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西林: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思考

——(一个通过解决经济问题达到某种政治目标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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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西林  

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有这样几段话:“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下中农,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让和出卖土地,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大,一方面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这也是促进个体农民向合作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动力。”“对个体农业,我们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单一,以至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

这几段话谈到了我国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能性;谈到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过程、方法和步骤;也谈到了在合作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偏差及其后果。这几段话代表了今天我们党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认识和总结,并为我们研究这一历史现象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

农民个体经济是劳动者的私有制。马克思主义认为,对劳动者不能剥夺。所以,对农民个体经济这种劳动者私有制也不能剥夺。无产阶级在夺取了全国政权以后,对大量存在的小农经济,只能通过合作化的道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马恩选集》第4卷第310页)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他进一步分析了农民阶级的二重性,指出农民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因此,对农民不能剥夺,只能通过合作社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列宁亲自制定了合作社计划,并对农业集体化进行试验。后来的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都表明,合作化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中的农民和小农经济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经之路。

在旧中国,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70-80%。他们凭借着这种封建的土地占有制,残酷地剥削、压迫无地、少地的农民。而约占农村人口总数90%的贫农、雇农和中农,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他们对生产毫无兴趣可言。在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主要生产者的农民对生产毫无兴趣,这或许是中国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最主要原因。而这种停滞,又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被侵略、被压迫、陷于贫困落后的根源,是中国实现工业化、民主化、独立、统一、富强的最难逾越、而又首先必须要逾越的门槛。因此,废除这种阻碍社会进步、国家发展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必须彻底完成。

在中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首先在老解放区实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在随之而来的新解放区也继续进行了这一运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并将这项决议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接着,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农民协会组织条例》等文件。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到1952年9月,消灭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运动基本完成。在我国大陆,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外,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全国大约有3亿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去了每年必须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地租和其他一些繁重的劳役。这一切,大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改革的彻底实现还巩固了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为新政权的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土改后的农村经济还是小农的个体经济,它在所有制的形式上和生产能力上还是十分落后的。随着国家的发展,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小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进程越来越不适应。因此,对个体农业进行改造,把小规模的小农经济改造为较大规模的合作经济,是社会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需要。

到1950年以前,中国已经有1亿2千万人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土改后的个体农业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重新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小农经济,由于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生产能力有限,基本上是靠天吃饭,所以很不稳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是小农经济的必然趋势。这种现象在实行了土改的地区已经出现。据河北保定专区十一个县的调查统计,1949年土地买卖数量为4万3千8百亩,1951年猛增到11万5千1百多亩(《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第968页)。土改后个体农业出现的第二种情况是新富农又已经产生并有较快增加。据湖南9个乡的调查统计,新富农增加的情况是这样:土改时新富农占农户总数的3.18%;1952年上升为3.46%;1953年增加到3.63%;1954年达到3.7%(《经济研究》1965年第8期,第8页)。由于在农村中组织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以及政府对灾民的救济,分化尚不是那么猛烈,但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确实已经出现。当然,对贫富差别不能简单否定,对两极分化也要具体分析。有两种原因可能导致在贫富方面出现较大差别:一是劳动者在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差异;二是在生产资料(在农村主要就是土地)占有方面的不平等。前者导致的贫富差别可以说在任何社会都是难以避免的,因而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后者导致的差别往往会使社会中普遍产生一种激愤,而这种激愤恰恰是引发革命的诸多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当时中国农村中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恰恰是由以上所说的后一种原因造成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引发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现象,这就不能不引起刚刚取得政权的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并要竭力设法避免。1952年,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也有一些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或者由于缺乏生产工具和劳动力,或者因为遇到疾病、灾害,生产难以为继,生活也发生困难,于是,只好将土地等生产资料转让,以维持生存。据江苏吴江等十余个县的调查统计,在土改以后到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以前的一段时间内,出卖土地的有2728户,其中雇农204户,贫农2117户,中农343户,其他64户。土地出卖以后,这部分农民基本上就靠借高利贷和出卖劳动力生活。据对解放较早的黑龙江富景县的调查,1950年冬全县就有长工265人,其中贫雇农占88%。许多农民说:“再这样过十几年,又要和解放前一样了。”所以,为了不使生产萎缩,真正使绝大多数农民摆脱贫困,防止封建剥削关系死灰复燃,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在当时确实是绝大多数农民的要求。

