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雨淳:中国社会的“关系”文化

——兼论能否增进“关系”的公共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33 次 更新时间:2011-01-09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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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雨淳  

内容提要:通常认为,与西方人相比,中国人更倚重个人“关系”开展经济交易和维系社会交往。“关系”一般是指基于互惠互利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通过获取资源的相互责任、持续的合作与互惠来维系合作伙伴的特殊类型的社会关系。“关系”通常被认为与行贿或腐败有密切关系,但中国正在经历快速而巨大的社会变迁,城市化、民营化和伴随跨国公司所导入的截然不同的职业道德与运行规则已在削弱“关系”纽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关系”是不能在短期内改变的。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如果中国人能将“关系”作为制度或法律工具的替代物,那么“关系”所导致的诸如行贿或腐败等负面道德问题将会消除。本文坚持认为,在中国社会仅靠建立法律和正式制度结构不足以割断“关系”与不道德行为之间的内在关联。一个可能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在保持其合法私人利益的同时,将基于“关系”的合作伙伴转入公共领域,只要他们不违反社会的正式制度和规范。按照“旋转门”理论,为了取得互惠的发展格局,中国和国际社会都应致力于更为积极而有效的合作。

关键词:中国社会 公共性 社会关系 “关系”文化

  绪 论

进入21世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竞争终将分出胜负,因此与业已掌握主动权的发达国家相比,竞争对后发国家来说更是生死攸关。虽然后发国家充分认识到竞争的必要性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终究起步较晚,面临诸多不利条件,形势不容乐观。

为在国际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诸多后发国家制订了内容不同、形式各异的发展战略,均将参与国际竞争视为推动本国发展的原动力,并在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社会改革等方面广泛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然而,后发国家在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时,常会遭遇两大障碍:一是人力、物力资源不足。对于一国发展来说,人力资源和物质基础是最基本的要素,资源不足会对后发国家参与国际竞争构成根本性障碍。二是与国际竞争规则不相容的相关文化束缚。保护传统文化无可厚非,但传统文化的糟粕方面有时恰会成为谋求创新、力图变革的绊脚石。国际经验表明,并不是所有的发展障碍都能在短期内克服。解决人力和物质资源的不足,必须大力改革教育制度,并制定长期的资源开发战略。但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根深蒂固,要解除其对发展的制约,决非一日之功。文化的更新换代,总是举步维艰。

21世纪是竞争与变革的时代。无论是美国、大部分欧洲国家和日本等率先进行工业革命并进而支配世界的经济大国,还是紧随其后的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等“亚洲四小龙”,直至转轨经济中的中国和俄罗斯,任何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袖手旁观。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国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民经济飞速发展,正迈步走向世界经济强国之列。解释令当今世界瞩目的中国经济发展,固然可以找到诸多动因,但对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利润的追求则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在保证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只要通过个人努力,便可以提高生活质量,这种信念业已成为推动中国大众的原动力。但是,突然获得的经济自由仿佛脱缰的野马,甚至发展到要摆脱国家和社会控制的程度。尤其在公共管理层面,在固有的政治体制下推进经济改革,势必要强制性地维持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结构。虽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持社会管理的公共性而进行的相互协作,但事实上很大程度导致了政治权力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共谋,从而成为腐败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关系”文化,也在助长徇私枉法的不良社会风气。

中国的“关系”文化在国内和国际社会均备受关注,而本文旨在考察中国“关系”文化的起源、本质和社会属性,并论证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增进“关系”的公共性及其方向与途径。在国际学术界,对中国社会“关系”文化的评价一直毁誉参半。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关系”文化不但滋长非职业道德,而且导致腐败的蔓延,进而将大多数人排除在私人利益范围之外,损害公共利益。但笔者认为,无论在任何国家,社会关系都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中国的“关系”文化同样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为出发点,仅此而言,“关系”文化无可厚非。但是,“关系”通常偏重“圈内人”利益而对“圈外人”产生排他效应,进而侵犯与破坏公共领域管理。

“关系”文化无疑是决定中国社会变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显然易见,“关系”仍是当今中国人维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纽带,而中国社会想要发展,就必须使不同规模范围的“关系”与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大众保持开放性交流。如果中国社会的“关系”文化仍然局限于“圈内人”的闭锁性思考模式及其负面特质,就会导致社会整体发展以及经济层面的不平等,进而引发诸多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又要迫使中国社会耗费本可用于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庞大而稀缺的资金。

  中国的社会关系——“关系”文化

(一)西方人对中国“关系”现象的关注。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关系”文化独具特色,但这并不是引起国际社会持续关注的主因。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大力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外国企业、特别是西方国家跨国公司进入后,都对中国文化产生浓厚的兴趣。在经济交往中屡遭挫折后,西方各国及企业都不遗余力,探寻症结所在。其中一个核心主题,就是中国的“关系”文化。西方人发现,原本适用本土的企业机制或贸易规则,却在中国遭遇诸多困扰,于是高度关注并集中研究中国的“关系”文化。“关系”文化在中国历史悠久,并非“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只是在西方人眼里才显得新奇独特。对与中国素有交往的其他国家,例如韩国、日本和东南亚国家,中国的“关系”文化并不那么具有冲击性。不管怎样,西方企业对中国“关系”文化的高度关注,使得中国人有机会重新审视自身固有的文化传统,这应是一大幸事。

