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张金霞:围观杀人:美国死刑执行的示众与电视直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4 次 更新时间:2013-04-26 15:49

进入专题: 死刑执行   公众场所   临刑见证人   电视直播  

高一飞 (进入专栏)   张金霞  

原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33—40页。引用或者转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内容摘要:美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在公众场所执行死刑,大众直接自由观看。1936年以后,死刑只能在监狱执行,但是,允许特定的死刑执行见证人观看。1996年至今,有14个州和联邦允许电视直播死刑执行过程。死刑执行的过程向公众公开违背了基本的人权和人道,应当禁止。但是,可以从死刑犯的利益出发,允许医生、神职人员、心理学家、甚至于亲属作为临终关怀者观察死刑执行。

关键词:死刑执行 公众场所 临刑见证人 电视直播

Watch the murder: the problem of disclosing the American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Gao yifei ; Zhang jinxiang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United States had executed the death penalty in a public place, so everyone could watch the process freely and directly. After 1936,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executed in prison, but specific witnesses has been allowed to watch th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Since 1996, the federal and 14 states have permitted to televise th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on live. Open th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to the public shall be prohibited for going against the basic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y. However, from the condemned prisoner’s interests, it is possible to allow doctors, clergy, psychologists and even relatives as a hospice to observe the execution.

Keywords: th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public place; specific witness; live on TV

迄今为止,世界上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和地区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例如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现在世界上保留死刑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就剩下58个。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具体保留死刑的原因和死刑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目前欧盟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已经废除了死刑,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而非洲地区之所以没有废除死刑,主要原因在于非洲地区的民俗和文化不利于废除死刑。除此之外,还有宗教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非洲地区的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国内警力较弱,政治局面还不是很稳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美国和日本。

美国国内对于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争议很大,民意对于保留死刑的支持率较高,国际社会对于美国保留死刑的做法指责不断,但是美国官方的观点一直很明确,例如在2010年联大讨论全球暂缓死刑决议时,美国代表罗伯特•海根表示:“必须要明确,国际法并不禁止死刑”。 而美国适用死刑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各个州适用死刑的情况不同,其中死刑执行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完全公开示众到限制公开再到电视直播等新的公开执行死刑的手段。

一、历史上曾允许在公众场所执行死刑

美国联邦政府与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司法系统,联邦政府只拥有法律所明文列举的有限的司法权,除了如非法移民、走私等少数侵犯到联邦权力的全国性犯罪外,包括是否废止死刑在内的犯罪与刑罚等事项在内的其他权力都由各州独立行使。目前,美国共有53个司法辖区,包括50个独立的州、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军方和美国联邦,其中有36个保留有死刑。在36个保留死刑的司法辖区中,又有7个属于法律上保留死刑但实践中尚无一起实际执行的情况,从而又被认为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规定只有严重的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在美国就算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其司法程序也是非常繁琐的。一个案件从死刑判决做出到死刑执行完毕,这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而且其中的花费是非常高的,可以说,美国对于死刑的适用是相当严格的。

美国的死刑罪名由最初的盗窃、巫术、邪教崇拜等逐步发展到主要限制在一级谋杀罪中,并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上做了严格的规定,死刑执行的方式由最初的绞刑、枪决等方式为主逐步发展到以注射为主。美国的死刑适用越来越谨慎,死刑案件的判决程序繁琐,通过赋予被告最大限度的救济来避免错案的发生。而且这种谨慎也体现在死刑的执行程序中,美国死刑执行公开方面的情况经历了由完全公开到限制性公开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美国对于死刑所采取的谨慎态度。

实际上,普通法并没有明文禁止死刑执行公开,美国在死刑执行历史上一开始也是出于完全公开的状态,人们对于观看死刑执行也是怀有极大的兴趣。不管是在美国的哪一个州,对于死刑执行,总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引起民众感情上的波动,新闻媒介更是不会放过任何执行死刑情况的追踪报道。

