为人所知,整个过程既凝重又神秘。尽管这次对外开放刑场邀请了一些媒体,但都是日本国内的媒体,对于国外的媒体,像美联社和《纽约时报》,尽管他们多次提出要求希望也参观刑场,但还是被日方拒绝,并且也没有给出具体原因。[ ]不过一直处于秘密状态的日本执行场所首次向外公开,这在日本死刑执行史上是十分罕见的,此决定一公布便引起了日本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实际上日本国内普通民众对于死刑执行情况了解甚少,但是日本有不少呼吁废除死刑的民间团体,在国会议员中还有“推进废除死刑议员联盟”。对于多年来不公布处决犯人信息的情况,有的废除死刑团体斥其为“秘密主义”、“暗箱操作”,他们强烈要求公开执行死刑的有关信息。[ ]迫于这些反对死刑的团体的压力,自1998年11月起法务省开始透露处决情况和人数,2007年12月开始公布被处决的死囚姓名和行刑场所。

法务省说,这次公开刑场,是根据法务大臣千叶景子的指示实施的。今年7月28日,民主党执政后首次处决死囚。千叶景子当时透露自己目睹了行刑过程,并指示在8月内对外公开刑场,希望通过这一次公开就是否需要取消死刑问题,“促进国民间的讨论”。报道分析称,公开刑场的举动可能会对日本死刑制度的存废争论和审判员审判产生影响。[ ]

关于多年来对受刑犯人信息保密的原因,法务省的解释是,死刑已经是对犯人最严厉的惩罚,公布受刑犯人的个人信息会对他们的亲属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与精神折磨,也不利于稳定其他尚未执行死刑犯的情绪。有日本学者认为,这样做确实是维护了犯罪加害者的权益,但是却违背了受害者的利益并有损国民的知情权。该维护哪方的权益,或者说应该适当舍弃哪方的权益,公开,还是保密,这是一个难题,法务省面临选择的压力。

日本首次对外公布刑场的行为,在日本国内是存在很大争议的。赞成死刑执行公开的人认为,此次公开死刑执行场所是死刑执行由“秘密主义”向信息公开迈出的一大步,是日本社会死刑制度走向透明化得重要契机,有利于普通民众了解死刑执行的信息,支持者想通过公开死刑执行信息来使日本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废除死刑,而且主张废除或暂缓执行死刑的人认为仅公布受刑犯人的姓名等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要对死刑制度进行全面公开。反对的人则认为,信息公开会对死刑犯家属精神造成损害以及对其他死刑犯心理形成影响,而且也违反了人道主义的要求。日本政府想通过公开执行死刑给公众以强烈的感受,至于死刑的废除与否,则由公众自己判断。

在笔者看来,日本死刑执行由秘密到适度公开,有以下的原因:(1)日本不公开任何死刑执行的信息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如上所述的日本秘密执行死刑的理由都是日本法务省的检察官的看法,并没有任何的法定或者明确的立法机关和法院以官方的形式公布秘密执行死刑的理由。正如弗兰克•阿普翰(Frank Upham)所说的:“精英们试图保留对社会冲突和变迁的诸多过程的某种程度的控制”。[ ](2)政治上的原因。在缺乏一个正式和公开的决策过程的情况下,日本的死刑政策是一种惯例的自然结果,日本当局秘密执行死刑的政治原因在于,日本当局认为人们得到的关于死刑的信息越多,就越会表达各种不同的看法,从而对当局的死刑政策造成压力,所以日本当局是倾向于秘密执行死刑的。但是随着人权运动的进行,日本支持废除死刑的团体认为,[ ]如果国民对死刑知道的越多,就会有更多的国民反对死刑,不断向日本当局施加压力,要求日本政府公开死刑执行的信息。(3)日本国内支持废除死刑的组织的谴责。日本反对死刑的团体认为,死刑不能废除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死刑系统的极端秘密性和持续缺乏讨论死刑废除问题的适当信息,[ ]而适当公开死刑执行的信息,有利于促进民众对于死刑问题的关注,会减少日本国内民众对于死刑的支持率。因为现在日本社会中,赞成保留死刑的人仍占多数,他们认为如果废除了死刑制度,恶性犯罪会进一步增加。[ ]

对于死刑,日本慎用死刑的基本政策主要是通过减少死刑罪、限制死刑适用数量及完善死刑制度来实现的。[ ]日本在过去几百年的秘密执行死刑时期,虽然民众无从知晓死刑执行情况,但是日本国内对于保留死刑的支持率高达80℅,[ ]可见完全对外封锁死刑执行的消息并不能降低民众对于死刑的支持率。而公开死刑执行场所,作为“讨论是否废除死刑”的现实材料,是这次公开执行死刑的根本目的。

四、死刑执行信息应适度公开

如前所述,日本历史上公开死刑执行过程的做法,忽略了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人有时确实是社会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但是这时不能侵犯作为个体的人的底线权利。因为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讨论是否废除死刑,那是社会的事,对于他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他有保持最后尊严的权利。因此,联合国2004年人权委员会的67号决议中要求成员国“保证不会以公开或其他侮辱性的方式执行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公开行刑的谴责说这是“与人类的尊严格格不入”的。

