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莫名的“原罪”,无端的“赦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16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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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 (进入专栏)  

河北省1号文件剑走偏锋

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1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省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该文件要求政法机关对于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如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如还在追诉期内,也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上述规定被称为对民企原罪的“特赦令”。

有感于本省民营经济落后于江苏、浙江、广东等兄弟省份,这份红头文件立意深远、用心良苦,意在激活民间资本(包括死钱、黑钱)、安抚“先富阶层”,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法环境”。地方当局“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态度、“不拘一格引资金”的心情跃然纸上,然而,文件的颁布不仅受到“一大进步”、“五大突破”等热烈赞扬,也再一次引发了关于民企原罪问题的激辩。

应该说,虽然初衷良好,这份河北省1号文件仍然是极不妥当的。不妥之一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去轻率“决定”应该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的事情,以省委省政府和政法委的权威去取代法律的权威,不论该文件和法律在实质内容上是否发生冲突,仅仅这种以权代法的形式,显然就不妥当;不妥之二,这份文件的关键内容涉及到如何在河北省境内适用“追诉时效”,其内容与刑法是有出入的,它特别显示出对民企网开一面、从轻发落的意思(要求法院量刑时“综合考虑”更多的民企因素,从轻发落的幅度也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成了“法外”的施恩和不公平的宽容),如此“决定”实质上是对刑法的修改,显属越权行为。如果河北省的法院按红头文件而不是按照刑法对追诉期内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那就更是离谱了。

市场经济的“良好环境”绝非对某一类经济主体格外的优惠或格外的宽容,任何“优惠”都意味着对其他人的“不优惠”,任何宽容也将意味着对其他人的不宽容。“良好环境”的核心应该是更少的干预、更多的自由,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治理,是法治秩序下对各类企业各种合法投资“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企业也不让任何企业享受特权。对于民企来说,这就够了,而且绰绰有余!

没有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地方,是依靠容忍富人犯罪、鼓励黑金洗白来实现的。从过去的税收优惠,发展到今天的“政法优惠”,说明我们的地方当局对市场经济还缺乏透彻的理解和认识。误以为优惠政策是招商引资的唯一卖点,不能让税了,就让土地,不能让地了,就让“法律”。以放宽刑事罪案的追究尺度作为吸引民企投资的胡萝卜, 那么,给当地人民带来的果真就是“经济发展”吗?

民企没有“原罪”,何须赦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把马克思这段痛斥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罪恶的语言套用到中国民营企业身上,却不合适。中国年轻的民企和中国新兴的富人阶层,固然有各种各样的毛病和不足,但却绝不是犯罪的渊薮、堕落的群体,他们所有的毛病和不足,都带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体制特色,同样也应该由这个时代、由转型未完成的政治经济体制来负主要责任。

民营经济是改革的先锋,当理论家还在争论不休的时候,他们已经行动起来用事实回应争论;当设计师的蓝图还没有构思完毕的时候,他们已经开工建设;当公平交换的市场规则尚未建立之际,他们已经开始了如火如荼的市场交换;当公平分配的政经体制还在探索之际,他们已经并非公平地占有了大量的财富和资源。在规则和体制的“半真空”中,民营企业学会了打“擦边球”、钻“优惠政策”的空子、“艺高人胆大”者则勇闯改革禁区、……,相对于民企的积极进取状态,政策和法规总是滞后的,而只要有法规的盲区存在,有政策的空子可钻,便会有背离公平的大量的“灰色财富”产生,但是,不公平取得财富却不能等同于原罪。

对民企和富人的质疑多来自于对“第一桶金”以至“前N桶金”的来龙去脉的疑惑,社会调查表明,认为富人“第一桶金”来路不明的人占了绝大多数,近些年来,许多财富人物的落马、入监,大量官商勾结的腐败案件的曝光,更加支持了所谓原罪的说法。然而,“原罪”一词来源于基督教的教义,是宗教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指根源于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的与生俱来的罪恶,罪恶的源泉与本人的现世生活毫无关系。如果断定资本、财富、或民企带有先天性的所谓原罪,显然毫无道理。尽管民营企业家不乏官商勾结违法瓜分土地和国企、造假上市非法圈钱侵夺股民资金、银企合谋骗取国有银行贷款、偷税漏税走私贩假、甚至涉黄涉黑涉毒的案例,但是,如果笼统地认为民企一律可疑甚至一律有罪,则失之偏颇,更有悖于“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从“有钱”便推导出“有罪”,这是十分荒谬的。

