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义民:戴维森是典型的实在论者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33 次 更新时间:2011-01-06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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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义民  

以戴维森和达米特的意义理论之争为蓝本,对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的讨论已成为目前我国哲学界、语言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许多学者认为,从戴维森和达米特的意义理论之争中呈现出来的形而上学问题是一种典型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的问题,并且反实在论在这场论战中体现出一种明显的理论优势。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试图在此澄清这场论争的真实面貌,以期进一步推动这个话题的深入研究。

一、当今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为哪般?

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本质上是关于形而上学问题的争论。二者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实在的不同认识和理解。具体说来,实在或者我们的认识对象是否依赖于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实在是独立于我们对它们的描述或解释还是依据我们的描述而产生的构造物,是实在论和反实在论分歧的主要焦点。这种分歧在哲学史上由来已久。这里所谈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可以看作是传统哲学的唯物论和唯心论之争、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唯名论和实在论之争的继续。所不同的是,这种争论的主题在现代英美哲学中披上了语言分析的外衣:由对象是否独立存在转变成关于对象的陈述的意义的说明是否合理,用达米特的话说,由“对象的争论类”转向了“陈述的争论类”。或者说,这场争论集中表现为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即一种描述实在的语言的意义理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或呈现出什么样的形式才算是一种合适的意义理论。因此,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是在意义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实质上是一场意义理论之争。二者争论的焦点集中体现为:

(1)以真之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否恰当?或者说,语句的真值条件是否可以表征语句的意义?

(2)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是否必须承认客观事实的独立存在?或者说,真理符合论是否能够成立?

(3)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是否必须承认语句真值的独立存在?或者说,排中律或二值原则是否普遍有效?①

一般认为,实在论对上述三个问题都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反实在论却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自弗雷格以来,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的思想一直在西方哲学界占主导地位,戴维森就是秉承这一思想建立了这一理论。在他看来,真值条件就是用逻辑语言表达的使语句为真的事实。这种事实是超越于我们的思想和能力而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描述或刻画它们,而不能凭我们的思想和意愿去构造它们。他说:“我们在所有的方面都可以是实在论者。我们把客观的真值条件看作意义概念的核心,并且坚持认为知识是一个独立于思想和语言的客观的世界。”②对语句的意义分析,戴维森采取的策略是把所谓的内部问题转换成外部问题,或者把内涵问题转换成外延问题。用“……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一外延表达式替代“……意谓……”这一内涵表达式,从形式上彻底摆脱了心理主义的纠缠,也表明了语句为真的事实依据。以此说明了我们语言的意义理论是一种适当反映和描述独立于我们的言外事实的理论。

在戴维森看来,一种自然语言的意义理论是一种经验理论,它要求对于被判定为真的语句都能够提供与这种真相对应的真值条件,从而从这种理论本身生成无限多这样的语句,其中每个语句都能给出相应对象语句的真值条件。这样,我们既可以使语言结构反映实在的结构,又可以为这种理论找到一个验证标准,以检验被这种理论断言为真的语句的真值条件的东西是否存在。可见,戴维森这里所说的实在论是一种关于意义和真的实在论,是一种语义实在论。其目的不是在于希望通过对语言结构的研究得到某种形而上学的结论,而是在于考察为什么说语言的结构可以被看作是反映了实在的结构,或者说,如果一种语言的结构反映了实在的结构,那么,这种语言的意义理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或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按照实在论的观点,客观世界具有独立于任何关于它的知识或经验的特性。从语义学的角度说,在一给定的语句集合中的任意语句的真值条件可以超越我们关于这些真值条件是否成立的识别能力而存在。因此,不论我们能否获知事物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从而不论我们能否获知有关世界的语句的真假,那些语句都根据事物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而以确定的方式要么为真、要么为假。这种实在论观点表明了它与二值原则和排中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作为反实在论者的代表,达米特对上述三个问题都作出了否定的回答。首先,他认为,正确理解和使用语言所需要的事实并不是独立自在的,相反,这样的事实是需要人们去发现、研究甚至创造的。实在论的错误就在于它预设了一个超越人们认识活动和能力的实在者,而实际情况是,我们只有在语言实践活动中才能判定实在及其状况,因此,意义理论中所采用的真之概念并非一个超验的概念,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的思想显然行不通。在他看来,意义理论能告诉我们的知识,必须是一种语言的说话者在他们知道或理解他们的语言的情况下所知道的东西;而当意义理论把说话者所具备的这种知识告诉我们时,它必须表明,这种知识是如何使说话者从无论任何支配那些语句的意义的条件中推知语句被使用的各种情况。如果真之概念被当作意义理论中的核心概念,那么,这种意义理论就必须对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与实际语言使用相联系的方式作出解释。遗憾的是,实在论恰恰没有也不可能对知识和使用之间的这种关系作出解释。因为,按实在论的解释,真值条件是语句的一种可超越人们识别能力的特性,可是,对于那些我们不能确定其真值条件的语句来说,我们无法说出如何能够显示关于这些语句的真值条件的知识,从而无法说明在这种意义理论中,语句的意义与语句的使用是如何相联系的,因此,任何一种类似于真值条件意义理论这样以超验概念为核心的理论都是不恰当的意义理论。

