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可卿:正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4 次 更新时间:2011-01-29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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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可卿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分配正义问题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

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似乎并未专门从正义的角度解释社会主义,但是这并不表明社会主义与正义没有关联。马克思、恩格斯只是反对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反对把道德与正义作为实现阶级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根本手段,而并非反对这一价值目标本身。他们甚至认为只有实现了共产主义才能最终解决正义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学说之所以是科学的,或者说,之所以说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不仅仅表现在它解放了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压制的生产力,还同时表现在它对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分配的科学、合理的安排。这意味着正义是共产主义的本质涵义和内在要求。

对于正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人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中国,这个过程也就是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探索过程。

一、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提出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是社会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而要认清什么是社会主义,关键是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似乎难以找到现成答案,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为这个问题提供明确的说法。不过,当有人请恩格斯找一段题词来表述未来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时,恩格斯回答说:除了从《共产党宣言》中摘出下列一段话外,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3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正因为如此,他们把未来的新社会叫做“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说法也许是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的最根本的看法,或者说基本上可以作为他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当然,实现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因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2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今人所熟知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是由邓小平首先提出来的。但是在社会主义运动史上,邓小平不是提出并使用社会主义“本质”概念的第一人。早在1918年,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罗莎·卢森堡就曾论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内涵。当时,她在德国共产党的成立宣言《斯巴达克同盟想要什么?》一文中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在于大多数劳动群众不再是被统治的群众,而是自己的全部政治和经济生活的主人,并且在有意识的、自由的自决中领导着这全部生活。同时她还强调,由于大多数劳动群众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没有厂主的皮鞭,却很勤劳;没有资本家的监工,却有极高的效率;没有奴役却守纪律,没有统治却有秩序。把卢森堡的这些论述概括起来,大致就是消灭政治上经济上的压迫,实现民主和自由。卢森堡把社会主义看作是人民群众的事业,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些思想都是很可贵的。当然,仅以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界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仅从生产关系而非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进行总结,无疑是不具有足够说服力的。

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在把握马克思主义精髓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很长一段时期,邓小平都用“公有制为主”和“共同富裕”来界定社会主义,但在1992年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最终论述中,他并没有提到“公有制”这三个字。但这绝不是表明公有制不重要。恰恰相反,判断现实中某一社会是否为社会主义的一个制度标志,就是看它是否实现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邓小平之所以没有把公有制纳入社会主义本质,本来就是为了克服以前只从制度方面界定社会主义的片面性。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在制度层面的根本特征,相对于社会主义在价值层面的本质内容来说,处于手段的地位。

当然,应当再一次强调的是:公有制这一制度层面的要求对于社会主义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完全可以说,没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但这与社会主义本质的表述并不矛盾。

二、共同富裕的基本涵义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由五部分构成。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就生产力方面而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就生产关系方面而言,“共同富裕”则体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富裕”是就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言,“共同”则是就生产关系而言。可以说,“共同富裕”是核心词语,它是对前述两个方面的总结。

对于有着均富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共同富裕道路与传统观念表面上的相似性无疑增强了它的吸引力。然而,共同富裕并非是同等富裕,不能把共同富裕理解为传统的“均贫富”思想。“均贫富”的着眼点不是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使整个国家富裕起来,而是仅仅着眼于现有社会财富的平均的、等量的分配。当然,人与人的差距无论如何不应当太大,由于人的自然天赋因素的不合理性等,根据需要对社会贫富差距进行调剂是必然的。但即使如此,共同富裕也绝不意味着人人都穿同样的衣服,吃同样的饭,住同样大小的房子。共同富裕并不是要限制个人的特性和自由发展,而是要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其次,共同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事物的发展总是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地区、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一定会有先富、后富的区别。由于每个地区、每个社会成员的实际状况和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有条件的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发展起来,而另一部分地区、另一部分人可能发展得相对慢一些。这种差距在一段时期内可以允许其存在。但是,收入差距过大而且长期存在绝不是人们所希望看到的。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应当带动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和个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的。