如果说,西方企业认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具有独特的性格,那么,他们眼中的社会关系,即西方社会的社会关系与中国的社会关系有何不同?在探索两者的差异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中国的“关系”文化是如何形成的,它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性格。

(二)“关系”的概念及起源。“关系”在中国人的社会交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与所有争议性话题一样,对“关系”这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学者们见仁见智。如果将“关系”解释为组织严密的网络(Yeung & Tung,1996:54),就会将其视为单纯的个人之间的联系。总之,对“关系”尚未有统一定论(Tsui & Farch, 1997: 59)。而定义之所以不能达成一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西方的社会关系与中国的社会关系具有很大差异。尤其是中国人所谓的“关系”具有独特的内涵,在西方国家的语言中,并没有词汇能够加以准确地表达。虽其内涵不同,但中国人所说的“关系”,与西方社会中的私人关系或私人联系(Personal Connections)的意义最为接近(Xin& Pearce, 1996)。

中国社会将私人关系视为经济、社会组织的基础,给予高度重视(Hwang, 1987)。虽存在于个人之间,但“关系”的本质是以“圈内”成员之间的互惠交换为前提的(Hwang, 1987; Fei, 1992)。当今中国,在“你认识谁(who you know)”比“你知道什么(what you know)”更重要的社会现实中,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构成方式(Yeung& Tung, 1996)。这也反映了比起知识和技术,更强调以人为本的思维方式。“关系”既是相互连接的网络空间(network space)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social interaction),也可以说是一个无限循环往复的游戏(Davies,1995:22)。

1、“关系”的基本动机。1979年,改革开放政策出台之后,中国社会中“关系”的重要性更加强化(Yang, 1986)。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得到互惠待遇,必须具有“关系”。有句话可以形象地说明“关系”的重要性:“没有关系,寸步难行”。

生活必需品的长期供给不足,是刺激“关系”生成的重要因素。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中国人为了获得稀缺资源,自发地构筑起关系网。而且,为了克服原始的沟通体系及官僚主义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人们将“关系”视为仅次于知识和技术的一种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Brunner,Chan, Sun, & Zhou 1989)。中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制约,开展经济活动时必须要积累“关系”这一象征资本(symbolic capital)(Wong & Tam, 2005:59)。因此,虽然“关系”具有非正式性、私人性的本质,但仍能与国家的市场化体制并存。

作为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或文化现象的“关系”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其在现实中很好地发挥了自身功能。换言之,“关系”为人们提供了有用的价值。“关系”可以说是人们互相传递善意及实惠的惯例,能够充分保障相互信任。以这种信任为基础所形成并持续的关系网内部,至少可将外部传入的不确定性的风险系数降到最低。这里所说的风险,不单纯是经济交易上的风险,也包括日常生活中的风险。如果脱离了关系网,人们就会感到不安,行动时也会犹豫不决。因此,努力扩张关系网已成为一种社会趋势。当然,关系网的扩张并不意味着它会超越私人利害关系的范围,向公共领域移动。即,关系网的扩张旨在扩大基本的私人网络范围,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提供便利,从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人确信,在日常生活及商业往来中,“关系”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在必要时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取稀缺资源,并使得长期的生存与发展成为可能(Tsang, 1998; Luo,1997; Pearce & Robin?鄄son, 2001; Yeung & Tung, 1996)。比起复杂僵化的规章制度,以相互信赖和互利互惠为基础的关系网更能为个人带来财富与安定。通过紧密的“圈内人”的互相信赖所编织的关系体系,在动员一切手段获取个人成功方面高效且实用。

综上所述,从理论侧面,可对中国人构建“关系”的动机作出以下三种主要阐释。其一,从社会学观点透视,“关系”强调感情及其维系。感情维系常见于家族成员及密友之间,此时,社会交换主要遵从需求法则。即资源分配不是根据成员对团体的贡献,而是取决于成员的个人需要。通常资源分配者很难满足所有成员的要求,分配要求遭到拒绝或未能得到分配的成员会感觉丢了“面子”;而按照惯例,受惠成员未来要返还以往的既得利益。由此可见,“关系”具有“好面子”的特性。其二,从经济学角度考察,焦点在于交易费用。“关系”不但能减少交易费用,而且能提高交易效率。中国的市场机制及分配体系尚未健全,关系网则作为一种非正式规则的代用品存在。因为正式合同不能通过正常的交易得到履行,必须依赖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其三,从法学立场分析,在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以家族为中心的关系网得到了强化。在法律体系不完备的环境下,中国人力图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关系网内部寻求个人利益保护(Davies,1995)。

2、“关系”的思想背景。作为中国人社会活动基础的“关系”,源于儒教文化。孔子曾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中国人将之理解为无条件帮助他人的道德行为。但为履行道德义务或维护面子,接受帮助的人下意识地坚持应该有所回报。因此,人们将送礼视为一种表示感谢的方式,而这种方式随即向互惠性发展。由此可见,送收礼物、好处的行为,作为表达尊敬、友谊、信赖的方式,更加推动了“关系”的发展。

