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辩证地看以行政手段调控经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7 次 更新时间:2011-06-2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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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 (进入专栏)  

近年来,我国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在有些人看来,这靠的就是国家的行政手段。有的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手段来调控经济,似乎也越来越得心应手。那么,这种行政手段究竟效果好不好?中国现在是不是存在过度使用国家行政调控手段的倾向?国家调控和法治经济又有什么关系?如果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并创造条件,使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一起整体推进,那么,这些问题就必须首先思考清楚。

对行政干预的功效要辩证地看

在中国这样一个在历史上长期高度集权的国家,如同政治学家邹谠教授所说,历史上的中国政府就是“全能政府”,什么事都管,从宏观经济一直管到微观经济,管到个人的职业选择和家庭生活。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又是一个计划经济社会,政府拥有配置资源的无限权力。所以,政府部门和官员就特别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营造寻租环境。

因此,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加快政治改革和规范政府权力的必要性。

了解了这样的大背景,再让我们来观察应对金融危机的行政干预问题。

本轮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由于出现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断裂,为了控制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扩大,政府常常要用它的信用去补充甚至取代部分商业信用,以便保持社会的金融系统不至于全面崩溃。这本来是一种短期性做法。但是,在中国的社会条件下,就很容易把它解释成是一种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于是,有些同志把前几年有人针对所谓“华盛顿共识”提出的所谓“北京共识”提升到了“中国模式”的高度,说是以强有力的政府控制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为特征的“中国模式”将成为世界仿效的榜样。

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运用政府的力量稳定经济,是世界各国在历次危机中都采用的。中国的特点是政府介入的强度更大而已。那么,该怎么看政府高强度介入经济呢?我认为,要辩证地看。从短期看,成绩很大。2009年实施了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投资,10万亿的贷款一下就把增长速度拉起来了。但是,从长期来看,它的后续影响怎样呢?我们知道,经济危机期间政府采取的刺激经济政策早晚都是要退出的,由于我们采取的是政府直接指示银行放贷款、上项目的办法,比某些西方国家退出的难度更大。所以,我们要兢兢业业,谦虚谨慎,如果对运用行政手段应对金融危机的成绩做过分乐观的估计,那是相当危险的。

政府应该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其最主要的内容是稳定的货币发行和价格水平

政府权力的边界问题往往可归结为经济自由和市场秩序的关系问题。在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可以同时看到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我们缺乏经济自由,国家控制太多,民营经济只有极少的自由;另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秩序并不是很理想。

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配套推进。经济是配置稀缺资源的体系,光靠它自己不足以自行,需要其他方面制度的配合和支撑;否则,市场自由交换秩序得不到保证,就会出现混乱,权力的介入还会造成“丛林法则”支配市场,使整个经济变成了一个寻租场。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交易主体自由而平等,且不存在外部性,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通过交易达成的价格,就能够有效地把资源配置到应该到的地方去。但是,交换是需要秩序的,是需要透明的规则和公正执法来保障的。

我们的改革就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一个由行政权威控制的计划经济转变成一个自由交换的经济;另一方面,就是从行政命令支配的经济,政府机关和党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大的命令经济,转变为一个规则透明、公正执法的法治经济。

政府有责任提供由透明规则和公正执法构成的市场秩序,但是,有一部分官员更愿意做微观决策。这样,就出现了腐败问题。可以说,这是偷换了政府职能概念。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提供的是公共产品,而不是其他。如果政府介入微观经济活动,那么,事情就完全颠倒了。这是我们现在遇到的最大的危险。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作用。这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政府应当起什么作用?政府还是应该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其最主要的内容,是稳定的货币发行和稳定的价格水平,这个稳定价格是指稳定价格总水平(不是指个别产品的价格),但是,这里常常发生混淆:政府不去管住货币发行和稳定物价总水平,而是管个别商品的价格,什么东西一涨价,政府就加以管制。这样,就会破坏市场通过相对价格变化有效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过程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再次被提出。这不是一个新课题,但多年来进展一直不大,原因何在?这也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关键在于能否推进改革。

这里,集中谈一谈技术创新问题。

竞争性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才是技术创新基础性的条件。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必然是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主体,小企业更是主体中的主体。在现代技术创新、现代市场活动中,不能靠政府指令以及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而需要市场竞争环境和盈利的激励,使每个企业都主动根据价格信号来选择最适当的技术,改进产品和工艺;不能由政府越过公司自身的约束去考核和评价企业的“科技含量”,也不宜根据政府的判断和追求,对企业的创新活动方向发号施令或给予补贴。否则,既容易瞎指挥,把技术进步的方向弄错,也容易因为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剧软预算约束问题。

对于习惯于计划经济思维的人们来说,由政府直接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和新技术的商品化转化,是效率最高的。这类办法也许能够在少数重点赶超项目上取得成就,但是,这并不是实现普遍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也不应该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技术政策措施。这套做法基于对技术进步机制的误解,难于实现普遍的“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做到这点,首先是不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其次是不指定技术路线。在我看来,指定技术路线和产品路线是很危险的一件事情。

在发展新兴产业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对所支持产业的有效性作一些研究,而不是把钱直接给予自己“认定”的项目或企业。虽然这是目前政府各部门在执行对新技术的扶持政策时的习惯做法,但是,由于这种补贴方式难以避免随意性,助长了不公正竞争,实际效果不一定像预期得那样好。其结果甚至可能是抑制竞争和创新,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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