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异同及其文化成因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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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  

[内容摘要]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制国家,但三国政治制度中的政体设计却各有不同,分别成为了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典型代表,反映出三国不同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对政治上层建筑的独特影响。同时,作为西方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三国政体又共同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力制衡的经典理论,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具有了不同的形式,而探寻这种不同与相同的关系,并从中得出有益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正是本文的计划。

[关键词]比较政治 政体 权力制衡 政治文化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国家,拥有完整和成熟的现代民主制度。但具体来看,在共同的民主政治框架下,三国政治制度中的政体设计却各不相同。英国实行混合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特性的立宪君主制,美国建立的是以严格三权分立为特征的总统共和制,而法国则将总统制和议会制结合起来设计出了独特的“半总统制”。政体涉及到政治体系中的横向权力关系问题,因此,三国不同的政体设计实际反映了政治体系内部各派别对于权力划分的不同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持政治体系的稳定运行以此实现自己的利益。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三种不同的权力划分方式为什么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它们表面上的不同是否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而导致这种不同和一致性的原因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建立在恰当的分析框架基础上。

政体比较是比较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必然要遵循该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从整体上看,比较政治学的基本分析框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别研究,强调不同国家历史文化的独特性,由此决定了各国政治制度的不可复制性。所以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比较政治研究就是国别研究,其重点应是一国内部制度的结构、功能和过程。另一类是解释学派,认为虽然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特性决定了它们的政治制度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但还是可以从中找出某种相似的变量,并由此进行归纳研究。因此,“比较分析就是试图对政治行为和事件发生时的历史背景和情境所产生的影响来予以归纳。”在此基础上对某一类政治现象得出规律性认识,进而对未来的政治做出准确的预测。也就是说,该派学者强调的是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应用,这种应用将处于不同情境中的国家联系起来,使它们拥有了类型化的特征。笔者认为,这两种流派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分野,相反还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比如,后一派学者对“历史背景和情境所产生的影响来予以归纳”的前提就必须是对不同国家制度的深入考察,特别是它们独有的文化因素对制度形成和发展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归纳并与已有的理论假设进行比较,最后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另外,两种学派对于这一过程中文化与制度的相关性研究也具有共识,即都认为文化是影响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变量,因此是比较制度研究的重要对象。

据此,本文的分析框架建立在两种理论流派结合的基础之上,即从英、美、法三国政体的不同点切入,然后提炼出其中包含的属于现代民主政治原则的某些共通之处,最后再对导致这些不同点和相同点的文化成因进行比较。

一、英、美、法三国政体的不同点

英国政体是典型的立宪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虚”“实”结合与“议会至上”。英国政体中处处体现出“虚”“实”结合的特点,这首先表现在英王与内阁的关系上。英王虽然是国家元首,但其权力要么只能按法律和惯例行使或受到别人牵制,要么必须在有关大臣的“忠告”并连署下行使,实际处于“临朝不临政”的地位。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它和英王都只有象征性的权力,而议会的立法、监督、财政等大权实际握在下院手中。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这是“实”的一面。“虚”的一面表现在,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当执政党大选失败后,反对党便可迅速取而代之,“影子内阁”成为“执政内阁”。这充分体现了“虚”与“实”的动态平衡。英国政体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议会至上”原则,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前述内阁制就是这一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而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苏格兰刑事案件外其它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

可见,英国政体体现的权力关系首先是国王作为虚位元首凌驾于各实质权力之上,行使形式上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在实质权力部分,拥有立法权的议会下院作为民选代议机构产生首相及其领导的内阁,二者成员实行“相容原则”,而作为司法机构首长的上议院议长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实际也是出于下院,所以这就形成了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平行分立的权力关系。

美国政体是典型的总统共和制,其特点概括起来看有三个方面,第一,总统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身份于一体,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握有行政权;第二,总统在行政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第三,总统与国会和联邦法院三者平行分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制政体并非意味着总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相反是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横向权力之间的严格分立和相互制衡,其中的关键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如果不考虑其它领域,仅就法律生效环节来看,这种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美国总统在收到国会通过法案后的三种行为和由此产生的五种结果上:

表1-1:美国总统与国会在法律生效环节上的制衡机制

总统的行为:总统签署法案

产生的结果:法案生效,成为法律;

