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87 次 更新时间:2010-10-2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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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 (进入专栏)  

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

现阶段,在企业改制和发展过程中,理论界有必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新形式的研究,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我国下一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前景。

首先要研究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新形式究竟新在何处?它们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传统公有制的主要区别何在?由于多年来人们受到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观念的束缚,往往不承认新公有制的存在,甚至认为新公有制无非是私有化的变种。这种看法亟待转变。

毫无疑问,政企合一的国家所有制是企业传统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实,在这种国家所有制之下,投资主体是不明确的,产权也是不清晰的。没有具体的投资者对国有资产负责。至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人民公社、供销社、信用社以及所谓的大集体企业等,名义上财产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实际上这个集体由哪些成员构成,哪些成员对归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处置权、转让权等都是不明确的,也无法使之明确。因此,人们不能不提出:为什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只存在政企合一的国家所有制,而不存在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按照当时领导人的设想,国家所有制优于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只是一种过渡形式,若干年之后将转变为全民所有,所以不宜把“集体”落实到一个个具体成员身上。另一方面,所有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者能处分、转让自己的财产,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实现不了这一点,所以这种集体所有制只是徒有“集体”之名而已。

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后,随着集体财产的股份化、证券化,这才有了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但人们已经不把它称做集体所有制,而称之为公众持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公众持股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国家所有的企业今后仍然存在,但主要存在于少数特殊行业中。即使如此,企业的形式也会改变,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政府是政府,企业是企业,政企分开了;在经营形式上,采取国家独资股份公司形式,或几个国家投资机构持股的股份公司形式。因此,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一种形式就是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今后大量存在的是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可能有国家参股,也可能没有国家的投资,而是纯粹由公众参股建立的。如果是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那么可以称为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二种形式。现在通常把这一类企业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大量存在的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是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三种形式。在这种新公有制形式之下,还包括了像工会、商会这样的社会团体,或像街道、居民区这样的社区,用公众集资的钱所举办的企业。再如,合作是一种投资方式,它以一人一票制为原则而不像股份制那样以一股一票为原则,如果以这种投资方式集资办起了企业或经营单位而形成公众的财产,那么它们也是公共持股的企业,而不问这些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名称上是否冠以“合作”二字。

公众持股可以分为公众直接持股或公众间接持股两类。公众直接持股是指:个人直接投资于股份制企业,持有股份。

公众间接持股是指:公众投资于各种公共投资基金或加入社会保障基金,而由公共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再投资于股份制企业。

可以采用董辅□教授的说法,把公众持股的企业称为公众所有制企业。这种企业之所以是公有制企业,因为公众持股不仅具有集体所有的性质,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新的集体所有,因为过去的集体所有徒有虚名。换一种说法,也可以把新的集体所有制称做共有制。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众持股的企业是不是真正成为公众所有,还取决于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是不是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只要公众持股的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能反映股东们的意愿和维护股东们的利益,监事会起着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作用,那么这种形式的公众持股企业就属于公众所有制企业。已经由公众持股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的企业,必须朝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向努力,这才符合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公有制企业中,除了新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公众所有制企业这三种形式以外,还有第四种形式,即公益性基金所有制所办的企业。这种公益性基金的资金来源既不是各级政府,也不是一般的投资人,而是来自私人的捐赠。比如说,某某人或某些人生前捐赠或死后其家属根据遗嘱捐赠出一笔资金作为公益性的基金,除了用来办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孤儿院、老人院或其他公益事业而外,也可能用来办企业,如用来建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对家乡建设投资而举办企业等等。由此形成的财产,不是政府投资形成的,也不吸收国家的投资,所以不属于国家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由于它们不是一般的投资人集资、参股而形成的,不存在公众持股的状况,不归众多投资者选出的代表管理,所以不属于公众所有制。这笔公益性基金是某某人或某些人捐赠出来的,一旦被捐赠出来成为“公益性基金”并形成财产之后,就具有公有的性质,不再属于任何私人了。既然它不是国家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当然属于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

在我国,公益性基金所有制企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公有制企业的第四种形式,尽管目前为数很少,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将来肯定会增多,即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公益性基金所有制形式的公有财产以及由此建立的公有制企业。

民营经济和新公有制的关系

民营经济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包括在内。根据现有的资料,可以看到民营经济中至少包括了以下六类企业:1.个体工商户;2.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3.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制的企业通过改制而形成的股份制企业;4.通过国有资产重组而形成的,既有国家投资,又有个人、家庭或家族投资的企业;5.合伙制企业;6.由公众集资而建立的企业。

理论界在讨论民营经济时,有人主张不用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这个概念,而要“正名”为私营经济或私营企业。这是不妥的。这是因为:如果把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改称私营经济或私营企业,上述第一类(个体工商户)、第四类(通过国有资产重组而形成的,既有国家投资,又有个人、家庭或家族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怎能包括进去?

