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网络社会的市场与公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17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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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贫富悬殊的问题,应致力于改善自由选择的存在方式。

在数字时代,信息技术不仅打破了产业经济的许多常识,也创造了关于人生梦想的新话语以及形形色色的成功故事。众所周知,作为时代的宠儿,比尔·盖茨从决定出售仅仅由“0“和“1“这两个数字排列组合的一系列程序软件那天起,以20年左右的工夫确立了微软的世界霸权,占有计算机操作程序的市场份额高达86%。大家更熟悉的例子是张朝阳,他于1996年创建互联网公司“搜狐“,用短短4年时间积累了亿万身家,名列《福布斯》杂志评选的中国内地50首富的光荣榜。

还可以举出一些极富戏剧性的事例。比如纽约州一个小城市的水电局有个技术员叫麦克·柯林斯,他为了表示对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佛罗里达州采用诡异的蝶式选票设计的不满,以在选票图案上添加一根直线和三根纠缠不清的曲线的方式创作了一幅简洁明快的讽刺漫画,并邮送到30个朋友的电子信箱里。没想到几个小时之后,这幅漫画就通过“信息高速公路“传递到各个主要国家,要求复制和转载的联络函件滚滚而来,使原本默默无闻的麦克一夜成名。

这些成功故事的主人公当然都各有自己独特的才能以及比较优势,也十分值得人们羡慕和钦佩。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在这里,才华素质方面的差距与成功报酬方面的差距之间的关系其实非常不对称。换句话说,能力上的稍许不同很可能导致收入的巨大悬殊,甚至还会在一定条件下出现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效应。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现象呢?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原来在才华素质与成功报酬之间还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参量,这就是以计算机网络化社会(Networked society)的关系资本为媒介的交易能力。通过它,长期持续性的网络与一锤子买卖的市场也可以紧密耦合、相得益彰。

从17世纪的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起,计算机一直被仅仅理解为物理性实体或者分别独立的一架架机器。这并没有错。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从双向性网络的角度来把握计算机的本质--电脑不仅是机器,而且是网络。特别是自1990年以来,互联网普及全球,不仅计算机的概念,就连社会本身也越来越电子网络化。其结果是,市场呈现出崭新的结构性特征,个人才华的发挥越来越取决于超越疆界的广域性市场评价,而市场价值一旦产生就有机会在全球网络结构中成倍增殖和快速传递。

因此,在数字时代,事业上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人的才华,也不仅仅取决于人的努力,最关键的是把才华素质转换成市场,特别是商业网络上的卖点或品牌的交易能力。显而易见,在这样高度网络化的市场之中,输入和输出都会按照乘幂运算的法则来进行,并导致非常不对称的资源配置。

在中国,人际关系比其他任何社会都更加稠密、更加具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社会的网络化程度本来就很高。到了数字时代,人际关系网与联机关系网互相重叠、交织和促进,信息技术导致数个共同体之间的微弱纽带与某一共同体内部的紧密纽带同时增殖并连接起来,使整个网络结构变得极其复杂、多层多样。在这样的条件下,编织关系网的能力以及交易能力很容易导致某种市场价值按照几何级数不断累积和急剧膨胀,在带来商业性活动繁荣昌盛的同时,也造成了贫富悬殊的乘幂曲线大幅度伸张的结果。

具有上述特征的市场结构一旦形成,自由竞争条件下的机会平等(除非在纯粹的随机型网络中)以及结构分化条件下的中产阶层优势(除非在纯粹的集束型网络中)都变得很难充分实现。无论人们喜欢不喜欢,一般的网络化社会中的自由竞争在客观上往往是强其所强、弱其所弱、胜者通吃(Winners catch all)、败者愈下,最终呈现出某种两极分化的格局。于是在少数的富者(强势群体)与多数的贫者(弱势群体)、上层与底层、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之间会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或断层。为了解决与此相关的公正问题,国家的适度干预以及按照分配正义的原则进行财政再分配往往被认为是必要的。

中国政府一直提倡的缩小收入差距的“均富“政策,就是很好的实例。然而,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对如何保持竞争的活力、能否防止国内资本的逃避、如何处理越境电子商务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是否会引起经济绝对平均主义和政治保守主义的回潮等问题的解答,仍然颇费斟酌。其实适当的收入差距是竞争机制运作的动力装置,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尤其不可或缺。何况全球化造成中国经济体制的另一种双重结构--既是现代性的“世界工厂“,也是早熟的后产业化信息社会,无论价值观还是制度设计都会碰到层出不穷的矛盾,课题的范围远不止于对收入差距的否定。在产业经济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福特主义模式决定了以收入调整为中心的政府功能,自由竞争的市场、效率本位的企业以及适当干预的福利国家构成制度设计的基本元件,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是社会最基本的公正观念。但在后工业化经济中,以跨国网络结构的世界市场为媒介而产生的贫富悬殊不是仅靠某个国家的干预就能消弭的。

因此,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宜囿于否定收入差距,以简单的行政举措来推行分配公正,而应该侧重于如何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力量来共同治理贫困,防止失败的风险,首先争取让多数普通人家都能实现“进入中产阶层“、“享受基本保障“的人生目标。要想方设法促使社会自然形成中产阶层,并从制度安排上促成中产阶层的流动性、开放性以及非投机性,以调和两极分化状态下富者与贫者之间的道德纠葛,进而达到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均衡。

换言之,既不能动用国家权力来限制个人选择的自由,也不能通过改变资源配置为竞争性选择提供条件和手段,而应该致力于改善自由选择的存在方式,使那种把才华转换成市场价值的交易能力与把收入转换成人生价值的沟通能力达成适当的均衡,让“开除网籍“本身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性制裁。这就为建构宪政秩序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兼顾结构、功能以及涵义体系。而从价值涵义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改善自由选择的问题,孟子所向往的那种具有道德意义的自由境界是颇值得参考的。

孟子的原话是,“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孟子·尽心上》)在这里,人被视为与他者和自然共生共荣的多样化存在,美好的生活不能仅凭财产关系而定义,道德秩序和社会正义也不应该还原为古希腊时代的“各得其份(Suum cuique)“原理。以“人生之善“为基调的孟子式自由境界能不能成为网络化社会用以限制乘幂曲线伸张的价值框架呢?对这个问题难以遽然作出结论。不过,我们或许还是可以从中找到某些重要的线索,以便在数字时代构思一种比较适当的个人选择自由的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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