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新:制度变迁理论视野下的中国改革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6 次 更新时间:2012-09-27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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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新  

  

制度变迁理论及制度变迁模式

制度变迁理论兴起于20世纪下半期,以科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利用主流经济学“话语”分析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因素,形成以制度分析为核心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因其见解的独到性和理论的创新性迅速在许多学科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制度”的概念,目前在学界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看法,学者们普遍采用诺斯对制度的定义,即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①在诺斯的定义中制度用的是“institution”,而不是传统惯用的“system”,由此可见,诺斯所定义的制度不再局限于正式的法律、规章制度等正式规则,而有了更加宽泛的涵义,它还包括各种习惯、习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非正式制度。

在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制度变迁的过程首先是需要形成制度变迁的第一个行动集团,他们提出关于制度变迁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和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这个行动集团在制度变迁中起主要作用;其次是在第一行动集团的影响之下,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相较于第一行动集团,第二行动集团起次要作用;最后是两个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②我们由此可以认为制度变迁的过程实际上需要形成制度创新的行动集团去实现对原有制度的重新调整,并使之发生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改变。

制度变迁模式是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关注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其认为主要有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模式。前者是在预期的外在利润刺激下微观个体主动参与、缓慢推进的制度变迁,由局部到整体,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主动性制度变迁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常常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而且从个体局部行动到社会普遍接受的过程会经受种种考验,一旦因某些条件限制而无法为社会所接受,制度的变迁就只能以失败而告终。与此同时,诱致性制度变迁还难以解决“搭便车”的行为。于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制度变迁就成为另一种重要模式。它有效克服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历经时间长而容易导致失败的弊端,也有效解决了搭便车的问题,而且还可以使制度供给的规模经济和规模效应得到充分发挥。但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其缺失主要表现为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约束和其背后利益集团的偏好会对制度变迁效率产生负影响,而且强制性制度变迁无法遵循一致性同意原则,在一部分人获利的同时往往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因而在推进制度变迁过程中会出现“阳奉阴违”的情形,最终无法实现制度变迁带来的预期经济高效率。我们由此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式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才是推行制度变迁的最佳模式。

很显然,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的制度变迁理论,揭示了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考察中国的改革创新也必然有重要意义。

中国改革创新中的制度变迁模式分析

改革开放是中国进行的一场新的伟大革命,它不是简单的修修补补,而是对具体体制进行根本性变革。邓小平指出:“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应的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③显然,这些具体体制都在制度变迁理论的“制度”范畴内。这表明,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度(institution)变迁过程,要从制度着手进行改革创新。

1978年底,安徽凤阳小岗村首先揭开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中国农村改革序幕,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开创了先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在这种新型制度下,种田能手和普通农户的收入产生了差异,辛勤劳作与消极怠慢也导致不一样的结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适应了当时的农业生产技术状况,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理性人”的农民看到了制度不均衡条件下的潜在外部利润,十分愿意接受并要求进行土地制度的创新。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小岗村首创之后,是依靠国家文件形式完成在全国推广的。1982年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普及。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伟大创新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制度性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也恰恰体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一种互补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并由此成功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

随着改革逐渐铺开,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新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是中国改革开放中又一个重大节点,最重要的突破还是要在制度上创新。制度创新的过程是一个利益作用下的优胜劣汰过程。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孰优孰劣?社会主义中国能不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这些都是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厘清的重大问题。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④这一阐述从理论上突破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属不同制度属性的陈旧观念的笼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四大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随后党中央在许多重要会议当中通过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至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一系列的制度创新随之产生。第一,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党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由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构成,改革开放之后,逐渐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推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配领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第二,经济体制改革创新之外,政治体制的制度创新也在不断深化。政治体制创新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因而,中国政治体制制度创新的路径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多方面展开,如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第三,其他体制的改革创新也随之推进。在中国的改革事业中,经济体制的改革创新是重点,但不可能单独进行,需要政治体制和其他体制改革与之相配合。因此,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个领域内的制度创新也全面展开,触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面。

实际上这些触及各层面、各领域的制度创新的实现,一方面在于国家文件决议的强制力量,另一方面原因是在制度变迁外部利润的诱导下,人民群众自觉成为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两者共同作用下,中国经济、政治及其他领域的制度创新逐步形成发展并不断完善。

结语

从制度变迁视野下审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所取得的卓越成就,我们可以自豪宣告中国改革进程中的制度创新绩效十分明显。随着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大大增强,矛盾也日益凸显。温家宝在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仍然要以更大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各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从制度着手在各个领域内深化改革创新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提供更多获利机会促成制度变迁行动集团形成、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互补作用等问题,都是我们继续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改革创新绩效必须思考的关键问题。

(作者为广西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立项项目“改革创新哲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BZ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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