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航:“学生告教授”的怪与不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07 次 更新时间:2008-12-09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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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航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要担负起启蒙与实践的义务,即学会尊重与宽容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言论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师群在其博客上撰文透露,两名女生因不满自己在《古代汉语》课上有批评政府行为的言论,而到当地公安局“告发”自己是“反革命”。

实事求是地说,这一“新闻事件”有很多令人费解的地方,乍一看来也真有些让人不敢相信,但正因为如此,人们对它的议论也就特别多。

在没有进一步的新闻事实之前,笔者姑且先当事情确实如此,这里仅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点分析。

首先,两名学生仅因为自己的授课老师讲课内容“严重出格”就到公安局告发其“反革命”罪,实属不当。不说目前我国刑法早已摒弃了“反革命”罪,只是事件本身就是一个要与不要“因言获罪”的问题。这对于经历过十年“文革”动乱灾难的中国人民来说,无论如何都不愿“因言获罪”再死灰复燃。更何况,如果仅仅以一个人的言论而不是行为定罪,不但会走上昔日惩处“思想犯”的回头路,更是否认了今天改革开放时代的大背景下思想理论大繁荣和文化事业大发展的事实。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两个大学女生告发后,当地公安机关竟然予以“立案侦查”,这就使这一事件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学术争议的范围了。由于公安机关所要侦查的范围应是违反治安管理法或刑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就必然涉及到审查杨教授的课堂言论内容有无违法犯罪的嫌疑。按照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原有的“反革命”罪名早已被取代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大学教授没有在课堂上直接鼓吹或教唆学生直接去从事危害和颠覆国家安全的行为,而只是批评了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就不能被界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为此确实“立案侦查”了,则明显属于用权不当或滥用职权了。

毕竟,我国宪法第41条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杨教授在课堂内“批评政府”的言论应属于公民批评和建议的范畴,无论其正确和过激与否,都不能与犯罪挂钩,更不能将其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相信涉及此事件的公安机关应能明确辨析这一点,在“立案侦查”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杨教授有无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如果只是就其课堂内的讲授内容而言,是无论如何都不能随意“立案侦查”的,反之便是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和建议”的这一合法权利,最终令自己陷于被动局面。

还要提及的是,两个大学女生的行为也并不是什么“不择手段”,更不能由此认定她们向公安机关控告他人犯罪是诬告陷害。对一些涉世不深的年轻大学生而言,知法与懂法固然重要,但更要体认与珍惜来之不易的言论自由及学术争鸣的和谐气氛。学校不但具有这个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要担负起启蒙与实践的义务,即学会尊重与宽容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言论,至于正确与否则另当别论。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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