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阳:政党与社会:考察多党合作制的首要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84 次 更新时间:2009-12-16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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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首要内容,就是关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与中国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定。这种制度性规定,同时也就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之间、以及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首要的制度性规定。在这个视角上,我们主要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员来源,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代表性,以及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与中国社会相互关系三个方面的制度性规定,来考察和认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征。

【关键词】政党;社会;多党合作;视角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首要内容,就是关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与中国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定。这种制度性规定,同时也就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之间、以及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首要的制度性规定。在这个视角上,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察和认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征。

一、关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员来源的制度性规定

中共过去是革命党,现在是执政党,革命党和执政党对党员的要求有着显著的差别。革命党要求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清除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和政治投机分子,重点在工农群众中发展党员,对来自其它阶级阶层要求入党的人则从严掌握。执政党则要执政治国,对党员队伍构成的要求已不同于革命党。执政党的党员队伍应当由社会各个方面的优秀分子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不应当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的社会阶层。中共已经确认,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以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由此,中共吸收党员的范围,实际已经扩展到了中国现有的全部社会阶层。

民主党派过去曾经是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阶级联盟。根据这一点,中共中央曾在建国初期逐步地确定了民主党派主要在大中型城市和中上层人士中发展党员的方针,并否定了一度出现的“主要向各党派所活动和联系的中下层群众发展”的方针。中共中央还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协商确认,各民主党派不在工农群众中发展党员,也不在军事、公检法、外交、海外等领域保存和发展党员;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革命分工,并且主要地在各自的分工领域里发展党员。中共当时还确认,由于各民主党派阶级性的限制,更由于中共在广大人民中有最高的政治威信,所以民主党派不应当也不可能发展成为群众性政党,而只能成为干部性集团。从这时起,中共在各民主党派发展问题上的政治指导地位,也已开始确立。

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在,各民主党派成员的来源,主要的已是作为工人阶级知识分子一部分的大、中型城市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近年来,以新兴社会阶层为指称对象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也已开始成为了民主党派成员的一个日益重要的来源。但是,除了这些与民主党派性质密切相关的质的变化外,上述其他各方面的制度性规定,仍然作为一种政治传统基本上延续下来了。只是,由于社会政治环境的日益广泛、深入的变化,我们现在在这些和其他有关方面,均已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在这种关于党员来源的政党制度中,中共发展党员的政治标准原则上高于各民主党派,这就使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员来源原则上互不重合,并不发生竞争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建国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一直主张和要求民主党派内部一定要有与中共党员具有同等政治觉悟的先进分子,由于各民主党派在基本政治主张方面也早已与中共完全相同,同时也由于其他种种具体的主客观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所以,少数既可加入中共又可加入民主党派的社会成员,也仍然面临着究竟是加入执政党还是加入参政党的政治选择。由此,在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之间,也难免包含了少许竞争因素。但在党际关系中,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是很自然的。面对这种情况,中共为鼓励少数既适合加入中共又适合加入民主党派的同志加入民主党派,以便帮助和加强民主党派工作,也已陆续地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对于中共来说,如何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自然是更为根本的。对于各民主党派来说,根据本党党章和有关规定吸纳优秀人士入党,自然也是无可非议的。在这种关于党员来源的政党制度中,由于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题的同质性及其所需要的专业人才的同质性的愈益强化,同时也由于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各民主党派之间原有的分工界线现在已经越来越模糊了,各民主党派党员的社会来源也愈益趋同和重合了,由此,各民主党派之间在党员来源方面也已发生了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竞争实际只是一种君子之争,一般并不会影响到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关系,更不会影响到整个多党合作正常运行之大局。

由此可知,这种关于党员来源的政党制度,在整体上是不同于以党际竞争为主导的政党制度的。在这种政党制度中,中共在全社会范围内发展党员完全是独立自主的;中共对于各民主党派在一定范围内发展党员给予政治上的指导,各民主党派对此予以合作,并应享有必要的自主权。诚然,在这种政党制度中也包含有某些竞争因素,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仍然是一种分工合作型的政党制度。

