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转方式,政府自身改革更关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93 次 更新时间:2011-03-1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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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 (进入专栏)  

我国在 1995年制定“九五”计划时,就正式提出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到了“十一五”规划再次提出“以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到了“十二五”的时候还是提出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刻不容缓”,可见过去转变得并不顺利。为什么呢?

首先,体制性障碍仍未消除。“十一五”讨论的时候就提出了要消除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系列“体制性障碍”,如政府依旧保持对部分重要资源有过大的配置权力;以GDP的增长作为政绩的主要考核标准;财税体制缺陷,比如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收入结构、重要支出责任的过度下移等,促使地方不能不追求GDP的高速增长;要素价格扭曲,鼓励资源浪费。这些障碍迟迟得不到消除。

其次,鼓励创新和创业的制度环境还有待建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了很大进步,有很多技术都达到或接近世界前沿。但是这些发明的商业化、产业化却步履维艰,原因就是能够鼓励创新和创业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法治环境、社会舆论环境没有建立起来。近几年兴起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外流潮,充分说明了这方面形势的严峻性。

只有坚持改革,才能消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性障碍,才能营造吸引人才、鼓励创业的环境。因此,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使上层建筑更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

现在看来,“十二五”期间,我们需要大力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完善现行财税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科研和教育体系,建设完备的法制体系,实现政府自身的改革。

这些改革当中,我认为政府自身的改革更关键。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这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政府一定要明确:企业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型中,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例如,各级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应当直接操办投资项目、组织融资,这种做法会降低效率,甚至造成投资“大跃进”的恶果。政府也不要指定技术路线,每一种新的技术都有不同的技术路线。民间投资的领域需要拓宽,政府和国企不应当与民争利。行政部门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和各种变相的行政许可。政府还要完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方式,不能损害公正竞争,对节能减排产品的补贴也要避免直接补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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