总统的行为:总统否决法案

产生的结果:国会重新审议,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即推翻总统否决,法案生效成为法律;国会重新审议,但未获得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即不能推翻总统否决,法案被废弃;

总统的行为:总统在收到法案后十天内,既不签署也不否决,即搁置法案

产生的结果:如果国会仍在开会,则法案自动生效成为法律;如果国会已经休会,总统可以借口否决意见无处退回则法案自动废弃,此即美国总统特有的“口袋否决权”。

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制衡关系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是,联邦法院法官由国会批准总统任命,并可被国会弹劾,但也能通过违宪审查权裁定已生效的法律违宪。

可见,美国政体中权力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三权平行分立相互制衡,而凌驾于它们之上的是合众国宪法。也就是说,美国政体中的三权都来源于宪法,而不同于英国政体中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更不同于英国政体中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的设计。正因为如此,威尔逊在大加描述美国国会至上的政体时也不得不承认英国政论家巴奇霍特的敏锐论断:“总之,英国宪法是建立在选定一个最高权威,并使之成为一个好的权威的原则之上,而美国宪法则是建立在具有许多最高权威的原则之上,他们希望能以数量来补偿质量。”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即兼有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总统在表面上受到议会更多牵制,但实际上权力比居于总统制中的美国总统更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总理职位的设计。第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和总理职位分属两人,总理实际是总统行使职权的工具,使其能集中精力关注大政方针,稳定地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第二,总理是总统与议会的中介,这是“半总统制”的核心特点。一方面,总理由总统任命,具体贯彻总统的大政方针,对总统负责。另一方面,政府虽不从议会产生,但总理却要对议会多数负责。实际是为总统的政策向议会多数承担政治责任,起到一种缓冲作用,因而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巩固了总统的地位;第三,议会虽可实行倒阁,但其主动权却在总理手中。而且即使最后倒阁成功,总统也可下令解散议会,在大选后重新任命被倒阁的总理。因此,“所谓最有力的监督的弹劾权实际只不过是国民议会的一种虚张声势的权力。”这明显削弱了议会对行政权的制衡,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其次是立法权的行使。第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议会的立法范围是被列举的,这为行政立法留下了很大的伸缩空间;第二,政府可以确定议会立法的顺序,使议会优先讨论政府的立法创议,而“留给议会的只是立法审议和表决形式”;第三,议会对财政议案的审议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政府可以条例的形式颁布预算草案,这使得法国议会对财政案的审议权力“比其它任何西方国家更加流于形式”;第四,公民投票通过的法案不再需要议会的表决就可直接成为法律;第五,宪法委员会可通过违宪审查分享立法权,而委员会中有三名成员都是总统任命的。

另外,总统还享有广泛的任命权,处理重大问题的特权和司法行政权等。

由此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中的权力关系是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这类似于英国政体中国王的地位,但法国总统又享有广泛的实权,甚至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并不受议会的直接制约,这又不同于同样握有实权的美国总统。而在三权关系上,法国政府由总统任命的总理组织,并不像英国那样由议会下院产生,但又要对议会负责,所以政府负双重责任,居于总统和议会之下。另外,高等法院也不像英国那样派生于议会,而是受到总统的控制。

