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又中 张勇:城乡基层治理研究述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2 次 更新时间:2010-11-2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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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又中   张勇  

由于城乡基层治理领域宽泛且研究视角多样,因而对城乡基层治理的研究呈现出广博而纷繁的局面。不过,近年来理论界主要围绕国家与社会关系、基层治理结构、基层民主与社会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基层公共服务、基层财政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较为集中的研究。笔者现对上述六个方面的已有研究作一大致梳理与评析,以期为下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帮助。

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在我国当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理论界存在着“国家权力弱化论”和“国家权力延续论”之争。毛丹将国家和社会关系模式及国家和社会关联强弱程度分为弱国家—弱社会—弱关联型、弱国家—弱社会—强关联型、强国家—强社会—弱关联型、强国家—强社会—强关联型四种类型。在国家与社会直接接触的基层层面,国家对社会是否保持着强大的控制动员能力问题上,理论界也有三种观点:第一,近20多年来的经济社会变迁使得国家在基层的行政控制力日趋变弱,国家政权与基层民众之间的双边关系出现弱化和虚化,基层组织自治性逐步增强;第二,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国家政权力量以多种形式和途径得以在基层中延续;第三,国家政权在基层仍有一定影响力,但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国家与基层社会是一种“粘连”关系。

在探讨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很多学者关注到基层社会力量领袖或民间精英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角色与作用。许多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甚至民国时期,基层权力实际操纵在乡绅、族长之类的人物手中。近代以后,乡村精英(或村干部)仍是乡村治理的关键主体,他们既是乡村内部权力顶端,又是对外关系的桥梁。国外有学者提出了“代理人”、“保护人”、既是“代理人”又是“保护人”等多种论点;国内有人提出了“代理人”与“当家人”双重角色、“弱监护人”、“公共服务与垄断经营者并存”、“角色冲突”等论点。

学界在城乡基层治理意义上探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要目的有三:其一是探讨国家权力体系在基层如何有效延伸及其路径与方式,以实现政权官僚化与合理化问题;其二是探讨基层自治空间与自治能力,特别是如何培育市民社会,从而为确定基层治理中合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边界提供理论支撑;其三是探讨基层社会力量(民间精英)的角色与功能。当然,学界对奠基于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本身的中国适用性问题也提出了不同意见,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市民社会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该理论的解释力和说服力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城乡基层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一般指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建构意义上的治理模式与结构。理论界对传统城乡基层治理结构和当前城乡基层治理结构都作了研究。

1.传统城乡基层治理结构。这里主要指我国解放前封建社会时期的基层治理结构。国内外学者多认为传统中国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上层是中央政府,它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管制系统;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依赖于地方社会力量。地方精英(族长、乡绅、地方名流)控制着地方权力结构,实际承担着对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管理职责。遗憾的是,目前对传统城乡基层治理结构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乡村领域,对城市基层治理结构研究不是很多。

2.现代城乡基层治理结构。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基层治理结构有着严重差别,理论界对“城”“乡”治理结构也多进行分别研究。

(1)乡村治理结构。新中国成立后,政权组织体系建立不久就奠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层管理格局,形成了县—公社—大队—小队为典型层级的党政合一、政经合一的治理结构,国家政权力量对基层直接控制。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基层形成了县乡村管理体制,特别是村民自治带来了乡村治理结构的巨大变化。针对当前乡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存在多种改革设想:1)村治论。依据“精乡简县”原则,提出“县政·乡派·村治”模式。2)乡(镇)治论。又分为乡派镇治和乡镇自治两种思路。3)“乡治·村政·社有”模式,主张乡镇自治,但国家政权组织延伸至村一级。4)废县、虚县论。废县即用现实中的省—地级市—县级市—乡镇来取代理论中的省—市—县—乡镇。虚县则主张在实行乡镇和村两级地方自治的情况下,维持县的政区和政府架构,但不组建自治权力机构和自治行政机构,不设立本级财政。5)强县政、精乡镇、村合作论。