随着时代的发展,保障人权的观念日益盛行,公开执行死刑的方式开始出现转变。早在1834年,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先颁布法律允许死刑不在公开的状态下进行。 最后一次在公众视野下执行死刑是在1936年8月14日,肯塔基州一名叫Rainey Bethea的22岁黑人因犯抢劫罪和杀人罪被判处绞刑而当众行刑,行刑当天,现场观众达一万多人,在Bethea被绞死后,有200多名观众欢呼着涌进刑场地,抢夺一小块蒙在死者头上的黑色头罩作为纪念。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美国司法局决定今后的死刑移至监狱内执行,之后美国所有的死刑都在监狱内执行,不再完全公开。

尽管不再在公众场所公开执行死刑,并不意味着除了行刑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观看,但是美国没有统一的死刑执行程序,各个州和联邦法院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执行死刑,死刑执行见证人制度和媒体直播的做法,就是当代美国围观杀人的特殊方式。

二、允许特定人观看的死刑见证人制度

与在公众场所执行死刑不同的是,死刑见证人制度规定,只有特定的见证人可以观看死刑执行。见证人的人数是有限的,州法律或者监狱监管条例通常具体规定了见证人的组成,各州规定的具体情况不是完全一样,例如,有的州允许媒体成为见证人见证死刑的执行,有的州不允许媒体介入死刑程序,新闻记者经常难以采访、报道死刑执行, 而且,有的州死刑执行完全是秘密进行的。

在加利福尼亚州死刑执行的60年间,公众和媒介是允许进入毒气室观看死刑执行过程的。在2002年,第九巡回区美国上诉法院在《加利福尼亚州〈第一修正案〉联合会诉伍德福德案》(California First Amendment Coalition V .Wood ford))判决 中,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死刑执行方式改为注射,监狱对此采取的措施是:目睹者不再像以前呆在毒气执行室里目睹整个死刑执行的过程,而是只能观看静脉针管插人和技术人员离开密室之后的程序,在这之前,密室窗户上的窗帘都不会拉开。

最高法院对此的解释是:按照惯例,死刑执行程序在历史上就是公开的,公众见证死刑执行对于保障死刑的恰当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影响了公众观察被执行人的行为和工作人员执行死刑的过程,因此最高法院支持禁止令,强制监狱允许公众近看全部死刑执行程序。而且,《第一修正案》没有规定公众在观看死刑执行程序时的拍照和摄像的权利,法院支持监狱禁止摄影、摄像的政策。

在加利福尼亚州,死刑犯的最后24小时还可以会见其家庭成员、精神指导师和朋友,在死刑执行的前一天,典狱官将为被批准会见的家庭成员、精神指导师、朋友专门安排会见方案。死刑执行前一天的下午约6点,罪犯将被安排进入与死刑执行室相连的死刑观察室,下午7点到10点,死囚将得到典狱官和牧师的会见。死刑执行前2个小时,死囚选定的来见证死刑执行的家属、朋友或者精神指导师等可以抵达监狱。

美国的死刑执行见证人组成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1)被害人亲属。美国有些州允许被害人亲属到场观看,但都会对观看的人数做出限制,例如,特拉华州和路易斯安那州只允许1名被害者家属观看,俄亥俄州允许最多3名被害者家属观看。

(2)受刑者的亲属或朋友。与对被害人亲属的限制不同,美国大多数司法区都允许受刑者亲属或朋友到场观看,但大多数仍然对观看的人数做出了限制。

(3)媒体。美国有些州立法明文规定禁止媒体进行现场录像,而且实践中没有明文禁止现场录像的州也禁止进行此项操作。有些司法区只允许报社人员观看,或者是只允许报纸、电视台进行报道的人员进入,只是不允许现场录像报道。

