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伟: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错在哪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01 次 更新时间:2010-08-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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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绍伟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先驱科斯自办的“中国经济改革芝加哥研讨会”上(2008年7月),张五常应邀作了“中国的经济制度”的主题发言,其后,发言稿由中信出版社中英文同书出版[1],张五常自译的《中国的经济制度》中文本在网上也被广为传看,最早把“新制度经济学”运用于解释中国经济的张五常又引起了新的关注。

1,对“中国做对了什么”进行“经济解释”

一般人都是靠批评“中国做错了什么”赢得喝彩,张五常却认为更重要的是对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成就进行“经济解释”。张五常的“经济解释”影响很大,要知道张五常的理论“错在哪里”,首先必须知道它“对在哪里”。张五常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的确有独到之处,他认为经济学其实就是实证而非“福利经济学”那样的“经济解释”,实证的第一步是找到需要解释的现象,最愚蠢的学者“试图解释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而“经济解释”可以简化为需求价格分析和局限条件分析[2]。

那么,“中国究竟做对了些什么才出现了大家见到的壮观表演呢?”张五常从他最擅长的“合约理论”入手,认为“分成合约”的扩大和“县际竞争”的展开是问题的答案。

“分成合约”和“县际竞争”是什么?这要从张五常早年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说起。《佃农理论》以东亚地区普遍存在的土地分成制,挑战了分成租金比固定租金效率更低的传统经济理论[3]。张五常认为,问题要点是,虽然地主监督佃农的劳动投入太费事,但地主可以调整自己的资本投入和地租的分成比例,佃农也可以根据土地的质量和投入的风险来确定地租的分成比例,从而使土地的“分成合约”同“固定合约”一样有效率。

在张五常看来,“中国经济改革的重点,是要把等级界定权利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去”,土地的利用效率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关键,土地资产的权利界定因此是问题的核心(张五常认为土地“长期使用权”近似于“私有产权”)。中国决定土地使用的实际权力在县一级,一个县可以被看作一个由一家企业管理的购物商场,分租这商场的客户可以比作投资者,商场租客除了交增值税的分成租金外,还有交一个固定的最低地租。张五常运用了《佃农理论》中的观点,认为县与县之间吸引投资者的竞争,使各县的土地租金波动在无偿提供和定额出让的一定范围内,作为“地主”的县政府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就是一个“分成合约”。一方面是投资者与县政府之间的租金分成,另一方面是县与上头高层的税收分成,这就是多层“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中国的经济制度的重心,就是把农户和国企的层层承包,引用到有地理界线划分的地区去的层层承包。中国的经济就是从“分成合约”和“县际竞争”的效率中得到了发展。

2,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

接下来就是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要怎样才能把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去呢?意识形态与政治考虑不论,八十年代初期出现的一个大困难,是这个转移含意着收入的分配要重新洗牌,既得利益份子不会接受。……一九八五年四月,我为文建议国家出钱把等级权利买断。这建议带点幻想而又明显地困难,出乎意料地得到北京的一些言论支持。可是把等级权利买断终究没有出现。另一种补偿的方法出现:贪污。一九八四中期,贪污开始盛行。起初我是欣慰的,因为贪污是替代了早些时的后门交易。这清楚地显示着等级排列的制度开始瓦解。但当北京于一九八五公布他们计划把产品分类管制,我立刻大声疾呼,说中国正在走上‘印度之路’,指出如果贪污的权利被管制法例界定了,中国的改革会停顿下来。警告之下,北京的支持声浪变得强大了。产品分类管制是放弃了的。

我不同意一些人的看法,他们认为在管制法例下的贪污对经济发展有利。中国的经验不支持这观点。贪污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反向关连,推翻了贪污对经济有贡献的说法。但是,如果一定要说一点贪污的好处,那就是用金钱补偿特权份子或减少他们对改革的抗拒。我也不同意中国今天的贪污无所不在的观点。仍然普及,但比起八十年代与九十年代初期,贪污下降了不少。我认识不少干部对自己的工作引以为傲,足以推翻贪污无处不在的说法。自一九九三起肃贪的行动有看头,而我将指出,肃贪是得到地区之间的竞争协助的。我认为比起其它亚洲国家,中国目前的贪污水平是偏低的”。

