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卡夫卡的《诉讼》与司法惯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29 次 更新时间:2011-07-14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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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 (进入专栏)  

卡夫卡是世界文学史上非常著名而写作风格又十分奇特的奥地利文学家。他的小说创造了一种所谓“卡夫卡式”的精神状态,即一种任人摆布,无法自主,错综复杂,似真似幻的处境。卡夫卡于1919年写成的小说《诉讼》,就是描述这种状况的典型作品。

《诉讼》的主人公约瑟夫·K是银行的一名高级职员,他在30岁生日的早晨突然被法院通知逮捕,奇怪的是K的被捕仅仅限于法院看守给他一声通知。后来法院曾传讯过他一回,但从来没有公布过K的罪行和罪名。而K依然行动自由,照常上下班,同过去一样生活。K起先对被捕非常愤慨,曾当面讽刺看守和监管。第一次开庭时,他在法庭上大声谴责司法制度的腐败,揭露官吏的贪赃枉法,并决定根本不去理睬这桩案子。但事实上他总忘不掉这件事,内心压力越来越大,有一种不可名状的负罪感。他对银行里的职务感到厌恶,为自己的案子到处奔忙,但聘请的律师除了用空话敷衍外,几个月都写不出一份抗辩书。K又向一位为法官画像的画家求教,也没有得到什么帮助。最后K在教堂碰见一位神父,神父讲了一个《在法的门前》的寓言,告诉K说,要找到“法”是不可能的,人只能低头服从。不久,K被执行死刑。在他31岁生日前夕的夜里,两个穿着大礼服的人把他架到郊外采石场,用屠刀把他戳死。K最后说:“像一条狗似的!”好像他人虽然死了而失败的耻辱却依然存在于人间。

卡夫卡选择了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司法制度的运作,通过一个公民因莫须有的罪名被逮捕,最后被处死的故事,循主人公内在情绪发展变化之线,运用象征性的、夸张的艺术手法,别具匠心地达到了揭露社会现实的目的。作者写了扭曲自身本质的两种异化,一种是人的异化,另一种是司法制度的异化。而制度异化的普遍性以及强大的影响力,成为人异化的基本原因。这两种异化,文学家关心的是人的异化,而法学家更关注司法制度的异化,以及它对人异化的催成效用。卡夫卡不愧为大师,他不仅深刻地揭示了人异化的复杂境况,而且准确地描述了司法制度的异化。

《诉讼》中所描写的司法制度的异化是多方面的,如法官的贪赃枉法、司法的效率低下等等,然而,我尤其注意的,是司法制度运作中消极的惯性力量以及缺乏自省和自制。国家司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法治,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它应当是谨慎和节制的,它动之于必动,止之于当止。然而,一旦这种制度脱离自身本质而被异化,它就如一台因失修而调节不灵的机车,既不能有效启动,又难以适时终止,它漠不关心地按照自己的惯性驶向终点。公民K就是被这种司法机器网罗进去而无法摆脱,由通知逮捕,到法院传讯,再到判处并执行刑罚。司法机器按照自身的惯性逻辑处理问题,公民K关心也好不关心也好,认罪也好不认罪也好,都不影响它的发展进程。

这种司法惯性的巨大的消极作用也许是一种普遍性问题:一旦对你采取了措施或提出了指控,司法的惯性力量便促使某些司法人员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对你定罪的根据而往往无视你的辩护理由。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如果终止程序,就可能意味着他们的讯问、关押、指控以及判决错了,他们有名誉之虑,有责任之忧,此时,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已经不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能否按照他们的意愿继续推动程序。这就是为什么错案,有的甚至是明显错误仍然难以纠正的原因。如前两年甘肃武威地区一起恶性抢劫杀人案被“破获”,几名“嫌疑犯”被缉拿归案,办案人员和机关因“破案”立功受奖,主要办案人员还先后升官。而当广西警方抓到几名真凶通报甘肃武威时,武威方面竟拒绝认领,称案已办结错不了,如果不是甘肃高院严格把关几次退卷,案子终将铸成不可挽回的大错。

让司法惯性发生作用而无自省与自制,其根本原因在于无视公民的存在以及他们的权利。试想,当K无辜被捕,在诉讼过程中处处碰壁,一筹莫展,精神上受到的压力,心灵上受到的摧残,是多么的严酷!然而,并没有人关心这一点,司法官员的逻辑是,我既然抓你,你当然就有罪。如果司法官员对公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权利视若无睹,他们也许仍然能够按部就班地操作,也不至于办案皆错,但在这种麻木不仁的心态中,决不会十分仔细地察微析疑,决不会冒着风险去坚持原则维护正义,也决不会认真考虑案件办错的可能以及平反昭雪的要求。这样,当他们祭起法力,挥起司法之剑时,就难免由此而产生冤魂怨鬼。

司法惯性的发生是由于司法制度的异化,而且这种异化一旦被制度化并具有结构性特征时,就可能使任何改善司法的企图难以奏效。《诉讼》一书中,律师胡尔德对K说:“法院这个庞大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好像永远处于悬浮状态,如果有人要自愿对它作一些改变,他就得冒着失去自己的立足点和跌得粉身碎骨的危险,而这个庞大机构自身对于这种小小的干扰很容易被它的机构的其他部分——因为所有部分都相互关联——所补偿,一切又都恢复原状,保持不变。”

司法制度的异化,最严重的就是制度性和结构性的异化,它使司法呈现出“不可雕”的朽木状态。就如司法的腐败,当它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现实时,那么,我们还能指望有多少正义存在呢?

如何消除异化,包括抑制司法惯性增强司法自省与自治。就此类问题,司法改革往往被用作对社会人心的安慰。但也许是受到了卡夫卡的疑虑精神的影响,我们不禁要再问:如果这种异化是制度化和结构性的,不触动制度根本,不消除异化条件的所谓改革,收效会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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