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星星:旋生旋灭的《民国暂行报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5 次 更新时间:2012-01-10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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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星星  

民国成立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废除了《大清报律》。1912年3月2日,旋又颁布了《民国暂行报律》。

《民国暂行报律》表明,新生的共和政体对报业发展非常重视,但是其中对报界的约束也是十分明显的。报业管理隶属内务部,约法规定:

“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否则不准发行。

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

调查失实,污秽个人名誉者,被污秽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秽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

民国报律对于报业的约束,除注册外,主要是惩戒造谣生事,报道失实,侮辱他人。对象首先是政府,二是公民个人。破坏共和,坐以应得之罪。污秽他人名誉,经诉讼课以惩罚。即使现在看来,这些规定,也并不过分。

临时政府没有想到,报律一旦公布,立刻遭到报界强烈反对。报界反对的理由有二,一是罪与非罪违法与非法的表达含混不清,给执法部门滥用权力留下了空间。二是关于立法主体资格。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制定颁布法律,属于越权。上海的《申报》、《时报》、《时事新报》、《神州日报》、《大共和报》、《民报》等联名致电孙中山,一致抵制暂行报律。电文认为,政府未立,国会未开,内务部越权拟定报律,有超越权限的冲动,报律指责的破坏共和,实际上是抵制报业监督。“今杀人行窃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民国新造,民诉法、刑诉法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先立报律,也可以看出,政府官员还是习惯防民之口,一旦确立政权首先想到的就是控制舆论。

孙中山得到消息以后,立刻下令撤消了报律。他指出:“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中山先生认为,审查这三章条文,有的属出版法所记载,有的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如果特别制定一个报章法规,反而破坏了立法的统一完整。“民国以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议决。”

民国初年“暂行报律”的旋生旋灭,显示了报界的力量,这是报业同仁团结抗争的结果。权力如果没有明确限制,一旦有可能越界,它天然倾向于越界。报界同仁首先对权力高度警惕,这是那个时代非常可贵的前瞻眼光。从洋务运动开始到民国成立,中国近代已经走过了50多年的转型之路。上海、广州、北京开始成为全国新闻中心,各大商埠信息流动畅通,报业发达。当时的报业人员已经确立了牢固的新闻自由思想。从电报到报纸,中国的近代新闻传播是从欧美学过来的,但新闻自由的观念没有边界,反对新闻管制,这是近代民主国家的一致共识。

孙中山的态度,是取消民国暂行报律的关键。须知在民国初年,内务部制定这样的“约法三章”也不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纤笔一支,十万毛瑟精兵。辛亥革命中,报业制造舆论,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作用。但当时的报纸也是谣言满天飞。好多报业人员不太重视新闻真实和街谈巷议的严格区别,新闻传播中时常有夸大渲染的不实之词。例如书报转载张勋的小妾被捕,革命党将其关押,任人参观,收取门票,事实证明完全是子虚乌有的传说。底层民众对革命的隔膜无知,也同样引发了许多传言。报纸信以为真,有闻必录,报业的新闻质量并不是很好,约束整顿不是没有道理。如何制止谣言传播?孙中山不主张钳制舆论,制裁报馆。政府相信新闻传播过程中的纠错能力,开放言论只会使虚假信息无处藏身,封锁信息,只能让民众选择相信流言蜚语。即令报纸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孙中山毅然决然保护新闻自由,不做那种立法施禁的荒唐事。

从辛亥革命那时起,中国的报人就形成了言论自由的共识。言论自由的核心含义是,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批评各级官吏,自由地就公共事务或者公共问题发表看法,即使言论与事实不完全一致,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民国暂行报律》的短命说明,20世纪初中国人就明白,言论自由当然并不意味着人们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尤其是针对私人的言论,但也决不意味着政府想要怎么限制就怎么限制。

民国几十年,言论自由反反复复,不进则退。就在1913年2月,陆军部要求取缔各报登载军事外交消息,又一次引发了新闻界上书请愿。二次革命以后,许多进步报刊遭到查封,言论自由的主张依然曲折顽强地表达。1915年陈独秀创办《青年杂志》,掀起了又一轮言论自由论争风潮。1934年国民政府对报刊实行“事先审查”,以“预惩制”代替“追惩制”,4月,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成立,6月颁布《图书杂志审查办法》,规定一切图书杂志须于付印前将稿本送审,检查官在审查中随意删改,蛮横严苛。比较一下,二次革命后的新闻环境步步恶化,实在还不如民国初年。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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