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扬:全球反腐败大势对我国反腐倡廉的几点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27 次 更新时间:2013-03-23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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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扬  

【内容提要】综观近年来国际反腐败局势,无论是欧洲、北美的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廉政建设方面都有不少好的经验举措,从中既可以看出全球反腐败的大势,对我国开展反腐倡廉也有不少启示。主要有:高度重视廉政文化,积极培育良好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环境;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着力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高度重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建立健全坚强有力的监督体制;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高度重视反腐败立法,不断构筑严密的廉政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对公职人员腐败形成强大威慑。

【关 键 词】国际反腐局势/反腐倡廉/启示

近年来,国际政治形势风云激荡,地区冲突不断升级,国际社会的反腐形势也是空前突出,少数国家的腐败问题甚至影响到了政权稳定,引发政局动荡。2011年初,一名突尼斯失业大学生在与城管抗争中引火焚亡事件,在突尼斯、埃及、北非、西亚乃至整个中东诱发翻天覆地的政治“海啸”:连续执政23年的突尼斯前总统本·阿里弃国出逃;连续30年担任埃及最高统治者的埃及前总统穆巴拉克被迫辞职,并于今年6月被开罗刑事法庭判处终身监禁;也门前总统萨利赫向新总统交出了执掌长达30余年的权力;巴林、沙特、约旦、阿曼陆续出现罕见的抗议风潮,叙利亚和阿尔及利亚被迫取消紧急状态法,利比亚爆发空前内乱……上述变局成因虽比较复杂,但这些国家的政治腐败导致的政府与人民关系紧张则是深层次原因。反腐败与反恐、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增加就业等一道,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问题。

翻开透明国际2011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在183个国家和地区中,清廉程度列前10位的依次为:新西兰、丹麦、芬兰、瑞典、新加坡、挪威、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其中,新西兰排名第1,中国排名由2010年的78位上升至75位。从这几年透明国际的全球清廉指数排名看,腐败程度高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从腐败发生的面和程度上讲,还是较好地遏制住了。综观国际反腐败局势,无论是欧洲、北美的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廉政建设方面都有不少好的经验举措,从中既可以看出全球反腐败的大势,对我国开展反腐倡廉也有不少启示。

一、高度重视廉政文化,积极培育良好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环境

在近年来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丹麦、芬兰、瑞典、挪威、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连续数年高居榜首,这些国家之所以能不用重典依然廉政,一个共同的突出特点在于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建设,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使公民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形成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气。这样的廉政文化氛围对加强公务员群体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净化执政从政环境意义重大。

如在芬兰,人们把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行为看成是和偷盗抢劫一样的卑鄙肮脏之举,是遭人唾弃的。在加拿大,廉政文化是反腐败的基础力量,公职人员中,个别怀着侥幸心理搞腐败者,一旦被发现,马上身败名裂,整个社会,廉洁只是一条应当遵守的底线而已。瑞典前议会监察总长克劳兹·埃克伦德说:“在瑞典,暗箱操作是非常不能接受的事情。”丹麦驻华大使裴德盛认为,成为清廉国家最重要是在社会中培养和鼓励一种态度,即贪污腐败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不能接受的,如果在一个社会腐败一开始就是一个问题,那则需要很长的时间来改变这种社会态度。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各具特色,在廉政文化建设中也如此,而且同样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在近几年透明国际发布的廉洁指数排行榜上,新加坡稳居前五名,一党连续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政府被公认为高效廉洁的政府。在东南亚这个腐败高发地区,新加坡成了一个例外,对那些以“反腐败”为名推行西方意识形态、鼓吹只有实行多党制才能根治腐败的论调一个有力的回击。其实,新加坡的一条重要经验便是“以德倡廉,使人不想贪”。1990年12月,新加坡政府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正式把儒家文化确定为其文化中心、国家意识,并提出了镌刻儒家文化烙印的五大价值观,最终形成依法治国、以德育人为核心的新加坡特色廉政文化。

在2012年1月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建设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为主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我国当前廉政建设形势看,来自国内外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十分激烈,党员干部面临的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廉政文化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反腐倡廉教育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教育干部、引领社会、凝聚民心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党员、干部思想纯洁。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保廉政文化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着力树立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培育公民廉荣贪耻、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社会风气。要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突出重点,创新形式,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舆论引导工作,努力形成网上主流舆论强势。

二、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着力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透明国际在给各国防腐反腐的建议中有一个“苹果理论”,其主旨是说,防腐反腐体系的建立应着重考虑把一筐苹果放在什么容器里和什么条件下才能使苹果不容易腐烂,而不是把精力用在不断地从筐里往外捡烂苹果上。也就是说,要关注整个的系统,而不是局限于具体的个人。这实际上亦是治标还是治本的问题。这一理论是从各国廉政建设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同时各国廉政建设的效果也一再印证了它的有效性。