(2)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建国初期,“单位”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要平台与渠道,社区主要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文革”时期,街道、单位和社区内党政合一的革委会成为基层控制的主要机构。改革开放后,街道—社区体制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理论界的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社区建设模式和街—居体制改革。社区是城市基层治理的微观层面和平台。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实践中主要有五种模式:1)行政型的“上海模式”。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组织体系。2)自治型的“沈阳模式”。构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形成“议行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互动机制。3)服务型的“青岛模式”。以社区服务为导向,实现社区服务体制的重构。4)混合型的“江汉模式”。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实现社区自治发展。5)一会两站的“盐田模式”。把政府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从居委会中剥离出来,将其赋予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居委会平行的政府组织)和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履行社区自治功能。街道作为国家政权机构在基层的派出机构,和城市社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街道办事处成为基层治理结构的关节点。理论界针对当前“街—居”体制存在的问题,对其改革提出种种设想:1)将“街道办”建成一级政府。2)“虚区实街”。将区政府改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为一级政府。3)取消“街道办”建制的“二级政府、二级管理”模式。其中又有两种思路:一种主张由区政府直接指导“居民委员会”;另一种是不改变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直接以社区逐渐代替街道办。4)折中模式。维持“街道办”派出机构的性质,但适当扩大“街道办”的权限与职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理论界对城乡基层治理中的城乡社区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有学者认为,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一体的社区制度,将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的第三次重大变革,从单位管理模式向社区治理模式的转变,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迁的基本趋势和特征。但也有学者认为,社区制难以取代单位制,社区是一种全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社区建设应该寻求新的社区治理模式,而不是把社区“单位化”。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关系。在城乡基层治理中,无法回避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即村(居)委会和政府组织的关系问题。寻找国家政权力量在基层的有效性和维护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性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成为理论和实践的难题。

三、城乡基层民主与公民参与

城乡基层的有序和谐离不开基层民主,基层民主的实施离不开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民主”与“参与”本身就是城乡基层治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对治理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学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研究:1.村(居)民自治。基层民主最重要的制度体现就是村(居)民自治。村(居)民自治作为基层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基层民主和治理有着特殊的意义。理论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1)自治空间。如前所述,理论界主要运用国家和社会分析框架来寻找居民自治的空间,对理论、理想与实践、现实中的矛盾作出分析,提出多种对策。(2)“自治”的价值与意义。很多学者都认为村(居)民自治是一种成本低、效益高的治理机制,基层民主对于中国民主的成长具有战略意义,能开启民众的权利意识与公民意识,使国家与基层社会得以避免直接冲突,具有“黏合剂”功能。(3)自治制度。主要对村(居)民自治制度体系、组织形式、活动内容、运作模式等进行研究,如有学者运用政治学和个案研究方法对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作了全景式的勾勒。(4)自治“问题”。主要对村(居)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矛盾和焦点问题进行探索。这些矛盾和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一是村(居)委会选举(直选)问题;二是“两委”关系问题;三是村民自治或选举中的宗(家)族问题。(5)完善村(居)民自治的对策。绝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强化基层自治导向,确立以群众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一方面要求政府“放权”的同时赋权于自治组织,另一方面要培育“草根民主”,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同时,通过完善自治组织机构等多种途径给村(居)委会自治发展以足够的空间和现实条件。

2.公民参与。公民参与在基层体现为村(居)民参与,村(居)民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对城乡基层治理具有重大意义。理论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探讨:(1)“公民参与”的价值。有学者从个人层面、社会层面和政治层面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它不仅能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与进步,而且还能预防和解决某些公共问题,因而具有广泛的政治和社会意义。(2)“公民参与”的形式。美国学者谢尔·阿斯汀从政治体制演进与公民参与自主性程度之间关系的角度,将公民参与形式分为由低到高渐进发展的三个阶段和递进发展的八种参与形式。还有学者认为公民参与有四种类型七种形式。其中四种类型是:政府自主决策,公民无参与或低度参与;以获取政策信息为目的的公民参与;以政策接受和支持为目的的公民参与;由公民或公民组织主动发起的参与。七种形式分别是:关键公众接触、公民调查、公民投诉、公民会议、公民听证或咨询委员会、公民论坛、社区发展公司。