(4)公共代表。一般是公共代表自愿报名,由矫正官进行选择,公共代表限定为“令人尊敬的人”,但没有界定何为令人尊敬的人。

(5)精神帮助者。美国有31个司法区都规定,如果受刑者要求,允许监狱内的牧师或者能够提供精神帮助的人到场,以安慰受刑者,稳定其情绪。

(6)外科医生。美国有27个司法区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可以提供外科医生到场,一般是规定1到3个医生到场,医生参与死刑执行程序的做法在世界各保留死刑的国家还存在争议。在美国大多数州,医生都有可能被要求参与执行死刑,而该做法遭到美国医药协会的反对,但是有的州通过雇佣未经完全训练的医生或修改关于医生职责的法律来规避医学界对参与执行死刑的反对。1995年伊利诺斯州的最高法院于1995年1月裁决到:在监狱任职的医生有义务参与绞刑,在囚犯被挂上绞索后每隔几分钟检查一次躯体,以确保被执行者已经死亡。

(7)其他人员。所有的司法区都允许矫正官、典狱官参加执行,还有个别州允许受刑者的法律顾问、司法部长、检察官、法官以及法庭职员参加。这些就是死刑执行见证人员的组成部分,并不是说每次死刑执行见证人的组成人员都必须包括上述人员,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中选出所需的人员组成死刑执行的见证人。

在见证死刑执行的人员确定下来以后,要进入监狱见证死刑执行的人,还必须签订协议(witness access agreements),并要严格遵守该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进入监狱见证死刑执行的条件和时间。

接下来,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的24小时内被许可的见证人进入监狱,并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指定的地点,在合适的时间,见证人接受检查。在执行前的20分钟,行政服务的副主管人和其他指定人员会护送见证人和其他经过许可的参观者进入参观区,一旦死刑犯被宣布死亡,见证人就会被护送离开见证区。接下来通信管理人会被告知死刑犯死亡的时间,之后通信管理人把死刑犯死亡的时间告知聚集在州监狱媒体中心的媒体,媒体见证人会被护送进入媒体中心,在这里和其他媒体一起分享有关死刑执行的信息。但是一旦监狱主管人员接到死刑执行停止的命令,死刑执行程序就要停止,并且见证人要退出。

美国死刑执行程序中见证人的优点:最大限度的防止了死刑执行权的滥用,保证了犯人被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死刑,并使公众了解到死刑执行程序。但是又不是全开放式的将死刑执行置于所有人的围观之下。

三、万众瞩目的死刑执行电视直播

最近的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美国民众仍然希望保留死刑制度,但要求对涉及死刑的案件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呼声不断高涨。美国联邦政府迫于民众的压力,对死刑执行公开的力度近几年来有所增加,其中引起最大关注的就是通过电视直播死刑执行的过程。

1995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立法同意谋杀案的受害者家属观看凶手被执行死刑的过程。1996年2月,该州在全美国首次让受害者家属观看凶手伏法的过程,但是只限于直系亲属。2001年4月30日,普恩哈根夫妇不仅带着家人而且还带着全部亲戚朋友观看罪犯伏法经过,影响深远。之后,有14个州发表声明宣布即将仿效这种做法。

美国司法部还决定,2001年6月11日,俄克拉荷马州大爆炸案件主犯麦克维执行死刑的时候,由于有几百个受害者家属的亲戚朋友提出,要向普恩哈根夫妇学习他们的特殊“报仇”方法,因此决定向这些人全面开放行刑室,并且批准如愿意付一些费用,其他美国公民也可以通过有线电视收看执行死刑的现场直播,从此有更多的普通人可以通过电视观看死刑执行了。