要理解上述分析,必须首先理解张五常对约束竞争的“权利结构”或“广义合约”的分类:“第一类是以资产界定权利,也即是私有产权了。第二类是以等级界定权利,也就是昔日中国的干部同志按资历级别的排列。第三类约束竞争的法门是通过法例管制。最后,竞争也可以受风俗或宗教的约束。因为约束竞争含意着互相同意的行为,或暗或明,或自愿或强迫,这就含意着合约的存在。不一定是在市场以市价交易的合约”。

这个分类的出发点是:稀缺资源有竞争性的用途,资源竞争不受约束就会造成资源价值的消散,这种“租值耗散”可以是产权“无主”时的资源滥用(即“公地悲剧”),也可以是政府限额限价的法例管制,迫使部分资源价值,要么进入政府官员控制的领域,造成腐败,要么进入“无主”的公共领域,造成合约成本的提高或替代品的出现。

张五常由此认为,等级权利下的“后门交易”不是贪污而只是“偏袒的买卖”,从等级权利过渡到资产权利会出现补偿性质的贪污,但贪污本身主要是由法例管制造成的。由于“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实现了从等级权利到资产权利的制度转变,又避免了印度计划经济时期的法例管制,加上“有看头”的肃贪行动,所以,即便有补偿性质的贪污,中国总体的贪污水平仍是下降了,用张五常自己的话说:

“流行的报道说中国的干部例行地贪污,不可能对。他们之中很多有智慧,对国家有贡献。一种竞争的风气使我想到六十年代初期在洛杉矶加州大学作学生时的感受。在一组同学中大家知道或听过谁是谁,对大家的本领互相估计,然后玩那成绩排列的竞争游戏。彷佛没有其它目的,只是要看谁能爬得高一点。那位到我家来求喝一杯葡萄酒的县长是个例子。他工作拼搏,但工资低——每月约三百美元——使我怀疑是些什么驱使他奔走。是贪污钱吗?是升职吗?是声誉吗?我试图很含蓄地找出他的动力根源。过了好一阵他知道我要问的是什么,说:‘教授呀,我只想为国家做点事。’不难想象,气氛环境适当,可以有很多像这位县长的人。”

张五常为什么会不信“流行的报道”而轻信这位县长的话?

3,“贪污下降论”的逻辑困境

张五常把“经济解释”简化为需求价格分析和局限条件分析,用“广义合约”与“租值耗散”来分析资源竞争,这些都是显示原创境界的精彩理论。但是,由这些令人叹为观止的理论逻辑推导出来的“贪污下降论”,为什么与我们在中国日常生活中的感受不大一样呢?张五常说批评中国很容易,分析“中国做对了什么”却难得多;在“贪污下降”这件事上,我们可以抛开“批评中国”只谈事实,到底是我们的感觉错了,还是张五常的感觉和推论错了?

张五常对腐败问题早有研究:“二十年前我说过一句举世哗然的话。提到贪污,我说如果你把一个美人,脱光了衣服,放在我的床上,要我不想入非非极之困难。后来我写了一篇短文,弗里德曼见而爱之,发表后在国际学术界搞起了一点波浪。我说不是管制法例引起贪污那么简单,好些法例是为方便贪污而设立的!”

除了这个“裸美人”的比喻和“政府管制创造贪污”之外,张五常还提到“五十六岁的假说”:六十退休,到了五十六而积蓄不够,干部贪污的倾向上升。他认为“有些管制,例如交通法例,不可无,贪污也因而无可避免”。“今天中国的腐败贪污,还有两种。其一是权力或权利混淆不清,于是导致混水摸鱼的行为。其二是公非公、私非私——例如今天国内的教育与医疗”[4]。要根除腐败,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产权、消除产生腐败机会的法例管制[5]。

在如此清晰的逻辑下,唯一可能出问题的只能是张五常的某种“理论倾向”和“感觉偏差”。张五常以下的三个“理论倾向”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张五常从“合约的局限条件”去理解“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不管权利属谁,只要权利清楚界定,合约自愿的市场竞争,就能使资源的使用实现最大效率和最高收入。另一位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强调“与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利分配[6],张五常则强调“不管权利属谁”,并由此认为政府管理可以同运用市场同样有效,“不用政府策划而单靠市场必然较有效率的看法是错的”。

第二,交易费用是权利界定的局限条件,同时也是选择不同合约的局限条件。权利界定可能发生在达成合约之前,但在交易费用太高而权利边界模糊时,权利界定也可能等到达成合约之后才发生。在土地国有变成土地私有不太可能或交易费用太高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可以通过“永久使用权”的界定而“私有化”,彻底的土地私人产权并不是合约的必要前提。