(3)“公民参与”的困境及其原因。有学者将中国公民参与局限性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公民参与的非均衡性;二是公民参与的任意性;三是社团参与作用的有限性。有学者还认识到某些公民参与的非理性,归纳了我国公民参与存在的十大困境:社会对公民参与政策过程认识模糊;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能力有限;公民参与中公利与私利的冲突;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民主与效率相矛盾;强势集团操纵政策过程的危险;参与群体的集体非理性;社团参与的局限性;听证制度的不完善;网络参与的自由与无序;“灰色参与”与“设租寻租”的危害。至于造成“公民参与”困境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是传统政治文化的负面影响、参与制度设计缺陷、决策者主观阻挠和公民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所共同导致的。

(4)完善“公民参与”的对策。有学者在总结理论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政府层面、公民层面、社会层面、政府—公民关系层面分别提出诸多推动公民参与的对策,并认为公民参与需要政治、经济、社会多领域的变革。还有学者认为可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来完善公民参与。

四、城乡基层社会管理

社会有效治理离不开对社会事务的妥善管理,通常意义上的社会管理不仅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途径。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整个社会的管理,即指包括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思想文化子系统和社会生活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管理。狭义的社会管理,主要指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或者说社会生活子系统的管理。学者多倾向于从狭义上来界定社会管理的含义,一般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和民间组织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协调和服务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其分歧主要在于社会管理主体和客体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有的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平等合作关系,有的则认为社会组织既是管理主体又是管理客体。

1.社会管理模式。一般根据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社会管理模式分为三种:(1)政府主导、社会协助;(2)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合作;(3)社会主导、政府协助。有学者认为,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间,在总体性社会背景中国家政权的“压力型体制”下,造就了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性整合”,而在现在的社会转型时期,基层社会管理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基层社会管理必须从“行政性整合”向“契约性整合”转变。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应是“强政府、大社会”模式。“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以中国特有的方式表达了适合中国的社会管理模式。

2.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基层社会的管理问题既是整个社会管理问题的缩影,也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就整个社会管理而言,主要存在着传统管理方式落后、管理体制不顺、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公共财政与资源配置不当、社会管理运行不完善、配套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就城乡基层的社会管理而言,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存在以下缺陷:“无为政治”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仍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导致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稳定存在隐患;农村安全形势不断恶化,治安状况令人担忧;公共危机管理水平落后,应急处置能力欠缺;农村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服务滞后;农村劳动力流动管理服务严重缺位,农民工利益得不到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救助水平低;农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比较淡薄,社会管理法制化程度较低等。理论界为解决城乡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种种构想:有学者认为一要深化基层组织重构,二要推进城乡社区重建,三要构建新型治理机制,四要确立发展型社会政策制定模式。很多学者强调了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责任,认为政府转型是关键,并从更新社会管理理念、整合管理主体、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能、再造管理流程和改进管理方式等六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强化我国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3.城乡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导致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模式正在解体,“全能国家”正在变为“有限政府”,“整体性的社会”转变为“多样化的社会”,单位制、街居制、户籍管理制度等传统的社会管理载体发生重大变化,这些都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学界所提出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主要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治理转型;实现“强政府、大社会”格局;培育公民社会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事务分类管理。有学者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关键要建立和完善四个机制,即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和执行机制、社会影响评估机制、社会安全网机制和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上,学术界多主张应使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社会发展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推进基层民主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相结合。

