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建立中国学术秩序的突破口

——为《天则年鉴》(2011)而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74 次 更新时间:2014-01-2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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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天则) (进入专栏)  


最近,汪晖和朱学勤涉嫌抄袭剽窃的事件在媒体上吵得纷纷扬扬,网络上的跟贴评论就有数千条之多。汪晖至今守口如瓶,未置可否;朱学勤当即表态,予以反击。汪丁丁、郑也夫、张鸣等63名学者公开致信敦促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清华大学,呼吁对此事进行调查,而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刘禾等向媒体发出94名海外学者的联署签名信,声援汪晖。有人开始对质疑者的动机产生怀疑,“派系斗争”、“党同伐异”、“骂名人以扬名”之说骤起,一件极其严肃的问题居然变成了一场闹剧。

在中国学术界,抄袭剽窃、枪手代笔、导师在学生论文前署名的事情层出不穷,前赴后继,连绵不断,足见中国的学术已经堕落到何种程度。这故然与学者本人的操守有关,也是制度环境使然。如果说,反右以至文革打断了中国社会的脊梁,那么,市场化改革的扭曲则腐蚀了学者的灵魂,在学术缺乏独立地位和自由空间,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日益官僚化,沦为政治的附庸和跟班,官员也要谋一个学位学衔,企业界的头面人物也要附庸风雅。这种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汪晖、朱学勤是否有抄袭剽窃行为,现在无法做出任何结论。不论是检举者的揭发也好,还是卫道者的挺身也罢,不论是当事人的表态否认也好,还是沉默拒斥也好,都只能是一种意见,都不算数,最后的结论要由学术审查机构做出。既然有人公开质疑和揭发,审查就是必要的。不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还是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都有义务这样做,也需要给社会一个交待。这既是一个学术机构的社会责任,也是其安身立命的最好方法。

学术是社会的公器,学术界被称为社会的脊梁,学者也被看作是社会的良知,我不知道中国学界还能够有几分担当?在学术政治化和学术机构官僚化的大染缸中,很多人都在借名校、名刊、名所的无形资产以营私,无人真正关注它们的形象和声誉。汪晖和朱学勤事件就是一个考验,一块试金石。如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的领导能够出面组织学术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那么,他们还算称职,还可以呆在这个岗位上。如果他们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麻木不仁,或者有意推诿,或者听命于人,采取不作为的办法,那么,他们就应当走人。因为连这样的事情都不能决策和处理,他们还配担当这样的角色吗?如果这几个单位的学术委员会的委员能够就此事表明态度,支持组织专门的审查机构或者主动进行审查,那么他们就是合格的委员,否则,就应当公开声明退出,因为这表明他们还不够资格。

笔者其所以秉持如此态度,是因为此事太重大了。它不仅关系到中国学术的前途,甚至关系到中国的命运。这并非耸人听闻。

目前,几乎没有人不对中国的事情发出抱怨。但是抱怨又有什么用呢?中国的事情都是因为权力过分集中,没有制衡,没有监督,而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就以反腐倡廉而论,没有了媒体的公开监督,没有了独立司法的制衡,仅靠纪检委,仅靠反贪局,只能是腐败越反越多。这已经是历史的结论。须知,纪检委和反贪局也是由常人组成的,也可能出现贪污,谁来监督监督者呢?现有的反腐肃贪暗箱操作,置法律于可有可无,即使抓住的贪官再多,对法治和秩序的形成也无多大作用。然而,哪一个掌权者愿意自废武功,搞一个独立机构盯着自己,搞一帮人专门找差,并跟自己作对呢?就连英国当年的税权法定,也不是国王的善心,而是第三等级与国王斗争的结果。更何况我们今天面临的是一个高度集权政治的现实。

中国的政治现实是不可能一下子改变的,除非发生重大事变。但这样的结果是好是坏,是前进还是后退,谁也说不清楚,更无法预知。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一点一滴、一步一步地改变。既然学术界是社会的良知,学者们都主张法治和宪政,主张权力制衡和社会监督,为什么不从自己做起,先在学界逐步建立起一套宪政秩序、法治规则和纠错机制,并使其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呢?这是学术界可以担当和可以做到的事情。如果中国学术界连自己的事情都做不到和做不好,还遑论什么改造中国、服务世界,那真是没救了。

其实,在学术界实行民主宪政和建立法治,目前是一个最好时机。汪晖和朱学勤是学界名人,对其涉嫌抄袭剽窃进行审查,就是在学术界建立宪政秩序、法治规则和纠错机制的突破口和起步点。如果说,像拆迁条例之类恶法的立宪审查,学界只能呼吁,只能坐而议,不能起而行,那么,通过对涉嫌抄袭剽窃之类的事件进行学术审查以建立学术秩序,就不是只能而议,而是可以起而行了。这也许是学术界可以独立自主地采取行动的领域之一。在体制内的学术机构不作为的情况下,体制外的学者也可以单独采取行动,对抄袭剽窃进行审查。同时,建立学术秩序和学界规矩,并不神秘,也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都是学者,自然有很多共识。关键还在于学者有没有这样的责任和担当,有没有这样的胆识和魄力。如果有,以下的共识是易于达成的。

第一,建立的学术审查机构,从事反对抄袭剽窃行动,应当向社会完全公开。

第二,学术审查应当局限于学术界内部,对于其他业界人士(如官员、企业人士、媒体人士)的此类行为,暂不涉及。因为,一是民间力量弱小,不能支持这么大规模的行动。二是目的在于清理学术场域,建立学术规则,以不与其他领域发生歧见为好。

第三,民间审查的意义和作用之一在于促进体制内审查,因此,凡体制内进行审查的,民间机构可以不予审查。要知道,体制内机构审查结果一旦公布,其是否严肃认真、合理公正,自然会有社会评论。

第四,学术审查的目的在于建立规则,除某些标志性事件,一般应采取既往不咎的办法。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是减少阻力;二是符合这类工作的内在要求,因为追溯是没有尽头的。

第五,审查结果应当提供审查报告。这种报告不是几行字或者几页纸,而应当逐条对照,详尽列示和说明理由。因为,一字不改的抄袭容易认定,而变相的抄袭剽窃则需要进行辨析和说明。

第六,审查报告应向社会公布,参与审查的委员应当签名,并对此事负责。

总之,成立民间的学术审查和反抄袭剽窃机构,不仅是学术界自身的事情,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事件。一旦学术审查机构启动运作,学术秩序的形成和宪政法治建设就开始起步和走上正轨;一旦学术界建立起学术秩序和纠错机制,其他领域是否也可以得到启示,着手解决自己的问题。这将会大大鼓舞人们对中国文化重建的希望和中国未来前途的信心,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


2010-07-29,初稿

2010-12-30,修改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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