小农经济就其本身的性质来说,无法适应新的国家和新的时代的发展要求。第一,小农经济是在极端分散和孤立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不能进行必要的劳动生产协作,对土地、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等生产生产要素不能进行合理的调剂和使用,所以它对生产力的发挥起着限制作用;第二,小农经济,单家独户,经济力量十分薄弱,无力举办较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和使用推广先进技术,从而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抗灾能力,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小农经济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第三,小农经济是一种小而全的封闭式经济,它排斥劳动分工,阻碍农业向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第四,小农经济传统、保守,墨守成规,对新技术的应用难以接受,对现代化有一种天生的敌视。总之,中国的小农经济由于它的落后性、分散性和无政府性, 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就是自给自足,提供不了多少剩余产品。这样的农业是满足不了大工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也是与计划经济格格不入的。所以,必须按照大农业的方向对这种农业进行改造。就当时的情况看,现代化的大农业有两种模式或者说有两条道路可走:一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资本主义农场制,再就是苏联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制。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使中国农业不可能走上私人资本主义农场制道路,第一,中国农业发展的既定方向就是非资本主义的。中国长期是一个顽固的封建国家,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逐步进入中国,本国的封建主义与外来的资本主义遂达成一种奇妙的妥协与结合:他们既互相矛盾,但更多的是互相支持,相互依存,前者倚仗后者而生存,后者依靠前者而维持,于是中国就日益变成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这是近代以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这个基本特点使中国社会内部生长起来许多资本主义因素,封建势力受到很大打击,但又没有完全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封建的政治经济关系还有相当的存在。同时还使中国社会呈现一种前所未有的奇特现象:外来的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利益千方百计地阻止中国社会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而本国的封建势力由于有了外来资本主义的扶持则更具生命力。特别是在农村,仍然是封建势力的一统天下。因此,中国的封建地主庄园经济始终没有变成资本主义的农场经济,中国的地主始终没有变成农业资本家,中国的雇、贫农始终没有变成农业工人。走资本主义道路在1949年以前没有可能,在1949年以后就更不可能。这是因为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是绝对不能容忍资本主义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和建国以后都得到了苏联的许多指导与帮助,而当时的苏联在世界国家之林中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算得上是佼佼者。所以,在建设和发展的道路上,以俄为师,走苏联人走过的路,这在当时的中国仿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农业上搞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集体农庄,在当时成了没有任何余地的唯一选择。更何况苏式集体农庄在恢复农业生产,提高农业产量,将农业纳入国家计划,为国家大规模、高速度的工业化提供粮食、原料和积累等方面,都表现得相当成功。第三,资本主义式的大农业是机器农业,是工业化的农业,需要雄厚的资金、物质与技术作为基础。中国的农业过去没有这样的基础,新成立的国家由于制定的是高速度工业化战略,这样的战略着眼的是大规模的工业建设,是国家工业在生产规模和产品数量上的赶超,所以,国家同样不可能在农业上大量投资,反而需要从农业方面得到更多的“剩余产品”。要农业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就当时国家的现状和农业的现状来看,首要的和更多的只能在生产关系上做文章。如陈云所言:“农业增产有三个办法,开荒、修水利、合作化。这些办法都要用。但是见效最快的,在目前还是合作化。”“搞合作化,根据以往的经验,平均产量可以提高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陈云:《关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几点说明》。《陈云文稿选编(1949-1956年)》第224页)这种认识基本上代表了当时党的高层的普遍认识。这种认识不无道理:因为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能够突破小生产的局限,解决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困难,举办他们难以举办的事业。也就是说,合作农业比个体农业更能发挥原有生产力的作用,挖掘生产潜力,提高农业产量。所以,在一时还不能拿出更多的投入来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开荒和兴修水利时,我们只能选择合作化这一花钱少、见效快的办法。这可以看作是实行合作化的必然性。另外,实行合作化在当时还有一种必要性。1953年,随着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行,也要求农业按照工业化的需要持续地、有计划地为国家提供足够的粮食和原料。而当时一亿一千万个体农户是分散的和独立的,他们所进行的生产也是自由的和无政府的,国家根本不可能对其进行计划指导。正如邓子恢所说,一亿一千万农民的辫子是很难抓得起来的。这样,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就和分散的无政府的小农经济发生了矛盾,这个矛盾不解决,国民经济就不可能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把个体农业改造成合作农业,有了经济合作这条纽带,就比较容易把农业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使国民经济大系统中工业和农业这两大部门彼此协调,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然,首先是促进工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第一,土地改革后,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需要,是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为我国的历史和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所决定的唯一方向。在当时,这也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规律的具体体现。第二,土地改革后,我国农业一时还不可能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即使是今天我国农业也没有这样的条件),并且一时也不可能对农业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即使是今天国家也没有力量这样做,于是只好把土地又扔还给农民)。在农业仍然处于主要使用手工工具的原始状态下,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并满足国家工业化对农产品日益增高的质与量的要求,当时唯一可行的措施,就是改变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把生产规模扩大到既不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更好地调剂使用和集中使用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程度。组织方式本身也是一种生产力。实践证明,满足这些要求,当时初级社的那种形式是比较适合的。当然,这是今天的认识了。第三,农业合作化排除了生产资料在少数人手中日益集中的可能,从而防止了农村中出现两极分化,这就为农村的稳定提供了基础,而只有农村、农民稳定,工农联盟才可能维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才可能站稳脚跟。