“关系”所依存的道德价值,反映了人类的普遍价值。儒家所追求的价值具有强烈的哲学性格,而实现这种价值的工具就是“关系”。但是,人与人的“关系”存在于世俗的活动领域,哲学的理想价值在现实世界中难以得到具体的实现。向工业化社会推进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心无旁骛地追求个人利益,要在这种环境下实现至高至纯的人类普遍价值根本是不可能的。申言之,如果依据儒家理想中的社会关系模式,工业化社会进程将很难持续下去。

中国人笃信一切事物都有阴、阳两面,即人生中好事与坏事总会如影随形、随时转化。通过“关系”得到的好处,可以说是一种太平时期的资源储备(Yeung & Yung,1996)。在不可预知的人生历程中,通过人情和面子即可获得稀缺资源。

如果将“关系”定义为私人性质的社会关系,那么就应该明示“关系”成员的身份。西方的社会关系一般从陌生人关系出发,逐渐达到熟识亲密。与之相反,中国的社会关系往往从成员身份已获确定的状态下出发,甚至连新拓展的关系也必需建立在现有的基础上。如果将“关系”比作投下石子后水上生成的波纹,那么石子就是“成员身份”。“关系”的最根本基础就是血缘及地缘,这是加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孙立平,2004)。

如果以“成员身份”作为基准,可以将关系网分为家族、熟人、生人三种范畴。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形态的“关系”总是以相互重叠的方式出现,而且其维系机制也各不相同,但是,从“关系”的最根本基础出发,有助于揭示“关系”网的生成与拓展方式。

其一,家族关系。以血缘纽带基础,家族成员形成了最紧密的内部关系,并决定了家族内部的一般性交换规则。植根于亲情和慈爱的“仁”成为推动家族关系运转的原理。家族成员应对父母尽孝,应唯兄长马首是瞻。另一方面,父母兄长则应不计回报,爱护子女及弟妹,满足他们的需求。如果跨越家族这个概念来看,在亲属之间,“仁”所附带的义务感,有随血缘关系的疏远而减少的倾向。

其二,熟人关系。关系网由亲戚、朋友、同学、街坊邻居、校友、同乡等人脉组成。中国社会也是以氏族关系为基础的,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相互友爱、相互信任、相互依靠,共同维系氏族关系。“关系”的形成、维系、扩张,与面子、人情密不可分。根据中国传统价值观,面子意味着“体面”,在阶级社会中,是名誉和地位的体现。向弱者或下级施恩,不但能显示自己的权势与能力,也是挣得体面的手段。支配熟人关系的原理是互惠性,即受恩者要知道感恩,并时刻不忘报恩。如果无视互惠性,就会严重影响自己的社会声誉,颜面扫地,受人轻视。从此种意义上来说,弱者或下级可以随时求得强者或上级的恩惠,维持他们的体面。“人情”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同情及人际关系,表现为社会义务及互惠性。在中国社会中,缺乏人情的人会受到排斥。当然,互惠性原理的作用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当实现互惠性所需要的费用大于为维护体面而施恩的费用时,人们就有可能回避“关系”(Chen, 1994)。熟人关系又可以分为亲戚、朋友两种。与互惠性相比,亲戚关系更强调道德义务;而与道德义务相反,朋友关系更注重平等与互惠性。

其三,生人关系,以陌生人或相互不抱任何目的的人为主体形成的关系。关系网,本来是指在一定空间内产生的维系信任与忠诚的社会关系。脱离了家族、亲戚、朋友的范畴,人们的立场大都转向功利主义,只在乎个人的利害得失。生人关系中,相互作用是表面的、临时的,机会主义才是游戏的规则。

综上所述,中国人的“关系”可分为家族关系、熟人关系、生人关系。但仅以此为基础,“关系”不可能自然生成并维系,尤其是家族之外的其他关系,需要其成员持续不断地相互作用,相互交换恩惠及礼物。通过这种相互作用,“关系”成员的信任及信用才能得以巩固。“关系”的形成与维系同样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如,为了巩固关系,应动员多种手段,邀请对方来家里或单位作客互赠礼物、利用有能力的中间人等等。

3、“关系”的主要特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social relationship)或者社会联系(socialconnection)。这里所说的特殊,不是指单纯的关系或联系,而是蕴含着更深层次的意义。据此,中国的“关系”文化有以下几种特征。

首先,“关系”的私人(personal)性格极强。因此,即便是政府机关等公共领域成员,在“关系”生成过程中,也会从个人立场出发,追求个人利益。从个人角度看,“关系”的形成就是为了个人利益。即使偶尔表现出公共性,也只不过是私人关系派生的附加效果。由于“关系”的私人性格,确保其公共性成了一个难题。因为,比起法律和制度,中国社会更重视人际关系,是一个人际关系支配下的人治社会(孙立平,2004)。在人治社会中,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公共性才能获得发展。即只有在统治者能够充分确保道德性与伦理性的情况下,方可以发挥积极的效果。但不能仅限于此,否则,如果只依靠信念,即使统治者道德完备,也无法确保公共性。根据现代性概念,这种问题应该归结到领导力问题上来。构成社会关系的最基础要素是个人,因此,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依存于个人感性及感情。而个人感情从根本上来说具有不安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要求安定的社会关系处于个人感情的支配之下,那么社会秩序就难以维持。因此,社会关系必须植根于法律和制度所提供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朝公共性方向发展(朴雨淳,1996)。