应当强调的是,人们的致富虽不必同等、同步,但必须合法、合理,不能为了达到致富目的而不择手段,不顾社会法律规范的制约。在一段时期,“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谚语遭到曲解,被解释为只要能致富怎么做都可以,并成为一部分人损人利己、以权谋私的借口。实际上,当初“白猫黑猫论”的提出,是针对“政治挂帅、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背景而言的,劝诫人们不要纠缠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就可以大胆地试验,而绝不是说人们的行为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在任何一个社会,无论是生产力的发展还是社会成员的致富,都不可能离开正义有序的法治环境。如果社会缺乏法治,人与人之间充满着自私狭隘、不择手段的利益争斗,必然导致相互抢夺财富的恶性循环。而当财富分配不公濒临危险的边缘,一些潜伏的社会危机和积累的仇怨就会爆发出来。如果这样,每个人的权益可能都会受到损害而不是增进。在人类历史上,一些思想家正是为了避免这样一种“人对人是狼”的社会状态,才逐渐发展起社会契约理论,试图将人们的公共生活由糟糕的自然状态导向和平的文明状态,将人们由互相战争的“狼”变为和平相处的公民。

在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中,体现出了分配正义所内涵的平等原则、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平等原则体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途径,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体制,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机会平等,这是人们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贡献原则体现在根据人们的劳动贡献的不同,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而不是强求分配上的平等一致,这可以为共同富裕提供物质基础。需要原则体现在先富群体和地区应该以带动其他人、其他地区实现富裕的共同化为其先富的合理依据。

因此,分配正义的实现与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一方面,分配正义是共同富裕的基本条件和内在要求,离开了分配正义,共同富裕将无法实现。一个社会如果最终能够实现共同富裕,那么,这个社会必然同时是一个分配正义的社会。另一方面,分配正义并不独立于共同富裕而存在,它以后者为必然结果和目标指向。当然,这两种提法也有不同。比较起来,共同富裕的提法侧重于对结果的描述,而分配正义则更加体现出对致富过程和规则的重视。就中国当前发展阶段而言,分配正义的提法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当前中国不仅需要对共同富裕的向往和追求,而且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各种制度方面体现分配正义的要求,从而为人们走向共同富裕铺设一条健康的规制之路。

三、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发展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主要是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提出的。共同富裕抓住了“生产——分配”这一主线,对生产力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也对社会财富分配提出了新要求。其所以如此,与中国亟须发展生产力的社会状况不无关系。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虽然提高很快,但同发达国家相比,总体上还是落后的,而且在以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仍将如此。因此,共同富裕这一提法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它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总体上已经开始进入小康社会,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按照国际经验,这是一个经济起飞的时期,也是一个问题多发的时期。在这个时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失衡问题越来越突出,人的自身发展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人们从新的角度特别是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发展生产力的目的问题进一步被强调。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这些论述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而又不停留于此,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的高级目标衔接起来,表明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本质有了新的认识。

2004年以后,我们党又提出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大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两项因其最为基本而处于最重要的地位——而民主法治又可以理解为程序的正义。中央提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由此,公平正义被纳入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体系之中。

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讲初级阶段,不光要讲生产力的不发达,还要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够完善和不够成熟,因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上述两大任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统一的整体,并且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系列不同发展阶段的长久进程中。没有生产力的持久大发展,就不可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应地逐步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就不可能愈益充分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因而也就不可能持久地实现生产力的大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通过这段话可以看出,社会正义在党的理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要求。

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公平正义”一词出现频率增加,内涵也更为丰富。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等等。

我理解,新时期的发展思路可以归纳为“一体两翼”的设计。所谓“一体”,就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以人为本”既是以“人民利益”为本,即“为人民服务”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同时也是针对现实中的某些偏差而强调对公民个体正当权利和利益的保障。这一理念的提出,意味着我们党和政府将更多地致力于民生、民权等方面的发展。“两翼”中的一翼是指生产发展,也就是要努力推进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轨道,为改善民生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翼是指制度正义,也就是要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使广大社会成员都能更加充分地拥有在政治、经济、社会诸领域的基本权利和机会。可以说,“两翼”是为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本体”服务的。

不可否认,空想社会主义也把正义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之最大的不同是:我们所主张的分配正义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的,分配正义的实现过程同时也是生产力的发展过程。在制度正义、生产发展的推动下,人们的各种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多样化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社会的安定和谐得到保障,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逐渐成为可能。这种“一体两翼”的结构模式,较为完整地体现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丰富,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将会继续深化。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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