二、英、美、法三国政体的内在一致性

三国政体对于横向权力关系的安排虽然不同,但却隐含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要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以此实现不同政治派别的利益。权力制衡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一条重要线索,很多思想家都提出过类似观点,其中近代的代表人物就是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洛克的分权理论蕴含了制衡思想,但他更倾向于让人民直接推翻违反他们意志的代表,认为这“最后的权力”是克服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而卢梭则干脆取消了代议制,认为只有人民直接掌握权力才能保证对自己利益的维护,这实际是权力制衡的极端情况。由此,二者思想的逻辑结果都是议会制政体。但问题是,如果经常使用“最后的权力”则必然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动荡甚至瓦解,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权力制衡的长效机制,而这正是孟德斯鸠的贡献之一。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这就使权力制衡成为了指导西方国家政体设计的一种普遍理论和原则,本身并没有国别的区分,英、美、法三国政体表现的也只是为实现权力制衡而采用的不同机构设置而已。虽然这些机构不都实现了完全的三权分立而具有不同程度的权力失衡,如英国就是立法权至上,法国则是总统权力过大,但它们仍然能够达到权力制衡的相同目的,这归根到底是因为有一套完善的政党制度与相之配套。因为,政党才是政体各机构中活动的主体,当不同派别的政党掌握了不同的机构后,便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注入到权力的实际运行中,从而实现了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所以,任何形式的三权分立制度要想真正实现权力制衡都必须以政党之间的制衡作为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政体虽然形式各异,但都能很好的实现权力制衡,原因就在于它们普遍形成了一套由一个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政党(或政党联合)与一个资产阶级保守主义的政党(或政党联合)轮流执政、相互制衡的动态机制。这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全面比较了古希腊城邦制度后得出的观点:人的天性是追求自己或自己党派的利益,它导致统治者的堕落和党派之争。特别是寡头派和平民派的冲突,是引起政体变化的根本原因。只要两党在政府中的地位与他们关于平等和正义的观念不符,他们就要掀起革命,由此导致政治不稳定和政体更迭。革命是资产阶级在建立现代民主制度的道路上普遍采用的手段,当民主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这种利益之争便成为了阶级内部各派别之间的竞争与妥协。具体来看,英国就是偏左的工党和偏右的保守党,美国是偏左的民主党和偏右的共和党,法国则是偏左的社会党与共产党联盟和偏右的保卫共和联盟与法国民主联盟的联盟。

在英国两党中,执政党虽然可以通过控制议会使政策符合自己的利益,但仍然必须考虑其它阶层、集团和群体的利益,这样才能避免压力集团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导致其丧失过多的选票。另一方面,反对党的作用更具有英国特色。首先,只有在下院选举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才能成为合法的反对党,起到监督执政党的作用。其次,反对党在监督时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一味攻击,还必须提出相应的具有建设性的能取代执政党的政策。这就既发挥了监督作用,又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影子内阁”制度的存在也使得执政党在失去人民信任被“最后的权力”推翻时不至于出现长期的权力真空,从而保证了政局的稳定。因此,两党在制度框架内的合法竞争实际上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制度设计中立法权至上带来的权力不平衡,在实践中还是实现了分权制衡,只不过不是行政立法权的相互制衡,而是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的两党之间的制衡。

美国的两党制衡源于建国初期的联邦制与反联邦制之争,因此最初的两党就是联邦党与反联邦党。美国联邦制是在中央集权制与地方分权制之间达成的政治妥协,但根本目的还是维护当时北美独立各州(state)的利益。所以,“美国政治制度中存在着双重的分权制衡”,一种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都存在的三权分立制衡,一种是联邦制中联邦与州之间的制衡。其中联邦层面的三权制衡反映的实际是联邦与州之间的制衡,而两党制衡也正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其途径就是通过选举控制不同的权力机构。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和胜者全得制度,总统选举人票要被集中地给予某个候选人(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因此各州的政党在全国政治中具有影响力,总统候选人也就要把主要精力用于选民的倾向性难分伯仲的地区,或有着至关重要的大量选举人票的地区。所以候选人的竞选重心是在州,这就使得州一级的党组织拥有了实质权力。在国会选举方面,州议会掌握着划分选举国会议员选区的权力。因此,州议会多数党就能够通过按照利于本党的原则划分选区来影响国会选举。比如民主党就曾利用这种办法长期控制国会众议院,其间实现了对几任共和党总统的制衡。又由于总统和国会分开选举,而且二者都直接对选民负责,因此,两党在地方上的竞争就成为了影响全国性“行政—立法”制衡的基础性变量。“如果议员感到他的重新当选取决于地方上的问题和选民的态度,而不是取决于总统候选人对选民的感召力,那么,他在议会里将做出相应的反应,当他而且只有当他感到总统的政策是他的选民所需要的时候,他才会支持总统”。这说明,联邦层面横向权力关系的制衡是以联邦与州之间纵向权力关系的制衡为基础的。这种制衡机制的组织载体就是两大政党,它们发挥着将选民利益聚合于全国性代议机构的功能,并监督总统的政策能够切实维护这些利益。