中国共产党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循序渐进逐步采取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种形式,农业合作化运动相应地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段,从1949年10月到1953年。这一段以互助组为中心。

互助组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建立的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劳动互助组织。它一般是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合起来,共同劳动,进行换工互助,以解决缺乏劳动力、耕畜和农具的困难。组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及收获的产品属于私有。它虽然实行集体劳动和对某些牲畜、农具的共同使用,但基础仍然是个体经济的私有制。

早在全国解放前,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有了农业生产互助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互助组有了更广泛的发展。1951年12月,党中央发布了给各级党委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在这个决议规定的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互助合作运动的步伐加快了。1953年2月,党中央将以上《决议》作了部分修改下发。决议中提醒要防止和纠正农业互助合作中的盲目冒进和形式主义的倾向。要求农业互助合作一定要采取典型示范和逐步推广的方法,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稳步地、循序渐进地发展。在决议的指导下,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得到健康发展。到1953年底,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39.5%。

第二段,从1954年到1955年上半年。这一段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开始办高级社的阶段。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以私有的土地作股入社,实行统一经营,取得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适当报酬,或按自愿互利原则,采取作价入社,由社分期付给价款的办法,逐步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集体劳动。按照社员的劳动付出和入社土地的多少进行分配。

1952年底,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完成,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总路线提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总路线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实行,标志着我国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始。

1953年12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分析了土改后,农民具有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的两种积极性,总结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阐明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决议强调,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决议肯定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它在整个互助合作运动中的重要地位,指出初级社是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当形式,是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为此,中央要求各级党委要更多更好的注意对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贯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既反对放任自流,也反对盲目冒进。中央这一决议发表后,一个以初级社为中心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起来。

初级社由于没有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并采取了土地入股分红的形式,比较符合当时农民的觉悟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加之党和国家从各个方面支援合作社,使广大农民看到了合作社的好处,纷纷要求参加合作社。因此,在1953年冬到1955年上半年,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有了很大发展。到1955年秋收前,全国初级社已达63.4万个,为1953年的41.3倍;参加农户数为1,692万户,是1953年的61.5倍,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2%。合作社的规模也大了,每社平均户数由18.2户增加到26.7户。与此同时,根据总路线的精神,向高级社的过渡也已开始。高级社由重点试办阶段转入开始在有条件的地区创造经验、准备逐渐推广。到1955年,全国已建立高级社529个(1953年是15个),参加农户4万余户(1953年是2千户)。

在63万多个合作社中,80%的社都增加了产量。

第三阶段,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这是农业合作化大发展的时期。1956年1月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从此合作化运动转入大办高级社的阶段。

高级社的集体化程度高于初级社。社员的土地无代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不计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机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折价入社,由社分期付给价款的办法,逐步转为集体所有。社员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