4.城乡基层社会管理重点问题。(1)流动人口管理问题。人口流动既是现代社会的常态现象,也是我国非均衡发展的结果,流动人口问题向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给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很多学者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户籍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2)基层社会稳定问题。学界主要从社会控制角度、社会关系角度、社会规范角度、社会结构角度、社会心理角度等五个角度来理解社会稳定问题。由于近年基层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突出,基层社会稳定成为实践和理论的焦点。多数学者认为社会转型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并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对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了全面探讨。还有学者提出了由五个子机制构成的社会稳定机制:社会控制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社会宣泄机制、社会预警机制。近年来学界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关注,体现了学界研究领域的拓展与研究方式的转变,逐步认识到社会管理的重心在基层。然而社会管理领域比较宽泛与复杂,现有分领域研究相互“孤立”现象明显,交流与对话不足,协调和配合不够。同时,对基层社会管理过程中政府、组织、个人在具体领域、具体条件下角色如何定位、关系如何安排,需要作进一步理论反思与模式凝炼。

五、城乡基层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服务的过程也是治理的过程。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供给的范围包括: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具生产竞争性和消费弱选择性的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学界探讨更多的是基本公共服务。有学者将基本公共服务定义为公共服务的基础保障,其基础性源于公民不可或缺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一系列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居住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和资产形成权等公民权利。关于我国公共服务包括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学界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讨:

1.城乡基层公共服务现状及原因。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存在三大问题:第一,公共服务的投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公共服务覆盖面太窄;第二,已建立的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也在实施中被扭曲;第三,政府公共服务在价值选择、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方面存在失当。总体说来,基层公共服务呈现“总量不足”且分配“不均衡”或“非均等化”的特点,这种非均等,既有主体间的非均等,也有区域间的非均等;既有“质”的差别,也有“量”的非均等。有学者归纳了其原因:(1)政治统摄上的公民权利差异性赋予制度;(2)行政管理中的区划分割制度;(3)经济、社会运行发展中的二元结构;(4)社会政策安排中的分治模式;(5)城市偏向的公共资源配置制度与工业主导发展模式。另外,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制约因素也是重要原因,还包括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财政能力限制、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的原因。

2.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与方式。根据效率目标优先还是公平目标优先的战略,公共服务形成了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最低保障与兼顾效率型”,以英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的“全面公平型”,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的“效率主导型”。有学者认为,应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选择不同的提供方式,对于多元供给主体之间如何分工,一种观点主张以政府责任为边界,另一种观点主张以供给主体性质与公共服务性质对应关系为基础。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学界一致认为,城乡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应该是“均等化”。但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解却有差异,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何谓“均等”。主要有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说及“统一制度安排说”。(2)“谁”享受,即主体是谁。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是一国全体公民;第二种认为是一国之内全体居民;第三种认为是有机会在政府管辖范围内长期或短期生活的所有人。(3)与“谁”均等。通常涉及到两类比较,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均等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均等。(4)均等“什么”,即均等的范围。对其确定主要涉及何谓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基本”,有学者认为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消费需求层次上与低层次消费需要直接关联;二是从消费需求同质性上看,人们无差异消费需求。但“基本”不是绝对的,它会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有学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文化、环境卫生等。还有学者认为,现阶段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包括基本民生性服务、公共事业性服务、公益基础性服务、公共安全性服务等四个方面的均等化,另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公共应急性服务。

4.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1)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2)完善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3)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和投资体制;(4)统筹城乡社会政策,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5)建立以制度、投入、参与、配置为基础的“四位一体”综合保障机制;(6)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民资格制度;(7)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公共服务分工体制。