其次,构成关系网的成员以相互间的互惠性为基础而行动。即他们之间的社会互动包含着由互惠性所引发的责任或义务(obligations)。这种互惠性,是关系网得以巩固和强化的绝对条件。如果互惠性遭到破坏,人们之间的关系结构(guanxistructure)就会解体。因为,与社会关系单纯以交易为中心的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的“关系”文化,意味着持续的互利互惠过程。在这一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如果一方不做回应,那么“关系”就会自然而然地终结。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相互间的互惠需求是维系“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其与中国社会中随处可见的“体面”(face)也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关系”遭到破坏,体面就会严重受损,因此,人们不愿意承受体面扫地的危险,更何况除了体面受损之外,“关系”的终结也意味着一切社会交往的终结。

最后,“关系”也有阶层之分。这反映了以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为中心的社会规范。个人与团体(尤其是家族)之间也存在着阶层制度。支配阶层制度的原理是“三纲五伦”。“三纲”适用于君臣、父子、夫妇之间;“五伦”则为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提供伦理性原则。“五伦”体现的慈悲(benevolence)、正义(righteous?鄄ness)、礼仪(propriety)、智慧(wisdom)、忠诚(loyal?鄄ty)和贞节(fidelity)等传统的伦理道德,在现代中国社会中仍然或多或少发挥着作用(Hwang,1987; Yueng & Tung, 1996)。

(三)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差异。与西方社会比较,将有助于加深我们理解中国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在许多方面,外国人都很难理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这种现象不单指中国,其实对任何一个国家,外国人都无法完全理解。但是,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如要促进双方的合作,首先要理解对方的文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将西方国家社会关系形成及互动方式与中国的“关系”文化作比较,可以起到“一箭双雕”之作用。西方人能够在文化交流及贸易往来中更好地理解中国人,中国也有机会通过理解西方文化开拓视野。

中、西社会关系在许多方面既有差异,又有共性。根据不同的评价基准,关注点也有不同。就目前而言,差异无疑比共性表现得更加显著。如果说共性,那是指两者均有人际关系网。实际上,无论是中国的“关系”,还是西方的“门阀主义”,都是有权者掌握决定权,不是依据客观的能力及其业绩评价,而是以家族纽带及其关系作为标准,具体表现在成员的动机、社会交换行为中的互惠性、时间定位、对权力及掌权者的看法、越轨行为的制裁方法等诸多方面(Yeung& Tung, 1996:55-57)。为了比较中、西差异,笔者拟据此展开论述。

首先,成员动机可分为个人义务与个人利益两种。从根本上说,中国人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强调阶级制度下的个人地位及作用。因此,个人就是相互依存关系中的一员,绝不是与世隔绝的个体。如上文所述,社会关系有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形态。中国学者们将中国的这种社会关系称为“差序格局”。在这一格局中,既强调个人,同时又规定个人无论何时都必须切实履行社会赋予的职能,绝不能游离于范围之外。个人忠实于阶级制度内部所赋予的职能,社会才会和谐安定。与此相反,在西方社会,个人的社会互动基本聚焦于个人利益,社会成员为个人利益而奋斗被视为理所当然。

其次,就社会关系中的互惠性而言,中、西方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儒家文化希望所有社会成员成为“义人”,为了达到这一境界,应向他人施以恩惠,同时应该懂得回报他人。中国有句俗话,“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从而道出了中国“关系”文化的核心原理。相反,西方社会成员间的社会交换行为中虽也存在互惠性不对等现象,但与中国不同的是,一般不让自己“吃亏”,而使对方将蒙受损失,如同西方经济学所强调的“理性人”。为此,人们很可能会出现下述错误的理解:如果根据这种互惠性的差异,那么在不对等的社会关系中,中国人总是会让自己吃亏。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在由中国人形成并维系的关系网内部,个人有可能因不对等性而在此时、此处蒙受损失,但会在彼时、彼处得到补偿。

第三,在看待社会关系的时间长短方面,中、西方人也有着明显的差异。以中国为首的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东亚文化圈,认为人生总是祸福相倚,并且总是假定事件的相互依存性。因此,中国人“关系”视为一种储备,期待未来有难时可加以利用。如此看来,中国人的社会关系中,双方永远不会达到均衡。换言之,如果中国人的社会关系达到平衡点,那么成员相互之间的施受行为也就不复存在,也就意味着“关系”的终结。中国人的“关系”通过持续互动来维系与强化。与之相反,西方人的社会交易,则力图谋求每次交易的均衡,通过互动追求眼前利益。这也显示了西方人社会关系的时间定位注重短期性、一次性。

第四,对于权力及掌权者的看法,中、西方也不相同。儒家文化注重侠义之心,因此,掌权者应该扶助弱小,并以此赢得体面和美誉,即强调权力施惠的一面。虽然有些言过其辞,但从这个角度分析,就能充分理解中国为什么会认为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与此相反,西方社会掌权者在强调社会良心的同时,却不承担帮助弱者的义务(Leung& Tung, 1996:56)。据此,有人会误解西方社会的掌权者没有良心可言,对弱者漠不关心,实际上这正显示出西方国家并不是依靠统治者的个人良心,而是依靠社会政策来实现社会正义。由此可见,中国人在关系网内部具有强烈的道德义务感,但对于公共领域的公共问题,则表现得漠不关心。而西方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对于公共问题同样能够倾注社会良心,关心社会整体利益。趋向的差异也带来了权力性格的差异。儒家文化认为礼治重于法治,这也是儒教社会中对法律及诉讼持反感态度的原因。反言之,掌权者为了发挥个人影响力,而无视法度,因而礼治即为人治,也就意味着个人的社会关系不是受到法律,而是受到统治者意志的支配。如果一味依靠掌权者的个人意志与良心,那么权力就具有变质为个人化权力(personalizedpower)的危险。为了维护社会化权力(socialized power),不应该依靠掌权者的个人权威,而应该依靠制度的权威。就此而言,以个人权力为基础的关系应该成为制度权威的补充手段。