二、关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代表性的制度性规定

中共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自觉转变过程,同时也是其政治代表性的范围自觉扩展的过程。1949年建国后,中共曾在一个长时期内仅将自己界定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2002年中共十六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则将党的先锋队性质由“一个先锋队”进一步地表述为了“三个先锋队”,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将中共政治代表性的范围,从特定阶级的范围扩展到了全体中国人民,更扩展到了整个中华民族。这在理论上无疑是对于传统阶级论的政党理论的一种建设性扬弃,而在实践上则更是中共政治代表性的彻底扩展。

与此相一致,各民主党派政治代表性的范围,也随之得到了扩展。现在各民主党派所代表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而且也还包括了“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即包括了他们所联系的一部分新兴社会阶层人士。

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毛泽东在建国初期所说的那种“一根头发”与“一把头发”的关系,目前已经基本上不复存在了。现在在中国的任何一个社会阶级、阶层和职业群体中,事实上都是中共和中共党员占据领导地位和多数地位。各民主党派所联系的社会群体,主要是知识分子,而在知识分子群体中中共党员所占比重之高,早已仅次于党政机关干部。各民主党派所联系的另一重要群体,是新兴社会阶层,但据新华社2005年2月12日讯,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企业研究会共同组织的调查显示,在我国私营企业主中,中共党员的比例竟然高达33.9%。这就进一步表明,现在各民主党派成员所直接联系、直接认识的那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事实上很大一部分都是共产党员,而并不是未参加任何党派的普通群众;在许多情况下,民主党派成员所经常联系的人士,甚至多数都是共产党员。这同建国初期的情况相比,显然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这同时也使现在的民主党派已经不再能够象建国初期那样比较独立地代表中国任何一个社会阶级、阶层和职业群体了。所以说,现在的各民主党派与这三部分人联系的主要意义,已经不在于代表这些人士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各民主党派也仍在部分地代表这些人士的利益和愿望),而是在于这三部分人士是各民主党派成员的社会来源,因而也就在于以此巩固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

进一步看,现在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了“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既是致力于社会主义,那就不能只是去关注和代表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应当在发挥各民主党派的长处,反映和代表他们所直接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愿望的同时,更着重于围绕参政议政的议题,参与代表各有关社会阶级、阶层、群体的利益和愿望,即参与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这一点,在关于现阶段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关于“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关于“发展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中,在各民主党派就涉及各个社会阶层、各个社会群体、各个社会领域和各种社会政治问题的极其广泛的政治议题参政议政的政治实践中,事实上已经得到了根本的确认与初步的实现。

这种关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代表性的制度性规定,同时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一种最具基础性的制度性规定。在这种政党制度中,中共的政治代表性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自主定位的,这种政治代表性定位规定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也规定了它在各民主党派政治代表性定位中的政治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在自身政治代表性定位的过程中,既接受了中共的政治领导,也拥有和行使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和主动权。但各民主党派只有积极主动地和广泛地参政议政,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充分发挥其参与代表人民利益的应有职能,才有可能切实有效地实现其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政治代表性。

