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稳定系于落实宪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49 次 更新时间:2010-03-23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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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社会稳定与和谐离不开明晰的产权、有权威的司法体系、真正的代议制度和开放的媒体。这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完全可以做到,落实宪法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

近年来,中国深层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社会稳定面临巨大压力。面对这种压力,是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还是走回头路?是严格遵守“依法治国”,对法治化进程中的不足抱有耐心,还是认为权大于法的“人治”能更迅速地解决问题?对此,不同的利益相关方,提出了不同的判断及解决思路。

应该看到,当前中国社会是稳定的。其一,中国政治是统一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政治权威仍然存在并实际性地控制着国家的政治生活;其二,中国社会管治是有效的,社会秩序总体上显良性状况,没有发生全局性、根本性、不可控的社会动荡。

但是,这种社会稳定显现出“刚性稳定”特征。为了实现和保持稳定,执政者追求并强化政治权力的排它性和封闭性,试图实现对社会的绝对管治。这种“稳定”缺乏韧性、延展性和缓冲地带,执政者高度紧张,企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稳,最终仍难以避免社会动荡和管治失范。

那么,中国目前这种“刚性稳定”能否逐步转变成“韧性稳定”?我认为是有希望的,希望就在于理性选择。当矛盾加深,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各种社会力量就要开始寻找底线。否则,将会出现灾难性的后果。

通常有两种基本的选择。一是对这种灾难性后果的担心,促使各个利益群体特别是社会强势集团走向理性的妥协,理智地寻找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底线;二是,有可能因缺乏这种理性妥协而发生根本性的动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绝大多数人还是希望社会冲突能获得控制,也就是说,大多数人不希望中国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动荡。

问题是,中国社会的各阶层,特别是存在利益博弈和政治冲突的社会阶层,如何才能实现有利于社会结构稳定的某些妥协?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特别是冲突的各方能否寻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底线。

那么,什么是中国当前社会稳定的底线呢?在我看来,如何促成宪法的真正落实,让宪法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首先,宪法的真正落实,能够解决部分社会问题。

社会矛盾多发,是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足吗?的确,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还有许多改善和提升空间,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例如,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法律文本并不落后,但在现实中往往难以落实,甚至被层层的条例、细则、办法和“红头文件”等稀释,有法不依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比如,《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却不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野蛮拆迁的情况还是层出不穷;手持燃烧瓶却锒铛入狱的潘蓉,以自焚相“威胁”却最终身亡的唐福珍,都被逼入无奈、惨烈的境地。

社会矛盾难以解决,是因为没有制度性的裁决机构和权利救济渠道吗?并非如此。中国宪法规定由法院来承担这一职能,它向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问题在于,地方法院在人、财、权等方面不能独立于政府,这造成审判权力的地方化,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官民冲突中的“政府保护主义”。

比如上海的“钓鱼事件”中,被政府部门放出的“钩子”所钓的无辜市民,有部分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在白领张军一案前没有胜绩。原因很简单,法院的审理依据是与城管部门会商制订的。因此,落实宪法,让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其次,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寻找解决之道,阻力较小,空间很大。

因为这既不谋求执政党认可的宪法之外的利益,又不触及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落实宪法与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的价值目标不冲突,普世价值倡导者、欲走回头路者都不能加以指责,可以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

当前中国的许多问题,都与官民冲突有关。其特点,就是公权力为了某些利益无节制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理论界讨论最多的办法就是权利保障、有限政府、权力制衡等。事实上,中国现行宪法也正视了这些问题并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案,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但问题在于,实践中的桎梏太多,流于形式。比如,间接选举使得人大代表与选民脱节,选民不知其代表,代表不理其选民。即使是在实行直选的县乡级人大,因不允许报名参选、自由竞选,选民与代表的脱节同样存在。如果能针对这些情况加以改革,人大在约束公权滥用方面还是能发挥一定作用的。

具体地说,要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大代表能真正反映民意,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比如,要求代表与本地具有一定的联系,使其对当地更具责任感,让选民对其更有认同感;实行自愿报名、自由竞选;实行代表职业化,配给专门的经费、办公地点和助手;取消常委会,代之以各专门委员会,以更专业的方式行使职能。要允许公民的自由表达和自由结社,给民意表达提供一种温和的渠道。要将国家司法与地方政权分离开来,保证地方司法权的独立。

总之,和谐的社会不能离开四大要素,即明确的产权、有权威的司法体系、真正的代议制度和开放的媒体。而这四点,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完全可以做到。

再者,不落实宪法,将可能造成合法性危机,带来更大的社会动荡。

回顾历史,初有国家时并无宪法。但宪法的出现,使得国家的统治者无须再靠神话、靠暴力或血缘来获得统治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转而来自于人定的规则,即人们为了一国之内所有人的最大利益而达成的妥协和互相承诺。统治的合法性,从合乎“天理”“自然法”等,在一定意义上变成合乎宪法这一直接明了的标准。宪法不但决定了国家运转的基本规则,也要求其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转,所有公民可以用实际感受来和宪法规定相对比。

从理论上来说,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宪法只有被实际实施,对宪法实施负有责任者,主观上才能不违背对人民的承诺,客观上才能不辱其职,尽其所能。否则,就会造成政权合法性的流失。

正是基于这些认识,我认为,我们可能或不满意现行宪法中的很多表达,但以最大的努力促成宪法的落实,让宪法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也许在目前是种最不坏的选择。而要保证宪法的实施,有许多工作要做。

当然,首先还需要执政者对切实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有所认识。我不禁想起了这样一段往事。1967年8月5日,天安门广场百万人大会“声讨刘邓陶”后,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拿出《宪法》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应该说,作为国家主席,维护和实施宪法应该是最基本的义务,也应该一以贯之。当领导人只能在自己受到冲击和打击时,才拿出宪法,就显得太晚了。

中国目前需要一批仰望星空的人。守住了宪法,就守住了民族的未来,每个人都有责任和有义务来维护宪法。不管遇到多少困难,凡是遇到违背宪法的问题,公民就应该站出来,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落实宪法。

应该说,这不是为某个个体而行动,不是为所谓的名利而行动,事实上,这只是为了守住社会稳定最后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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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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