六、城乡基层治理的财政问题

作为一种政府治理工具,财政实际上是一种财政控制权的配置制度。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级财政体制,它直接决定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并直接影响到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整个城乡基层的治理效果。1.当前我国城乡基层治理中的财政现状及问题。基层财政困难是普遍现象,对此理论界普遍认为,目前的财政体制只是初步理顺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但没有在省级以下政府之间确立一个较为合适的责任和财力分配模式,导致在省、地市、县和乡镇政府之间,一方面财权过分向上集中,使得基层政府财力十分薄弱;另一方面事权过分向下集中,造成基层政府事权过重。有学者认为,乡镇财政困难的原因有基层政府机构增设和人员膨胀,中央对地方财政汲取力度过大,财税体制存在缺陷等。还有学者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低是乡镇财政困难的基本原因,而不合理的财政体制加剧了乡镇财政收支矛盾,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导致乡镇财政负担沉重,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基层面临着更大的财政问题。但也有学者指出,中国基层政府的财政窘境并非由税费改革所导致,只是由于税费改革多年沉病才得到迅速释放。同时,还存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晰,事权错位和重叠现象,财政横向调节力度不够等。有学者认为当前的财政体制引起基层治理诸多问题:政府职能错位与国家公共管理政策有效性降低;行政责任向下级政府推诿,导致事权和财权不对称,地方政府服务能力低下。随着中央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学界开始注意到基层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高度依赖问题。

2.解决基层治理中财政问题的对策。有学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政府间责任划分的法律体系,依法规范各级政府间责任关系;(2)稳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良好的公共治理结构,树立科学的政府行为导向;(3)进一步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4)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权和支出责任;(5)加强调查研究,提高中央政策的针对性和现实可操作性;(6)全国性的公共产品要按照公平原则来提供,根据效率原则来管理。笔者也曾提出,首先要调整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减掉其无力承担或完成起来不经济的事权。其次,要强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责任,但在转移支付过程中要规范转移支付方式,防止“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再次,要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使基层财政预算细化,具有可操作性。最后,要加快政府在基层的投资体制改革,明晰各级政府的投资领域与收益。还有学者提出按“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思路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同时健全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

财政实际上一直是基层治理的关键因素,当前的研究在财权与事权匹配、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已取得诸多成果,但财政体制改革是一套综合性、复杂性的改革,不仅受到具体条件和环境的影响,更需其他制度改革的配合。解决基层治理过程中的财政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如何解决地方部门利益与增强地方财力问题,如何解决基层治理领域中财政公平与效率的评价问题,等等。

七、结语

理论界围绕城乡基层治理,既对有关制度和体制等宏观问题进行了研究,也对具体领域的微观问题作了分析,但从整体上看,以下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1.治理理论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适应性。治理理论是在西方特殊的时代背景、制度背景与具体国情下产生的,治理模式、方式与手段的实施更有西方具体的政治体制、政党制度等制度和体制的支撑,并且需要高度的社会民主基础与氛围。如何将治理理论精髓引入到我国基层具体的治理中,使之与我国国情与基层实际相对接与协调,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城乡基层的治理效果。

2.城乡基层治理的整体框架与理论凝炼。城乡基层治理覆盖诸多领域,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体制与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形成有机的制度体系。这需要充分考虑多个领域和多种因素,从宏观整体上构建出一套适合中国基层实际的治理框架。就城乡基层治理研究而言,如何克服眼前的分散化现象,形成具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逐步凝炼出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理论,仍是需要作出持续努力的。

3.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界定与协作机制。治理之基本特征在于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及其合力的形成。国家、社会组织、个人等参与主体在具体的治理领域和环境中肩负的责任是具体的,因此对参与主体治理责任的科学合理界定是达到治理效果的前提。同时,研究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促进治理协作机制的构建,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具体领域的微观治理行为分析。透过对具体领域治理中主体行为的微观分析,更容易发现主体的行为逻辑与价值观念,从而深入了解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特点与规律,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形成、运行及其效果评估等。通过微观治理行为的分析把握基层治理的特点和趋势,是城乡基层治理研究的有效途径。

5.稳定、民生、发展是城乡基层治理的基本目标,同时也是基层治理的三大基本领域。城乡基层治理领域涵盖方方面面,但其关键在于促进城乡基层的稳定、民生和发展。在这三大基本领域实现治理目标,既是城乡基层治理研究的现实追求,也是城乡基层治理理论形成的动力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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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 年第 5 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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