二战后,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长治久安,致力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一直在不断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特别是一系列国家建立起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我们看到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廉政制度体系,实际上都是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构建起来的。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利益公开制度,尤其是财产申报制度;二是利益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地域、公务等方面的回避;三是利益处理制度,包括公职人员资产出售、资产委托等。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各领域的腐败现象不断得到治理,但一些重点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对滞缓,是导致难以根治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着眼于治本和预防,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加强总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要进一步健全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反腐倡廉制度,认真总结这些年监督检查工作经验,抓紧建立健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逐步建立起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核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制度相配套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要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科学防控机制。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要积极探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真正形成对政府部门的刚性约束力。

三、高度重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建立健全坚强有力的监督体制

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在一些国家的权力监控系统中,除了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制约和制衡外,还在权力部门的内部及外部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这些机构在各国的廉政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权力部门内部的监督机构。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参众两院建立起官方准则委员会,负责对议员的贪污受贿案进行查处。

二是审计监督。主要是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的财政审计机构。从各国的设置情况看,审计机构的形式各不相同。从隶属关系说,有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行政型国家审计机关和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但其功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证政府不滥用纳税人的钱,从而合理合法地用钱。这些审计机构也有一些共同特点,即相对的独立性、依法受到保障、审计结果尽量公开、越来越重视绩效审计等。

三是建立专门的反腐机构。尽管各国的反腐机构从名称、职能到隶属关系以及权威性各不相同,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建立独立的、有权威的、体系完备的反腐败机构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和保障。例如,赫赫有名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不但拥有很大的权力,而且直接隶属政府首脑,还有独立而不受政府官员干扰的法庭作支援。美国则专门为调查美国政府舞弊案而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查实了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案件等。香港廉政公署则注重协助政府部门、企业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从系统上堵塞贪污漏洞。如《人民日报》2011年12月16日曾报道,香港廉政公署为体育团体制订防贪锦囊,就管治和内部监控的原则、标准提供指引,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提升透明度和诚信管治水平。

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大胆探索、勇于尝试,进一步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要将反腐倡廉工作从党政机关向农村、国企、金融机构、城市社区和“两新组织”延伸,着力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督效果。要开展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级党委为辅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干部任用由上级纪委进行提名的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纪委书记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作口头报告制度,探索地方党政正职向同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要创新纪检监察干部用人机制、培训机制、激励机制,对用人、司法、工程建设、金融等腐败案件多发的要害部门和关键领域,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此外,还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科技含量,积极探索以现代科技手段为支撑,以加强对权力的实时监控为重点,以电子化、数字化为基础的超前防范、全程监控的反腐倡廉动态监控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刚性化、可控化。

四、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各国廉政建设的经验表明,广泛的社会监督是防腐反腐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权力公开透明,官员的行为时刻处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每一个公民都能对腐败说“不”,是有效阻止腐败蔓延的有力武器。在不少发达国家,新闻舆论对官员腐败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对各国当权者而言,社会监督犹如芒刺在背,使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敢胆大妄为、徇私枉法,如果有人敢越雷池,一旦曝光,便很难在众目睽睽之下逃脱责任和法律的追究。

比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法国舆论监督日益增强,不少官员腐败首先由媒体发现并揭露。在前总理朱佩政治献金案、埃尔夫石油公司贪污案、巴黎大区公共工程腐败案等案件的揭露中,媒体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丹麦,人们的住房、财产、土地都要经过注册,财产登记部门不容忍任何瞒报,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个官员的财产都要曝光于公众眼球之下。1995年,时任瑞典副首相萨林年仅38岁,当年的瑞典《快报》披露说,萨林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了巧克力等食品。虽然萨林事后辩解说,她当时只是把公家和个人的信用卡用混了而已,并且事后也及时还了款,但舆论仍然穷追不舍,于是,一位年轻有为的副首相就这样只因为价值几十克朗(1克朗约等于0.97元人民币)的巧克力被迫辞职。

世界各国廉政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公民有序参与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仅仅依靠反腐败专门机构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其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必须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内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监督模式主要还是依靠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必须完善监督模式,进一步发挥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要以实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不断深化改革,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做好群众监督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有效激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热情。要大力推行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制度、举报人协助调查制度,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完善检举投诉结果回复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平台作用,保护新闻媒体以正当合法手段调查事实、据实报道和批评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利。要积极应对网络迅猛发展以及社会多元化、多样化、多变化和多选择性的新态势,稳步扩大纪检监察工作开放度,大力建设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网民互动交流,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五、高度重视反腐败立法,不断构筑严密的廉政法律体系

