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城乡同等选举权是一项宪法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9 次 更新时间:2009-10-27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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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这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值得充分肯定的。长期以来,在我国人民代表选举问题上实行的是所谓“四分之一条款”,也就是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原则,来分配全国、省、县三级人大代表名额。这种制度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存在。自上世纪50年代始,把一国公民分成城市人和农村人的户籍制度,一直是中国社会最重要的制度。城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地理概念,更意味着不同的经济和政治的制度。城里居民不仅仅可以享受更多的经济资源,而且政治地位也远远优于农村居民。优势的政治地位又通过对公权力的直接控制和影响,使经济和文化资源的分配更有利于城市和城市居民,并通过刚性的制度安排来限制人口在城乡之间的流动。

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农民因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而在经济上得到了一定意义上的解放,城乡二元结构在经济和社会领域都有很大的突破,但在政治领域却没有多少进步。这其中最突出的、显失公平的就是这个城乡选举方面的“四分之一条款”。这个与现代政治文明相悖、严重歧视农民的条款及其所表现出来的那种认为农民应“被代表”的政治理念,尽管一直被学界和民众批评,但却在现实政治中作为一项仿佛天经地义的制度而存在并发挥作用。这样做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国家的大政方针问题上很难有农民的声音,农民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农民在经济、文化和政治上仍然都是弱势群体,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也就必然成为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问题。

正因为如此,中共十七大把逐步实现城乡同比例选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希望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以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事实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早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宪法同时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平等性表明,以职业甚至以“农业人口”和“城市人口”为标准来确定“人民代表”的比例是违背宪法精神的。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城乡同等选举权的平等,不仅是中共十七大所倡导的政治文明,更是一项宪法原则。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慎重而积极地推进这项改革,让广大农民真正享有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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