三、关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与中国社会相互关系的其他制度性规定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是政党资金问题。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政党资金有两个共同的来源,一是各党党员缴纳的党费,二是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本身又有两种形式,一是货币形式,二是实物形式(如政党组织的办公楼、办公室、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等)。各民主党派的政党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资金,并已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直接列支。由于各地财政状况和中共地方党委重视程度不同,所以各地民主党派政党资金的供给标准也各不相同。一般说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财政状况比较好,中共地方党委的重视程度也往往比较高,党派经费就相对充裕些,党派工作也做得比较好。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财政状况比较差,中共地方党委也往往重视不够,党派经费就比较拮据,展开党派工作的难度也比较大。这种情况,实际也比较明显地反映了经济发展与民主党派发展之间的相关性。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主党派的资金比较拮据,仍然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中发[2005]5号文件已经做出统一规定“:要把民主党派的办公经费和考察调研、教育培训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不断改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条件”。许多有条件的中共地方党组织也都做出了程度不同的努力。另一方面,一些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人也做出了程度不同的努力。这些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人所采取的具体方法,除争取增加货币或实物形式的财政资金外,主要还包括:(1)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解决部分调研经费问题。(2)吸收新兴社会阶层人士入党,接受本组织新兴社会阶层党员的资助。(3)党派组织负责人利用自己担任其他公职或掌握科研项目资金等便利条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将少量其他领域的财政资金转用于党派工作。(4)利用本组织的条件搞少量创收。但从总体上看,民主党派的经费问题,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是政党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问题。政党工作时间是整个社会工作时间的一部分。政党工作时间在整个社会工作时间中所占比重问题,实际是一个政党政治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问题,也是政党与社会相互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一问题至今仍然未能纳入我国学术界的研究视野。长期以来,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在拥有和使用社会工作时间方面大体上存在着一定的模式,这种模式同时也正是它们与中国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性规定。这种拥有和使用社会工作时间的模式,充分地实现和体现了中共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也清楚地体现了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但这种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是仍然需要加以调整和改进的。其中,对于民主党派来说,参政党的政党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问题,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目前,在参政党成员的政党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方面,主要有三个问题。

一是从国家发展大局的角度看:一方面,一部分高中级知识分子从事一些参政党工作,无疑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另一方面,如果将国家长期培养起来的各个专业领域的宝贵人才过多地投入到政党政治当中来,显然也是不利的。如何认识和把握好这个分寸,显然已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是从参政党政党工作时间分布的整体格局来看,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较多的“业余党”的问题,也值得研究和重视。在民主党派中,除少数专职党派干部外,多数党派干部均为兼职干部,他们的本职工作一般很忙碌,而且在制度上党派兼职干部原则上也不能占用本职工作时间从事党派工作。因此,他们从事党派工作所占用的时间,基本上是个人的业余时间。这就使他们往往过度紧张,难堪重负,顾此失彼。而实际上,同类的情况,在普通党派成员方面,往往也是存在的,只是,他们在时间和精力方面所承受的这种压力,通常总会较轻些。

但是,政党本来就是志同道合者的自愿的联盟。除少数专职党务干部外,政党的多数党员和干部均应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党务活动,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只是,长期地过多占用个人的业余时间,致使党员干部过度紧张和疲劳,使他们的参政党工作和本职工作也难免顾此失彼,也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不仅应当从政党制度的角度来认识,而且也应当从整个社会发展大局的角度来认识。

三是参政党成员兼职从事政党工作的工作报酬问题。这个问题在高校、科研单位比较突出。党派兼职干部从事党派工作,不仅需要占用个人业余时间,而且有时也不能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在后一种情况下,自然就发生了他们的工作报酬问题。归根到底,他们的党派工作也都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工作,因而也应有获得相应报酬的理由。但对于许多党派兼职干部来说,他们对于合理报酬的要求主要地并不是经济性质的,而是政治性质的。也就是说,他们所介意的并不是、或者主要地并不是一点儿钱,而是对于他们所做的党务工作的公务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承认。这个问题实际也是所谓“业余党”的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未能普遍地获得应有的重视和解决。

从我们以往习以为常的观念来看,上述政党资金、政党工作时间和政党工作报酬的问题,都是一些具体问题,并不是政党制度方面的问题。但这种观念,实际是不正确的。应当看到,这些问题的实质,是政党与社会资源的相互关系问题,而且是政党制度中的深层次的重要问题。所以,我们在这些方面尚需继续调整、完善的制度性规定,实际也是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与中国社会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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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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