法国政治中的党派制衡具有自己的特点。法国是典型的多党制国家,从理论上看应该更有利于权力制衡,但在实践中却导致了长期的政局不稳。第五共和国政体改过去的议会制为“半总统制”,在扩大总统权力的同时也减少了党派竞争,并最终形成了以社会党和共产党组成的左派联盟与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组成的右派联盟相互制衡的政治结构。但是,这种制衡与英国两党在议会中的制衡和美国两党分别控制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制衡又不一样,其实现的最佳途径是“左右共治”局面的出现。在此情况下,总统和总理分属左右两大政治联盟,这样首先在行政权内部实现了制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经过复杂的博弈过程才能最终达成妥协。另外总理要对议会多数负责,所以又加强了议会对总统的监督,实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因此, 在‘共处’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议会中的多数派在挑选总理,而总统的 ‘任命’成了纯粹的形式。这是总统权力的一大失落。”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虽然造就了能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但又留下了使其可能面临行政权和立法权双重制衡的空间,成为了三国中受限最多的行政首长,这正是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力制衡的普遍原则与法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之后在政体设计上所体现出的精妙之处。

由此看来,被奉为经典的普遍原则要想在一国得以实现,就必须与该国的历史文化基因相适应。这决定了要深刻理解英、美、法三国何以能够采用不同的政体形式达到权力制衡的相同目的,就必须回到国别研究的方法中去,分别考察三国政治文化的独特性,从中找出三国政体形成的原因。

三、英、美、法三国政体异同点的文化成因比较

英国政治文化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即顺从型的政治态度和对渐进主义行为方式的信仰。

顺从型的政治态度是指公民在心理上对政治生活中的权威表现出一种顺从的态度,即认为有一些人比其他人更适合来进行统治,其领袖与大众舆论稍有隔离,但仍有责任根据公共利益进行统治,并最终为这种统治承担责任。这使得英国人相信权力一定要被少数精英掌握,而以英王为核心的贵族集团就是这种精英群体的代表。尽管他们丧失了实际权力,但仍然是整个英国社会的精神纽带,让人们从心理上自觉地顺从于现有体制,排斥剧烈的变革,既避免了威权政治,又避免了英国社会在急剧变化的世界中出现严重的动荡甚至分裂。但顺从归根到底不是服从,对君主的保留也不是要实际接受君主制,而是仍然要求统治者按照民主原则对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因为,对贵族文化和精英的崇尚毕竟只是一种心理倾向,它并不能代替人们的物质利益,这些利益的实现和维护最终还是要依赖民主制度的成长。所以,当那些新兴资产阶级通过购买爵位和联姻成为新贵族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之后,又要在君主制的框架下实践民主制的原则,使这两种本来对立的制度在贵族文化的调和下实现融合,并最终建立起立宪君主制的独特政体。因此,这一政体不仅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妥协的政治结果,更是英国人对贵族阶层崇拜的文化结果。

渐进主义是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两大思想传统合力作用的结果,因为二者本身都包含着对方的要素。保守主义要求延续传统,而对于生而自由的英国人来说,自由必定是传统的重要内容,这与激进主义回到自由平等状态的主张如出一辙。所以,每每在遇到重大的政治问题时,保守主义者和激进主义者总能倾向于用妥协的方式解决彼此争端,融合为渐进主义的文化传统,表现为对渐进主义处世风格的信仰,这对英国议会内阁制的产生起到了重要作用。英国内阁制的形成与两党制的形成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侧面,其中的关键因素就是两党始终通过和平竞争方式完成权力的更替,并在政策取向上逐渐趋同。这既是双方妥协的结果,也为新的妥协提供了可能。这说明,制度只是民主的一个方面,关键是要有民主的文化与之相配合。在英国政治中,这种文化上的民主就是渐进主义的行为方式,它使得两党在坚持各自利益的同时总能通过妥协来解决矛盾,避免了因各自固执己见而导致政治僵局或者暴力冲突,也使得基本的民主原则能在没有成文宪法保护的情况下完全按照一系列惯例正常运转,真正实现了民主文化与民主制度的完美结合。

英国政治文化中的民主基因连同其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由17、18世纪移民被带到北美大陆后,为当地的早期民主生活提供了重要条件,但反过来经过移民社会环境的长期提炼之后,它们又最终发展成了独具特色的美国政治文化,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政治权力的平等态度。