第五,为了社会的延续,必须对个人的社会越轨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中、西方国家的社会管制手段截然不同。对于不道德行为乃至不法行为,儒家的管制手段依赖于羞耻心。这种制裁方式根源于中国人对维护体面的重视。对中国人来说,失掉体面是比流放发配还要严重的污辱。失掉体面不只是个人的耻辱,还会损害整个家族的名誉。因此,面子工作(faceworks)成为中国人的自律性管制手段。而西方社会受到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依靠悔罪意识控制社会行为。由于对罪恶的理解深入人心,个人如果表现出社会越轨行为,就会产生罪恶感。虽然在如何理解个人的罪责感以及对制度权威的服从问题上存有观点差异,但是学界一般赞同,个人良知不能够代替制度权威。而在中国,则主要通过维护面子巩固道德良心,因此一般并不刻意将个人良知与公共权威区分开来。

“关系”与公共领域的社会活动

  

作为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或文化现象的“关系”将会怎样发展?对此显然是见仁见智。如果从纯功能的角度来看,前景十分乐观。如果持否定立场,比如重点关注“关系”的非伦理性及其与腐败的联系,就会得出悲观的结论,并会强调进行社会变革的必要性。然而,即使社会关系有可能发生变革,但要在决定变革方向上达成一致意见也决非易事。更大的难题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利有弊,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关系”文化应如何取舍、该如何变化,要想形成社会公论,则任重而道远。

虽存有种种争议,但对中国社会发展表示关心的学界人士普遍认为,“关系”文化会逐渐改变。但与其说是改变,不如更准确地说,“关系”文化会逐渐失去影响力直至最终消失。当然,这或许只是考虑到“关系”文化的消极层面会严重影响或制约中国社会未来发展而引发的一种期待。如上文所述,中国的“关系”文化根深蒂固,起源于中国悠久的历史传统。文化一般是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形成起来的,同样,文化的变革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像“关系”文化这种直接涉及个人利害的文化变革,势必遭遇极大的阻力。即使这种变革是为了社会发展这一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要放弃眼前的个人利益也决非易事。而且,除非是明确的犯罪行为,否则,谁也无权干涉社会成员追逐个人利益。为了合理有效地推进“关系”文化的变革,我们有必要从公共管理角度进一步深入研讨“关系”的有关社会属性。

(一)“关系”的伦理性。在中国社会,为了构筑“关系”,要求参与关系网的个人之间互相施受恩惠。这里所说的恩惠,既包括向对方表示好意或者提供便利等无形资源,也包括礼物、金钱等有形物质资源。所有成为交换对象的资源都可以看作是贿物。从这个角度来看,“关系”自然会招来误会,被看作是一种腐败或者收受贿物的行为,其实质会助长腐败的气焰。尤其是在西方人眼中,中国人的“关系”就是官僚腐败或者贿物的同义词(Koo & Obst, 1995; Smeltzer& Jennings, 1998; Yao, 1999)。这样一来,对“关系”形成的理解,在伦理上就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Guthrie,1998)。

当然,对于关系网内部交换的资源,中国人有着不同的看法。这通常可以看作是对腐败问题的文化视点的差异。比如,中国人普遍认为送给对方礼物只是表示一种好意,并不期待将来得到回报。但是,礼物和实惠的交换并不是单方面的,即使不能原样回报,也有义务作出回应的表示。从另一种观点来看,这种交换行为具有极大的概率助长腐败交易的气焰。因为如果不思回报,那么受惠者就无法维护面子,而施惠者也会体面扫地。构成关系网的每个成员都不愿承担“关系”断绝的危险,因此极有可能带有非伦理性的礼物交换行为自然会延续下去。

只要礼物与实惠的交换还在进行,那么无论中国人怎样否认,也无法抹煞“关系”与腐败勾结的概率。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而对西方人来说,自然很难将关系网内部交换的礼物与贿物区分开来。虽然中国人深谙区分礼物与贿物的伦理标准,但是对于西方人来说却是一道难解的谜题。外国人很难分清何时何地送何等礼物才是符合伦理标准的(Stei?鄄dlmeier, 1999)。

即使“关系”不直接牵连到礼物交换或贿物收受,伦理问题还是存在。比如,关系网内部成员违反特定的社会规范时,也会引发伦理问题(Don?鄄aldson & Dunfee, 1999)。这并不是说两个人之间私下交换好意必定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果承担公职的官员,在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时,收取个人的好处作为回报,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视为假公济私。其行为不但有悖伦理,而且有可能触犯法律。但是否违背伦理,还要依据所处社会的法律与惯例来决定。而且,即使奉行同样的法律,每个地区也都有不同的惯例。也许正是由于对伦理性的这种因地制宜的判断,中国人才会毫不介意地接受“关系”的非伦理性。