2011年6月11日,美国电视直播麦克维死刑执行的详细情况,引起了国际社会较大的关注。麦克维于1995年4月19日,在美国俄克拉何马城联邦大楼制造爆炸,共造成169人死亡。麦克维被捕后曾多次上诉,但均被驳回,麦克维于1997年8月14日被判处死刑,2010年12月27日,麦克维突然宣布,不再进行上诉,并且要求在3个月内执行死刑,麦克维成为自1963年以来被美国联邦政府处死的首名囚犯。而且美国联邦政府宣称将电视直播麦克维的死刑执行过程,这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美国国内对于电视直播麦克维死刑执行过程存在较大的争议,支持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如果公众可以目睹司法机关有意地处死罪犯,可以加速废除死刑的进程。 普通民众和媒体也都对此举做出积极的响应,电视直播麦克维的死刑执行过程的消息一传出,无数爱看热闹的游客纷纷向麦克维被关押的监狱所在小镇的旅馆预订了房间,以便目睹执行死刑的全过程。有关当局估计,执行死刑时的现场人数可能突破这个城市历史上人群集结数的最大纪录。当地小镇的居民在谈及2011年5月16日时,有一些居民对使用“处决”一词非常不悦,一位正忙于操办此事的人说,“处决这个词用得不好,人们应该称它为‘新闻事件’。”这位操办者专为这次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桌椅、凳子和供电等;最闻风而动的还要数美国媒体,各路媒体纷纷派出精明强干的采访报道组抢占有利地形。而且,届时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派遣一支由30人组成的报道组采访监狱方面的情况,大腕主持人将坐镇“直播”。有一家网络公司提出要求,现场全程直播处死麦克维,这家公司打算在麦克维行刑的房间里装上录像机,观看直播的用户每位收取1.95美元,收入捐给爆炸案的遇难者家属和幸存者,但是这个请求遭到美国司法部反对。

理论界支持电视直播死刑的理由有一下三点:第一,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八修正案的规定,公众对于死刑执行有知情权;第二,电视直播死刑执行将以直观的形式提高死刑的威慑效果;第三,电视直播死刑执行过程可以教育公众,提高法律的普及度。但也有人强烈反对这个转播计划,正如戴维•加兰(David Garland)所言,此“震惊策略”尚未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奏效。戴维•加兰认为,死刑淡出公众视线而成为刑事机关的秘密活动,最终会发展为受人排斥的活动。将死刑执行“戏剧化”而公众却不会被残忍化,这仿佛是极不可能的。

马莎•奈特的女儿死于1995年的爆炸案,她告诉记者,她不愿观看死刑过程,并且坚决反对麦克维的建议。她说:“他希望成为一个偶像,联邦法院不该成全他的这个魔鬼希望”,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死刑刑罚项目领导人认为,用电视放映死刑执行并没有审美、道德或者政治上的作用或吸引力。 死刑反对者认为,电视将死刑执行变得无足轻重,并且把执行死刑的过程降级为娱乐,前高级律师爱德文•米瑟(Edwin Meese)表达了电视放映死刑执行问题以外的关注,认为见证这“恐怖的场景是否使得死刑具有了或多或少的威慑”。

反对电视直播死刑的人提出了四点理由,第一,媒体的知情权并不大于公众的知情权,在公众不能直接观看死刑执行过程的情况下,允许媒体最早知晓死刑执行情况对于公众来说不平等;第二,从执行场所的安全和保密出发,直播死刑执行过程不利于死刑顺利进行,会令死刑执行场所处于被破坏的危险之中;第三,从美国死刑执行公开的历史来看,公开执行死刑只会令死刑变成公众的一种娱乐活动,人们在观看死刑执行时最大的感受是情绪上的变化,就是说公开执行死刑只能是使公众了解死刑执行程序,从而轻视死刑程序;第四,向公众展示死刑执行过程,一方面伤害了死刑犯的基本人权,使被告人变成被害人,另一方面,也给死刑犯的家属和亲人造成伤害,使他们承受更多的社会压力。

国际社会也对于美国联邦政府这次公开执行死刑进行了批判。国际特赦等人权组织都批评美国政府公开执行死刑,并质疑美国破例让外界人士观看行刑,是鼓吹“以暴易暴”精神。对此,电视网的发言人在谈到他们的辛苦准备时承认:“这一行为对犯人来说也许有点过分,而且对执行死刑大肆宣传和现场播放也许看似残忍。”但他们更认为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大头条”。