第三,腐败是由产权不清和法例管制造成的,在“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中,通过土地“永久使用权”的界定,通过法例管制的避免,腐败就必然下降。

就象卫星电视接收器一样,细微的偏向会由于与卫星的距离远而导致极大的偏差。这三个表面看来无懈可击的“理论倾向”存在的问题是:

第一,合约自愿的市场竞争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但经济效率不可能完全脱离权利分配。“不管权利属谁”会有大问题,因为“权利属谁”问题很大。重视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交易效率”是对的,但我们还要问的问题是:降低的是谁的“交易费用”?提高的又是谁的“交易效率”?这里的“主体性问题”是无法忽略掉的,不同的初始权利也会使市场合约出现不同的交易费用[7]。“主体性问题”的实质是,“交易费用”与“交易效率”同“交易权利”与“交易过程”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说,效率和权利分配问题交织在一起,想分都不开。这个道理当然谁都懂,但问题是“县际竞争”的理论过分强调了似乎很客观的纯经济效率,夸大了效率和分配的相对分离。实际上,效率和分配问题往往表现为权力与公正问题,表现为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对不同主体的不平等待遇。

第二,核心的问题是,“县际竞争”的“分成合约”过程中,权利分配的机会是否可以假定为平等公正的?应该指出的是,我这里关心的还不是平等公正好还是坏,我这里更关心的是平等公正的假设对还是错。新古典经济学假定政府官员是无所不知和平等公正的,由于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假定政府官员“有所不知”但平等公正[8];张五常则似乎假设,政府官员“有所不知”也“比较公正”,他们“只想为国家做点事”,“我认识不少干部对自己的工作引以为傲,足以推翻贪污无处不在的说法”。

第三,问题不仅在于平等公正的假设上,问题还在于,“腐败由产权不清和法例管制造成”的判断,排除了等级权利和产权界定中可能出现的腐败。最令人费解的是,张五常把“后门交易”看成是基于不同的等级权利的“偏袒的买卖”,明确地否认“后门交易”是一种贪污。我把这称为张五常“用逻辑对现实的第一种扭曲”,是比等级权利和法例管制更偏爱产权界定的“第一个理论需要”。明确产权的确有助于减少腐败,但这却绝不意味着界定产权本身(如地方政府卖地)能够避免腐败,因为问题已经不在于明确产权的经济行为,问题在于对明确产权经济行为的“行政垄断”。

这背后的逻辑问题是,张五常拒绝了“广义腐败”的观念,否定“后门交易”是一种腐败;同时又进一步拒绝了“广义管制”的观念,否定“土地垄断”也是一种“政府管制”、也会由于超额租金专有权的不确定和租金收入的灵活行政裁量而导致腐败。我把这称为张五常“用逻辑对现实的第二种扭曲”,是比权利分配和权力制约更偏爱经济效率的“第二个理论需要”。张五常的“广义合约”观念十分中肯,如果能由此进入一种“广义管制”和“广义腐败”的观念,就能把问题的焦点就落在“政府公权”上,而根本不需特别考虑“政府公权”的对象物是否产权明确,也不需特别关注“政府公权”是用于划分等级、界定产权还是推行管制。是“政府公权”的“软制约”导致腐败,公权掌握下的资源产权明晰度和公权对各种权利结构的安排,都只是次一级的影响腐败程度和范围的因素而已。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不是要否认法例管制更容易引起腐败,这一点在政府范围小的发达市场国家中尤其明显。但有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取消了法例管制而减少腐败,这说明腐败自有更深的原因。在“全能式政府”的中国,腐败有它的独特之处,不管产权是否明晰,也不管是等级权利、产权权利还是法例管制,腐败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权利混淆不清”产生腐败,“政府划清权利”的过程产生腐败,“政府划清权利”之后的权利维护也会产生腐败。等级权利的计划经济时代不是没有腐败,而是计划经济使腐败更隐蔽、范围更狭小而已。归根到底,腐败是由公权及其“软制约”引起的,只要经济权利的分配、界定、交易和维护都需要公权,腐败就必然因公权的“软制约”而存在。张五常说维护法例是为方便贪污,其实,维护公权“软制约”才是方便贪污的关键。