其次,达米特否定实在论关于真之符合论的观点。他认为,这条原则在实在论那里无法得到满足。因为自然语言中充满了不能能行地加以判定的句子,对于这些句子,我们没有能行的程序可以确定其真值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例如,在无限的或不可观察的领域量化的应用;虚拟条件句的应用,或仅用它才可解释的表达式的应用;谈论我们原则上无法接近的时间-空间的可能性,等等。当然,对于任何一个不可判定的句子,我们或许会发现我们能够认识它为真的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但是,我们不能把有能力认识到它为真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等同于认识那种条件是什么。这是因为,情况往往是这样:要么句子为真的条件可能获得了但我们却无法认识到这个事实;要么这种条件可能没有获得而我们同样无法认识到这个事实;要么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因此,尽管可以要求每当认识事物的状态时我们要有能力认识出这样或那样的状态,但是却不能把这种能力彻底解释为关于那种条件是否成立的知识。正因为实在论的真理符合论的解释行不通,所以,以这种真之概念为核心概念的意义理论也是行不通的。

第三,达米特对真值条件意义理论赖以建立的逻辑原则,即二值原则提出了挑战。在他看来,坚持还是拒斥二值原则是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在逻辑观上的分水岭。“实在论学说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坚持二值原则——主张每一个命题都是确定地真的或假的。”③因此,他对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所信奉的这条逻辑原则提出了异议。他认为,由于我们无法判定自然语言中某些语句的真假,如反事实条件句等,同时,对于某些有意义的语句我们也一般不谈论它们的真假,如伦理语句等,因此,二值原则显然不适用于解释这一现象。

为了揭示二值原则或排中律的局限性,达米特采取了把数学的直觉主义观点推广到自然语言的策略。直觉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劳维尔对数学基础研究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潜无穷观,即认为不存在实际的无穷总体(实无穷),无穷只是一种变化或生成着的东西(潜无穷);二是排斥经典逻辑中的排中律,认为排中律只适用于有穷集,而不适用于无穷集;三是“存在就是被构造”。他认为,无穷只是一种无限增长的可能,是一个永无休止的创造过程。如,自然数列1,2,3,……,只能处于不断地被构造的延伸状态之中,而不能以一个完备的整体出现。作为从有穷集合中抽象出来的排中律对有穷集有效,但对无穷集不适用。因为承认排中律实际上就等于承认对每个数学命题都能证明其为真或证明其为假,这就说明了不存在“不可解”(既不可证实也不可证伪)的数学命题。而布劳维尔认为,存在着某一时期不可解的数学命题。达米特将这种观点引入到对自然语言的分析中来。在他看来,自然语言涉及的对象也是潜在无穷的,以其为真或为假来判定其存在的理由显然是行不通的,关键在于具体给出构造它们的方法(证实)。

所谓可构造性是指能具体给出某一对象或能给出某一对象的计算方法。当我们把能证实“一个x满足性质F”的证明称为构造性的时,我们只能从这个证明中具体地给出满足性质F的一个x;或者能从此证明中得到一个机械的方法,使其经有限步骤即能确定一个满足性质F的x。达米特将这种观点移植到对语句意义的解释。他区分出对语句A∨B的典范证明与非典范证明,前者是说,对A∨B的证明是由A的一个证明或B的一个证明组成的证明;后者是说,它能向我们提供找到典范证明的能行方法。按照这种思想,达米特给出了逻辑常项的直觉主义解释。显然,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是以直觉主义逻辑观作为其论证的逻辑基础的。

