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年:从秦到清不是封建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52 次 更新时间:2011-08-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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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年 (进入专栏)  

这是中国历史研究中的最大“冤假错案”。从秦始皇到清宣统,明明两千年的专制王朝,硬被张冠李戴地定性为封建社会,致使天下以讹传讹,谬误流行至今。适时纠正这一错误,准确判断这两千年的性质,不仅有助于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何以长期停滞不前,而且可以为研究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何谓封建?由《大英百科全书》可知,封建主义(Feudalism)一词最早出现在17 世纪,用于描述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在各种著作和研究中,这个词的含义不尽相同,最宽泛的定义涵盖了西欧中世纪全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而最狭义的用法仅指具有贵族身份的封君(Lords)和封臣(Vas-sals)之间的契约关系。

定义无论宽窄,封君和封臣的契约关系为封建社会所特有,画龙点睛地道出了封建社会的实质。封君赐予封臣一份领地或采邑,为封臣提供保护;作为交换,封臣宣誓对领主的忠诚,以及承诺进贡、劳役和兵役等义务。封臣在自己的领地上享有较为完整的治理权或统治权,主要包括司法、财政和军权。土地与治理权是否结合在一起,封臣是否拥有治理权,这是区分封建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的关键。

在中文文献中,“封建”一词经常被简化地拆解为封土建国或封爵建藩,建国或建藩准确地说明了封建社会的实质——政权的逐级承包。西欧历史上大致有国王—诸侯—骑士的三级承包,日本为幕府—大名—武士,而中国的西周则是周天子—诸侯—大夫三个等级。下级封臣均拥有治理权,诸侯、大夫等封臣不仅形同而且基本上就是自己领地上的国王。

公元前221 年,秦统一中国,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废封建,立郡县”,由皇帝直接派出郡守,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网系,统治幅员辽阔的大帝国。虽然郡守、县令在辖区内拥有巨大的权力,他们却与昔日之诸侯不可同日而语,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的来源,以及由来源决定的权力性质。

官员经皇帝授权进行统治,而诸侯则以承担义务换取治理权,前者为上下级的单向命令关系,而后者为双向的契约关系。封建社会中的国王得到封臣的忠诚和义务承诺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封臣的权利,如果国王破坏契约,侵犯封臣的权利,封臣可以用包括军事在内的各种手段反抗。

专制主义的皇帝则待官员如奴隶,所谓“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官员不但没有自主的治理权,甚至丧失了生命的权利。简言之,官员的权力是皇帝给的,封臣的权力来自契约保障的权利。

至于历代皇朝所封的王、侯,除了少数几个朝代的初期如西汉、西晋和明朝,大多数仅有爵位和收入,而无实际的地方治理权,与封臣享有的权利相比,不啻天壤之别,史家称为虚封而非实封,虚就虚在只封爵而不建国。汉高祖刘邦实封同姓九国,结果吴王刘濞造反,汉景帝平乱撤藩,此后所封诸王又回复到虚位上。如此只封不建,岂可称为封建社会?

从秦到清的两千年间,中国政体的主要形态是中央集权的皇朝专制,经济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为主体,与西欧封建社会的采邑或庄园经济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庄园中耕作的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民接受庄园主的保护,对庄园主承担忠诚、劳役等义务,一如封臣之对于封君。中国的自耕农则拥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不必依附别人,除了向国家纳税(包括徭役),再无其他义务。

从秦到清不是封建社会,学术界早已有共识,现举数例如下,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冯天瑜教授所著《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周谷城提出,从周武王灭商到秦统一,中国的政治是封建制度,之后变为统治于一尊的郡县制(《中国社会之结构》,1930)。瞿同祖研究了封建社会的土地、宗法、阶级和政治制度(《中国封建社会》,1936),认为周武王在全国建立了系统的封建组织,而秦统一天下,结束了封建社会。钱穆在《国史大纲》(1939)的引论中说:“以政制言,中国自秦以下,即为中央统一之局,其下郡、县相递辖,更无世袭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

西汉诸王仅“衣租食税”而已,封邑内的治理,仍由国家委派官吏主持。钱穆又指出,秦以后的土地可自由买卖,地主和农民为经济契约关系,不似封建社会中地主即封君,佃户为依附封君的农奴。梁漱溟也以人身依附关系作为封建制的特征(《中国文化要义》,1949),在他看来,封建制仅存于周朝,秦汉之后,进入地主一自耕农经济和官僚政治。胡适称殷商西周为封建时代,秦汉以下为专制一尊主义时代(《中国哲学史大纲》,1926)。

否定秦至清的封建说,这些学者也指出了产生这一谬误的根源。从方法论上讲,不顾中国的具体情况,生搬硬套西欧社会发展阶段论的一家之言,结论不是产生于研究之后,而是先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五阶段模式,再削足适履,裁量修改中国历史,以便与预定模式相契合。国情的特殊性湮没在对普遍规律的信仰之中,对社会的复杂演进过程的研究退化为简单公式的机械套用。

