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民:想象的征服——网络民意背后的社会结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0 次 更新时间:2011-11-2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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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  

近几年,互联网尤其是“微博”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增加,很多社会事件(如“李刚事件”、“药家鑫案”、“郭美美事件”等)正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而迅速地传播,并引发网民的激烈讨论,甚至监督和促进了社会问题的解决。人们常说,网络民意带有明显的非理性色彩,但事实上,透过网络民意,恰恰可以窥视现实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

2011年上半年,值得圈点的社会事件不少,“药家鑫案”便是其中之一。“药案”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最终于2011年4月22日,以药家鑫最终被执行死刑而告终。“药案”反响之强烈的原因有很多,如残忍的杀人方式,凶手的学生身份和“雷人”语言,此外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媒体尤其是网民的大量参与,博客、微博、网站论坛上关于“药案”的讨论可谓不计其数。

在“药案”所引发的网络民意中,主张“处死药家鑫”、“不杀不以平民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者大有人在。也许其中有“复仇心理”的存在——杀人者该被杀,残害他人者该被残害。但在这一传统心理之外,我们似乎可从当下现实中寻找舆论所以“哗然”的根源。在网络社会中,我们不要忘记,一方面,虽然网络中的交往带有虚拟性,但网络民意却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民众情绪往往是社会结构的折射,也是社会结构的结果。因此,我们有必要透视网络民意背后所隐藏的社会结构。

显然,绝大多数高呼“处死药家鑫”的人都不是“药案”的受害人,也未必遭遇过亲人被袭或被杀的悲剧,那他们为什么持有这样的观点?当然,可能有人是从法律和正义的角度出发,得出“处死药家鑫”这一结论的,这是理性分析的结果。但对于网络空间中即时性参与的网民而言,很多人高呼“处死药家鑫”却不是个人理性思考能够形成的,其背后或许隐藏着某种集体性心理——“药案”的出现,为他们曾遭遇的某种欺凌或不公正对待提供了一个宣泄情绪和释放不满的出口,因此,“处死药家鑫”就成为弱者(“药案”中的死者显然属于弱势群体)对强者胜利的象征,我们姑且将这种心理称为“想象的征服”。

“想象的征服”,实际上是一种自我心理暗示,它以现实的人物或事件为基础,构建出强弱对峙的双方,然后想象弱势一方对强势一方的胜利,想象者也会因此获得胜利的快感。想象者以具有“残暴形象”的现实人物(如药家鑫)作为“假想敌”,即便这个现实人物和他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通过对这个人物的批评和否定,可以排遣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化解的不满情绪。因此,害人者虽未直接害己,却同样该遭痛骂、控诉和惩罚。

不难想象,药家鑫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是因为:首先,大学生开轿车是家庭较为殷实的象征,难怪“药案”发生时,网上传言“富二代肇事杀人灭口”;其次,当记者问及“为什么撞人后还要杀人”时,药家鑫口出“农村妇女很难缠”这种带有污名的说法,而这被理解为“城市富家子弟高高在上的姿态”;再次,在杭州富二代飙车案,“李刚门”等事件中,肇事者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而药家鑫在年龄与家庭身份上又与此有某些相似之处。基于这些原因,再加上一些媒体极尽渲染之能事,药家鑫的“罪恶形象”便呼之欲出了。

结果是,一个药家鑫,成为诸多社会不满甚至社会仇恨的众矢之的。这种“他人犯罪,人人得而诛之”的心理,看似充满暴戾之气,实则是无能为力的体现。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来说,心中的不满与仇恨,也许只能通过“假想敌”来宣泄,而弱势者的弱势地位和社会不公并未因此而改变。因此,“想象的征服”并未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反而可能与社会问题“合谋”并造成更多“无能感”的积聚和蔓延。

“想象的征服”的极端体现,就是社会的无辜者受到伤害。在“郑民生事件”中,“想象的征服”心理,已完全被非理性情绪左右,对幼童的屠杀被郑民生想象为对“社会”或体制的征服。然而,可悲的是,一个弱者在终结了自己的同时,也制造了更多的悲剧,而悲剧制造者,也是悲剧中的角色。

药家鑫可怕(在肇事杀人那一刻),而“想象的征服”同样可怕,因为它可能将压抑的情绪放大,使人减弱或丧失理性,甚至将怨恨的矛头指向社会的弱者,造成“弱者对弱者的欺凌”,而“社会结构”这个罪魁祸首可能“沉默不语”甚至“逃之夭夭”。

当人们只能通过他人的罚与被罚、伤与被伤、杀与被杀来化解自己内心的愤懑甚至仇恨时,我们要追问这些负面情绪之所以长期积聚又难以疏泄的社会根源。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曾经提出了一条关于“怨恨(ressentiment)”的社会学定律:“一个群体的政治、法律或传统的地位与其实际的权力越是不一致,则怨恨的心理动力就越强。” 权力和地位上难以逾越的鸿沟的存在,以及众多的社会不公正,是集体性怨恨的结构性根源。这也提醒我们,即便网络民意是社会问题的风向标,即便网络是发现和反映社会问题的重要渠道,但社会问题的解决,还依赖于网络之外的具体的制度安排。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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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家茶座》2011年第4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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