早期北美移民虽都是反抗欧洲封建制度的叛逆者,但他们还是将基督教本身所蕴含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传统移植到了新大陆。再加上之后继承法的实施使象征财富的土地越分越小,从而为消除贵族阶层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前提,而教育方面的平均化则使移民们彻底丧失了高人一等的地位,于是强烈的平等价值观便逐渐形成,那就是没有任何权威能够凌驾于个人之上,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成功机会。因此,在早期北美移民中就已经排除了英国政治文化中对贵族和权威的崇拜心理,这决定了未来美国的政治制度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都将摆脱其英国母体的传统而另辟蹊径。但是在托克维尔看来,当时那些移民虽然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会全部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这使得移民们最终走上了一条结社自治的道路。结社自治是一种典型的团体主义或曰集团主义的行为方式,它基于的是个人主义和多元主义,即对个人价值的充分尊重。因此,结社带来的不是财富的集体共享而是个人所有,它排斥一切力量的非法索取。而当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持有这一利益诉求时,权威则不复存在,制衡便随之而来。美国研究联邦制的著名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认为,联邦制的基础在于以“己所欲,施于人”为核心思想的圣约方式,它的基本预设对于民主社会的宪法具有根本意义。在此基础上,联邦制的权力关系表现为一种多元性,而在民主社会中这种广泛分享的权力也一定相应地被广泛分配。个人的基本权利确定了一个人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伴随着对专门政府机构权力的相应限制。其中不存在最高的权力,所有的权力都可受到挑战,而约束权力则依赖众多结构的同时作用。

可见,平等价值观带来的结果是权力的多元性和分散性,它从源头上孕育了美国政治中的制衡机制,其表现就是结社自治,它实际是一种权利自我实现的方式,首要内容就是对自由的追求,在此之上建立的任何政治制度都必须以此为根本目的。所以,1787年制宪会议上的争吵可以被看作是美国人平等意识与如何维护自由权利的矛盾在国家间关系上的放大。过去为了维护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建立了邦联,但由于力量太弱无法保护各国的自由,而建立中央集权政府又给了大国谋求不平等地位的机会。因此,最后各国只能通过建立联邦制实现政治妥协。这决定了联邦制的核心就是州权与联邦权之间的制衡,以此来保证各州的自治权利,在此基础上才有了联邦层面和州层面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但这并没有彻底消除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分歧,联邦党与反联邦党之争和之后爆发的内战就是明证。但除内战以外,美国人基本采用了法律手段解决彼此分歧。这一方面仍然源于平等价值观,因为只有法律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是唯一可能公正判断是非的力量。它既能解决社会问题,又比少数人宣扬的革命道路更能维护社会的稳定。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在平等的美国社会,从事法律的人就扮演了贵族角色,而法官则是贵族中的佼佼者。另一方面,这里也可以看出美国文化与英国文化的同源性。尽管移民社会对传统文化进行了颠覆性的改造,但英国人的渐进主义行为模式还是深深地影响了美国人,从而使两国的政治发展道路都表现出渐进与温和的特点。

美国民主政治的实践直接借鉴了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成果,反过来又为同时期的法国大革命注入了废除封建特权,实现平等权利的思想动力。但法国政治文化中的平等观却在政治制度层面形成了不同于美国的结果,其重要原因就是两国不同的宗教信仰。

美国是典型的新教国家,新教认为对上帝的忠诚是通过现世的努力工作来实现的,而法国是天主教国家,天主教把信徒得救的方式限定在繁琐的宗教仪式上。宗教仪式是典型的集体活动,而且是下层民众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在法国,这种大众性的宗教仪式集中表现为在节庆时的狂欢文化。“这种狂欢活动的一个极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打破现存秩序。……人们同欢共乐,全无高低贵贱之分,庆典仪式上的社会等级甚至被颠倒着排列。这是一个解脱的时刻,一个意味深长的颠倒正常价值观的时刻,尽管这‘颠倒’只是暂时的、闹着玩的或者说象征性的,但它却深刻地反映着人们要从丧气的生活条件和压抑人的世间秩序中摆脱出来的潜在愿望。”