4,对腐败的一种“本土感觉”

“县际竞争”的确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驱动器,但问题不在于“县际竞争”之下的经济动力,问题在于不同群体的权力地位和规模结构,导致了经济竞争在权利、代价、阻力和难度上的不平衡。我们所观察到的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县际竞争”在县与县之间是不平等的,特区政策和各种区域倾斜政策都加大了这种区别对待;在县区内部,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就更是不平等,内资“出口回流”以获得只给外资的优惠,投资者通过特殊关系获得更优的资源和机会,这些都是被社会广为默认的“潜规则”。中国的经济竞争从来都是有歧视的竞争,问题只在于社会歧视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认为理所当然,就如同求职者在年龄和相貌上受区别对待那样正常。中国文化不可能不讲亲疏贵贱,当代的“行政性市场经济”只是在实践这种文化倾向而已。

张五常说:“县的竞争也协助了减少贪污。有同样条件的地区,只有无知的投资者会到一个贪污知名的县下注”。同“只想为国家做点事”的说法一样,这种话实在让人有“在国外呆的时间太久”的感觉。实际的情况往往是,对有些人来说,“贪污知名的县”反而可能是“好办事”的县,因为按原则办事的地方对有些人未必就能有机可乘。不可否认,有些官员的确能挡住“裸美人”的诱惑,他们也确实“只想为国家做点事”,但问题恰恰就在张五常由于上述两个“理论需要”而显得过于偏听偏信。

在政府部门“泡过”的人都知道,贪污与“只想为国家做点事”其实根本不矛盾。实际的“气氛环境”是,在一种“人情关系至上”的“本土感觉”下,不腐败反而根本无法“为国家做点事”。问题不在于能不能挡住“裸美人”的诱惑,因为当“裸美人”很少时,抵挡诱惑是可能的,而当周围到处都是“裸美人”时,即便你想坐怀不乱,别人也会把你当成一个“假正经”或“嫌开价低”的“裸美人”。在一种真切的“本土感觉”下,别人是“裸美人”,你也是别人的“裸美人”;腐败只是一种“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而已,你挡住了诱惑反而让人觉得“不近人情,不懂规矩”,只想“为国家做点事”反而可能因“吃不开”而处处受阻。在这种环境下,许多腐败实际上都已经不被当成腐败了。

即便是“大案要案”才算腐败,张五常可能还是过分自信自己的亲身经历,对中国大陆的文化氛围缺乏一种“泡出来”的“本土感觉”,以至于认为“流行的报道说中国的干部例行地贪污,不可能对”。我把这称为张五常“用逻辑对现实的第三种扭曲”,是比间接经验更偏爱亲身经历的“第三个理论需要”。

在中国,腐败其实是一种“集体无意识论”,问题只在于如何在一定条件下能被唤醒和激活。令有些莫名其妙的人所怀念的“毛泽东时代”不是没有腐败,而是计划经济的时势不能彻底地把腐败的“集体无意识论”唤醒;如今有了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的激活,说“贪污下降”就真的更加莫名其妙了。除了上述的腐败与“为国家做点事”不相矛盾外,要注意的还有张五常的“县际竞争”的“实际过程”,因为中国的事情并不只在“竞争规则”,更正于“竞争规则”的实际运行。“县际竞争”有助于减少贪污肯定是一种幻想,实际上,最腐败的案例集中在与土地和资本相关的领域,这决不是一种偶然,这两个领域的制度发展也还远没有完成。

中国的贪污水平可能不是最高的,但它肯定是偏高的,即便说中国目前的贪污水平比最糟的其他亚洲国家偏低,这其实也是一种错觉,因为中国的特色是腐败的有效性掩盖了腐败的普遍性。腐败有效表明腐败能办成事,腐败因为“交相利”而更少曝光,但这却不是说中国人在遵循“潜规则”上更自觉,而只是表明公权在中国因为更少受制约而更加通行无阻。如此习以为常,即使腐败了也不觉得是在腐败,腐败的标杆因人情世故而升高了。这就同中国的交通犯规一样,如果严格执法,交警肯定忙不过来。如果在相关的事情上非较这个真,中国的执法和司法行业至少还可以解决一千万个就业岗位。可这样一来,代价就会是“严重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中国人的散漫远远超出了我们自己的想象:睁一眼闭一眼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凡事都那么认真累不累啊?