1955年7月,党中央召开了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从理论上阐明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步骤和方法;论述了社会制度革命和技术革命的关系,指出这两种革命必须同时进行。报告还规定了“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的方针,并重申了自愿互利、逐步推广的原则;提出根据农村各阶层农民不同的经济地位和觉悟程度,有先有后,分批吸纳入社;强调注重办社质量,办社前后要有充分的准备,建社后要做好整顿巩固的工作。报告根据我国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形势,指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的群众运动高潮就要到来。据此,对合作化的速度作了重新部署。要求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期,即1960年实现初级合作化,1960年以后,要逐步分期分批地由半社会主义发展到全社会主义。这些规定应该说是恰当的,平稳的。但是,报告又体现出了另外一种倾向,那就是强调了在合作化运动中要反“右倾”,并批评了所谓“小脚女人”。这样的批评从两个方面对党的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方面,对合作化运动本身来说,这里埋下了急躁冒进的祸根;另一方面,从长远看,把党内对具体工作的不同主张和不同处理方法区分为“左”或“右”的,并上升到路线的高度,就在客观上取消和放弃了根据情况变化做出其他选择的自由与可能,这种做法表现出最高领导层治理国家的经验不足和政治上的不成熟,因为这样提出问题之后,可供选择的余地基本上就没有了,这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当时的情况也确实是这样,反“右倾”和批所谓“小脚女人”极大地助长了党内已经冒头的“左”的思想倾向,这导致了后期合作化运动的严重错误,并且有些错误即使意识到了也不能、不敢或无法纠正,因为我们自己早就把纠正错误的门堵死了。所以,动辄将问题上升到路线高度,动辄将某种手段或具体工作方法定性,这种做法对领导国家是非常有害的。

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后,毛泽东的报告传达到全国,农业生产合作运动开始以迅猛的速度向前发展。1956年1月,全国入社农户总数已由上年6月的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2%猛增到80.3%。从1956年6月底到10月,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量增加了一倍。到这时,可以说基本实现了全国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化。10月,党中央召开了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大大加速了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这之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转入了大办高级社的阶段。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至此,我国对农业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可以说基本完成。

高级社彻底消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因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初级社在生产上的限制,对农田基本建设特别有利,比如兴修水利,改良土壤等等。高级社才可以说真正克服了小土地经营,为大规模的现代农业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这是高级社显而易见的优越性。但是,高级社需要相当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这些当时的中国农业并不具备或者说并不完全具备。从当时中国农业的情况看,小生产的个体农业的生产潜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它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由中国农业的落后性甚至是原始性决定的。中国农民的生产工具和中国农村的地理条件都决定了中国还不适宜发展大农业,更何况高级社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名义上大家都是土地的主人,实际上大家都产生了一种对土地的疏离感。另外,在分配方面,高级社虽然在理论上是实行按劳分配,实际上却搞的是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这些情况既不利于对生产的管理,又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所以,高级社的实际效果并不如预想的那样好。1962年毛泽东派了三个调查组到湖南调查,结果了解到从解放到1962年,生产搞得好、产量最高的还是1954年办初级社这一段。可见农业生产的组织规模和所有制形式并不是越大越公越好。根据我国农业的具体状况,不能把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同社员保留某些重要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对立起来,也不能因为坚持按劳分配而排斥股金分红。公有化的建立需要有相当的前提和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没有完全彻底的私有化,真正意义的公有制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马克思并且认为,真正意义的公有制子能建立在大机器生产的基础上。私有制的基础是个体劳动,而个体劳动的依存条件是手工生产,在手工生产的条件还没有改变,从而个体劳动的合理性还没有消失之前,强行取消私有制而推行公有制,是不利于发挥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的。中国后来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就这样,在一种急于求成情绪的作用下,从1955年夏季开始,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我们就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起了高级社,这就改变了我们预先的计划,大大提前了合作化的发展进程。为此,我国的农民、农业和农村在后来的时日里饱尝苦头,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而农业发展的滞后,也极大地延缓了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首先解决的就是农村的所有制问题,这就解决了一切问题的症结。事实表明,农业方面的所有制问题解决了,农业问题就解决了。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问题解决了,就为我们解决政治方面的问题和国家发展方面的诸多问题打下了基础。

现在到了总结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教训的时候了。我认为,应该首先从合作化运动的政治效应和短期作用方面去认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增长的前提和基础当然是增加投入,但如果资源相对匮乏,并且极度贫困和两极分化造成的普遍不满严重地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动员,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那么从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进而从改变生产的组织形式和调整产品的分配入手来解决投入不足以达到安定人心,恢复生产,实现增长,不失为一种实际而有效的替代路径。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为解决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方面的一些急迫问题,在当时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农业合作化相对于其他方案来讲,确实是最佳选择。这也就是当初在农业方面搞合作化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问题在于合作化仅仅是组织和实现农业生产诸多形式中的一种,它不应该成为一经建立就永世不变的、固定的、僵化的模式,更不应该把合作化代表的方向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唯一方向而不顾一切的将事物朝着这个方向推向极端。我们党一个时期在农业合作化(及其衍生物)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僵硬、固执与偏狭曾经极大地危害了我国的建设事业。