犯罪落马的富豪其实只是这一群体中的极少数,与其他的群体如官员群体或知识分子群体相比,富人群体犯罪的比例并非特别的高。所有的罪案仍旧只是个案,不能证明其他的民企或整个先富阶层通通过不了关。财富永远是中性的,可以用来行善,也可以用去作恶,若只是将财产“藏在保险箱中,对于国家来说,并不比石头更有用”(法国经济学家布阿吉尔贝尔语)。至于富人,他们仍然是普通公民,也只应该是普通公民,既不应奢望他们做天使,也不该视他们为魔鬼,他们既不应享受特权,也不该受到蔑视。

从这个意义上说,河北省1号文件虽然意在为民企开脱,却是以有罪推定为前提的。如果民企没有原罪,何须赦免?如果赦免的决定与无罪的多数富人毫不相干,1号文件难道是专门吸引黑金赃款的?

在经济活动中犯过罪的,有穷人也有富人,有民营企业家也有其他人,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法处理,就是对全体富人和全体穷人最有利的原则,也就是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最有利的原则。

“先富阶层”应该回报社会

二十多年前邓小平说,“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二十多年后,中国悄然产生了一个300多万人的“先富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除了一些深藏不露的贪官污吏之外,大多数便是民营企业家。

中国的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夹缝中求生存、困境中谋发展,其经济规模和就业规模已经高达全国总量的65%,且仍以每年新增15万家民企的速度在持续增长。以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而论,毋庸置疑,民营经济居功至伟,当然,他们也得到了丰厚的收益。富豪阶层的产生,一个接一个的创富传奇,不过是大时代背景之下“致富光荣”的小故事而已。富人得其时也,富人得其所哉!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先富阶层不仅在经济领域攻城掠地、占领了众多的财富高地,又获得了入党、参政的权利,推动了保护私产的修宪议题,其政治、社会地位正在节节升高。他们是时代的骄子、命运的宠儿,这个欣欣向荣的先富阶层正在改变现实、创造历史,其上行的通道越来越畅通,对全社会的影响越来越重大。他们还需要什么?需要刑事豁免权吗?需要“司法优惠”吗?

其实,他们最需要的,应该是回报社会,以此彻底消除民企原罪的误码,还财富以公正。贫富悬殊的不断扩大,腐败现象的广泛存在,民企和富人阶层的幼稚和缺陷,加深了民众对富人的不信任感,加剧了广大民众与少数富人之间的心理对立,赖昌星、杨斌、刘涌、周正毅一类富豪无法无天的劣迹,更刺激了底层民众的弱势感觉。在大众看来,富人的钱多多少少来得不干净、去得不正经、花得不地道,富豪的名字与“官倒”、官商勾结、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制假贩劣、走私涉黑等等劣迹联系在一起,他们常常被大众想象成一批金玉其表、缺德少才,酒色作伴、为富不仁,损人利己、无商不奸的家伙。

大众没有足够的信息来源去了解那些或者藏头缩尾、或者张扬炫富的富豪,当人们真正了解富豪的时候,往往是在他或她破产或者坐监之后。坐名车、居豪宅、雇保镖、包二奶,大手笔赚钱、大气派消费,令人神往的“成功”故事、屡见不鲜的“落马”新闻,在天堂和地狱之间纵横驰骋,……,这些,只是让我们隐约窥到了富人群体“犹抱琵琶”、“偶尔露峥嵘”的模糊面貌。问题是,我们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表上根本感觉不到富豪阶层的存在,从公益慈善事业的捐款单上也难觅富翁们的踪迹,难道富人们只能要么出现在起落不定的富豪排行榜上,要么出现在刑事判决书中?

原罪的尘埃终将落定,不靠赦免,只能靠富人向社会的回报。当先富起来的那些人们用自己的财富去帮助更多的人实现了自由和富裕的时候,原罪的迷雾就会烟消云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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