张五常否认“贪污有利于经济发展”或“管制法例下的贪污对经济发展有利”,其实,这同说“贪污不利于经济发展”一样有问题。在中国当前的“行政性市场经济下”,问题已经不在于“利不利”,而是贪污根本就无法与经济发展剥离开来。寻租式的“分配性努力”既推动又阻碍经济发展,这其实也是一种“中国特色”。

5,“广义合约狭隘化”与“市场合约同质化”的困境

上述张五常“第三个理论需要”的直接结果,就是认为中国的经济制度“是最好的”[9]。张五常经常有惊人之语,他说中国的经济制度“是最好的”就曾“雷倒”不少人。中国的经济制度到底好在哪呢?一个人只要自信自己的理论逻辑,他就不会觉得自己的结论是“惊人之语”。张五常的“合约思想”受到科斯的推崇,其“合约理论”又几乎与“科斯定理”齐名,从“分成合约”推导出来的“县际竞争”的确令人耳目一新,张五常就是用这个“县际竞争”来说明中国经济制度的好的。

张五常坚信,“县际竞争”的经济制度只需微调,中国的经济制度就能继续保持有利于增长的态势。“县际竞争”真有如此的威力吗?提出这个疑问,并不是要否定“县际竞争”本身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实际上,这种推动恰恰是中国特色的“投资饥渴”、“产能过剩”和“经济过热”的原因。张五常对“县际竞争”的迷信,主要问题出在“广义合约狭隘化”、忽视“生产性的分配”(如工资和公司福利)和“非生产性的分配”(如寻租和腐败)等方面。当张五常说中国现在的经济制度是“最好的”时侯,他低估了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低估了分配和“分配性努力”的影响,而分配和寻租问题正是通过抑制创新而最终影响经济效率的。

出于驾轻就熟的理论原因,张五常在运用“广义合约”的观念时,仅仅局限于分析土地合约,忽视了资本和人力这两个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这种“广义合约狭隘化”的结果,就是以“分成合约”对土地效率的内部解释力,去牺牲“合约理论”潜在的对整个经济效率的外部解释力。即便在土地效率上,其内部解释力也因忽视分配问题和寻租而削弱,这种忽视还使他低估了腐败的程度。在总体经济效率上,如果没有资本市场和人力市场的发展,没有资本和人力要素在流动性上的提高,中国经济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成就是无法想象的。土地“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理论因此只是张五常“佃农理论”的自然延伸,不足以解释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的全局,而这个全局甚至连加入了资本和人力的解释后都显不足,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是一个纯经济问题。

在《经济解释》一书中,张五常对“用理论解释现象,不能用现象解释现象”有过精彩的论述[10]。与那些靠罗列经济现象来解释中国发展的经济学家相比,张五常的“县际竞争”的确是解释中国发展的一个突出且自成一体的“经济理论”。但它也仅仅是一种“纯经济的理论”,因为解释中国的经济发展更需要的是“政治经济的理论”,如周黎安和张军的“政治晋升锦标赛理论”[11]和《中国热》一书提出的“制度发展论”[12]。

与“广义合约狭隘化”相比,张五常的“理论倾向”中最隐蔽的,是一个连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也未必敏感的方法论问题,即在强调产权与合约时,是倾向于用产权还是用合约去解释现实。我们知道,早在“企业的合约性质”(1983年)一文里,张五常就确立了偏向合约解释的思想。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年)一文里提出,企业的存在是出于节约交易费用而以等级组织取代市场合约。张五常则认为,等级组织与市场合约的边界是模糊的,确定企业的性质其实不重要,因为企业本身实际上只是一个契约集合体[13],内部组织费用与外部交易费用的替代均衡,确定的并不是企业的规模,而是合约的选择与替代程度。

上文在讨论“交易费用”与“交易效率”同“交易权利”与“交易过程”的关系问题时,我曾指出张五常对“主体性问题”的疏忽。现在可以进一步指出,张五常对“主体性问题”的疏忽完全出是自于他的“市场合约同质化”的方法论。“市场合约同质化”的本质,就是用企业的原料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约复杂性”来取消“企业的定义”,用张五常的原话说:“我们不能确知企业是什么,企业是什么也不重要。……企业可以小得象两个投入者之间的合约关系,大得象由合约链的扩张组成的整个经济”[14]。