经过日积月累,这种凸显平等观念的“狂欢文化”首先造就了整个法兰西民族浓烈的理想主义气质,它与法国人的理性精神同时存在,相得益彰,共同塑造了法国独特的政治发展道路。首先,法国人崇尚理性的精神使他们总能从先验理论出发提出许多“完美”的制度思想,但理想主义的气质却使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思想最“完美”而将他者视为异端,于是就出现了宪政道路上各种政治理想混乱相争的局面。与此相反,新教信仰带给美国人的是一种实用主义传统,这使他们更愿意从实践经验出发通过不断试错修改自己的制度,从而继承了英国人渐进主义的发展模式。其次,这种“狂欢文化”还培养出了法国人独特的集权主义倾向。一方面,在狂欢中对秩序颠覆的过程就是每个人获得权力的过程,这使他们不习惯与人分享权力,而只渴望对权力的独享,结果发展为“多数集权”倾向,这既导致了法国人对“公意”理论和议会制的崇拜,也成为了法国多党制产生的深层原因。因为,当各种政治派别都将获得权力作为最高目标时,它们就已经具备了政党最重要的特点而不再仅仅是利益集团了。另一方面,狂欢中对宗教圣物的崇拜也转变为了政治领域中对英雄人物的崇拜,这又发展为法国人的“个人集权”倾向,并使得政治强人在法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总能在关键时刻获得大众支持登上权力巅峰从而结束一场理想主义的权力之争。正如高毅先生所认为的,多党派竞争会带来两种结果:一是有一个力量明显强大的派别建立起“一党专制”,通过反党派的恐怖手段镇压其它党派,另一种就是当各党派势均力敌时,“由某个野心家打着‘超党派’的旗号建立个人的独裁统治。”所以,“半总统制”形成的最直接原因就是为了克服多党竞争的弊病。从这个层面看,1958年的戴高乐本质上就是20世纪的拿破仑,因为他们一样都是在“多数集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建立起了“个人集权”。但是,正如拿破仑没有彻底破坏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一样,戴高乐的总统集权也没有使民主倒退,相反还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在现代社会部分实现了直接民主。2005年对《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否决就是法国人通过这一制度捍卫自身权利的典型案例。而当政府出现“左右共治”时,总统更是不得不面对强大的权力制衡。从这点看,法国人的理想主义气质并非是非理性的,因为他们最终还是能在一位政治强人的控制下达成妥协,并形成相互制衡的长效机制,而这正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形成的基础。

四、结论

英国、美国、法国的政体是西方国家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成果,在理论上也是比较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对象。通过考察可以发现,三国政体对于横向权力关系的安排各不相同。英国奉行立宪君主制,处于权力顶层的是虚君,在实质权力层面居于至上地位的则是立法权,由此派生出平行分立的行政和司法权。美国是标准的总统共和制国家,政体中的三权严格平行分立,居于其上的是合众国宪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是典型的“半总统制”,行政权分属总统和总理,总理负双重责任,而总统则可解散议会。所以,从形式上看该政体中总统凌驾于总理、议会、法院之上,但在实际运行中如果出现“左右共治”现象,则总统与议会实际处于相互制衡状态。但是,这些对于权力关系在形式上的不同安排却隐含着权力制衡的共同目的,它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只是碰到了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环境所以才表现出不同的制度实现形式。具体来看,英国人对政治权威的顺从态度和渐进主义风格使他们将贵族制度和民主原则结合起来,美国人的移民社会文化则带来了以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和总统制,而法国人持有天主教信仰的平等价值观则导致了总统制与议会制的结合。尽管如此,三国文化毕竟只是西方文化整体中的不同分支,所以彼此间还是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都秉承了西方文化的理性主义传统。正因为如此,英国的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才可能融合为渐进主义的行为方式,北美独立各国才可能就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达成妥协,而法国宪政道路上各种充满理想主义气质的政治派别也才可能最终接受拿破仑和戴高乐等政治强人的集权统治。在此基础上,英、美、法三国才普遍形成了相互竞争但又争而不破的两党或两大政党联盟,它们对不同权力机构的掌控和彼此制衡才是民主制度能够实现权力制衡的关键所在。所以,对于英、美、法三国民主制度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机构设置上,而应当深入考察其权力制衡的核心及其运行机制的内在规律,否则就是只有机构的分立而没有权力的制衡,从而导致政治体系的动荡甚至分裂。这对于正处于政治转型过程中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应当是一个十分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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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大政治学评论2008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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