谈到“关系”的伦理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关系”的私人特质。一般从个人角度出发时,处理社会关系就会较为宽容。尤其是被视作儒家哲学价值的人情,一般是将伦理问题交由个人判断。即使关系网成员的某些特定行为触犯了公共法规,也往往会做个顺水人情,对不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显示了“关系”脆弱的伦理性。

无论何种形态的“关系”都具备可能侵害社会的超规范(hyper-norm)。因为“关系”是私人连接网,根据内部默认惯例,可以无视社会规范的效力。这里所说的超规范,是指规定人类本质原理的普遍的伦理规范,它反映社会的宗教、哲学、文化的价值及理念。“关系”会助长无视政府为全体国民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条文,限制天赋人权等不当行为,因此“关系”内部明显蕴含着伦理问题。

(二)“关系”的公共性。中国社会沉迷于“关系”的基本动机上文中已经提及,法律体系与市场规范体制尚不完善,因此社会成员力图通过动员个人关系网谋求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看,“关系”对于中国人来说可谓魅力无穷。只要中国人没有改变这种对“关系”的认识,那么“关系”文化反而很有可能会进一步得到强化。如此看来,在维护中国人正当利益的同时,促使他们将关心的重点转移到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领域上来,难道就是痴人说梦,绝无可能吗?笔者认为,凡是持否定看法的人都不同程度地抱有偏见。因为这种疑问正显示出他们已将“关系”排除于公益性或公共性之外。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否认“关系”的巨大负面作用,而是与其将“关系”划为伦理问题,与腐败或贿赂等同视之,倒不如发挥“关系”潜在的公共性,并以此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提高中国人的生活质量。

公共性是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主题。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社会秩序的确立与维持,都与公共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公与私的区分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明确公私之分,才能相对较容易地确保公共性;如果公私之分不明确,那么公共性的评定就会十分困难。在比较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差异时,一般认为前者公私不分明,而后者公私区分较为明确。公私不分明在中国表现得极为典型,这当然也是根源于中国社会的传统历史。从中国人的角度来看,一切社会关系都源于自身,就像投石水面泛起的一圈圈波纹,这些波纹也就形成了“关系”。这种“关系”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会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因此,里外,即公私不可能划分得那么明确。即,公私之分是相对的,“向內看可以说是公, 是群;向外看就可以说是私,是己”,因此,“公私之间沒有淸楚的界限”(孙立平, 2004)。

如果说由于法律和制度尚不完善,因此中国人还不能够抵挡“关系”的诱惑,那么只要建立了健全的法律制度,自然就能将“关系”与非伦理性行为阻隔开来。法律与制度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活动的公共领域。换言之,管理控制公共领域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与制度,对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发生作用,即“法律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为了唤起中国人对公共领域的关心,最重要的是要让他们相信即使脱离了关系网,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需要国家或者社会做出承诺,在不违反公共法律和制度的前提下充分保护个人合法利益。通过制度机制保障个人合法利益,是降低“关系”私人效用的前提。

如果个人权益及制度的执行得到切实保障,个人就能够在社会网络内部与公共利益重叠的领域充分发挥灵活性(Wong& Tam, 2000)。如果社会能够保障个人的安全活动,以前埋头经营“关系”的人们就会转向社区或者公共领域,参与社区的各种社会活动,从而使得社会资本总量获得增值。如果能在公共领域构筑个人关系网,个人与社区整体的利益都能得到实现。

反之,如不依据法律与制度,就无法使私人关系网服务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不能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良知,因为当世俗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强迫个人保持君子风度。这种观念不但有助于分析“关系”问题,而且能够为强调感情网络(personal network)的大部分亚洲国家提供借鉴。为了管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在保证个人自律性的同时,也有必要确保公众接受公大于私的原则。对于社会成员为公共利益发扬良知和利他主义,我们只能期待,无权强迫。要克服“关系”的副作用,与其把罪魁祸首归结于“关系”内部,倒不如致力于建立能为社会成员提供便利的制度机制。

在未能确立正式制度性权威的社会中,一般会出现多种多样的消极现象。其中最明显的现象就是私对公的蚕食。公私界限不分明,人们就会根据对个人是否有利来评定公益与私利。换句话说,在私人关系网支配的社会中,极有可能为个人的私利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怎样强调确立控制个人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权威的必要性都不为过。

(三)促进“关系”转向公共领域。“关系”文化能给有“关系”的人带来种种好处,但对没有“关系”的人或者社会的弱者则会带来差别待遇或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关系”在有效扩大个人利益的同时,势必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促使私人社会关系具备公共性格,并朝向公共领域移动。当然,没有任何方法能够轻易地确保“关系”的公共性。正如大多数人所言,引入并确立能够控制社会整体的法律与制度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课题。但是,公共权力或者政治体制无法完全创建并管理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且,要想彻底去除社会关系中所存在的一切私人因素也并不现实。解除了给个人带来方便和利益的“关系”,并不意味着自此所有人都会一心为公,自觉转向公共领域。消灭“关系”,其实也就等同于分离“关系”的原始基础———家族关系。否则,即使这种努力能够使得“关系”向公共领域移动,也无法获得预期效果。因为如果将整个家族推向社会领域,那么其私有特质并不会有任何改变(Chung,2005)。因此,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在保留通过“关系”获得的个人利益的同时,引发个人参与创造公共利益的热情。如图1中所示,社会发展就是个人与集团依存的传统私人关系支配下的私人领域向着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公共领域移动的过程。

