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小民对“紧急征用”的担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11 次 更新时间:2010-10-1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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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 (进入专栏)  

这年头,法律总是走得比人快。四川拟出台法规,规定县以上的政府机构,在突发事件时可以征用个人财产,情况紧急时可以强制征用。草案一公布,引起当地和网上的舆论大哗,一句话,小民情绪很不稳定。

说起来,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不是什么新鲜事,很多发达国家都有这样的法规,中国人弄一个,尤其是在灾害较多的四川率先制定这样一个法规,也不为过。不过,中国的事,就是跟其他国家不一样。很简单,凡是制定这样法规的国度,都是在宪法上把保护个人财产作为基石的,个人和公共财产的界限相当清晰。但是,在我们这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尽管有了物权法,对于个人财产的界限其实并不清晰。以最基本的个人财产房产为例,虽然房子都是个人购买的,但房子不是空中楼阁,买了房子的人都没有土地,只是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70年后,这房子还能算购买者的吗?显然,从法律上讲就不能算。而且就算在70年之内,哪怕你的房子仅仅买了5年6年,如果政府要把你脚下的土地卖了,也就卖了,连问都不会问你,然后就跟你谈拆迁的问题,如果你不同意,人家就可以强拆,跟强制征用一样。载于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是如何保障的呢?至少在房产上,看不出来。

所以,人们有理由怀疑,一旦紧急征用法规出台,那么地方政府就可以借口“突发事件”,甚至生造“突发事件”,随意征用百姓的一切,要什么拿什么,看上你的金项链,你也得乖乖交出来。虽然该法规草案也规定了事后的赔偿,但老百姓的经验告诉我们,凡是官家拿东西,拿走容易要回来难。要打官司,在“公家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司法一般都是向着后者。况且,各级地方司法部门都得听从行政机构的指令,人家官家拿走了不赔,有什么办法可以讨回公道呢?

其实,从道理上讲,很多法规很多政策出台,原意都是好的,充分合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政策也好法规也好,都可能化为坑民害民的恶政。比如说,中央的建设新农村政策从道理上讲,是为农民谋利的吧?但很多地方借机集中修建“新农村”,一方面收回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卖钱,一方面盖了楼房让农民买,一头牛身上能剥下两张牛皮。不消说,像这样强制征收个人财产的法规,地方官实在是太欢迎了,无论在这法规上附加多少限制条件,最终执行的结果,很可能会像老百姓担心的那样,变成一把砍人的合法的斧子。

在政府亟须提升公信力的今天,居于绝对弱势的小民,有理由不相信任何可能剥夺他们财产的法规,即使没这样的法规,他们的财产都没有保障。道理很简单,因为很多地方从来没有把保护个人的财产放在第一位,在很多时候,反而成为侵夺小民财产的那只强有力、而且看得见的手。小民权利一旦被侵夺,就呼告无门,上访没有用,还可能被劳教,被精神病,求助网络,也须是在自焚之后,不把自家一个或者几个人烧了,惨到极致,在网上也难得到呼应。也就是说,在小民的个人财产面临如此危机,保护无门的情况下,推出这样紧急征用的法规,但凡小民,有谁能睡得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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