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必须对雇工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天经地义人道。
为了担保履行这种赔偿责任的能力,雇主必须加入强制性的工伤保险,这是各国通例。
一般而言,工伤保险对伤残者的待遇标准应明显高于普通医疗保险,以示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和捍卫,这是立法的常识。
然而,在民工刘汉黄的个案里,以上这些理所当然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东莞的那家台商工厂既没有为受雇者办工伤保险,也拒绝承担合理的、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只在受伤后短暂的停工留薪期间支付了8608元人民币。请注意,这笔支出把工资、医院护理费和生活费等统统计算在内,雇主的赔偿额都不到一万元。仲裁机构甚至连安装假肢的费用也不肯痛快地计算到赔偿裁定的内容里,更令人匪夷所思。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有自己的利益团体的代表,但民工却没有。东莞台商协会的负责人为雇主辩解道:“工厂已经继续向刘汉黄提供吃住了,本来完全可以让他搬出去的”;“企业要合法经营,但是劳动者不要把《劳动合同法》当尚方宝剑”。此时此刻,我们却没有看到工会或者民工协会的影子,也没有看到某种声援民工刘汉黄的集体力量。显然这是一场力量对比极不对称的博弈。难怪受害方以不高的索赔额多次寻求和解,终究徒劳无功。由此亦可以推定,缺乏团结权作为保障的《劳动合同法》根本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尚方宝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刘汉黄在一审的胜诉判决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作出后,雇主提出上诉之际,出人意料地采取了与企业管理者同归于尽的暴力行动。他在依法维权的盘陀路上已经颠簸很久,莫非突然失去继续挣扎的耐心?对上诉审的公正性,莫非他根本就不抱信心?即使胜诉,迟到的正义也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莫非他如是想,想不通了?尽管法院判给他十七万元的赔偿金,但他现在不名一文,既无力支付今后的律师酬金,也无力购买短时间归乡养息的车票,甚至面临立刻断炊的困境,于是产生了走投无路的绝望感?自己的胜诉将导致工厂的亏损乃至倒闭,于是其他民工与地方政府结成维护雇主的统一战线,而受害的弱者却在一瞬间反倒变成“人民公敌”,他觉得满腔委屈无处诉说?自杀性行凶的深层动机我们还不得而知,但这一连串的疑云已经构成当代版本的“天问”,迫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探究一下制度究竟如何异化的原理。
雇主在输掉官司之后,又搭上了两条性命。雇工在赢了官司之后,还要挑起一场必输无疑的官司。这样的结局是极端荒唐、不可理喻的。实际上,如果工伤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比较健全,当事人之间没完没了的那种交涉基本上就没有必要了。如果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更加合理,受害者就不会被悲观情绪压倒。如果民工能够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者就不至于那么专横跋扈。这一切基本上都由制度设计决定,前提条件不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心理反应也很难改变,本来可以避免的悲剧就会不断上演。
这场悲剧的深刻之处在于,雇主争钱,雇工争气,两者无法进行价值兑换,也无法达成妥协。刘汉黄开始请求的十万元损害赔偿,比一审法院判决的十七万元损害赔偿低了很多,应该是一种比较自我克制的权利主张。但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是五万元,低得离谱。而企业经营者坚持赔偿的上限是九万元,决不让步。正是这个一万元之差,导致了双方对峙将近一年的紧张,也导致了两死一伤的惨案。
在刘汉黄看来,他的命价虽然比较贱,但还没有贱到非得在赔偿额中再扣除大约一万元已付开支的程度。如果把上诉等各种成本也考虑进来,他所剩的今后四、五十年生命所值就更是寥寥可数了。以这一条“贱命”换取两、三条“贵命”肯定是划算的――或许这就是他以死相博的根本原因。这种想法一旦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革命的气运就势必渐次高涨。而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背后,的确可以看到城乡不同轨的治理模式、户籍制度、资源分配、立法权等方面有待解决的各种问题。
在这些制度上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了。这部法律的本质就是要降低弱势群体维权的成本。也就是说,要向民工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明确他们的权利,比如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交涉、基本的福利供给等等,还要为他们提供各种救济的渠道,至少在法律上有制衡强势群体的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强者可以不依赖法律手段就实现自己的利益,只有弱者才更需要法律保障。令人遗憾的是,2008年9月起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削弱了《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效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东莞台商协会的负责人才敢说“劳动者不要把《劳动合同法》当尚方宝剑”这样的惊人之语。
不得不指出,中国经济高速成长这么久,劳动成本却一直没有上升,农民工的实际工资还在降低,这是异常的,在其它国家罕有先例。东南亚以及其他很多发展中国家劳动工资都会随经济发展上涨。放任劳动力价格被人为压低的事态,一方面使中国制造业经济有很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客观上存在极大的不公平。当工人薪酬被过度压低,以致与其他阶层、特别是雇主的收入太不成比例,甚至达到不足以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地步时,这样的发展模式再有利可图,也必然难以为继。何况外国直接投资规模越大,外流的利润和利息也就越大,经常项目逆差给本国金融系统带来沉重负担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仅靠不择手段地压低工资成本来吸引外国厂商的直接投资,以此拉动经济,这并不是一种很有效率的资本运用形态。
不同阶层的利益不能达成适当的均衡,分配正义不能实现,不仅会影响生产积极性,迟早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至于如何做到适当的均衡,是一个社会集体选择的结果,仅靠强制是不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我们理所当然地要强调效率,但效率也必须兼顾公平。如果经济发展的利得过度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大部分人一直在贫困线上挣扎,也会反过来降低效率,甚至造成前功尽弃的后果。现在中国一些地方频繁出现暴力抗法的情况,说明弱势群体的忍耐已经达到了极限。刘汉黄事件再次向我们敲了一记警钟。(《财经》总第2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