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满:党在延安时期的历史经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79 次 更新时间:2009-04-18 21:49

张怀满  

从1935年10月,党中央和主力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在原陕北根据地的基础上创建了以革命圣地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根据地,直到1948年3月中共中央东渡黄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陕甘宁边区创造出一个党风正、军纪严、政通人和、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其中许多创造性的历史经验,仍然具有现实启示意义。

第一,确立先进的政党理念,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建党宗旨,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性和先进性。毛泽东说:“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在《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郑重地向全党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密切的联系”。毛泽东要求:“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实践立党宗旨,实现发展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时期,也是党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融洽的时期之一。

第二,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实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人民参政、议政、主政的各个方面,尤其体现在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方面。在毛泽东“必须实行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无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的思想指导下,边区政府于1937年通过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制定了“普遍、自由、直接、平等”的选举原则。在边区政府和各抗日根据地开展广泛深入的选举运动。当时的口号是:“民主政治,选举第一,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革命”。把选举上升到民主政治的首要高度。选举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1937年、1941年、1945年的三次大规模的选举,都是通过普遍、平等、无记名、发表竞选演说、差额选举、看政绩、发挥新闻的舆论作用等形式,由老百姓选出自己信任的政府和官员。选举制的推行,极大地唤起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提高了普通老百姓的政治觉悟,许多足不出户的小脚老太太骑着毛驴翻山越岭参加选举。为了便于不识字的选民参加选举,表达他们的政治意愿,有些地方还创造了“豆选”、“烟头烧洞”选举等便于操作的选举形式。每次参加选举的选民一般都在80%以上,最高时达到96%。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边区建立了与人民血肉相连、鱼水相依的真正代表民意的各级政权。共产党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第三,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三三制”政权。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逐步创建形成了一套健全完备的制度及体制。陕甘宁边区创建了“三三制”新型民主联合政权,各党各派社会各界都有同等的说话机会,人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通过这种民主、开放、互动的协调运作机制得到了真正的保障。不仅如此,还创建了统收统支的财经制度,完善了会计制度、审计制度、金库制度、预决算制度,形成了民主集中的组织制度,任人唯贤的干部制度,集体负责的领导制度以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政纪规章。特别是“三三制”政权的创建,反映了各阶层人民的利益要求,使边区各级政府具有了广泛的代表性,对于提高边区政府的号召力,调动社会各界建设边区的积极性十分有益。如党外人士李鼎铭先生等11位参议员提出的“精兵简政”提案,迅速为边区政府以至中共中央所采纳,推动了边区及其他根据地大规模的精兵简政运动。“三三制”也为抗日民主政权吸纳了大量优秀人才,有效地提高了边区各级政权机关的工作效率。

第四,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形成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延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倡导依法行政,依法治政,建立和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既有规定党的总方针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又有规范行政机关运作的行政法规;既有规范经济活动的经济法规,又有公正进行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法规;既有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又有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延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肃清过去凡事按领导人意志办的“人治”作风,树立法制观念,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创建了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政府公务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允许人民派代表陪审和必要时组织临时人民法庭,实行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制;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加任何限制,不向诉讼人收取任何诉讼费,对穷人提供各种援助等等。

第五,加强廉政建设,探索分权制衡机制。延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廉政建设上堪称典范。毛泽东说:边区“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化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良之气,九没有人吃磨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这“十没有”,与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贪污成风,寡廉鲜耻的腐败现象形成强烈对比。这在当时不仅得到了当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而且得到国内进步势力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被公认为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清明政治,廉洁政府。边区政府从诸多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吏治的腐败。首先是加强思想教育,树立为政清廉的观念。毛泽东强调:“共产党只是为民族 、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的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据此,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几个施政纲领中,一再强调人民群众是主人,党和政府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干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廉政思想。正如林伯渠所说:“我们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一些不知疲倦的人民的公仆,他们念念不忘的,只是抗战与人民的整体利益”。其次是强化政纪约束,做到奖惩分明。边区政府在一些条例和制度中规定不关心群众利益、涉及贪污腐化、营私舞弊行为者,不得任用为政府干部;干部犯有上述错误者,应予停止使用或予以惩戒。对于克己奉公,积极负责,埋头苦干、作出表率者,应予奖励。1943年4月和5月,边区政府又分别制定和颁布《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人员公约》。这些政纪公约规范了政府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三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为了在经济上堵塞漏洞,普遍建立了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颁布了会计制度、预算制度、报告制度及统一贸易制度,严格划分了收入、支出、保管和审核四大系统,相互制约,以防止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边区政府规定,公私费用必须严格分开,一切私人开支,均“不能出公家帐”。禁止办“高级酒席”,除接待外宾外,一切大会、节庆、纪念、婚丧,不论公家还是私人,不得铺张浪费。四是强化民主监督意识,探索分权制衡机制。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建设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强化了各级参议会监督、行政机构的监督、党内监督、制度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媒体监督,建立起了行政机构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党内与党外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制度与舆论相结合的监督网络。这种政治机构既是分权的,权力之间又是相互制衡的,使领导者个人的一切活动和权力的运作时时处处置于监督制约之中,从而不仅防止领导者由人民公仆变为人民主人,而且从根本上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使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事业赢得了人民大众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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