也有人主张一律称为非公有经济或非公有企业。这同样不妥。如果那样改,上述第四类企业(通过国家资产重组而形成的,既有国家投资,又有个人、家庭或家族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显然不能包括在内。此外,上述第六类企业(由公众集资而建立的企业)也不能定性为非公有企业。

所以我的看法是,目前可以保留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的概念,不要急于改动。对于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要从动态的角度来观察,从发展的角度来观察。

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即上述第二类企业),在规模扩大以后,面临着改制的必要。封闭式的产权是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这些企业,如果希望继续发展,迟早会走上产权开放的道路,即走向股份制,吸收外界的投资者参股,包括改制为上市公司,从而成为公众持股的企业。

合伙制企业(即上述第五类企业)规模扩大以后,同样有改制的必要,即从无限责任制的合伙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的股份制企业,从而也成为公众持股的企业。或者,它们会从无限责任制的合伙企业改为一部分股东负无限责任和一部分股东负有限责任的两合公司,这同样是一种公众持股的企业形式。

根据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公众持股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新的公有制企业,即公众所有制企业。

这表明:民营经济本身正处于不断演变、不断发展之中。从动态的、发展的角度来观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营企业,只要规模扩大了,向公众持股的企业形式的演变将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严格地说,真正属于私有经济的,只是那些还不准备进行股份制改革,仍然保留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真正属于非公有经济的,除了还不准备进行股份制改革、保留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而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但所有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规模小和资金有限的。一旦规模大了,迟早会改为股份制企业,否则不仅难以继续发展,甚至不易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生存下去。

既然从动态上看,改为股份制和演变为公众所有制是一种趋势,那就不宜把民营经济一概称为私营经济或非公有经济。民营经济这个概念,尽管有些模糊,但模糊有模糊的好处,太精确反而不精确。

现在让我们再回到前面讨论过的第四种形式的新公有制———公益性基金所有制———上来。

投资于民营企业的个人、家庭或家族,或者民营企业本身,为了公益事业,是有可能捐赠一笔财富成立公益性基金的。创业,积累财富,捐赠一部分财富发展公益事业,继续创业和积累财富……这是社会进步的趋势。第四种形式的新公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同社会进步的这一趋势相适应。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民营经济同新公有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中,除了第一种形式(完全由国家投资的企业)以外,其余三种形式(通过国有资产重组而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众持股的公众所有制企业,由个人捐赠而形成的公益性基金所建立的企业),全都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关。

新公有化

1986年4月25日,在北京大学“五四”科学讨论会上,我做了一场题为《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报告,一开始我就说:“经济改革的失败可能是由于价格改革的失败,但经济改革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价格改革,而取决于所有制的改革。”

在1987年1月出版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一书中,我对所有制改革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公有制的完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公有制的完善是指突破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把传统公有制改为新型公有制。”我还强调说:“经济学界有自己的社会责任,要为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而贡献力量。因此,经济学界要广泛宣传公有制改善的意义,转变人们对公有制的模糊看法,使人们逐步建立新型公有制的观念。这是无可推卸的义务。”这些年来,我一直坚持上述观点,因为我相信中国的经济改革必然走向新公有制的建立。

在国外讲学时,经常听到某些学者在议论,说中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就是私有化。我对他们讲:你们太不了解中国的情况了。要知道,在中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重组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的含义是把传统的公有制改造为新公有制。

我说,中国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大体上有以下五种结果:1.国有企业经过改制,成为政企分开的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并出让一部分股权给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3.国有企业经过改制,成为上市公司,吸收民间资本加入,这仍然是混合所有制企业;4.国有企业转让给职工,成为职工持股的公众所有制企业;5.国有企业转让给已改制为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的民营企业。

可见,这五种结果中的任何一种,都意味着新公有制的建立。

最后,我对那些国外学者说:中国并非实行私有化,中国正在新公有化。这就是结论。

200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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