四、死刑执行过程不应当向公众公开

美国公开死刑执行程序的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

一是政治方面的原因。自1986年至1994年以来,美国的犯罪率一直在上升,虽然自1995年以来持续呈下降趋势,但是从绝对意义上来说,仍然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而且近年来又呈现出上升趋势。国内民众对于犯罪问题的不满会直接针对当局领导人,而政治领袖为了向公众表明自己对于社会安全问题的重视,一般会通过公开执行死刑、公布死刑执行数据等方式来表现。

二是民意对司法的影响。美国的高犯罪率使得一般民众对于死刑的支持率居高不下,而人们觉得亲眼见到罪大恶极的人被执行死刑才能放心,甚至很多人想亲自参与执行死刑,从美国公开执行死刑时人们的热烈反应就可以看出美国民众对于观看执行死刑的热情。当一有公开处死犯人的消息传出,人们就像过节一样从四面八方赶来围观,少则十几人,多则上千人,有人甚至将现场拍下来,做成明信片送给亲朋好友,和他们分享。在被执行人死亡后,人们会争抢捆绑他们的绳索、铁链、被执行人的衣服甚至骨头,以便日后进行炫耀,甚至出售,这些血腥的场面经媒体报道后,会迅速传遍全国,成为人们茶前饭后的话题。

根据判例媒体享有宪法保护的采集新闻的权利,从采集新闻的权利和接受信息的权利出发,美国媒体认为,他们享有暗含的、特殊的对政府控制的信息源的接触权。他们认为,这一权利把对信息源的接触看作是一种宪法权利。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媒体的作用确实是重要的,由于美国媒体发展快速、政治敏感度高、民众支持率高等优势,自从美利坚合众国建立以来,媒体对于公共事务的处理起着矫正作用。但是,媒体毕竟不具备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性和政治代表性,在司法活动中,媒体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的宪法并未赋予媒体进入司法机构为着广播的目的而拍摄司法机关执行死刑的司法活动。古罗斯金诉美国出版公司案(Gro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和米尔斯诉阿拉巴马州案(Mills v.Alabama)强调了公众意见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公众信息源的自由媒体的传统作用,但是两个判例都没有明确说明政府负担有向媒体提供其所需的信息源的接触权的宪法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电视转播俄克拉荷马州大爆炸案件主犯麦克维死刑执行过程的做法并不是法定的,以后美国是否还会用电视转播的方式公开死刑执行过程还要看联邦政府和各州政治力量的决定及法院判案所遵循的具体法例。

在美国,媒体可以以见证人的身份参与见证死刑执行过程,在电视转播死刑执行中,媒体更是在积极反应,如上所述电视转播麦克维死刑执行中,美国媒体的积极行动很好的表现了媒体在死刑执行公开中的角色。但是,媒体为了追求利润和轰动效应,往往会采取一些情绪化的方法来调动民众的胃口,而且媒体为阅读方便,一般对案情作一些简单化的技术处理和剪辑。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一般民众不能正确认识死刑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会花费大量时间去了解死刑案件的具体案情,若是允许媒体介入死刑执行程序,媒体的情绪化报道会影响民众的判断力。如果民众被愚弄、舆论被操纵,它照样会对一个无辜的人落下舆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在中国,马加爵被执行死刑后,很多网站都在讨论:马加爵之死是否大快人心? 这些失实的公开报道、讨论,不但不尊重死刑犯的人格尊严,而且给死刑犯的家属带来心理创伤,使他们在死刑执行完毕之后受到舆论带来的第二次伤害。