“市场合约同质化”取消了“企业的定义”,也取消了“主体性问题”,最终取消的却是“主体控制权”或“产权”。如同在讨论土地“分成合约”时看不到资本和人力的作用一样,在讨论企业的“合约复杂性”时张五常也看不到“主体控制权”的影响。概念上,合约的不同种类与产权的不同主体是存在的,可在更关键的逻辑思维上,张五常的市场合约理念已经把产权的内容抽象掉了,“主体控制权”根本就不在他的逻辑线索里了。如此,竞争与效率在张五常那里便获得了一种“客观主义”的特征,竞争或效率仿佛就成为一个可以独立决定的、可以与社会文化背景和政治权力逻辑相脱离的“自在之物”,是一个完全客观的、外在的、可随意观察度量的东西,并且好象对想要得到它的任何第三者来说都是一样的[15]。逻辑上的“合约同质化”以至于逻辑上的“主体同质化”和“产权同质化”,难怪张五常会低估“分成合约”中的腐败和高估“县际竞争”中的效率。

在张五常的合约世界里,仿佛由合约链构成的整个经济只有“同质合约”的竞争,没有“异质产权”的冲突。这就是我在上文提到的“卫星接收器”的比喻,在同时强调产权与合约时,只要稍稍偏向合约,逻辑上就会导致用“合约”否定“产权”。当整个社会被张五常看成一个大企业、大合约体时,政府就可以为了降低似乎客观的“交易费用”和提高似乎确定的“交易效率”而行动,仿佛政府总能“比较公正”地界定产权、推进竞争、实现市场总值最大化。这就是张五常的经济观念中那个幽灵般的“国家主义”,“国家主义”的好坏当然还要具体分析,但当张五常说中国的经济制度是“最好的”时候,那个垄断了土地和资本的“国家主义”自然就是好的。许多人对张五常在“最低工资”、“工会势力”和“民主问题”上的负面观点大惑不解(暂不考虑对错),其实答案全在他的“合约同质化”的观念里了。

“合约同质化”表明了张五常“实证主义”的“经济解释”还极不彻底,还远远没到“充分实证”的地步。在一种更加彻底的“冷酷实证”观看来,合约只是产权或资源控制权的延伸,新的产权如果需要在合约中确定,那也只是表明有了资源控制权的人希望寻求更多的资源控制权。产权有不可进入合约的部分,进入合约却从头到尾都需要产权,一个没有任何资源控制权的主体(如熟练劳力)是根本没资格进入合约的。产权先于合约,没有产权就没有合约,进入合约总是因为某种产权已经存在或得到某种确认,如果这种确认出问题,合约就难以继续存在,合约永远是产权的合约。张五常认为合约是中心,交易费用与产权界定是合约的局限条件。本文则认为产权更为关键,交易费用与合约责任是产权的局限条件,以产权理解现实更能把握稀缺常态下人类行为的“权力意志”本质。

上述这种与“合约同质化”对立的“产权观”,还进一步把国家政权也看成一种特殊的产权。在这个“产权国家论”看来[16],“社会契约”只是一种虚拟和事后规范的“合约观”,国家政权从来都是“暴力”出来的而不是“合约”出来的。尽管由习俗所保障的产权在国家出现的前后都会存在,但现代社会中的产权与合约都需要得到国家政权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的定义”不会因为张五常的“合约复杂性”而取消。

企业是作为通用性资产的货币控制作为专用性资产的人力和物品的经济实体,企业的控制权也由于一般存在的交易费用和产权人对国家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合约责任而受限制。以纳税交换国家产权保护是一种限制,以长期或短期合约换取各种投入也是一种限制,企业只有这个“政治经济定义”,不存在一个由市场合约或交易费用所规定的企业“经济定义”。进行这种讨论的含义是,只有类似的政治经济的“产权观”,才能在事实上的“国家主义”面前避免逻辑上的“国家主义”,而逻辑上的“国家主义”正是学术偏见的最隐蔽根源。

总之,支撑“贪污下降论”的是张五常的“广义合约狭隘化”和“市场合约同质化”逻辑,“贪污下降论”是有问题的“合约观”、有问题的逻辑推导和有问题的个人感觉的结果。以“合约观”逻辑地否定“产权观”的结果是严重的,它导致张五常在讨论“交易费用”与“交易效率”时,忽略了分配问题和权利问题,低估了寻租和腐败的程度(即张五常老师赫舒拉发所说的“力量的阴暗面”),夸大了土地“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6,结语:“广义产权”观念