  对“关系”文化变革前景的展望

一种社会文化变革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是,社会学与人类学普遍认为,固有文化与异质文化遭遇时,有较大的可能性发生变革。那么,中国社会特有的“关系”文化又会如何变革呢?虽不能说绝无可能,但大部分人都持否定意见。因为,“关系”文化在中国人之间根深蒂固、枝繁叶茂,对“关系”文化,中国人已经习以为常。根据有关研究,即使是接触过外部异质文化比如西方文化的中国企业管理者们,也仍然主张在决策与协商时原样保留以“关系”文化为代表的社会基本价值(Tse, Lee, Vertinsky,& Wehrung, 1988)。

(一)制度性权威的确立。对于“关系”文化未来变革的可能性,有人从“关系”文化的起源和动机上,提出了很有说服力的观点。具体言之,因为国家或社会的正式制度无法保障个人权益的安定性,才会生成“关系”这一维护个人利益的手段。因此,如果在社会内部确立正式的法律体制和公共管理机制,那么中国人对“关系”的需求就会减弱,“关系”就会逐渐消亡。但是,这种观点虽然在理论上具有说服力,但却无法回避以下两个根本性问题。

首先,中国社会不可能确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当然,不只是中国社会,任何社会都很难实现法律与制度的完备,而且在社会适用性方面也存在界限,因此,依靠制度管理来取代“关系”并不可行。

其次,即使具备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仍然很难相信“关系”文化会走上消亡的道路。对于中国社会与中国人来说,“关系”是一种文化。而文化,则是长期以来决定社会成员生活方式及互动方式的基本规范。这种规范已经融入中国人的基本预设(basic assumptions)之中,即使确立了形之于外的制度,但对“关系”的深层依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摆脱的。

公正高效的法律体系是正义社会的必备条件。法治,证明了公开性规则的存在,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情谊支配下的关系网则否定法律和制度的权威,或者至少削弱法律制度的效力。为了确立法律制度权威,不但要制定能够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还要确保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及其实际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导入,并不能导致“关系”发生彻底变化。因为无论引入多么完美的制度文本,如果不能给中国人的“关系”形态带来实质性变化或者改善,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比如,要想降低“关系”的危害与副作用,唤起成员对公共议题的参与和关心,首先要致力于确保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哪怕是为了了解法律与制度的现实界限,也应该在执行上下大功夫。

许多人深信,由于政治经济的不确定性,大部分中国人认为只有“关系”圈内成员方可信赖,因此他们对“关系”必会更加热衷(Yeung& Tung, 1996:58)。对关系网事务的过度投入,使得社会关系中“圈内”(in-group)与“圈外”(out-group)的界限日益严格,这是个人与社会渐行渐远的原因,也显示出基于私人关系的信赖,不可能转为公共信赖或社会信赖(socialtrust)。即使把个人之间的信赖放到公共领域中去,也只不过是私人信赖在公共领域的延伸,其性格并无任何改变。

之所以说“关系”文化发生变革的前景十分暗淡,还有另外一重原因:中国人对“关系”的依赖程度过高。中国人与外人,即使是外国人相处时,只有真正得到机会了解对方之后才会信任对方。为了自身利益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比起正常的制度程序,大部分中国人会优先选择关系网。尤其是年轻一代,甚至比成年人更为注重“关系”(Chu & Ju, 2000),这也为“关系”的未来变革蒙上了一层阴影。如果说“关系”文化是传统文化,那么随着世代交替,我们有理由期待“关系”发生积极的转变。但是,不同年龄层的人对“关系”的态度毫无区别,或者年轻人反而更加依赖“关系”这一现实实在令人称奇。进而言之,这种现象几乎是给“关系”向公共领域的转移判了死刑。

“关系”文化,就像是笼罩在整个中国大地上空的阴影。以私人关系网为特征的人脉关系,遍布中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国人还是一如既往地感受到“关系”的魅力。既便利高效,又能带来心理上的安定,人们坚信关系网就是不稳定的公共权威的替代品。西方人的社会关系帮助个人,中国的“关系”则是限制个人。比如,个人的关系网中如果包括知名人士,那么仅凭这一点,就能赢得尊重和体面。因个人地位是由与其结成“关系”网络的成员的社会地位所决定的。反过来说,人脉关系网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个不小心,就会被禁锢在蛛网一样细密的关系网中。之所以常见如此结果,也是因为支撑关系网的互惠义务。参与多角关系网的中国人,为了履行互惠义务,需要付出诸多时间和努力,而这种义务感常使人们感到窒息般的束缚。