如前所述,美国公开死刑执行过程的做法,目的是为了让全民了解死刑的残忍和死刑执行时的真实情况,以讨论是否废除死刑,有学者认为可以牺牲死刑犯的一些利益以获得将来的废除死刑,这是值得的。例如奥斯汀•沙拉特(Austin Sarat)教授在其著作《国家在杀人》(When the State Kills)中所说的,“我认为,死刑在美国仍能存在部分是因为其不为人所见……不为公众所见,意味着法庭排除了最后的途径。人民再也不能进行高呼以拯救被处死的人,公众的判断在各州杀人时再也不具有最终决定作用……将这一令人羞愧的丑行,这种激情公之于大众,可能披露处于顽固的坚持死刑的州的内心的病态的残忍,也可能披露并招致观众的‘恶劣的品味’。就我而言,为了前一种可能,值得拿最后一种可能冒险。”

但是,这一做法忽略了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人有时确实是社会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但是这时不能侵犯作为个体的人的底线权利。因为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讨论是否废除死刑,那是社会的事,对于他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他有保持最后的底线尊严的权利。因此,联合国2004年人权委员会的67号决议中要求成员国“保证不会以公开或其他侮辱性的方式执行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公开行刑的谴责是“与人类的尊严格格不入”。公开执行死刑对基本人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开死刑执行过程会加重死刑犯的心理痛苦。世界上死刑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是无论如何改进,即使是使用最好的方法如注射执行死刑,也无法减轻被执行人对死的恐惧,因为这种恐惧感不是来自执行方法的痛苦,而是对失去生命恐惧的痛苦。在现代社会,残忍的执行死刑的方法已经基本废除了,临死前一刻的肉体上的痛苦相对于生命失去的痛苦已经可以忽略不计了。临刑前的犯人,有的会极度激动,彻夜不眠;有的强装镇定,内心却无法平静。死刑执行被观看,会加重他们的恐惧心理,经受更大的精神痛苦,不符合死刑刑罚的人道主义要求。

其次,公开死刑执行过程会侵犯死刑犯的人格尊严。公开行刑过程,把死刑犯公开置于民众的面前对于死刑犯来说是一种羞辱,让他们去面对围观民众的嘲笑,让人们像是观赏娱乐节目一样观看处决死刑犯的过程,这本身就剥夺了死刑犯作为人的尊严,任何人都有人格尊严的,都有作为人而被承认被尊重的尊严,死刑犯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并不是说他就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权利,就可以在被执行死刑的过程中遭人围观、赏玩。 死刑的执行,不应当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事实上,从刑罚的等价时代开始,死刑执行示众的恐怖性就已被视为刑罚野蛮的象征而受到断然的否定,取而代之的是死刑执行的文明化。具体表现为死刑不再公开当众执行,即不再将死刑的执行场面公之于众,即死刑只能在特定场所执行,除监督执行的司法人员与有关人士外,其他人等一律不得在场目睹死刑的执行场面。

第三,公开死刑执行过程会给死刑犯的亲属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在现实中,固然有亲属表现出认为被判死刑的人是死有余辜的感觉,但是这往往是一种假象,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每一个被判死刑的人都有家人为他们感到悲伤,一个人被判死刑,可能导致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痛苦和悲痛。除了悲痛以外,还有因此带来的耻辱感,也使其家人感到心理上的痛苦,因为现代社会判刑的情况比较多,但判处死刑被国家处决的人毕竟是少数。而执行过程被人观看,加重了死刑的残忍性,也给亲属带来了进一步的羞辱。

在美国当今的死刑过程中,都有媒体的参与,或者是作为见证人参与,或者是作为报道人参与电视直播和评论。媒体为了追求利润和轰动效应,往往会采取一些情绪化的方法来调动民众的胃口,而且媒体为阅读方便,一般对案情作一些简单化的技术处理和剪辑。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一般民众不能正确认识死刑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会花费大量时间去了解死刑案件的具体案情,若是允许媒体介入死刑执行程序,媒体的情绪化报道会影响民众的判断力。如果民众被愚弄、舆论被操纵,它照样会对一个无辜的人落下舆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过度地报道、讨论死刑犯,不但不尊重死刑犯的人格尊严,而且给死刑犯的家属带来心理创伤,使他们在死刑执行完毕之后受到舆论带来的第二次伤害。