当现实看上去不太现实的时候,出差错的肯定不是现实,而是用于看待现实的那个理论。为了维护自己和自己的理论,任何人都会不顾一切地去否认一种事实的存在,去维护与自己的逻辑对应的另一种现实的存在。用张五常自己的话说:通往地狱的路不是由良好的愿望、而是由良好的辩护砌成的[17]。

由于逻辑上的“国家主义”[18],张五常同许多自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一样,骨子里实际上依然是一个“新古典经济学家”,产权合约与交易费用的认识,并不能使一个“新古典经济学家”自动变成一个“新制度经济学家”,“新古典经济学”的要害不仅是零交易费用观念,而且是十九世纪物理论的“客观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暗含逻辑。如果“新制度经济学”不可能避免“客观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困扰[19],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新制度经济学”表示不满。

经济学家与经济学者的区别,是经济学家有自己的理论,而经济学者只运用别人的理论。在真正有自己理论的中国经济学家中,张五常依然是杰出者。本文批评的不是张五常的“合约理论”和“经济解释法”本身,而是其“理论倾向”和这个倾向在运用中的偏差。用以进行这个批评的“广义产权”观念将会是有竞争性的理论观念。

注释:

[1]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

[2] 张五常:“我是怎样研究经济的”,见向松祚,高小勇:《五常思想》,朝华出版社,2006年。

[3] 张五常:《佃农理论》,商务出版社,2001年。

[4] 张五常:“中国贪污的防治方法”,《中国改革论坛》,2007-3-9。

[5] 张五常:“关于腐败的简单一般均衡理论”,见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易宪容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2章。

[6] 约拉姆·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1989),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页。

[7] 方绍伟:“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批评者”,《经济学动态》,1992年3月。 另见“科斯定理对吗?”《现代制度经济学》,盛洪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下卷第一篇。

[8] 此两句来自布坎南对科斯的批评,见Buchanan, James M. 1973. “The Coase Theorem and the Theory of the State”, Natural Resources Journal, 13: 579-94.

[9] 原文:“三年前七十生日那天,我说中国的经济制度是平生知道最好的,神州哗然,跟着骂者不计其数。这里补充,我的意思是考虑到人口与资源的局限,中国的县竞争制度是我知道的最佳经济制度。北京执到宝,希望他们重视这制度,修改一下,界定界定,放宽放宽,然后维护,从而再增加县与县之间的竞争活力。若如是,十个日本何足道哉?”见“中国经改三十周年志”,张五常的博客, 2008-12-22 15:56, http://blog.china.com.cn/zhangwuchang/art/350303.html

[10] 张五常:《经济解释》,香港花千树公司,2008年,第一章。

[11] 张军、周黎安编:《为增长而竞争:中国增长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12] 方绍伟:《中国热》,新华出版社,2009年,第四章。更新近的讨论见尚待发表的论文“产权国家论:经济发展的逻辑与‘中国模式’的前景”。

[13] 更详细的讨论见Louis Putterman, Randall Kroszner: The Economic Nature of the Fi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4] 张五常:“企业的合约性质”,见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易宪容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3章。

[15] 对这种“客观主义结果论”的批评见Buchanan, James M. “Rights, Efficiency, and Exchange: The Irrelevance of Transactions Cost”, Liberty, Market and the State: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1980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6,P92-107. 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译者:吴良健、桑伍、曾获,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

[16] 方绍伟:“产权国家论”,载《领导者》,2010年4、6月号。

[17] 张五常:“关于腐败的简单一般均衡理论”,见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易宪容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81页。

[18] 更多的讨论见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译者:吴良健、桑伍、曾获,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但是,布坎南的不彻底之处是把“一致同意”悄悄地“客观主义化”,另一方面又否定经济效率中阿玛蒂亚·森所说的可能存在的客观成分,并把个人主义规范绝对化。此外,布坎南在用“公民伦理”去论证“宪政改革”时,又不自觉地落入了民主的确立用“无赖假设”与民主的运行用“伦理假设”的重大逻辑矛盾。布坎南的问题将另文专述。

[19] 诺斯2009年的新著出现了令人惊讶的类似于张五常的强调“同质竞争”和忽视“分配性努力”的倾向,见North, Douglass C., John Joseph Wallis, Barry R. Weingast. 2009. 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Interpret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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