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美国的政府有权改变人民的决议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05 次 更新时间:2011-10-0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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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进入专栏)  

2011年旧金山选举临近,最受选民关注的是被称作E和F的两个提案。9月25日的《旧金山纪事报》还特别为此刊登了题为《E和F提案引发激烈辩论》的长篇文章。这两个提案受到关注,主要是因为它们都涉及选民决议与政府权力的关系,而这又是民主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地现有法律规定,凡是由选民投票决定的法律、法规,政府一律无权做任何改动,“哪怕是一个逗号都不行”。任何改动或改变都必须经过全体选民重新投票决定。这次E提案要求对这一法律作出修改并重新规定,允许那些由选民公投决定的法律在公投3年后,可以由市政府机构的“城市监督委员会”(BoardofSupervisors)以2/3的多数票通过进行修改或取消,而在7年后,则可由简单多数通过修改或取消的决定,并提交市长批准。

E提案的发起人威尔勒(ScottWiener)担任过旧金山市的副检察官,现任“城市监督委员会”委员。他提出提案的理由是,“现在,民众一旦通过一项立法,便在时间中凝固了”,E提案是为了改变这种缺乏变通的不合理状态。曾经担任“旧金山道德委员会”(Ethicscom-mission)委员的汉森(EileenHansen)女士反驳道,选民立法本该如此,“只要人民发言了,政府对人民决议的任何动作都必须回到人民中去,并得到他们的同意。”她更强调,“允许政府更改选民决议,那是打民主的脸。”

F提案是为了修正1997年由旧金山选民通过的另一项法律,这项法律规定,旧金山地区所有的政治咨询人员,如果年收入超过1000美元,就必须申报。F提案要求修改这项法律,将收入金额的限度从1000美元提高到5000美元。这个改变不会影响目前“旧金山道德委员会”对政治咨询人员的监督,对他们都会建立电子档案,并对公众公开信息。

F提案倡导者的理由是,将限额提高到5000美元仍然包括了所有以政治咨询为职业的人员,因为他们的收入肯定超过5000美元,但是,对那些偶尔提供这种服务的人员,市政府就不必投入太多的精力来管理了,这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效率。F提案其实是附属于E提案的,如果E提案通过,F提案也就自然成立。否则就需要重新公投。

在这两个提案的争论中,不同性质的组织显然有不同的立场。与政府和商业有关系的组织基本上都是赞成的,其中包括旧金山城市规划与研究协会、贸易和计划商会。持反对立场的则是民间组织,如著名的环境组织塞拉俱乐部(SierraClub也叫“山岳协会”)、旧金山街坊联合会、旧金山民主党。

美国公民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根深蒂固,对政府任何可能的权力扩张都抱有深深的怀疑和警惕。早在美国建国初期就有许多这样的民间组织在共和制度中起着捍卫民主的作用,其中最有名的是一些被称为“民主-共和协会”(Democrat-ic-RepublicanSocieties)的组织。从1793至1800年,像这样的公民团体在美国东海岸至少有40多个,它们推动公民责任观念、公民教育、政治平等和民主。这些普通的美国公民有知识、有行动地坚持民主理念。这构成了他们积极扮演公民角色的那种民主共和精神,也使美国革命和独立宣言的思想观念在美国社会的社群层次上普及开来。

这样的民主公民传统在加州有很强的民众基础。由于许多民众团体的强烈反对,提出E和F提案的一方已经做了让步。例如,他们同意,如果E提案通过,将不影响在这之前通过的公民投票决议,政府的修改权只限于今后通过的选民决议。但是,反对的一方至今一点也不肯让步。他们坚持认为,“E提案将为政客提供机会,让他们可以推翻选民制定的法律……而选民决不应该给政客们这样的机会。”

主张提案一方最有说服力的一条理由是,每次修改法律都要公投,这样太花钱,经济成本太高。反对的一方反驳道,正是因为改变人民决议需要花钱,而政府又偏偏没有钱,这才会老老实实,安分守己,不至于手里有了钱,就老惦记着修改选民已经制定的那些让政府觉得不爽的法律。看来双方都有道理,争论的最终结果如何,还得由公民投票来决定。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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