除了人权与人道的原因外,死刑的公开执行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良知的培养。主要表现是,死刑公开执行会给人们带来扭曲的社会同情心理,同时助长民众对生命的漠视和畸形变态的残忍心理。例如鲁迅先生笔下所描写的阿Q被枪毙的部分:“至于舆论,在未庄是无异议,自然都说阿Q坏,被枪毙便是他坏的证据,不坏又何至于被枪毙呢?而城里的舆论却不佳,他们多半不满足,以为枪毙并无杀头这般好看;而且那是怎样一个可笑的死囚呀,游了那么久的街,竟没有唱一句的戏:他们白跟一趟了!” 这段描写深刻揭示了游街示众给公众心理带来的影响仅仅是图新鲜和起哄图乐,公开行刑过程就将执行死刑“戏剧化”,民众不会因为目睹了死刑犯被押赴刑场的场面而下定决心要长期地遵守法律,也不会去深入思考死刑的废除问题。

基于以上的原因,我认为美国的电视直播死刑执行过程的作法完全应当禁止,而行刑见证人的作法,也应当大大缩小人员的范围,其基本原则是应当有利于维护对死刑犯的人权与人道。比较可行的是向临终关人员的公开。即对于死刑犯,由社会各层次人员(包括医护人员、宗教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团队对临终病人及其家属的生理、心灵提供全面照护,以使临终病人得以舒适安宁地度过人生的最后旅程。

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手段,其强调的临终关怀不同于医疗手段对于垂危病人的关怀,而是指在个体触犯了国家法律被执行死刑时,由国家权力对其进行适度的照顾,使其能够平静地面对死亡,从而使死刑犯所受的痛苦降到最小。死刑执行中的临终关怀包括对犯罪人肉体上和精神上两个层面的关怀,对犯罪人肉体上的临终关怀主要是通过死刑执行方式的改进来实现。对于死刑犯的精神关怀,包括对其宗教信仰的尊重、对其自身愿望的尊重等,免于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人为的恐吓、威胁,免于不必要的环境、程序给其带来的精神恐惧等, 即强调死刑执行程序中的人道性。死刑刑罚的人道性包括几个层次的内容,最低层次是肉体痛苦问题,其次是精神痛苦问题,最高层次是对被告人生命的尊重问题。

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引入医生是体现对死刑犯肉体痛苦的人道性,因为注射死刑正逐渐成为各保留死刑的国家主流的死刑执行方式,而药物注射在进行静脉扎孔以输送药物、监测执行程序以及宣告死亡等方面,必须要有医学辅助。这样能在技术上保证死刑犯被正确执行注射死刑,减少因执行方式的原因而加重死刑犯的肉体痛苦。在死刑执行程序中的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这种检查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的人才能胜任,作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因此,允许医生介入死刑执行程序对于正确注射死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允许能够安抚死刑犯恐惧心理的心理医生、神父等特定职业人,减轻了死刑犯的精神痛苦、体现了对被告人生命的尊重。一般来说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最后执行的时刻往往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些死刑犯承受不了这种压力,继而做出一些反常的举动,也会给死刑执行带来不利的影响。在死刑执行前应该根据死刑犯的具体情况,让心理医生、神父、牧师等神职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提供精神抚慰,缓解其心理的紧张感和对死亡的恐惧感,也是对他们临死之前的人性关怀。当然,如果亲属愿意,也可以让亲属参与到临终翔中来。而美国现在的死刑见证人的范围显然不仅仅是从死刑犯的利益考虑,媒体人员、民意代表等人的观看,加重了死刑犯及其亲属的痛苦,是为了社会的需要而牺牲了死刑犯的基本人权,违背了国际准则的要求。

在中国,2012年(2013年1月1日实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和过去的立法一样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除了法定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以外,任何公民包括死刑犯的亲属,都不能观看死刑执行的过程,死刑是一种不得已的刑罚,而围观杀人则更不应当允许,这符合人类基本人权的要求,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表现,而美国的很多作法不值得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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