公开执行死刑对基本人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开死刑执行过程会加重死刑犯的心理痛苦。世界上死刑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是无论如何改进,即使是使用最好的方法如注射执行死刑,也无法减轻被执行人对死的恐惧,因为这种恐惧感不是来自执行方法的痛苦,而是对失去生命恐惧的痛苦。其次,公开死刑执行过程会侵犯死刑犯的人格尊严。公开行刑过程,把死刑犯公开置于民众的面前对于死刑犯来说是一种羞辱,让他们去面对围观民众的嘲笑,让人们像是观赏娱乐节目一样观看处决死刑犯的过程,这本身就剥夺了死刑犯作为人的尊严。死刑执行的文明化。具体表现为死刑不再公开当众执行,即不再将死刑的执行场面公之于众,即死刑只能在特定场所执行,除监督执行的司法人员与有关人士外,其他人等一律不得在场目睹死刑的执行场面。[ ] 第三,公开死刑执行过程会给死刑犯的亲属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亲友们的感受加重了死刑的残忍性,也给亲属带来了进一步的羞辱。

除了人权与人道的原因外,死刑的公开执行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良知的培养。主要表现是,死刑公开执行会给人们带来扭曲的社会同情心理,同时助长民众对生命的漠视和畸形变态的残忍心理。

死刑执行的过程不能公开,但是有关死刑执行的信息是应当公开的。应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是临刑前通过亲属会见体现死刑执行的公开。这体现了在对待死刑问题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一方面,在临死之前见亲人最后一面是大多数死刑犯最后的心愿;另一方面,作为死刑犯的近亲属不会轻易将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前的情况任意传播,不会造成社会混乱的情况。亲人间的爱是人类本能的爱,对死刑犯而言,如果能够在执行前见自己亲属最后一面,向他们忏悔或表露自己的心迹,必将使其的心灵得到净化,回归“善”的本性。对其家属而言,无论法律对死刑犯做出何种评价,血缘亲情都是难以割舍的。因此保障死刑犯临刑前的会见权,既是给予死刑犯的一种人道关怀,也是对其亲属情感的抚慰。[ ]另外,临刑会见还便于死刑犯与亲属当面讲清财产分配和其他一些不愿他人所知的隐私。

二是死刑向临终关怀人员的公开。即对于死刑犯,由社会各层次人员(包括医护人员、宗教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团队对临终病人及其家属的生理、心灵提供全面照护,以使临终病人得以舒适安宁地度过人生的最后旅程。[ ]

三是死刑犯遗体处理情况的公开。对此,首先要赋予死刑犯处理自己遗体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死刑犯这项权利,法院在执行前验明正身时,必须征询死刑犯如何处置自己的遗体,并将其意见记入笔录备案,并由人民检察院记入死刑临场监督笔录附卷备案。公开死刑犯遗体处理情况可以表明死刑犯的处理遗体的权利是否被落实。其次,对于死刑犯家属拒绝认领或者没有家属认领的,公开死刑犯尸体处理方式有利于防止买卖人体器官的违法活动发生。

四是已经执行死刑的结果的公开。即一个人已经依法执行了死刑,应当向整个社会公告,而不能处死了一个人却当作什么也没有发生,更不能作为国家秘密有意保密。国家有义务公布某人被执行了死刑的结果。

日本2010年的这次的死刑执行信息公开,仅限于公开执行的场所,并没有公开整个执行过程,也就是说,并没有让公众围观杀人,这一做法避免了对死刑犯的残忍的羞辱,又达到了让民众了解死刑执行情况的目的。总的来说是适当而又有必要的。同时,在世界各国,死刑执行信息公开一般并不包括死刑执行场所的公开,日本尝试公开死刑场所,是死刑信息适度公开的一个创举。有利于民众通过更加直观但又不损害死刑犯权益的方式了解死刑。

死刑废除取决于两方面的条件:一是社会存在因素,二是社会意识的因素。[ ]从社会意识方面来说,只有社会民众正确对待死刑,以正确的刑罚观念代替朴素的报应观念,前提条件就是让民众了解死刑执行的相关信息,让民众正确了解死刑的刑事立法和国家的死刑政策,并明确死刑的发展趋势,这就要求适度公开死刑执行信息,而完全公开执行死刑也不利于民众正确理解死刑,比如死刑执行示众就会导致民众的冷漠心理,但是完全不公开任何死刑执行信息,也会公民在死刑这样国家重大刑事政策问题上的知情权。

日本在过去几百年的秘密执行死刑时期,虽然民众无从知晓死刑执行情况,但是日本国内对于保留死刑的支持率高达80℅,[ ]可见完全对外封锁死刑执行的消息并不能降低民众对于死刑的支持率。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执行场所公开达到了死刑信息适当公开的目的,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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