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晓:国企改革 资本国家化还是资本社会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5 次 更新时间:2012-06-14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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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晓  

今年以来,国企改革议题又热。这其实是上一轮国企改革争论的继续。如博源基金会总干事何迪所言,自2003年以来,出现了两种貌似对立、实际上“异曲同工”的思潮。一种是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改革的非议,指责国有资产贱卖与流失,甚至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都算在国企进行市场化和全球化改革的头上。另外一种倾向,又把国有企业放在国民经济的特殊地位,认为国企是国有经济的基础,是稳定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国企是国家队,是国家国际竞争力的保证;甚至将国企的地位提高到涉及国家安全与执政党地位的高度。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看法和意见困扰和阻碍了国企的进一步改革。国企改革下一步应该如何走下去?朝哪个方向走?已成为回避不了的,一定要认真面对的问题。这其中既涉及一系列的重大理论与观念的问题,又涉及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及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一系列政策的安排,亟须正本清源,以期凝聚共识。近日博源基金会围绕国企改革路径抉择举办了相关研讨会,本刊择其要者而刊之,以飨读者。

——编者

资本国家化还是资本社会化:国企体制改革的选择

国企体制是我们当前面对的各种经济问题中最需要突破而又最难突破的问题。说它最需要突破不是因为在国企经营层面上存在治理和管理、效益和效率方面的问题,而是因为国企在体制层面上造成“国进民退”、垄断、民间资本外流等社会问题,这个问题能否及时、妥善处理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正当性。说它最难突破是因它涉及到对社会主义本质,宪法中关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表述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触及到已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

陈清泰文章(见《财经》(博客,微博)2012年第13期“国企改革再清源”)最大的亮点是揭示了国有企业只是一个载体,它的本质是国有资本。所以国企的进、退实质上是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这个命题再推进一步,即什么是国有资本?我以为国企积累的国有资本应该是资产形态的财政盈余,因为财政只有现金流量的收支账,没有资产负债表,如果建立了“国家资产负债表”,这个问题就更加清晰了,它应列入“国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同时国企的负债应列入负债方,其净资产即是国家作为股东的权益。国企资产形态的国有资本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也是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后发展积累形成的。无论是财政的盈余还是国家作为股东的权益,它都应被视为公共财政的资源。国企制度的改革,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就是要还其属性,将其运用到与民生相关的公共产品上,如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所以,这个转化的实质是国有资本的社会化和国企的民营化。当然,这一过程应是有序的、有效率的、公平的、通过市场运作的。

国有资本社会化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表现,它可以推动投资型的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加快社保体系的建立、改善公共产品短缺的状况。与此同时,它也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有效、自由的市场体制。

目前要建立这样一个认识,实施这样一套改革在观念上、利益上存在较大的障碍。

一是所谓公有制和私有化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应廓清公有制和私有制这两个概念。所谓公有制在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和马克思的理论中是一个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国家所有制体制。列宁、斯大林在前苏联没有实现共产主义的情况下将这一制度付诸实践,形成了全民所有制,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也相应建立了全民、集体两种形态的公有制。实践证明这种体制约束了生产力的发展,剥夺了现代社会个人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前苏联的解体、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对这种体制的否定。在市场化转轨过程中,中国的国家体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公有制;在微观层面上的国企不能被视为公有制企业,它的本质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如新加坡航空公司及各种主权基金公司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投资的企业。如果一定要将一个企业定义为公有制企业,它必须具备这样一个条件,即企业每个员工均等地占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曾出现过工会控制企业所有权的企业,即职工持股企业。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将国企视为公有制企业,并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为基础的概念和逻辑都是不成立的。二是国企的属性和功能。即国企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商业机构,它除了要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外,还要承担政治、经济、社会的特殊功能,如“国企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国企应控制关系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的产业”等。从政治上讲,权力来自人民,执政党的基础归根结底是取决于它们倡导的理念、建立的制度、推行的政策是否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和赞同,而不是对经济资源的控制;从国家发展战略、国计民生的保障来讲是科学、民主决策和市场经济活动互动的过程,而不是政府通过控制企业、替代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对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特征的行业,前者如电网、铁路,后者如管制价格下的能源,水、电、汽等大多数都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确定价格和收益、公开招标由私人部门承担。

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和监管运行,而不是通过所有权来实施,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价格管制的行业不能一概被视为公益性行业。

列宁在苏维埃时期曾提出“制高点”的理论和政策,即政府控制关系经济命脉的产业,以后一步步走向全盘的国有制。目前重提这个问题是否要回到列宁时期,回到计划经济?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以公有制为基础?我认为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它所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制度所应保障的也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在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江泽民的“三个代表”、胡锦涛的“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中已有了充分的、与时俱进的体现。关于公有制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的,“股份制是公有制体现的主要形式”在上世纪90年代已写入了党的决议。

现在有些人在国企制度改革问题上重提姓资姓社、公有私有,这是对30年改革开放中形成的共识的颠覆和倒退,也是对市场化转轨取得的成就的否定。这不仅反映出观念的陈旧,更值得警惕的是特殊利益集团的掣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新一轮改革不仅需要观念的更新,还需要克服特殊利益集团的阻挠。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原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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