在此基础上,达米特提出了反实在论性质的意义理论的思想。在他看来,“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的任务就是要给出那种语言如何工作的说明,即该语言的说话者如何用它来进行交流的说明……意义理论是一种理解理论,即意义理论必须说明,当某人知道一种语言时,当他知道该语言的表达式和语句的意义时,他所知道的是什么。”④由于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语言交流是一种社会行为,语言交流者要在交流中了解对方的目的和动机,必须推测对方可能具有的语言知识,因此,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有助于交流者理解和把握有关交流语言的知识,从而能使交流者知道和使用这种语言。也就是说,一种语言意义的说明必须是对这种语言理解的说明,即对意义知识的说明。

那么,一种意义理论如何表明了一个说话者理解了一种语言呢?对此,达米特提出了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原则。该原则的要义是,意义理论必须说明,一种语言的说话者必须将他知道这种语言时所理解的语言知识公开地可显示出来。因为,在交流中,你只有将所使用的语言知识显示给别人,别人才有可能理解你的话语意义,进而把握你的目的或意图,保证交流顺利进行。在他看来,如果真值条件意义理论要成为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就必须遵循显示性原则,即要求掌握这种意义理论的说话者显示所说语句的真值条件的知识。这种显示是对说话者特定能力的显示,即他对任意对象语句来说,若其为真则可知其真,若其为假则可知其假的能力的显示。那么,在戴维森意义理论中能有这种显示的可能性吗?如果对象语句是能行可判定的,那么对它的真值条件的知识的显示至少原则上是可能的。但是,如果对象语句不是能行可判定的,问题就出来了,例如,语句“两百万年天之前,在本杰明·弗兰克林生日那天,有偶数数目的鸟栖宿在圣·海伦山上”就不是能行可判定的,在此情况下,我们没有能力知道其真值,因而无法显示有关该语句的真值条件的知识。这就从事实上表明了以二值原则为基本逻辑原则的意义理论缺乏显示的普遍性,因而不是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

和戴维森一样,达米特也认为,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对于该理论的建立与恰当性至关重要。与戴维森不同的是,他反对选用“真”作为核心概念,主张用“证实”作为其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在他看来,对逻辑常项的直觉主义解释为一种不以真和假为核心概念的意义理论提供了一个原型。其基本思想是,对一个数学陈述的意义的把握,并不在于知道必然是什么情况时这个陈述才能为真,而在于有能力认识到,对任何一个数学构造来说,它是否构成了这个陈述的一种证明;断定这样一个陈述不应被解释成宣称它是真的,而应该被解释成宣称存在着它的证明或可以构造它的证明。对于任何数学表达式的理解,就在于这样一种知识,即它以什么方式帮助人们确定:什么可算作是对任何含有这些表达式的陈述的证明。这样就保证,对一个数学陈述或表达式的意义的把握,会在对数学语言的用法中充分显示出来,因为它与那种实践直接联系在一起。根据这种数学语言的意义理论,丝毫也不要求每一个可理解的陈述都是可有效判定的。他认为,这种意义理论很容易可推广到非数学领域。他主张用“证实”概念代替数学中的“证明”概念来作为意义理论的一般概念。“按照这种说明,对一个陈述的理解,就在于有能力认识到任何可算作是证实了它的东西,即任何最终确立它为真的东西。”⑤证实主义意义理论把关于一个陈述的意义的说明与说话者实际理解和使用语言的知识和能力联系在一起,体现了他所倡导的显示性原则。

通过上述有关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思想的简要说明,我们不难发现,达米特从语言实践出发,对实在论的真之概念和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提出了批判,认为建立在超验的真之概念基础上的意义理论是行不通的;受直觉主义思想的启发,提出关于自然语言的证实主义的基本构想,以遵循他提出的显示性意义理论原则。可见,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集中体现在意义理论之争。这涉及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的基本任务、主要原则、核心概念和逻辑观念等重大问题上的分歧。

二、戴维森是典型的实在论者吗?