冯天瑜教授的专著显示,秦至清封建说的首倡者为陈独秀。陈氏于明治末年多次游学日本,适逢日本思想界批判封建遗毒。陈深受影响,将清廷比作德川幕府,为保守、落后、愚昧和反动势力的总代表。明治维新推翻幕府,铲除封建制度,陈认为欲使中国现代化,也必须打倒满清,于是提出反封建的口号。清廷的确已成中国发展之障碍,但并非因为封建制,而是压抑和窒息社会活力的集权专制。

郭沫若为主张封建说的另一大将,郭氏着重从经济的角度论证,中国社会的发展亦遵循“五阶段”模式,商周为奴隶制,秦汉之后则是封建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1930)。由于郭一向大胆假设和大胆立论,其观点飘移不定,不能保持首尾一致。

1939 年毛泽东发表有关文章,为中国社会正式定性,“这个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多年。??如果说周是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那么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在此之后,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争论相对沉寂,一些学者也相应修改了自己过去的观点。

从学术界公认的定义可知,既然封建指封土建国,或政权的逐级承包,封建社会必然是政治分权,不可能与中央集权并存。至于主要矛盾说,暂且不论在人类社会的每一发展阶段上,社会演进是否皆由两大阶级的斗争推动,世界各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表明,国王和诸侯以及诸侯和诸侯之间的矛盾往往主导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农民的作用则极少见诸史册。

以英国为例,自诺曼征服(1066)全面建立封建制后,王室、教会和贵族间的冲突主导了历史的进程,对英国历史有着重大影响的《大宪章》(1215),就是国王和贵族斗争的结果,双方达成妥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贵族的权利和义务。英国封建制的衰落与瓦解是个漫长的渐进过程,与王权和法律的扩张、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变动、农民的反抗等多种因素有关,并非主要因农民斗争而崩溃。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群雄并起,激烈的军事与政治竞争迫使秦国进行改革,率先废除封建制,建立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再经秦始皇的兼并战争,推广到全国。可见封建制之消亡,并非农民和地主的斗争所致。倒是秦统一之后,皇朝的更迭大多通过农民起义完成,农民和官僚地主之间的冲突,反有可能构成集权专制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正说明了秦汉以降,中国不是封建社会。

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本人并不赞同社会发展遵循普遍规律的命题,反对将西欧模式普适化,认为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可以是多样的,例如亚细亚生产方式、斯拉夫形态的所有制、东方专制主义等,资本主义不一定非要从封建社会脱胎而来(详见冯天瑜《封建考论》,2005)。马克思还批评了“封建”概念的任意延伸和滥用,强调封土封臣、人身依附(包括封臣对封君的依附和农民对领主的依附)作为封建社会的特征,并且明确表示,君主专制和封建主义是不相容的,君主专制产生于封建制衰落之时,没有巩固而是摧毁了封建社会。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就是集权专制与封建制度不可并存的明证。

围绕着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学界曾有中国历史分期的论战,从“五四”运动开始,至今仍未形成共识。尽管参与者众,那场论战的学术价值并不高。在社会发展“五形态”的同一前提下,争论集中于封建社会的起始点,始于春秋,还是战国,抑或秦、西汉??直到魏晋南北,每朝都有一派。无论起点在哪里,各派均以满清为封建社会的终止点。这是因为在“五形态论”的框架下,封建社会只能在清朝结束,如果划断在其他朝代比如宋元,则明清就是资本主义,无法自圆其说。起点百家争鸣,终点高度一致,这论战不显得有些怪诞吗?思维定式之害,于此可见一斑。

就学术而论,可视“五形态论”为探讨西欧文明演化规律的尝试之一,它既不是惟一的,也谈不上“放之四海而皆准”。社会学的奠基人韦伯就另建体系,将西欧的历史分为古代社会、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三个阶段。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认为,单一的直线式社会演进模式与历史不符,主张从多线式的和多模式的动态相互作用中理解历史。在“宏观历史”研究中,马克思以经济为主线,在韦伯那里是观念,而汤因比的《历史研究》则以宗教提纲挈领。角度不尽相同,各有自己的道理,复杂的人类文明历史,恐怕也只有从多方面综合考察,才可窥得真相的一二。

从秦到清不是封建社会,这两千年的社会性质是什么?虽然各家众说纷纭,共同的一点是专制主义。如果此说成立,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就要换个思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未在中国出现,原因不在封建剥削和压迫,而是集权专制。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权利、契约和法治意识在封建社会中并不缺乏,却遭到集权主义的压制和破坏,“资本主义萌芽”在明清之际的夭折可能不是由于封建社会太长了,而是因为封建社会太短了。

中国封建社会过早地结束于秦统一之时,六百多年之后,日尔曼人方在西欧揭开封建社会的序幕。难怪梁漱溟说,中华文明是一个早熟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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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经济观察报》2008年02月18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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