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民众的知情权到底有多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42 次 更新时间:2010-12-0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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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进入专栏)  

最近,我所居住的加州奥克兰市附近发生了几件与民众知情权有关的事情,《奥克兰论坛报》刊登了题为《公众知情权指南》的文章,提醒民众,不仅要知道自己有公共信息的知情权,而且还要知道这个知情权到底有多大。

不久前,邻近的西康郡学区(West Contra Costa)为发生在一所高中的某女生被强奸案支付了一笔赔偿金,金额没有披露。文章告诉读者,这件事是违反公众信息权利法的,因为学区赔偿用的是公众的钱,不允许悄悄在私下里进行。文章还告诉民众,要求得到有关信息,可以援引两条法律,一条是“公共纪录法案”(Public Record Act),它规定民众有权得到公共文件和资料。另一条是“布朗法案”(Ralph M. Brown Act),它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公开任何与金钱赔偿与和解有关的信息。

文章另外还提醒民众,地方政府往往会以法庭裁决要求保密为借口,剥夺民众的这项知情权。尽管法院有保密的责任,但民众仍然可以以二项法律为依据,向政府索取信息,一项是1984年加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先例:“Register报诉橘郡案”(“Register Division of Freedom Newspapers Inc.v.Orange County,158 Cal.App.3d893”,此项法庭裁决先例确立了公众知情权比律师和顾客隐私权优先的原则。另一项则是加州“布朗法案”的54957.1(a)(3)(A)和(B)部分。“布朗法案”规定,政府不得以“保密”和“不对外”为理由,拒绝公众旁听郡、市等政府议会或委员会的会议或得到有关的公共信息。

另一件最近发生的与民众知情权有关的事情是,有的政府官员在个人年度财务申报表上有所隐瞒。加州法律的“公平政治行为法案”(Fair Political Practices Act)又称“经济利益申报”(Statement of Economic Interest),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有权力支配公款的官员,包括民选的和任命的官员,每年都必须填写一份称为“700表”的表格,填报人必须列出自己的房产和其他有关经济利益信息。最近有媒体披露,有的官员在“700表”上填写“无申报”,便想草草了事。

文章提醒民众,越是这种“无申报”的官员,越是不能对他们轻易信任,因为许多政府合同就是在利益输送中悄悄完成的,有关官员也因此捞到许多“合法”的好处。而且,文章还要求民众,在关注这方面公共信息的时候,眼睛不能只看着低阶官员,因为:“官员的级别越高,离金钱就越近,他们因此也就更加有应该申报的内容。”

第三件最近发生的事情是,有人提出,对援引“公共纪录法案”,向政府机构索取公共信息的人员,要搞“实名制”。文章提醒民众,这个“实名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民众根据“公共纪录法案”要求了解公共信息,根本就无须告诉政府自己姓甚名谁,更无须向有关人员说明自己为什么要取得某项公共信息。如果政府机关自行印制什么表格,并要求索取信息者填写,那么民众有权利拒绝填写。而且,民众有权利要求使用政府机构的设备,对文件进行复印或电子储存。当然,政府机关有收取费用的权力,但却无权强迫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其他可能留下姓名记录的付款方式。民众最好用现金支付费用,如果政府机构不收取现金,民众则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在支票上不必填写支付人姓名。

《奥克兰论坛报》提醒民众有知情权,并告诉他们这个知情权到底有多大、如何运用法律坚持这一权利、如何保护自己不受政府的暗中侵害,这是公共媒体在尽自己对广大民众的责任,做的正是公共媒体本应该做的事情。

公共媒体“鼓动”民众在向政府要求公共信息的时候,要有理有节,寸步不让。这肯定会让某些政府官员觉得不爽,甚至恼羞成怒。但在宪政法治的国家社会,官员对媒体是无可奈何的,更不要说因为不爽或恼怒,反过来想要利用法律来“起诉”媒体“污蔑政府”的了。美国媒体报道政府失职、警方暴力、官员贪渎,几乎天天都有,这些本来就是民众有权知道的公共信息。当然,这一公共权利不是没有限度的,而限度则是媒体报道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只要媒体坚守这个原则,就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自然也就不必害怕政府权力的忌恨和报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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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南方都市报2010-12-01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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