重视反腐败的立法工作,也是各国反腐败的一条重要经验。此外,清廉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一个共同特点是,除了严密的立法外,都是在腐败面前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绝不是纸上谈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都不得逾越,法律的刚性得以充分实现,法律的权威得到尊崇。

一是廉政规范性立法。以法律的规范为公职人员提供一种道德尺度,告知他们什么可以做,怎样做是正确的、许可的;什么不可以做,怎么做是错误的、不允许的。主要内容大致有四个方面。

——限制接受礼品的立法。如《英国文官守则》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组织赠送的礼品、酬金和馈赠,如果处于外交礼节不便谢却,接受礼品前应事先请示,事后礼品交公处理。芬兰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如礼品超过15欧元,就要上交并备案。

——限制政府官员兼职的立法。如德国《联邦公务员兼职法》对公务员兼职作出相关规定,明令禁止五种兼职行为,同时规定了兼职收入的额度,兼职必须向领导报告等。

——严禁假公济私和铺张浪费的立法。如美国《从政道德法》规定,不准现任官员接受游说者的钱财报酬。公务人员必须将官方津贴用于官方公务开支,不能挪用于个人开支,否则以“非法有罪”论处。

——对政府官员离职后利用原来职位的影响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立法。如《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规定,公职人员离职后两年内可以到商业和非商业组织中任职,但是到该公务员曾经管辖过的组织中任职,则要经原所在机关的公务员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利益冲突协调委员会同意。

二是反腐败惩治性立法。这类法律主要写明公职人员一旦有某种违法行为,将给予什么样的惩罚。如英国1889年制定的《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对公职人员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对犯有此类行为的公务人员可以处以6至7个月的监禁,还可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有的还可能被解除公职,并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职。第二次再犯类似罪行,则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剥夺其在议会和其他任何公共机构选举中的选举和投票权、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等等。

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然而立法滞后仍是目前制约我国廉政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缺”、“粗”、“疏”是目前我国反腐败立法现状的典型写照。首先,缺乏关于反腐败的专门性立法,即没有一部专门对腐败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其次,零散性规定过于粗泛。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在预防、惩罚腐败行为时未能涵盖国家权力设置、运行、监督及制衡等方方面面,涵盖面过于狭小,缺乏对于职务犯罪、行政公开、公务员财产申报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犯罪的惩罚力度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使得寻租、行贿活动猖獗。最后,刑事实体法中关于贪污犯罪的规定存在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我国必须尽快制定一部反腐败的专门性法律。同时,针对职务犯罪、行政公开、公务员财产申报、重大责任事故问责等当前频发的问题,制定明确的、详细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于行贿、受贿、钱权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律对于责任事故的追究,强化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为反腐败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六、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对公职人员腐败形成强大威慑

从历史上看,一些一度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对腐败进行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产生了比较好的治理效果,腐败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在近些年来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排名中一直比较靠前。比如,新加坡采取对贿赂行为实行有罪推定,对贪污腐败实行“零容忍”,采取立案不设定类似中国5000元为起点的立案标准、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等严厉举措,还规定,凡公务员因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开除公职的,一律取消其在职期间所积累的全部公积金,也就是退休后的全部生活保障。在英、德、法等很多发达国家,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腐败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往往被迫引咎辞职。在美国,对拒不申报财产、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的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党的十七大以来的5年,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反腐倡廉建设也处于重要的发展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换、社会转型、思想嬗变的时期,影响反腐败深入开展的各种因素仍然存在,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腐败易发多发的情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从当前反腐败形势来看,领导干部中“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仍然相当突出,违纪违法的“一把手”占同级违纪违法干部比例较高,有的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呈现“前腐后继”的状态;违纪违法案件作案手段出现了隐蔽化、迂回化、期权化、智能化的趋势;国有企业中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稀缺等多种腐败诱发因素并存,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且涉案数额惊人;基层管理部门和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增多,“小官大贪”、“村官成霸”、“干部涉黑”等问题凸显,民生领域政策执行中存在不少弄虚作假问题;干部群众在对腐败深恶痛绝的同时,普遍对“潜规则”感到无奈,在有的地方和领域,往往洁身自好、独善其身是孤立的、危险的,同流合污、沆瀣一气是合群的、安全的,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清正廉洁的干部遭到“逆淘汰”的不正常现象,等等。

面对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必须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把查处腐败和违纪案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责和最基础的工作,上级纪委考核下级纪检机关,要把办案情况作为考核重点。要在继续加大力度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2012年4月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在查处面上各类案件的同时,把征地拆迁,矿产资源开发,学校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食品药品制假售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和侵害职工群众权益,基层干部吃拿卡要、收受财物,执法不公、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基层干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欺压群众、奢侈浪费等10个方面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的查处工作作为重点抓紧抓好,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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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理论视野》2012年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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