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本身的出在“运动”二字上,我党执政几十年,教训诸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运动误事,甚至误国!哪怕是好事,一搞运动,或者是一当成运动来稿,就会走上歧途!农业合作化也是这样,一搞运动,就有了《决议》所说的那几条,即在1955年夏季以后,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单一的缺点。

所谓要求过急、改变过快,是指对合作化从初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发展在时间上要求越来越急,在进程上要求越来越快。从合作化的全过程来看,在1955年夏季以前,我们的步骤是稳的,做到了逐步过渡。1955年夏季以后就不是这样了。从1955年7月到1956年1月,半年时间三易计划,且每易必加快。1955年7月提出要在1960年以前实现初级合作化,高级社1960年以后再开展;同年10月,又提出要在1958年实现初级合作化;到1956年1月,又提出要在1956年就实现初级合作化,1958年实现高级合作化!可见指导思想越来越急,急于向高级社过渡。这还仅仅是计划,由于计划所表现出的明显的倾向性给人一种越快越好的导向,实际工作的速度则远远超过了所作的计划。参加初级社的农户,1955年夏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2%,到1956年1月就达到80.3%,半年就基本实现初级合作化。而到这一年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就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高级社也基本普及!这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初级社是刚刚成立,脚跟还没有站稳就马上转为高级社,还有一些农民是由互助组乃至单干户就一步跨入了高级社。在西方国家,小农发展为大农是一个漫长的自然过程,而我们这里是人为的把这个过程大大地缩短了,一切都显得是那样的匆忙!生产关系脱离了生产力,必然会受到报复!这样的报复很快就出现了,那就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达近30年的停滞。历史就像一个顽皮的孩子,你想要他快,他偏慢给你看!

所谓工作过粗,指的是在合作化的后期没有严格执行办社的政策、措施,出现了一些伤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工作也比较粗糙。其主要表现,一是未能严格执行互利政策。比如在处理入社农具时,作价偏低,作价款归还时间定得过长,有不少实际上没有兑现。又如在小社并大社时,不论穷社富社,都是一拉平转为集体共有,实行统一分配,这就出现了穷社共富社的产,实际上是对富社的一种剥夺。工作过粗的第二个表现是,高级合作化典型示范、吸引的工作没有做好、做扎实。当时不少农民参加高级社在思想准备方面是不够的,他们还没有从典型示范中真正体会到高级社的优越性,高级社就像一阵风似的刮了起来,带有很大的强迫性。很多农民加入高级社并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身不由己,非常勉强。我国农业长期发展缓慢,实际在这时就留下了隐患。

所谓形式单一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形式必须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基本原理, 对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片面理解,以为越大越公就越是社会主义,所以就清一色的搞公有制的高级社。事实表明,我国地大、人多,地理条件复杂,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一致。即使是处在同一社会阶段的地区与民族,群众的生产技术、耕作习惯、由于地理条件不同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的大小也大不相同。并且由于解放的时间有先有后,不同地区的群众的觉悟程度、对党的政策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样。由于事实上存在的这许多差异,所以在合作化的程度和形式上不应该搞一刀切。允许多种形式的生产组织形式与合作形式才能因地制宜,促进农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二是否定社员家庭经济和家庭经营的地位和作用。由于我国农业基本上还是原始的小农业,农民的个体家庭还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即使是在大的地主庄园经济中,土地也还是分解到了农民个体家庭中进行生产,这种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并没有改变,因此,农村中的个体经济还有很大程度的合理性。所以,应该充分重视农民一家一户的家庭经济和家庭经营。在合作化的过程中,把农民的个体经济基本上消灭了,无疑是对农业和农民的严重打击。此后的农民在生产方面完全失去了自觉性,生产对他们来说已不是内在需要,而成了一种异化现象。

农业合作化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这些弊端当时并不是完全没有认识到,但由于认为只有这样才是搞“社会主义”,对弊端就有意不谈,更为严重的是,后来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发展起了“人民公社”,搞什么“一大二公”,使农村中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共产风”愈演愈烈,使广大农民早已受到严重伤害的生产积极性丧失殆尽, 我国的农业也因此而发展缓慢,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以后才有了根本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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