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劳动教养制度成了官员的护身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1 次 更新时间:2013-01-1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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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铭葆  

据媒体披露,重庆市民方竹笋因在微博上发表讽刺市级官员的信息,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有人称此案为又一起“因言获罪”案件,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若细究起来,“因言获罪”的说法又似乎显得不够准确严谨。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判定罪与非罪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方竹笋被劳教就只能称为“因言获罚”,而不能说是“因言获罪”,因为劳教委作为行政机关,并没有给人定罪的法定权力。然而在中国,历来强调自己的“特色”,对所谓普世价值是颇不以为然的。“特色”之一,就是不仅法院可以判定有罪,行政机关也可以判定有罪。《劳动教养条例》的存在,就是这种“特色”的制度依据。

在中国的刑罚中,剥夺人身自由属于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毫无疑问,劳动教养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应归入刑罚中的主刑一类。《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按照法理,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属于宪法性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制定,而不是由国务院作为行政法规颁布施行。同时,对公民作出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也应当通过司法机关诉讼判决,而不能由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劳教委一家说了算。由此不难看出,劳教制度是严重违反宪法的非法之法。

既然劳教制度严重违反宪法,又遭到众多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的猛烈抨击,为何却迟迟不得废除呢?看了重庆方竹笋一案,人们或许会有所领悟。方的言词,不过是讽刺了级别较高的官员,应当是属于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之一,并不能构成犯罪。如果起诉到法院,实在难以定罪。改为劳教委下判,尽管公安局长是讽刺对象,但却无需回避,照样可以拍板,可以一锤定音。如此一来,既能维护官员的官威,又能对潜在的批评者形成威慑,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2006年8月,也是在重庆,彭水县教育局科员秦中飞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短信,发给部分朋友、同事,批评当地的不正之风,其中涉及县委书记、县长。结果被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并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秦中飞被无罪开释,并获得2125.7元国家赔偿金。与秦中飞的遭遇比起来,方竹笋或许更为不幸。因为撇开了司法渠道,他连给自己辩护的机会都没有。由此可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官员的护身符,还是十分有效的。这种护身符的优点,是不需要经过烦人的司法程序,只要手中有权,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描画。这就是撼山易,撼劳动教养制度难的奥妙所在。难怪废除之声此伏彼起,而当权官员却充耳不闻。设身处地为官员们想一想,既是护身符,又是命根子,堪比贾宝玉身上的“通灵宝玉”,怎么能够轻易丢掉呢?

(20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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