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1949―2009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1 次 更新时间:2009-09-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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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继明  

从1949年到2009年, 60年来的新中国法学教育,大致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型:(1)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代开始以苏联模式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改革。这次转型,改变了经清末改制和民国草创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方向。(2)1970年代末开始,以改革开放为契机,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恢复,同时又被市场经济改革需求所拉动。此次转型,检讨了第一次转型后形成的法律虚无主义,承认了法律在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生活中的意义,奠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3)从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法学教育开始向职业化教育转型,探索法律实践性教学和法律职业教育的新模式。第三次转型,起点比较模糊。不过,按照本人对于中国未来法律职业教育主流模式的判断,可以从2006年结束为期10年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开始,中国法学教育正式步入了以职业教育为主导的专业学位教育阶段。

中国法学教育的第一次转型,是配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学习原苏联模式,开展专业化教育。这种教育体制改革,以培养专才为主,将综合性大学中的各个学科分出来,进行院系调整,形成了一批工学院、医学院、政法学院等专门院校。例如,1952年由北大、清华、燕京、辅仁四校中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合并,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这种设置,淡化了高等院校的研究型特征,强化了其专业技术培训性质。而一些重大科学研究或技术攻关,则通过成立中国科学院(后分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部属研究院所,组成了科学研究的“国家队”。

这一时期,国家领导人主要是一些职业革命家。对于法律,普遍认为它是专政工具,具有阶级性。这种认识论,导致了对中国近代以来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彻底否定,例如中华民国时期制定的《六法全书》就被废除。相应的,法学理论被定位为“政法理论”,即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或者说是关于政权的一种解释理论。同时,基于对法统与政权关系的理解,既意识到政法机关的重要性,认为相关法律理论应该具有“神秘性”,又认为在法律知识体系中“法律立场”(或“法律观念”)优于法律知识。这样,“神秘性”和“法律立场”,导致了法律知识被垄断以及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其后,经历了党的政策替代法律之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不再被强调,而法学教育在国家教育体制中也逐渐被排斥。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个备受政权重视的政法系统,其专业性的知识及教育体系却被排斥在国家教育体制之外。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砸烂,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基本上停办,只保留了北大和吉大的法律(学)系,以存法学一脉。

客观地讲,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亟待提升国力和急需各方面人才,建立国家队进行科研和技术攻关,成立专门类院校进行专业教育,本无可厚非。但是,职业革命家在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对于以律为师的吏治体系具有本能的排斥,而对于军队则具有某种路径依赖和亲和力。同时,由于计划体制之下,权力运行于经济之中,法律沦为婢女。这样,法学教育就成为了一种灌输阶级意识的可有可无的渠道——因为这种灌输除了法学教育渠道之外,各种政治教育与社会运动更为直接,也被认为更加“管用”。因此,第一次法学教育转型,以构建为起点,但以虚无为终了。

1976年粉碎“四人帮”并对其进行司法审判,是我国法制重建的一个政治信号。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高考制度恢复,法学教育也开始恢复。以传统的“五院”(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四系”(北大法律学系、人大法律系、武大法律系、吉大法律系)为基础,中国法学教育在1980年代全面恢复。例如,北京政法学院文革后恢复招生,并于1983年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为中国政法大学。这一时期,法学教育主要面向政法系统和高等院校,输送急需的政法干部、高校法学教师。主持法学教育全面恢复的,主要是新中国培养起来的一批学者;而民国时期接受系统法学训练的一些学者们,则起到了一些指导性作用。

1980年代,全面恢复时期的中国法学教育脱胎于原苏联模式,受到民国时期形成的大陆法传统影响,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现实需求,尚缺乏成熟的学术研究与传统的支撑。从总体上讲,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学教育,都还显得有些不成熟或者是“幼稚”。

1990年代,法学教育开始扩张。特别是《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颁布后,进一步刺激了法学教育办学规模。加入法学教育扩张队伍的,还有一些理工类、财经类和师范类院校。例如,理工类院校有清华、浙大、上交、华科、北航等;财经类院校有中央财经、上海财经、江西财经等;师范类院校如北京师大、南京师大、华中师大等。这些传统的非法学类专门院校,以建设综合性大学为目标,积极开始法学教育。不过,专业性院校在向综合性大学转型中,很多法学院系教师是由原政教系部分教师直接转换身份而来。由于其中很少有专业性院校像华科法学院那样,将很多教师转聘为行政或教辅人员,导致了很多转型中的综合型大学事实上很难一下子完成师资队伍的重建工作。

1990年代后期开始,院校合并对法学教育影响较大。传统政法院校为了向综合性大学发展,纷纷将法学学科拆分,组成以法学二级学科为基础的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率先为之。截至2006年,五所传统政法院校全部改为“大学”;而且,除中南政法学院因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组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仅设法学院和公安学院两个法科学院之外,其它政法大学均设置了诸如民商法学院、刑事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法律史学院、国际法学院等二级学院。为了向综合性大学进一步迈进,传统政法大学还设置一些诸如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社会学院、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等非法学专业类的二级学院。非法学专业类大学在此次合并浪潮中,法学教育资源得以整合,法学教学与研究生培养也得以规范化。特别是浙大,在1998年合并杭州大学法学院过程中重建了法学院。此轮院校合并及综合性大学建设,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喜忧参半。中国政法大学及合并后新组建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为教育部部属院校,并进入211工程建设大学;西南政法、华东政法和西北政法均脱离司法部,划归地方。在各类非法学专业类的专门院校中,传统理工类院校法学发展相对较快。一者是因为其拥有的资金优势,另一个因素是在院系合并过程中整合了一定的法学力量。无论如何,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打破“行业性垄断”格局,整体水平得以提升,也带来了法学教育的兴盛。