如果必须承受履行互惠义务所带来的负担,个人行动自由也受到限制,反倒不如转移到公共领域获得自由。只要能够脱离私人关系网络获得自由,就能为公共利益及社会发展发挥无穷的潜力和创造力。如此说来,奋力摆脱关系网那种令人窒息的束缚,从根本上说,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公共利益,乃至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益处。但是,社会的运转并不是公式化的,也没有所谓的最佳答案。人类社会就像是一个生命体,依靠全体成员的无私努力,通力合作,一步一步地走在发展的道路上。中国社会和中国人要想通过社会发展共同分享利益,首先要在个人利益方面做出让步,优先考虑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旋转门原理。如上文所述,要促使中国社会的“关系”文化向正确的方向变革,唤起对公共领域或公共议题的关心,不能单纯依靠个人的良知和才能。要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关系”是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要想在其间注入公共性元素,需要整个中国社会的共同努力。

中国人所热衷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基于儒家道德和价值观的“关系”,自发地控制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因此也在一定层面上减轻了社会的负担。中国社会当前所面临的历史使命,是加速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向着更合理的社会形态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关系”确实是一大重要障碍。那么,为了增进“关系”的公共性,中国社会又该如何做出努力呢?笔者不想妄议具体战略,只是探讨所应遵循的“旋转门”原理。

旋转门,在城市中随处可见,它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能让外边的人们进入里边,旋转门虽然是门,却没有必要一次次开关,在人们进出之后,起到自动隔断内外的作用。二是与一般的门相比,旋转门具有人们进出后无需关门的优势。中国社会为了促进“关系”文化发生积极性变革所做出的努力,可以比作旋转门。通过图2所示,我们可以了解外部世界与中国社会“关系”文化相互作用的过程。

从图2可以清楚地看到,谁都可以自由出入旋转门,除非故意断电。如果中国社会或中国人有意拒绝变革,其后果犹如旋转门断电,人们的“关系”不但不会有任何改变,反而会进一步巩固私人领域,进而蚕食公共领域。这样的结果,既不是中国人,也不是西方人所乐见的。相信中国社会和绝大数中国人都不会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

另外,旋转门的运行速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变数。如果转速过快,外边的人、外部的知识和信息就没有进入与驻留的可能;而如果转速过慢,要想达到变革“关系”的预期目的也非易事。因此,转度必须保持适度,人为地调节转速是万万要不得的。因为如果外界势力强行介入,文化变迁就有歪曲的危险。文化变迁有如流水,应该遵循社会成员的自由意志,至今还没有通过人为调节文化变迁获得成功的历史先例。“关系”文化的变革速度,应该由中国人自己来决定。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推动转门的力量。转门的设计为由外向内或者由内向外的双向推动。 从根本上来说,转度取决于推力的大小。如将其与“关系”文化变革相联系即可看到,西方人由外向内,向中国社会施加推力,推力的大小取决于施力者的意志。换言之,推力与施力者的需求成正比。现阶段这种推力显得十分强劲,因为外国企业为拓展业务正在竞相挺进中国市场。对于外部推力,中国社会或者中国人应将其视为促进发展的机遇。因从另一个角度看,外部推力也可说是带动中国社会和中国人变革“关系”文化的一种拉力。

旋转门是双向转动的,在将外部的文化信息、知识、技术带进来的同时,也将内部的文化和信息送出去。随着转动速度与力量的变化,可能会出现暂时性的不均衡、不完善现象,但是从长远来看,势必会达到均衡状态。

中国内部与“关系”文化相关的各种信息也会通过转门向外部扩散。外部国际社会研究与消化这些信息之后,又会通过转门向中国内部回流。在这一过程中,外部世界能够拓宽对中国以及中国文化的理解,而中国社会和中国人能够吸收外部世界的知识信息。这种回流过程对各方都有益处。但是,假使一方强迫另一方吸收知识和信息,就有可能诱发矛盾和对立。如果西方人及其他外国人打着国际标准的旗号,无视中国的固有文化,那么势必会遭到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抵抗。反过来说,如果中国社会和中国人强行向外部世界灌输中国特色的“关系”文化,那么中国社会就很难与外部世界共存,更遑论发展了。因此,双方都要拿出积极的姿态,努力找出公分母。极端的“中国世界化”(Globalization of China)或者极端的“世界中国化”(Chinaization of the World),都不是我们所期望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分强调“关系”文化的优点及益处,中国社会就无法吸收世界先进文化。虽然从经济角度来看,关系网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但也不能就此将拉关系的行为正当化。发扬关系网的优点固然必要,但是过分拘泥于这一点,就无法向世界学习。在社会交易等国际交易过程中,总会有得有失。如果想让对方理解自己的立场,那么自己也要为对方做出让步。从这个角度来看,以中国“关系”文化为中心的社会惯例,有必要向以规则为中心的社会体制转变。

注释:

{1} Jung, H. Y. (2005): 《韩中"公"(公共性)文化比较:基于组织论观点》,《行政论丛》,43(1):33-70。

{2} 朴雨淳著:《现代组织论》,韩国法文社1996年版。

{3} 孙立平(2004):《“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 世纪中国, http://www.cc.org.cn/

{4} Brunner, J. A., Chan, J., Sun, C., & Zhou, N.(1989), “The Role of Guanxi in Negotiation in the PacificBasic”,Journal of Global Marketing, 3(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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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Yeung, I. Y. M. & Tung, R. L.(1996), “Achieving Success in Confucian Societies: The Importance ofGuanxi (Connections)”, Organizational Dynamics, 15(2):54-65.

*作者简介:朴雨淳,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行政管理学博士,韩国东亚大学校社会科学大学学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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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海》2006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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