那么,戴维森是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典型的实在论者?达米特的反实在论与戴维森的实在论相比是不是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这是我们评价他们二人论战时必须清醒认识的两大问题。前者将决定达米特的批判有没有针对性,或者说,它是不是找准了抨击目标;后者将决定它们之间是谁较有优势赢得这场论战。下面,我们就围绕这两大问题展开分析。

首先,我们分析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对戴维森的真理观的发展历程的考察得出这样一条结论,即他始终反对传统意义上的真理符合论,即事实符合策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一概反对符合论和实在论,他提出“无对照的符合,融贯导致符合”的思想,表明了他想用人们信念之间的一致性来弥补传统符合论的不足,将真、实在、信念、语句放在一起加以讨论。由此可见,戴维森眼中的真之概念绝非达米特所说的那种与人类思想和行为毫无联系的超验性概念。他始终认为,真是与人的思想、行为和语言联系在一起的,真只有从人的思想和活动中才能获取丰富的经验内容,也只有这样,真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真理论才得以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在其解释理论中,戴维森将真、信念、意义和行动等因素放在一起讨论,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他坚守真的客观性标准,认为真是由客观公共的东西确定的,反对将真归属为某种主观地可断定性的东西。这或许就是他被称作实在论者的主要原因。但这种意义上的实在论并非达米特所抨击的那种实在论,即认为真之概念是与人类毫无联系的实在论,而是一种“人性化”实在论。达米特本人也反对数学陈述的意义是私人的、不可交流的直觉主义观点,认为一个陈述的意义本质上是可公开交流的。这也说明了达米特也承认意义和真的客观性或主体间性。从这种意义上讲,达米特把戴维森的实在论错当成了典型的实在论加以批判了,因此,上述批判的说服力肯定会大打折扣了。

戴维森在《真之结构和内容》一文中将形形色色的真理论贴上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认识论)的标签。在他看来,当代大多数真理论可归为两大阵营:一个是认识论阵营;另一个是符合论阵营。前者认为,真是一个认识性概念,表明真对能够被有限的理性动物以某种方式所证实的东西的依赖。他把达米特、赖特、皮尔士、普特南、(甚至有时的)蒯因、古德曼都归入这一阵营。后者一般主张,真完全不依赖于我们的信念和态度,我们的信念可能就是如此,而现实以及关于现实的真可能是非常不同的。用普特南的话讲,真是“彻底地非认识的”,用达米特的话讲,真是“超验证据的”。戴维森明确表示,他不属于这两大阵营中的任何一方。他说:

“我勾画出对真这一概念的一种态度,它对这两种关于真的观点全部予以拒绝。……我发现认识论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实在论的观点最终是令人不明白的。这两种观点都招致怀疑论……认识论的理论如同唯心论或现象论那样是怀疑论的。它们是怀疑论的,不是因为它们使现实成为不可知的,而是因为它们把现实化简为远远不及我们相信存在的现实。而实在论的理论,似乎不仅怀疑我们关于什么是‘超验证据’的东西的知识,而且怀疑所有其他我们认为我们知道的东西,因为这样的理论否认是真的东西与我们所相信的东西之间有某种概念上的联系。”⑥

那么,戴维森的理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理论呢?我们通过讨论发现,上述两大阵营对立的实质在于不同的真理观,即是什么东西使得语句或信念为真,是客观世界还是主观信念上的对立。戴维森对经验论的第三个教条,即概念图式-经验内容的截然二分发起了抨击。从他的论证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排除一切不可靠的认识论中介,使我们的思想和语言直接面向客观世界,尽可能地避免怀疑论的挑战;二是反对这一教条,也就排除了针对概念图式的相对化的真之概念和真理论,使真之概念和真理论在人们认识中的重要作用凸显出来,从而为戴维森绝对的真理论的提出埋下了伏笔。通过对戴维森提出的“无指称的实在”的观点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语句的真不可能建立在指称实体的基础之上;而通过对他的事实符合观的考察,我们得知语句的真不可能独立地建立在语句所面对的事实的基础上。前者说明了指称实体不能独立于语言而存在;后者说明了个体事实不能独立于真而被分辨出来。因此,戴维森反对对照式的符合论,提倡一种融贯式的符合论,这种理论从人们成功交际为突破口,引出宽容原则以确保信念集合总体上的正确性,并以一个信念与它所在信念集合中的其他信念的一致性来判定该信念的正确性。但他相信,如果真理融贯论是可接受的,那么它就必须与真理符合论相容,并且他声称为这一观点作出辩护的理由在于表明融贯性产生符合性。所以,我们可以把他的这种思想概括为“无对照的符合,融贯导致符合”。这种思想既与传统的事实符合论不同,又与纯粹的融贯论(仅强调一个信念系统内部的协调性和系统内元素的彼此相关性)有区别。它是一种别样的符合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一种谦逊的符合论。由于这些原因,罗蒂将戴维森的这种观点作出了实用主义的解释。他说:

“戴维森说过,他的真理论‘并不提供任何与句子比较的实体’,因此只是一种‘谦逊意义上的’‘符合’论。他的《真和知识的融贯论》一文以‘无对照的符合’为口号,这一口号与他对他所谓的‘图式与内容的二元论’(一种像‘心灵’或‘语言’这样的东西可以与世界具有像‘适合’或‘组织’这样的关系的看法)的拒斥是一致的。这样的学说使人们想起了实用主义这个专门驳斥二元论、专门消解由这些二元论产生的传统问题的运动。戴维森工作与蒯因工作的亲缘关系,以及蒯因工作与杜威工作的亲缘关系,使我们把戴维森看作是属于美国实用主义传统的观点变得很有吸引力。”⑦

罗蒂对戴维森的观点作出实用主义的解释主要是抓住他在解释的真理论中提出的真、意义和信念之间的不可分离的关系。在戴维森看来,在信念和世界之间不存在“被造成为真的关系”。因为“真”不是以某种还原论的方式来说明语句的,它不能把表示信念的语句还原成某种“造成”它的东西。在彻底的解释情形下,关于信念与实在的联系,除了从有机体与其环境的因果作用的经验研究所能了解的以外,我们一无所知。我们根本不可能进一步去发现某种与信念相符合的东西。罗蒂认为,这种观点正是实用主义者一天到晚在告诉怀疑论者的东西。按照戴维森的观点,语言意义中表达的信念与实在都不能成为独立于语言意义的东西,所谓的二元对立根本就不成立,因此,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也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罗蒂认为戴维森既不是实在论者,也不是反实在论者,而是实用主义者。

笔者认为,罗蒂的上述分析大体上是正确的。戴维森的确不是也不可能是达米特理解的那种实在论者,虽然他和达米特都谈“符合”,但是二者谈论的范围不一样。戴维森通过批判图式-内容这一经验论教条,使概念相对主义得到了清理,提出了绝对的真理论,这种真指的是信念或语言集合整体与实在整体的符合关系,有别于达米特等人的相对真理论中指的单独信念或语句与个别实在之间的符合关系。戴维森的意义理论也是建立在整体论基础上的。在这种背景下,语词(名称和谓词)的语义特征是由它在它所在的语句的语义作用或位置中体现出来的,语句的语义特征是在它所在的语言背景中体现出来的。这与达米特的分子论主张的单独语句具有自主意义的观点是不同的。可见,如果达米特要批驳戴维森的实在论观点(假设他是实在论者),还得从根本上批驳其整体论和拒斥二元论教条而形成的绝对的真理观。我想,很可能是达米特误解了戴维森的意思导致他批错了地方。倒是戴维森绝对的真理论排除一切不可靠的认识中介的主张给达米特的证实主义意义理论敲了一个警钟,因为他与蒯因一样是认同感觉刺激等认识中介作用的。当然,戴维森也不同意罗蒂将他完全与典型的实用主义者相提并论的做法,虽然他认为“真”与人类利益、兴趣有关,但它仍然是一种客观性的东西,而罗蒂却不那么认为。如果真要把他归类为罗蒂所说的那场元哲学之争,那么他也应该属于反实用主义阵营。

三、这场争论到底谁的胜算较大?

现在我们讨论第二个问题,即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在这场争论中谁的胜算较大?很清楚,这场争论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都承认有某种东西使得我们的信念或语句为真。二者的分歧在于,这种使真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实在论主张是客观外在世界,反实在论主张是人类的断定和识别能力。正是从这种思想出发,实在论者认为“真”是超验的,而反实在论者认为“真”是受制于人类的认知能力的,因而是一种人化的东西。前者的真理论是对照性的,后者的真理论是断定性的。因此,前者主张一种以二值原则为逻辑基础的真值条件式的意义理论,后者主张一种以直觉主义为逻辑基础的断定性条件式的意义理论。