当然,法学教育的兴盛,也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直接相关。不仅是政法机关、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也拉动了对法律服务人员如律师、公证员、公司法务人员等的全面需求。一时间,法学成为一门显学。这种现象,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第一,教师队伍人数增加,整体学术水平提升,部分教师更多地从事学术研究,学术规范在1990年代中后期也被强调;第二,法科学生招生规模扩大,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增多,大部分法科学生能够得到较为系统的法学训练,也反过来促进了法学院系师资队伍的建设;第三,1996年出现了以探索法律职业教育为目的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这样,法学教育呈现繁荣景象。截至2006年,设置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达到了600多家。

但是,繁荣的背后是隐忧。法律职业教育以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律实践性教学为切入点,其隐含的问题是:法学教育所借助的学术研究、知识体系和传授方式,已经与实践严重脱节了。简单地说,在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艺之间,中国法学教育最为尖锐的问题是重视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即忽视了作为法律职业人对于执业技能的需求。

有问题就会有解决问题之道。隐忧之下,就是全国法学教育的“凤凰涅槃”。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转正”,结束了为期10年的试点工作。2008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政策转向,进一步强调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扩大专业学位的教育规模。对于法学教育来说,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学院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

在我看来,法学教育转型的一条主线应该是,从强调法学素养的提高转向于法律职业教育。往后,法律硕士教育、乃至于可以尝试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将被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大有借鉴美国J.D(Juris Doctor)模式的趋势。我们过去所探索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如“诊所式教育”、“案例式教学”和“体验式教学”等,都是以培养职业技能为导向的。这反映出,全国上下都在酝酿教学改革,总的趋势是如何突出实践性教学,把法学作为一种技艺,让学生在校期间掌握这门技艺,缩短与社会的磨合期,甚至没有太大的差别,这应该是今后的一个方向。

这种方向的转变,涉及到对于人才培养与学科发展的新认识。教学的实践性其实与学术研究的理论性、抽象性本身是并行不悖的。从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来看,打破学科藩篱,以社会问题为基础展开原创性研究,就是为法学教育和高水平人才培养服务。例如,美国法律教材体系中的“案例与材料”(Cases and Materials)教程,对于中国法学教育来说毕竟是隔靴搔痒,学生们在美国法的语境之下也很难获得某种身临其境的“体验”或者心理认同。因此,基于中国司法实践和中国问题展开的原创性研究,对于中国法律职业教育就显得十分必要。

下一阶段,尽管法律专业学位教育要大发展,但中国法学教育的总体规模不可能再扩张。美国律师公会认可的美国法学院也仅有150多所。当然,美国各法学院的招生规模都明显超过了我国综合性大学法学办学规模。但是,中国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基数较大,特别是传统政法院校维持了超大规模的招生人数。按照我的估计,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上占到全国法学专业总招生人数的1/3以上,甚至可能达到1/2。这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充实政法队伍,恢复政法院校并扩张其规模,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法学教育转入正规化,其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如专业面窄、素质教育、学科交叉等都成为问题。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化,法学教育发展格局将进一步改变。按照本人的观察,法学教育出现了两股较为明显的聚散力量:一个是传统政法院校的扩张与萎缩;另外一个是以综合性大学、特别是“985”高校法学教育发展为契机,将逐渐形成一个综合性大学的吸纳机制。

传统政法院校的萎缩将是一个大的趋势。因为庞大的教师规模需要庞大的招生规模支撑,而尾大不掉的教学型师资队伍又很难一下子完成向研究型大学的转变。但事实上,那些尾大不掉的教学型师资也很难完成知识结构的转换,很难适应新的实践性教学模式,他们将成为传统政法院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负担。而且,即使招生规模和教师队伍能够适应这种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转变,小规模发展和经费制约又很难维持这种转型。不过,如上所述,传统政法院校也在谋求新的转换模式,发展多学科。同时,也应该看到一些局部的扩张,如最近展开对军转干部的培养,会一定程度上刺激其法学教育的发展。但这种人才培养的定位及对司法官队伍建设带来的冲击,是值得关注的。从长远来看,这种“扩张”,类似苏联专业化培养模式,其优劣尚需一段时间的观察。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确立的公安学或警察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他们不再从应届高中生中招录专科或本科学生,直接配合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进行警察队伍的订单式培训。那么,传统政法院校或者部分传统政法院校,其教育职能或者部分教育职能是否可以转变为司法官培训呢?这既是为政法院校发展解套,也是司法官队伍建设的一种必要。这,或许会成为法学教育第三次转型中一个重大议题。

另一股力量则是,985工程建设大学将形成一种法学人才的吸纳机制,进一步改善高校法学教育的格局。本人认为,未来10―15年,除了5所传统政法院校之外,还将有30所左右的法学院逐渐对其他法学院系形成一种吸纳趋势。传统人文社科名校如北大、人大、武大、吉大、南京大、中大、外经贸大等除外,传统理工类大学比如清华、浙大、上交、华科、北航、西交、北理工、哈工大、华南理工、天大、东南大、中南大等,其法学院发展将极大地改善原有的法学教育生态。

易继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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