戴维森对这种典型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思想提出了批判。他承认,他先前选择“实在论”和“符合”这些术语是有毛病的。这种选择使人们联想到他的立场就是与反实在论相对立的实在论立场。在他看来,如果关于真的实在论观点有任何内容,那么它一定是基于符合论的思想,即应用于句子或信念或表达(具有命题特征的实体)的那种符合。而这种符合是不能使人明白的。因此,他为他过去说塔尔斯基式的真理论是一种符合论而感到遗憾。当然,这并不是说,他把这种理论当作了一种传统上的符合论,而是出于当时一个不成熟的想法,即实在论的真之概念中蕴含着某种重要的思想:真和现实是独立于任何人相信或能够认识的东西的,因此将他的观点贴上了一种实在论的标签。戴维森认为,他的错误只是假定,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立场是唯一可能的立场。他称自己的立场是一种实在论,唯一合法的理由是拒绝了达米特式的反实在论立场。在他看来,拒绝现实或真直接依赖于我们的认识能力这种观点是有意义的,而拒绝或接受它们“独立于我们的信念”却是无意义的。因为这一口号是从符合论的观点得出来的,而符合论本身就是一个没有内容的观念。拒绝现实和真独立于我们的信念,并不是要拒绝这一话题,即相信某种东西一般并不使它成为真的。也就是说,这并不使我们要说在信念和真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如果我们能把表达的真与表达的运用联系起来,那么就一定有某种联系。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看待这种关系。

戴维森认为,普特南一度对达米特的批评是中肯的:如果真只依赖于被证明有道理的可断定性,那么就可能“失去”真。因为,一个句子可以对一个人此时是真的,而以后证实条件发生变化而变成假的。而达米特说,他同意不能失去真。但他没能清楚地说明,有保证的可断定性如何能够既是一种固定的性质,又是一种依赖于说话者得以认识到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能力。实际能力有大有小,在不同的人那里能力也不同,但真不是这样。因此,将真等同于这种能力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这样的结果必然会使达米特原本想保留“真”的愿望化为泡影。戴维森进而指出,如果达米特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就会有两种强烈的直觉不得不牺牲。一种直觉是真与意义的联系。按照达米特的观点,我们可以理解一个像“这块地方将决不会建立一座城市”这样的句子,但完全不必知道,对于这个句子来说,是真的将会是什么。因为在他看来,对这个超时空的句子而言,我们现在无法判定其真假。另一种直觉是真与信念的联系。根据达米特的观点,我们能够理解并相信在这块地方将绝不建立一座城市,但是我们的信念将没有真值。也就是说,拥有一个以给定的语句表达的信念似乎并不必然要求我们相信这个句子是真的。这对强调真与意义、信念之间的密切联系的戴维森来说,是断然不可接受的。批判了实在论和反实在论,戴维森得出了这样的否定性结论:

“我发现[超验实在论]是不可理解的,同时我发现达米特的观点不过是假的。但是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以为,以关于真的彻底的非认识性特征或彻底的认识性特征所说明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是唯一使一个真理论或意义理论具有实际意义的方法。……我们不应该说真是符合、融贯、有保证的可断定性,理想地被证明有道理的可断定性,正常人谈话中所接受的东西,科学将最终坚持的东西,说明了在科学中单个理论上所融合的东西,或我们普通信念的成功。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依赖于以上这样那样的真之观点,在这种程度上,我们应该拒绝赞同它们中的任何一种观点。”⑧

笔者认为,戴维森拒绝达米特意义上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并不是拒绝谈论真,而是试图找到一种看待这一问题的新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批判概念图式-经验内容这一概念相对主义引以为据的经验论教条,得出一种超越相对性证据的绝对的真理论,通过经验证据确定命题的不充分性原则排除存在独立地造成真的东西或与真相对照的东西,通过整体论原则,将真置于说话者、解释者和共同世界这一解释三元组的整体语境中,使真既具有客观性,又充分体现了它与理性动物的态度、信念及其主体间相互理解和交流的密切联系。这种思想既拒斥了怀疑论的诘难,又克服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困境,因此,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和说服力。

【注释】

①张志林:《意义的分析: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第42页。

②Davidson, D., 1983, "A 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 and Knowledge", in LePore, E. (ed.),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Perspectives on Philosophy of Donald Davidson, 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 1986: pp. 307-315.

③Dummett, M.,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9.

④⑤Dummett, M., The Sea of Languag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 3, p. 70.

⑥⑧Davidson, D., Truth and Predication,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34, pp. 47-48.

⑦Rorty, R., 1986, "Pragmatism, Davidson and Truth", in LePore, E.(ed.),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Perspectives on Philosophy of Donald Davidson, 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 1986: p.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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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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